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检查与督查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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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督导检查实施方案

环境保护督导检查实施方案

环境保护督导检查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环保政策的逐步实施,我国环保督察工作也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督导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益,需要制定一个科学的督导检查实施方案。

二、环境保护督导检查实施方案(一)督察主体环境保护督察主体为中央及地方机构、环保部门、环保专业人员和公众。

(二)督查范围环境保护督查范围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等环境要素。

(三)督查方式1. 定期督察:按照安排定期对各地区和行业进行全面调查,督促落实环境保护各项政策法规,各项指标均得到有效实施。

2. 不定期督察: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对各地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不定期、突击性的调查,当地单位和个人不能在监督检查前偷懒或忽视环保措施而拖延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3. 专项督查:对各类重点行业和项目进行专项调查,深入了解其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情况,促进其进一步制定有效的环保措施。

(四)督查要点1. 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 建立健全完善的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和应急预案机制。

3. 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创新,培养和发展生态环保产业,加强环保科研和技术应用。

4.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施节能减排政策,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提高城市建设的绿色化水平。

5. 坚决打击违法生产、污染环境的企业,并建立环境管理和治理黑名单,加大打击非法污染、非法倾倒废弃物等违法行为力度。

(五)督查组织与实施流程1. 督查调查组织与实施:(1) 安排专业人员,设定督查调查项目、范围、时限和督查调查组组成。

(2) 开展现场督查调查工作,收集调查相关资料。

(3) 完成督查调查后,及时整理资料并向上级部门汇报。

2. 督查评估与结果公示:(1) 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督查评估,并做出合理的建议作为下阶段的监管调整。

(2) 对督查评估结果在企业、政府、公众中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全社会环保文化。

公司环境保护检查与隐患排查管理办法

公司环境保护检查与隐患排查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检查与隐患排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环境保护检查与隐患排查管理,防范各类环保事故的发生,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科室的环境保护检查与隐患排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将环境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一)重大隐患: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隐患;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隐患,如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二)一般隐患:环境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安全环保科职责(一)负责本公司环境保护检查与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与考核。

(二)牵头组织开展本公司的环境保护隐患排查,综合检查、治污设施、在线监测设施、危险废物管理等专项检查。

(三)监督检查各科室环境保护检查与隐患日常排查治理情况,落实问题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各单位落实整改环境保护问题及隐患并验证整改效果,并如实记录、按要求上报集团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和问题整改情况。

第五条其他科室职责其他科室为环境保护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负责对生产区域内的环境保护隐患进行自查整改,按要求落实整改上级单位、专业化科室、安全环保科检查发现的问题及隐患,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并登记建档。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要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及时组织查找和处理各类环保隐患,对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临时防范措施。

第七条环境保护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坚持“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章环境保护检查、隐患排查要求第八条根据环境保护检查及隐患排查频次、规模、项目不同,环境保护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隐患排查规定为日常排查。

环保督查管理制度

环保督查管理制度

环保督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环保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各类环境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检查和处罚工作,并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条环保督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严格、公正、阳光的原则,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检查和处罚职权,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各级环保部门和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和资金,保障环保督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环保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督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激励,提高工作素质和业务水平,全面提高督查管理水平。

第六条环保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积极开展环保督查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督查管理,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二章督查重点第七条环保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督查工作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对重点排污企业及超标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并要求其整改到位;(二)对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投资、用地审批等环保规定的督查;(三)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处理效果的督查;(四)对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认定和登记的监督检查;(五)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实施督查;(六)对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和环境风险防控的督查;(七)对环保督查相关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督查;(八)对环保督查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

第八条环保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结合地区、行业、时间等因素,在全面开展环境保护督查工作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环保督查的重点内容,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

第三章督查机制第九条建立健全环保督查机制,明确督查部门、督查人员和被督查对象的行为规范,切实增强环保督查管理的效果。

第十条环保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督查人员的队伍建设,要求督查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健康履职,公正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确保环保督查管理工作的公正、严肃、高效进行。

