商标侵权经典案例 狗不理
狗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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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企业现存问题 狗不理简介 企业文化 狗不理连而不锁现象分析 解决方案 总结
连锁企业现存问题
•规模优势不明显,市场集中度低 •规范性不足,连而不锁 •技术落后,管理低效
Thank you!
解决方案
二
加强对连锁店的管理标 准,强调标准化,总部 将其拥有的经营技术, 配方及其原材料传递给 连锁店,用资源和技术 锁住连锁店。
一
三
重塑品牌形象,采取重要 举措,收回部分加盟店的 经营许可权,将加盟模式 改为直营模式
“狗不理包子”是饮食业的 一个品牌,总部可以对破坏 其商标和企业的形象的连锁 店撤销其经销权和营业权。 利用品牌锁住连锁店。
五
强化企业文化,强大的企业 文化是规范餐饮连锁加盟的 重要部分。 一致的企业文 化,经营理念和顾客服务意 识,会使全体成员达到一致。 四 加强对企业的人才培养,提 高人员素质。 对连锁店进行监督与督导, 不断创新抓好质量和特色, 不断丰富品牌内涵。质量 是品牌生命的保障,它的 好坏直接影响着“狗不理 "的声誉与发展。
六
不断创新 与时俱进
总结
对于“狗不理"来说,要解决以上的问题,还有很长 的路要走,且需要一段时间的探索与实践。有关专家指 出,“狗不理"特许加盟所引发的教训对中国的众多连锁 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例子。特许经营模式在中 国开展的时间还比较短,国内对特许经营概念的理解并 不深刻。大部分连锁企业创办自己的品牌后,只是想到 通过收加盟费来做连锁,而加盟者也认为仅靠一笔加盟 费就可以加入到他们的体系当中,这样的特许经营模式必 然会出现大量的问题。
狗不理包子营销案例

营销战略
西式快餐虽然在美国很受欢迎,但不可认的 是,它对人体健康来说有许多危害: 1. “三高”、“三低”营养失衡。“三 高”(高脂肪、热量、蛋白质) 和“三低”(低 维生素、矿物质、纤维)。 2、致癌物质含量很高。 3、氢化油导致慢性病。 4、损害少年儿童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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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而言,天津狗不理包子就健康多了。 中国饮食文化源远流长,中国饮食文化是一 种广视野、深层次、多角度、高品位的悠久 区域文化。中国饮食注重营养,因此这是我 们的一个竞争优势。 另外,西式快餐店一般价格相对较高,利 润很大。我们的天津狗不理包子定价可以相 对低一些,以物美廉价的优势吸引更多的消 费者。
1.对品牌进行重新定位 因为消费者市场具有地区性、复杂性、易变性、替 代性和等特点,天津“狗不理”包子在进入杭州市 场前,要先需进行市场调研,了解“谁买?为什么买? 在何处买?如何买?何时买?买多少?买什么品牌”等 问题,深刻认识到消费者市场的特点,准确地把握 消费者行为,企业自身的优缺点,外部的威胁和机 会等问题。采取相应的营销战略和策略。 例如可以研究包子口味,创新品种,降低含油量, 根据季节的变化 调整包子的制作工艺。可以中式包 子与西式蛋糕、布丁一起售卖,再在店铺的装修设 计上加入时尚的元素等。
2.没有进行对“狗不理包子”的正确推广。 一个产品价值的高低、能否畅销最终是由顾客决定的。 对于产品重要的是要有市场 ,主要还不是看产品是否 有特色,消费者不接受,再有特色也枉然,消费者接 受才有市场,才是真正的“特色”。应该进行恰当的 包装和宣传,酒香也怕巷子深,产品的宣传才是决定 是否成功的关键。
但正当杭州南方大酒店创下日销包子万余只的纪录时杭州的狗不理包子店却将楼下三分之一的营业面积租让给服装企业依然门前冷落车马狗不理包子在杭州失宠并非因其自身品质不优品牌不名而是从整个营销过程开始就没有注意到杭州消费者的生活方式和颇具个性化的口味没有抓住消费者的心理
商标抢注:中国名牌必须正视的问题

商标抢注:中国名牌必须正视的问题作者:张勇来源:《时代中国》2008年第01期“王致和”商标被抢注2007年8月8日,我国百年老字号“王致和”商标被德国OKAI公司抢注案在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正式开庭,这是中华老字号首次在海外打响了维权的诉讼战役。
目前案件进展比较顺利,维权成功在望。
从媒体报道的案情分析,王致和胜诉的可能性极大。
根据《联邦德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第三人在国外对某商标已在先申请或使用,取得在相同的或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权利,如能证明他与商标注册人之间有着雇佣合同或其他合同关系,应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即王致和集团如能证明OKAI公司的注册行为系恶意,那么请求法院注销OKAI公司的可能性非常大。
因OKAI公司作为王致和集团在德国的代理商,其应该知道王致和商标在中国的知名度,因此,证明OKAI公司恶意抢注的主观故意相对较容易。
再从著作权的角度,遭抢注的为一组合商标,该组合商标具有显著性的要素之一为古人头像的图形。
这一头像图形首先是一副美术作品,是王致和集团历时两年精心设计而成,王致和集团是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与商标的地域性相比,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最弱化的。
中国和德国同时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在我国受保护的著作权同样在德国受到保护。
因此,OKAI公司将他人作品抢注为商标,是侵犯王致和的在先著作权,理应被撤销。
OKAI公司将王致和商标原封不动的照搬照抄实际为王致和集团的胜诉增加了筹码。
再次,OKAI公司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德国的《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案的难点在于,尽管王致和商标在中国是驰名商标,但在德国并不知名,其消费范围也仅限于华人群体。
