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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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格 执行 国际渔业条 约 、 双边渔 业协 定和有 关管 理规
( ) 极推进 渔 业安 全 通信 网络 建 设 。加快 定 , 法从事 渔业 生 产 活 动 ; 五 积 依 渔业 执 法 机构 要 加 强
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 中的应用 , 完善卫 星、 在 重点敏 感海 域 的巡 航 护 渔 、 管 检查 工 作 , 止 短 监 禁
( ) 二 工作 目标 。到 “ 一 五 ” , 十 末 扩建 新 建 一 的企业 , 强对制造 、 加 改装 、 口渔船 以及 船用安 全 进 强 批 安全避 风 、 配套 完善 的渔 港 , 全 国海 岸线 平 均 设备 的检测 检验 , 化 渔 船修 造 质 量 的监 督 管理 。 使
备, 健全法律法规 , 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 口消防和照明设 施、 抢险救灾船艇等配套设 施设
防灾避 险能力 , 力构 建 渔 业 安全 生 产 长效 机 制 , 备 , 努 提高安 全保 障能力 。 有 效遏制 渔业 安全事 故 , 实保 障人 民群众生 命财 切 产 安全 , 促进 渔业经 济安 全发展 。 ( 大力提 高渔船 安 全 质量 。严 格 渔船 建 造 四) 企业 资格认 可制度 , 法取缔 不具 备渔船 生产 资质 依
波、 超短 波 、 动 电话 “ 网合 一 ” 移 四 的安 全 通 信 网。 渔 船 违 规进 入 敏 感 争议 水 域 作业 ; 交 、 政 、 外 渔 海 加 强渔船 通信终 端设 备配 备 , 大近 海 和 内陆 水域 事 、 扩 公安边 防 、 海洋 等部 门要 加 强沟通 协调 , 做好涉 无线 电信 号覆盖 范 围 , 洋 渔 船 要 配备 卫 星 电话 , 外渔业 事 件 的防范处 置工作 , 远 防止 引发 渔业安 全事 为安 全信 息播发 与 接 收 、 急 遇 险报 警 、 救 指 挥 故 。 紧 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4]50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6.14【实施日期】2014.06.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大政办发〔2014〕5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维护海上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渔业是我市海洋经济的传统产业、优势产业,同时也是公认的高危行业。

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生产安全,对于保证我市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建设富庶美丽文明大连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渔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积极完善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推进我市“平安渔业”建设,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海上渔船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主要表现在:部分渔民盲目追逐经济效益,时常发生抗风航行、冒险出海、违规生产等现象;海上交通运输业快速发展,渔船作业场所与商船通航路线交叉重叠,渔(商)船发生碰撞事故概率增加;老旧渔船海上生产仍占据较大比例,外来务工人员涉渔生产安全操作技能不高,渔船海上安全隐患增多。

特别是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异常,海上灾难性极端天气频繁出现,进一步加大了海上从事捕捞、养殖及辅助生产船舶的安全管理难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强化措施,扎实做好海上渔船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鲁政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鲁政发〔2012〕1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和创新渔船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安全事故和违规事件发生,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渔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渔船管理的重要意义渔业是我省农村经济的优势产业,同时也是高风险行业。

渔船是渔业生产的重要载体,渔船安全是渔业安全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强化安全目标量化管理、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积极推进渔船信息化建设、努力构建渔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省渔船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较好。

但是,受我省渔船数量多、水上运输日益活跃以及灾害性天气事件多发等因素影响,渔船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

另外,由于近海渔业资源严重衰退,特别是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生效后,我省传统作业渔场受到限制,海洋捕捞能力严重过剩与渔业资源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且在短时间内难以有效缓解,违规捕捞、越界捕捞问题十分严重,渔船管理形势严峻。

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加快社会主义新渔区建设、保障渔区和谐稳定的迫切要求,是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及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推进平安渔业、平安山东和生态省建设,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推进科学发展、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外交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渔船安全管理列入重要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强化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3.26•【文号】农办渔〔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行政许可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农牧(委、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渔船管理,确保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业务顺利开展,根据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未取得或违反船网工具指标的管理问题。

按照《规定》要求,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和进口渔船,必须经有审批权的主管机关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对制造渔船,其安放龙骨日期或船舶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早于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签发日期,以及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渔船,其渔船检验证书的签发日期晚于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的,视为未取得合法有效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渔船。

对未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或者未按照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和进口渔船的,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手续,并依法依规对涉案船舶和修造船厂予以处理,坚决制止非法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行为,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渔船管控政策的有效执行,保证渔船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关于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提供的设计图纸问题。