环境、健康与安全督查管理制度

环境、健康与安全督查管理制度

环境、健康与安全督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企业环境、健康与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规章制度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包含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工以及其他全部与本企业有工作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环境管理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1.全部员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环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企业环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合规收集、储存、处理,不得乱倒、乱排,做到环境友好。

3.外出公务或外派工作期间,员工应加强对环境的保护,严禁随便破坏环境和自然资源。

第四条节省能源管理1.节省能源是企业的一项紧要任务,全部员工都有责任节省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2.每个岗位应依据实际情况订立节省能源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改进。

3.员工应依照企业的节省能源措施执行,自发关闭不必需的设备、灯光等。

同时,提倡员工使用环保型产品和设备。

第三章健康管理第五条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1.本企业将采取必需的措施,防备和掌控职业病的发生。

2.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入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并建立档案。

3.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4.建立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制度,提高员工的健康防范意识。

第六条心理健康管理1.本企业重视员工的心理健康,供应必需的心理咨询和帮忙。

2.员工在工作中遇到困难和压力时,可随时向企业供应的心理咨询师寻求帮助。

3.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加强对员工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七条用电安全管理1.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私拉乱接电源、电器设备。

2.定期对企业内电线、电器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员工应加强电器使用安全意识,使用电器前确认其正常工作状态。

第八条火灾防备与掌控1.员工不得在工作区域内私自使用易燃物品,不得随便堆放杂物。

2.严禁员工在工作区域内吸烟,严禁乱丢烟蒂,燃烧火源等。

3.各工作区域应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并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

环境卫生督查检查制度

环境卫生督查检查制度

环境卫生督查检查制度环境卫生督查检查制度为调动全体环保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真正做到赏罚分明,不断提升校园环境的管理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一.目标:激励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促进员工的工作绩效,发掘员工潜力,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

二.适用范围:全体环境管理人员(含教学楼、科教楼管-理-员)。

三.督查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四.督查依据:以员工的工作完成情况与表现为依据。

五.督查方法:1)设立环境管理监督岗,内设校园环境区平面图、各环境区管-理-员姓名、岗位、《督查评分表》以及“环境监督意见箱”。

2)每周由环境管理组对环境管理工作人员工作情况不定期进行1-2次督查评分(2次督查评分的取平均值),结合旷工、事假、群众举报意见,每周一小计,每月一合计,及时张榜公布。

六. 督查标准:1)实行绩效工资制,每月绩效分满分100分,最低0分。

出满勤,工作认真负责,成绩优秀记绩效分100分;工作不到位的根据情况扣除绩效分(100分扣完后记负分;负分不封底、不计算绩效工资)。

2)每月请假不能超过3 天,1天以内不扣绩效分,超过1天的,每天扣绩效分10分;确因家庭重大、特殊事情请假的,每月不能超过7天,3天以内不扣绩效分,3天以上的每天扣绩效分10分;旷工的每天扣绩效分20分,超假、未请假或未安排好代班人的按旷工论处。

3)环境卫生一片未清理的扣4-10分;清理不干净的扣2-6分;环境区内有废纸团、食品盒(袋)、饮料瓶等垃圾的每个扣1分。

4)教学楼、科技楼不能按时开、锁大门的每次扣5分。

5)每次督查每人最多扣分20分。

七.计算方法:1)绩效分每分对应绩效工资1元,环管人员的'绩效工资每月最高100元,最低0元。

2)计算公式为:月绩效工资=1元/每分× 绩效分数(说明:扣分等于或大于100分的绩效分为0)。

八. 期末总结:除根据考核情况逐月发给环境管-理-员绩效工资外,期末还将对全体环管人员的全学期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环保工作督查方案

环保工作督查方案

《环保工作督查方案》一、背景介绍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各级政府均加大了对环保工作的关注和推进力度。

而环保工作督查作为一项重要而必要的机制,扮演着监督落实环保政策的关键角色。

二、目的和意义环保工作督查的目的是评估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改进。

通过督查,可以提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推动环保政策的有效执行,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发展。

三、督查内容和方法1. 督查内容:(1)环境污染治理情况:包括空气、水体和土壤的质量,有害物质排放量等;(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况: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废气处理设施等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情况;(3)环境监测与数据统计:包括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和运行情况,数据的采集、统计及报送情况。