并且,慕尼黑当地的法官可能并不知晓王致和商标的知名度。
而OKAI公司在先的注册程序根据德国商标法的规定是完全合法的。
不管该案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该案都会给中国企业在拓展海外市场的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及遭遇侵权诉讼时如何应对有着深远的影响。
知识产权相关案例

《商标法》专题案例讨论王莲峰(华政知识产权学-教师主页)(Email:wanglianfeng@)参考书目:王莲峰:《商标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王莲峰:《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必备法律法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工商局颁布的相关法规、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等;巴黎公约、TRIPS协议等。
商标法修改专题案例讨论:一、商标抢注及其解决专题-海信CASE二、商标撤销和无效专题商标法第31条和第41条的理解与适用——常州诚联电源制造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常州市创联电源有限公司商标撤销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01年9月29日,诚联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9类电开关商品上注册‚诚联及图形‛商标(简称争议商标)。
2003年2月14日,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
2004年3月3日,创联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
理由是:1、创联公司是争议商标图形部分的创意设计人,对该图形享有著作权。
2、创联公司在先使用了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且有较高的市场认知程度。
3、诚联公司的总经理臧其准原为创联公司的市场部经理,臧其准的妻子吴梅芳原为创联公司的股东,均熟知创联公司的商标,诚联公司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抢注行为,应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撤销。
2005年9月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2005)第2709号裁定。
该裁定认为:一、关于争议商标图形部分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创联公司提供的商标印制图样上没有时间显示,不足以证明创联公司为争议商标图形标志的在先创意设计人。
创联公司对争议商标图形部分拥有著作权的主张因无证据支持,故不能成立。
诚联公司认为其总经理臧其准为争议商标图形部分的创意设计人,并对该图形主张著作权,在仅有证人证言的情况下,不足以表明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系臧其准在诚联公司成立之前为公司设计的标志,而诚联公司在‚商标设计说明‛里对争议商标图形标志的描述,亦不足以认定臧其准对争议商标图形部分拥有著作权。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具体分析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具体分析商标侵权是指在商标法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使公众容易与原有商标主体产生混淆,从而侵犯商标权的一种行为。
商标侵权案件较为常见,下面将结合典型案例,具体分析商标侵权案件的特点和解决方法。
一、案例一:A公司商标侵权案A公司是一家生产和销售饮料的知名公司,拥有“好味道”商标。
但在市场上突然出现了一款名称和包装与A公司饮料品牌非常相似的产品。
经过调查,发现该产品是由B公司生产并销售的。
针对这一案件,A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1. 首先,A公司应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支持,确保自己的商标权益得到保护。
2. A公司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起商标侵权投诉,并提交相关证据,如商品包装、商标注册证等。
3. 同时,A公司可以与B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使用相似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例二:C公司商标注册冲突案C公司是一家新兴的互联网科技公司,他们开发了一款名为“苹果云”的云存储产品。
然而,他们在注册商标时却发现,同样有一家公司已经注册了名称为“苹果”和类似产品的商标。
在这种情况下,C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商标注册冲突问题:1. 首先,C公司可以通过商标初步审查流程,对其商标申请进行评估。
如果发现冲突,可以在初审阶段撤回申请或申请商标异议。
2. 如果商标申请遭到拒绝,C公司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申请,要求重新评估商标注册的合法性。
3. 如果仍然无法解决冲突,C公司可以通过与持有相似商标的公司进行协商,寻求双方的商标共存方案。
三、商标侵权案解决方法除了上述两个典型案例外,商标侵权案件还有其他各种类型。
在整个解决过程中,可以参考以下方法:1. 寻求法律帮助。
商标侵权案件属于知识产权领域,涉及法律条款和规定。
雇佣一位专业律师,可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2. 收集齐全的证据。
商标侵权案件需要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如商标注册证、商品包装、市场调查等。