按照《规定》要求,制造和更新改造(增加主机功率)渔船,在申请办理船网工具指标时,申请人须提供渔船设计图纸。

提供的渔船设计图纸应包括“总布置图”、渔捞设备布置图和船体说明书等主要图纸,图纸上记载的信息至少应包括船长、型宽、型深、总吨位和主机功率等船舶基本技术参数信息,且设计图纸应依法经过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在图纸上有图纸审查批准印章或者单独出具的图纸审批函等。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7•【字号】辽政办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2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一)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渔业安全法规和制度;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安全基础设施和改进装备,提高抢险救助能力;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灾避险能力,努力构建有效预防和遏制渔业安全事故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是:到“十一五”末,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我省达到海岸线平均200公里以内设有一个一级以上渔港,能够为45%的海洋渔船提供服务的基本目标,努力为一级以上渔港配套完善安全监控设备,建设海洋渔船管理动态监控系统、渔业船员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和渔船设备检测检验基地;逐步完善对二、三级渔港和纳人管理的渔船简易停泊码头安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完善渔业安全通信网络;使重特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较大和一般事故明显下降,事故死亡和失踪人数比“十五”期末明显减少。

到2015年,形成以实现体系监管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以完善渔业安全法规、健全安全投入机制和完备抢险救助手段为支撑的全省渔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全省渔业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舟政办函[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舟政办函【2010】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舟委〔2010〕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创新渔业安全管理模式,努力建立健全防范渔业安全事故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明确责任目标,做到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渔业行政监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和指导责任。

各渔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具体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进一步明确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船东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和落实船长作为渔业船舶海上作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尤其是对造成渔业船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应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我区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渔船是渔业生产的重要载体,渔船安全是渔业生产安全的根本保障。

我区渔港渔船数量众多,捕捞作业地点分散,经营主体成份复杂,船员队伍流动频繁,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落后,受到水上运输日益活跃以及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增多等因素影响,渔船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

特别是近年来我渔民传统作业渔场大面积缩小,大量渔船不得不走出北部湾甚至远赴南沙生产,涉外渔业管理形势严峻。

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是坚持以人为本、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平安渔业建设、构建和谐渔区的迫切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从保平安、惠民生、促发展和维护周边外交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保障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明确管理目标,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措施,完善管理体制,加大安全投入,切实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全面落实渔船安全监管责任制(一)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

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对渔船安全生产负有属地管理责任。

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分析渔船安全生产形势,建立健全渔船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渔船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渔船安全监管力量配置,保障渔船安全基础投入,组织开展渔船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协调解决渔船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文件件(中央编办发[2005]9号和农业部交通部89年文件)

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文件件(中央编办发[2005]9号和农业部交通部89年文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颁布日期:20050304实施日期:20050304颁布单位: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体育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船舶安全监管职责:渔船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由体育部门负责;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均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由国防科工部门负责;乡镇非运输船舶由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水域安全监管职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水上交通情况复杂,监管任务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把好船舶“造、检、航”全过程安全管理关,对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能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农业(渔政)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并配合交通(海事)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体育部门要在交通(海事)部门对体育运动船艇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参加比赛活动的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国防科工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船舶建造质量监管法规、标准及相关制度,并在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强对船舶建造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船舶建造市场。

二○○五年三月四日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农业部交通部农(渔政)字[1989]19号1989年8月7日交通系统各港务监督、港航监督、船舶检验部门:为了理顺部门之间的业务交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交通部和农业部就港航监督、船舶检验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问题进行了协商,并就其分工达成一致意见,规定如下:一、关于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1.凡在国内(包括内陆水域和海洋)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其船舶登记、检验、船员考试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渔港监督、渔船检验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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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国渔船[200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监管职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做好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通知》明确的职责分工要求,进一步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以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和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监管的范围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界定乡镇船舶与渔业船舶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船舶管理范围,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长期从事多种经营及没有固定捕鱼设施的船舶,包括从事渔业活动的艇、排、筏,应当按照乡镇船舶进行管理。

各级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机关要对现有渔业船舶进行一次清理,逐步建立起以各级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渔业行政执法监督为保证,渔业船舶与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齐抓共管的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积极配合县、乡人民政府抓好乡镇船舶的监管工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县、乡人民政府制定和落实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和乡镇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移交和衔接工
作,不能因此造成部分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出现空挡和缺位。

同时,要继续加强对乡镇船舶从事渔业活动的管理工作。

乡镇船舶经批准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应当依照《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足额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该费用的征收与使用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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