2. 督查方法:(1)定期督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督查,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2)突击督查:根据具体情况,随机抽查企业、机构等,对其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检查;(3)联合督查:组建督查组,邀请环保部门、专家学者等联合进行督查,提高督查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四、督查结果和运用1. 督查结果:(1)问题整改:对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要求,并设定整改时限;(2)问题排名: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和排序,形成问题清单,为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整改和推进方案提供参考依据;(3)督查报告:将督查结果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提交相关数据和调查资料。

2. 督查运用:(1)督促整改: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2)奖惩措施:对整改不力、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3)政策调整:根据督查结果,对环保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督查组建和培训1. 督查组建:(1)组长:一名负责环保工作的领导,具有丰富的环保工作经验;(2)成员: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人员、专家学者和相关行业的代表等;(3)专家指导:邀请环保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督查组的顾问。

环境保护检查与督查工作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检查与督查工作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检查与督查工作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检查与督查工作管理办法1总则1.1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检查是指由公司对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目标任务等要求,对企业环保工作开展的合规性评价,包括国家及公司领导部署的专项环保检查、公司安全环保大检查、环境保护部(以下简称环保部)组织的环保专项检查等。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督查是指公司组织的对重大环境风险、重大环保隐患、重大环境事件等开展核查、督导。

包括: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环评限批、被处以罚款、被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被责令拆除、关闭等重大环保处罚的;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疑似或已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被公安机关立案审查、侦办的;按照《公司环境事件管理规定》中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界定为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的;在环境保护检查中发现的A类、B类问题;国家、公司部署的重大环保专项工作需要立即执行的等。

1.2坚持问题导向,建立“企业环保工作自查自改-公司环保检查-问题整改分级督办-公司环保督查-考核和问责”的闭环管理体系。

1.3按照“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表单化、表单信息化”原则,推进检查与督查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运行,形成一套科学合理、标准化的环保检查与督查模式。

2组织机构与职责2.1公司安全环保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环保督办事项处理决定。

2.2环保部负责对公司环境保护检查与督查工作进行统一组织部署。

编制并发布环境保护工作现状调查方案;审定公司环保检查工作报告,会同事业部确定公司级、事业部级、企业级督办问题清单;负责对公司级环保督办问题进行督查,并编制环保督查工作报告;负责对国家、公司部署的重大环保专项工作,统筹制定总体方案或指导意见;负责检查、督查结果及问题整改进度考核和问责;对公司环保检查组进行统一领导。

2.3总部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履行相关环保检查与督查工作责任。

2.4事业部是本专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主体,负责对本专业环境保护检查与督查工作进行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修订)环保管理与督查机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修订)环保管理与督查机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修订)环保管理与督查机制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蓬勃增长,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

同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因此,我们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修订,进一步加强环保管理与督查机制,以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责任得到有效履行。

二、环境保护管理的原则1. 环境优先原则建设项目应当在保护环境、促进生态建设的前提下进行,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2. 法律法规的原则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应当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标准。

3. 预防为主原则建设项目应提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三、环保管理与督查机制的主要内容1. 环境影响评价的加强建设项目在规划阶段,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相关材料。

环评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反映项目对环境的影响,针对评价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2. 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建设项目应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建设环保设施,确保项目在运营期间能够有效地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周边环境。

3. 监测与报告制度的完善建设项目应建立环境监测与报告制度,对项目运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4. 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工作的监管力度,监督建设单位履行环保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5. 环保督查与惩戒建设项目环保督查机构将对各项环保工作进行定期检查,随时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6. 环境保护宣传与教育加强环境保护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促使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行动,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四、环保管理与督查机制的挑战与应对1. 技术支持不足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中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持,但由于技术水平和人才储备不足,存在技术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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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检查与督查工作管理办法
1总则
1.1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检查是指由市政府对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规章制度、目标任务等要求,对企业环保工作开展的合规性评价,包括国家及市政府领导部署的专项环保检查、市政府安全环保大检查、生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组织的环保专项检查等。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督查是指市政府组织的对重大环境风险、重大环保隐患、重大环境事件等开展核查、督导。