《经济法》案例

合同法律制度[案例四]甲在5月7日上午用航空信发出一份要约,要约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在5月17日前承诺有效。
但甲又于5月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与要约于5月10日上午同时送达乙处。
乙接到后立即发出承诺通知,该通知于5月13日送达甲处。
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问题: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案例二】中国某公司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荷兰公司发出要约如下:“报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900美元,7月25日前电复有效。
”荷方于7月22日复电如下:“我接受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900美元,除通常装运单据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
”中方于7月25日复电:“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变化,我货已另行出售。
”双方对于合同成立与否发生争议。
问题:双方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案例三】某信托投资公司与A公司于2001年1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该投资公司借款200万元给A公司,还款期限为2003年1月。
但直到2003年底A公司也未归还,投资公司多次索要,A公司均以各种借口推拖,后来投资公司获悉A公司对B公司有一笔200万元的应收款已于2003年9月到期,但B公司未予支付,A公司一直不积极催讨。
于是,投资公司找到B公司,向其说明A公司拖欠自己的借款,要求B公司向自己履行债务。
B公司声称自己并不欠投资公司的钱,没有义务向其清偿。
于是投资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B公司向投资公司支付对A公司的欠款。
随后,另一建筑公司也以A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B公司向其优先支付A公司所欠的100万元工程款。
问题:1.本案中的各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投资公司、建筑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其债务人的债权?3.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四】钱某系某市土特产公司采购员员,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公司开除。
知识产权法第23讲案例

案例一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诉哈尔滨天龙阁饭店、高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原告: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被告:黑龙江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被告:高渊案由:商标侵权纠纷案情介绍1980年7月,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狗不理饮食公司)取得“狗不理”商标注册,并于1993年3月1日,经批准该商标续展10年。
1991年1月7日,高渊与天龙阁饭店法人代表人签订合作协议一份。
1991年3月,天龙阁饭店开业后,即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为内容的牌匾一块,并聘请高渊为该店面案厨师,该店自1991年3月起经营包子。
另查明,天龙阁饭店门上方悬挂的牌匾中间大字是“天津狗不理包子”,上边“正宗”、下边“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均为小字,未悬挂天龙阁饭店牌匾。
原告知道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二被告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原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请问:1、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权利,如果侵权,侵犯了原告什么权利?2、如果被告侵权,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3、对以上问题作简要分析,并说明理由。
案例二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被告:南京张小泉刀具厂案由:商标侵权纠纷案情介绍原告1969年在杭州注册设立杭州张小泉剪刀厂,1989年获准注册“张小泉”商标,被告1992年在江宁县注册南京张小泉刀具厂。
被告在与原告生产的相同的产品上使用“银充”商标,但未注册,被告同时在其产品和包装盒上打印“南京张小泉”字样及“张小泉”字样,被告发现后曾与被告交涉,被告也曾于1992年9月通知原告将终止使用“南京张小泉”字样的行为。
1992年12月,原告再次与被告交涉,将被告使用的“南京张小泉不粘刀”和“中国江苏南京张小泉”钢印一枚交有关部门封存。
原告诉称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1万元。
狗不理卖咖啡

狗不理卖咖啡作者:王先知来源:《财经国家周刊》2015年第06期“狗不理”要卖咖啡了!2015年1月,拥有超过150年历史的中华老字号——天津狗不理集团获得澳大利亚最大的咖啡连锁品牌高乐雅在中国的永久使用权。
这意味着狗不理成为这个国际知名品牌在中国市场的“主人”,成为狗不理拓展中国本土餐饮市场的利器。
2月3日,全国政协委员、天津狗不理集团董事长张彦森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经营咖啡是企业多元化发展的需要,并且可以用获得的利润反哺“老字号”的发展。
对于外界担心跨界经营的风险,张彦森表示,狗不理投资洋咖啡,并非用狗不理的模式直接经营咖啡,高乐雅咖啡在中国实际经营过程中,完全独立运作。
但业内人士也担心,作为后进者,狗不理能否在星巴克、车库咖啡等国内外咖啡企业的夹缝中生存,还有待时间考验。
布局56岁的张彦森,身材微胖,声音洪亮。
多年前的一次出国交流考察中,他发现了咖啡的商机。
张彦森认为,国外的一些普通咖啡品牌,在国内却被捧为高端品牌,主要是由于进口咖啡豆抬高了成本。
这让他有了经营咖啡的想法。
2012年底,狗不理与高乐雅咖啡国际有限公司进行了初步接触。
此后,经过了将近两年的艰苦谈判,期间,往返10余次,5次中断谈判,终于在2014年圣诞节签署了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狗不理成为高乐雅在中国唯一永久的品牌使用者。
据悉,高乐雅的母公司Retail Food Group已与狗不理旗下子公司天津森永泰餐饮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双方成立合资公司,中方将持有80%的股权,外方持有余下的20%股权,狗不理向外方支付的特许经营费为600万澳元(折合人民币3063万元)已全部到账。
创始于1979年的高乐雅咖啡,经过30多年发展,目前已成为澳大利亚最大的专业咖啡零售企业,1000多家门店分布全球42个国家和地区。
在中国,高乐雅咖啡也已成功经营10多家店,分布在上海、天津等地。
2015年,高乐雅将计划在国内多开设20家连锁店。
未来,高乐雅在中国的拓展将采取商业合作和连锁经营的方式,预计今后5年在中国的连锁店突破2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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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析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
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有在注册 商标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禁止权是指禁止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而 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排他性。 我国《商标法》规定,禁止他人未经商标所 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 或类似商标,否则,即是侵权行为பைடு நூலகம்要承担 法律责任。
判决: 一、撤销一、二审法院民事判决; 二、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停止对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 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自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摘掉悬 挂于天龙阁饭店门前的牌匾,并予以销毁; 三、天龙阁饭店和高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 内,在哈尔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向狗不理 包子饮食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声明的内容由法院审 定,其费用由天龙阁饭店和高渊负担; 四、天龙阁饭店和高渊赔偿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因 商标专用权被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44800元, 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10日内偿 付,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三十二条执行。
法律评析:
本案涉及到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
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商标经法定程序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便成为 了商标所有权人,只有商标所有权人,才对 注册商标拥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非商标注 册人无权使用他人依法注册的商标。本案中 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申请注册的 商标进行生产和销售“天津狗不理牌”包子, 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公开 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天龙阁饭店辩称:该饭店与高渊所签订的合作协 议系意向性协议,实际雇用高渊为面案厨师。该店 前悬挂的“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 第五代传人高渊”牌匾,系高渊制作,目的是宣传 正宗传人的特殊身份,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 权。 高渊辩称:该牌匾系宣传家源身份,牌匾上“狗 不理”是其曾祖父的乳名、艺名,“包子”是其家 传技艺,均非商标,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法律评析