包括: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省级及以上环保局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环评限批、被处以罚款、被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被责令拆除、关闭等重大环保处罚的;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疑似或已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被公安机关立案审查、侦办的;按照《市政府环境事件管理规定》中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界定为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的;在环境保护检查中发现的A类、B类问题;国家、市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专项工作需要立即执行的等。

1.2坚持问题导向,建立“企业环保工作自查自改-市政府环保检查-问题整改分级督办-市政府环保督查-考核和问责”的闭环管理体系。

1.3按照“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表单化、表单信息化”原则,推进检查与督查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运行,形成一套科学合理、标准化的环保检查与督查模式。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政府安全环保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环保督办事项处理决定。

2.2环保局负责对市政府环境保护检查与督查工作进行统一组织部署。

编制并发布环境保护工作现状调查方案;审定市政府环保检查工作报告,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市政府级、企业级督办问题清单;负责对市政府级环保督办问题进行督查,并编制环保督查工作报告;负责对国家、市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专项工作,统筹制定总体方案或指导意见;负责检查、督查结果及问题整改进度考核和问责;对市政府环保检查组进行统一领导。

2.3总部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履行相关环保检查与督查工作责任。

2.4专业部门是本专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主体,负责对本专业环境保护检查与督查工作进行管理。

指导本专业企业开展环境保护工作自查,监督企业做好环境风险管控、环保隐患治理、环境事件应急,环保设施运维管理、生产装置停开工及检维修期间环保管理等;审定本专业环保检查工作报告和督办问题清单;负责对环保督办问题进行督查,并形成环保督查工作报告;按照市政府专项工作总体方案或指导意见,负责编制本专业实施方案并进行督查,形成环保督查工作报告;负责本专业检查、督查结果及问题整改进度考核和问责。

2.5企业是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负责本企业环境风险管控、环保隐患治理、环
境事件应急,环保设施运维管理、生产装置停开工及检维修期间环保管理;完成本企业环保自查工作报告;负责对本企业督办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安排治理项目,确定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并定期报环保局、相关专业部门。

2.6市政府环保检查组(以下简称检查组)由环保局统一领导,负责现场全面检查企业环保工作,核实企业环保工作自查自评报告,编制各企业环保检查工作报告和督办问题清单,形成市政府及各专业环保检查工作报告。

3工作内容与要求
3.1企业环保工作自查自改
3.1.1企业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现状调查,并实现动态更新。

3.1.2企业对照《企业环境绩效评价工作指南》,组织开展综合性自评自查和不定期专项检查,并制定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

3.2市政府环保检查
3.2.1检查组按照环保局统一部署,通过资料检查、现场询问、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企业环保工作自查自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3.2.2检查组编制完成各企业环保检查报告和环保检查问题清单,并形成市政府、各专业环保检查工作报告和环保检查问题清单,报环保局、相关专业部门审定。

3.2.3环保局会同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
原则,对生态红线内存在违法生产设施,或三废处置存在违法现象,或因污染治理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需市政府组织攻关,或治理投资金额高,需纳入一类项目等存在重大环保隐患的,划定为A类问题;对生态红线内存在违规生产设施,或三废处置存在违规现象,或因污染治理难度较大,技术要求较高,需专业部门组织攻关,或治理投资金额较高,需纳入二类项目的等存在较大环保隐患的,划定为B类问题;对企业内部存在的管理漏洞,或可能产生的环境危害程度较小,不涉及法律法规风险,或问题发现后能够立即解决的,或治理投资金额纳入三类项目的等存在一般环保隐患的,划定为C类问题。

3.3问题整改分级督办
3.3.1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分为市政府级、专业部门级、企业级环保督办问题。

3.3.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市政府级环保督办问题:
3.3.2.1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生态环境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环评限批、被处以罚款、被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被责令拆除、关闭等重大环保处罚的。

3.3.2.2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疑似或已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被公安机关立案审查、侦办的。

3.3.2.3按照《市政府环境事件管理规定》中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界定为重大及以上环境事件的。