本案被告高某虽系“天津狗不理包子”创始人的后 代,但因天津狗不理饮食公司已经注册了“天津狗 不理牌”商标,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未经其许 可,不论任何人都无权使用“天津狗不理牌”这一 注册商标。因此,天龙阁饭店与高某订立协议,制 作并悬挂“天津狗不理包子”牌匾经营包子的行为, 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而不能仅认定是为了宣传 “天津狗不理包子”传人的身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注册商标,不仅是 区分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标记,还代表其经营商 品的特定质量和专有的生产工艺技术,也起着商品 广告并成为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依据。两被告正 是利用“天津狗不理牌”商标在社会上的知名度来 开饭店进行营利活动的。
审判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制作、 悬挂该牌匾和签订合作协议的行为,是为了宣传 “狗不理”创始人高贵友的第四代、第五代传人的 个人身份,均不是在包子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 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品名称或商品 装潢,故原告认为两被告商标侵权,证据不足。该 院于1993年8月20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原告: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
被告: 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
被告:高渊,男,35岁,天津市公交三厂工人,住天津市锦州道 77号。
1980年7月,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38850号狗不理牌商标注册证。 1991年1月7日,被告高渊的委托代理人董凤利与被 告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以下简称天龙阁饭店)法定代表 人陶德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建立以经营天津正宗狗不理包 子为主的餐馆,由陶德负责提供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及全 部流动资金,高渊负责提供并传授技术,同时负责提供正 宗天津狗不理包子名称宣传。1991年3月,天龙阁饭 店开业,陶德为经理,高渊为面案厨师,并在店门上方悬 挂由高渊制作的写有“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 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字样牌匾一块。
商标侵权经典案例 之 天津狗不理包子
狗不理包子
商标
“狗不理”创始于1858年。1980年在国 家刚刚恢复对商标的管理工作之初,狗 不理即完成了商品商标注册,1992年狗 不理服务商标成为国家首批注册的服务 商标。目前狗不理商品商标已在11项国 际分类中注册,服务商标于1999年被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 国驰名商标”,狗不理商标具有极高的 商业价值和发展潜力。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 的事实相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于1993 年12月8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仍不服, 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99 4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决定对该案进行提审。 再审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另 查明下列有关事实:(1)天龙阁饭店店门 上方悬挂的牌匾,中间为大字“天津狗不理 包子”,上为小字“正宗”,下为小字“第 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未悬 挂天龙阁饭店牌匾。(2)天龙阁饭店经营 期间盈利44800元。(3)狗不理包子 饮食公司的“狗不理”牌注册商标,于19 93年3月1日又获续展10年。再审期间, 经委托国家工商局商标局鉴定,认为两被告 签定协议和制作、悬挂前述牌匾,已构成商 标侵权行为。
案例提示
通过以上案例律师提醒企业,在从事科技创
新的同时,应当及时将自己的科技研发成果, 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将产品使用的商标, 及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使自己的知识产权 依法得到法律的确认,以确保自主创新成果 不被他人侵害,保证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能够 长期的为企业服务。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狗不理”牌商标是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 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有效商标,依法享有专 用权,并受法律保护。高渊虽系狗不理包子 创始人的后代,但其不享有“狗不理”商标 的使用权,亦无权与天龙阁饭店签订有关 “狗不理”商标使用方面的协议。两被告制 作并悬挂牌匾,是为了经营饭店,不是为了 宣传“狗不理”包子的传人,其未经狗不理 包子饮食公司的许可,擅自制作并使用“狗 不理”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