3.3.2.4在环境保护检查中发现的A类问题。

3.3.2.5其他重大及以上环保违法违规问题。

3.3.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专业部门级环保督办问题:3.3.3.1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省级环保局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环评限批、被处以高额罚款、被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被责令拆除、关闭等重大环保处罚的。

3.3.3.2按照《市政府环境事件管理规定》中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界定为较大环境事件的。

3.3.3.3在环境保护检查中发现的B类问题。

3.3.3.4其他较大环保违法违规问题。

3.3.4未纳入市政府级、专业部门级环保督办问题的,均作为企业级督办问题。

3.4市政府环保督查
3.4.1由环保局牵头,组织对市政府级环保督办问题及整改进度进行督查;由专业部门牵头,组织对专业部门级环保督办问题及整改进度进行督查。

3.4.2按照“一事一案”原则,对环保督办问题开展核查,整改情况进行督导,并完成环保督查工作报告。

3.4.3在月度安全环保工作例会、季度安全环保及生产经营视频会、年度安全环保委员会、年度安全环保工作会议等对督办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3.4.4对国家、市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专项工作,由环保局牵头,统筹制定总体方案或指导意见;由专业部门牵头,组织制定本专
业实施方案,并进行督查;督查发现问题纳入环保督办问题清单,并实现分级督办。

3.4.5环保督办问题实施动态更新,对已完成整改问题实施销项管理。

环保局及相关专业部门不定期开展抽查,确认整改效果。

4考核和问责
4.1市政府级督办问题考核和问责办法
4.1.1市政府级督办问题中3.3.2.1,由环保局进行通报批评;按照《市政府环保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和《市政府环境事件领导干部处分办法》进行考核和问责;取消参加年度环保先进评选资格和绿色企业评选资格;在经济责任制考核中实施“一票否决”。

4.1.2市政府级督办问题中3.3.2.2、3.3.2.3,由市政府党组领导约谈企业党政主要领导;由环保局进行通报批评;按照《市政府环保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和《市政府环境事件领导干部处分办法》进行考核和问责;取消参加年度环保先进评选资格和绿色企业评选资格;在经济责任制考核中实施“一票否决”。

4.1.3市政府级督办问题中3.3.2.4和3.3.2.5,由环保局约谈企业主管领导;作为年度环保先进评选、绿色企业评选、经济责任制考核评价依据;对企业自查中主动上报问题,可不作为经济责任制考核评价依据。

4.2专业部门级督办问题考核和问责办法
4.2.1专业部门级督办问题中3.3.3.1,由专业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按照《市政府环保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和《市政府环境事件领导
干部处分办法》进行考核和问责;作为年度环保先进评选、绿色企业评选、经济责任制考核评价依据。

4.2.2专业部门级督办问题中3.3.3.2,由环保局、专业部门约谈企业主管领导;由专业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按照《市政府环保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和《市政府环境事件领导干部处分办法》进行考核和问责;作为年度环保先进评选、绿色企业评选、经济责任制考核评价依据。

4.2.3专业部门级督办问题中3.3.3.3和3.3.3.4,由专业部门约谈企业主管领导;作为年度环保先进评选、绿色企业评选、经济责任制考核评价依据;对企业自查中主动上报问题,可不作为经济责任制考核评价依据。

4.3企业级督办问题,按照本企业环保管理要求进行考核和问责。

4.4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在年度环保绩效考核中,市政府级环保督办问题每项扣2分,专业部门级环保督办问题每项扣1分,企业级环保督办问题每项扣0.5分。

全部督办问题整改完成率低于70%的企业,由相关专业部门对企业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取消参加年度环保先进评选资格;全部督办问题整改完成率低于50%的企业,由环保局对企业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在经济责任制考核中实施“一票否决”。

4.5对督办问题整改不及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市政府环境事件领导干部处分办法》进行考核和问责。

4.6对企业自查中存在瞒报、虚报、谎报,或重大环保问题存在
漏项,或督办问题整改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发现,在年度环保绩效考核中扣5分,并取消参加年度环保先进评选资格。

5附件
业务职责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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