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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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制度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为了规范理财产品销售行为,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提高销售人员业务素质,促进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理财产品销售的人员。

三、销售人员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政策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诚信经营,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理财产品服务。

2. 熟悉理财产品的基本知识、投资策略、风险特点以及公司理财产品产品线,为客户提供全面、准确的产品信息。

3. 在销售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1)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客户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投资风险、收益预期等。

(2)公平、公开、公正,不得进行误导性销售。

(3)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4)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4. 做好客户关系维护,及时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理财方案。

5. 加强与客户沟通,提高客户满意度。

四、销售人员行为规范1. 不得接受客户馈赠、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2. 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4. 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竞争对手。

5.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

五、培训与考核1. 公司定期对销售人员开展理财产品知识、销售技巧、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2. 公司设立考核制度,对销售人员业绩、服务质量、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考核。

3. 考核结果作为销售人员晋升、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解聘等处分。

2. 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销售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推动理财业务健康有效发展,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行代理销售第三方机构产品零售渠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理财产品代销业务,是指银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依托我行理财产品销售系统,通过或借助我行物理网点、电子渠道、自助设备等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代销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理财产品,是指经我行机构准入,通过我行渠道,面向投资者代销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总行投资理财业务系统、代销理财业务系统及其他用于理财产品销售的业务系统。

第六条理财产品类型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理财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

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及境内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个人金融部是代销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部门,负责代销理财产品准入管理,制定代销产品的制度和准入标准,根据授权签订相关协议。

第九条总行代销理财产品审批发起部门(个人金融部、私人银行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负责对拟准入产品开展尽职调查,识别和分析产品风险,开展风险等级初评,对产品方案、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评估,明确销售对象和销售范围,制订销售话术、应急预案等;负责准入后产品的日常监测及牵头风险处置,跟踪评价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情况,按季向产品管理部门报告产品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开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理财业务,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指本行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和专业化产品的活动。

第三条本行理财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是制定单项理财业务或某业务环节管理办法和规定、操作规程及细则的依据。

第四条本行开展理财业务遵循授权研发、归口销售、统一管理、审慎尽责原则。

授权研发指各级行、各部门、各理财业务岗位应在授权范围内分别从事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销售推广和投资运作;归口销售指面向个人客户或通过网点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其销售准入和销售活动由个人金融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面向公司、机构类客户的理财产品,其销售活动由相应客户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统一管理指有关理财业务的业务授权、发展规划、风险策略、总体销售计划、重要产品发行等重大事项统一由全行产品创新与管理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慎尽责指本行开展理财业务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银行整体风险管理要求,充分考虑客户利益和本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从事各项理财业务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从业人员,指本行从事理财产品研究设计、销售推广、咨询顾问、投资运作、风险管理及运营支持等相关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总行和境内分支机构开展的各项本外币理财业务。

海外分支机构在满足当地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办法报备总行后执行。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七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本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综合理财服务两大类。

理财顾问服务,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本行可按约定向客户收取一定理财顾问费用,客户根据本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银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银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是指银行向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二、理财顾问服务的资格与培训(一)理财顾问的任职资格银行从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包括但不限于:取得相关金融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一定年限的金融从业经验,熟悉金融市场和各类理财产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二)持续培训与教育银行应定期组织理财顾问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升专业能力,了解最新的金融政策、法规和市场动态。

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理财规划知识、投资分析技巧、风险管理、客户沟通技巧等。

三、理财顾问服务流程(一)客户需求评估理财顾问在为客户提供服务前,应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等信息。

通过问卷调查、面谈等方式,对客户的需求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

(二)财务分析与规划根据客户的需求评估结果,理财顾问为客户进行财务分析,包括资产负债状况、收支情况等。

并在此基础上,为客户制定个性化的理财规划方案,明确投资组合建议、风险管理策略等。

(三)投资产品推荐理财顾问应根据客户的理财规划方案,向客户推荐合适的投资产品。

在推荐产品时,应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特征、收益情况、投资期限等重要信息,确保客户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

(四)交易执行与跟踪在客户同意投资建议后,理财顾问协助客户完成交易操作。

交易完成后,理财顾问应持续跟踪投资产品的表现,及时向客户反馈投资收益情况,根据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调整投资策略。

四、风险管理与合规要求(一)风险评估与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理财顾问服务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理财顾问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

业务员、主办、主管上岗晋级管理办法

业务员、主办、主管上岗晋级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重庆分行业务员、主办、主管上岗晋级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我行主管级(含)以下员工的上岗标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科学合理的进行我行人力资源管理,根据总行人事管理相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管级(含)以下人员上岗晋级遵循公平公正、严格考核、择优晋级的原则。

第三条主管级(含)以下员工上岗晋级岗位主要有业务员岗、主办岗、主管岗。

第四条业务员、主办、主管岗位的上岗基本条件:1、主管岗:能独立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指导主办岗以下人员工作的业务能力和相应的组织协调能力,现实表现好。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硕士研究生,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毕业研究生、双学士,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非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四年;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五年;非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六年;中专以下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八年。

2、主办岗:能够协助主管处理某一部分工作,具有指导业务员工作的业务能力和相应组织协调能力,现实表现良好。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硕士研究生、毕业研究生、双学士,试用期满;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非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非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四年;中专以下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五年。

对于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少数人员,可以在上述条件基础上提前晋级为主办岗和主管岗。

3、业务员岗:能够在上级岗位人员的指导下,完成业务和工作,且试用期满考试、考核合格。

第五条主管级(含)以下人员试用期满转正上岗的有关要求和审批流程:1、转正上岗要求。

员工试用期满后,由所在部门对其进行综合考评。

属柜员序列的人员,柜员上岗考试须达到初级或初级以上水平;属客户经理序列的人员,业绩须达到转正的最低要求;属综合管理人员、操作事务性岗位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上岗资格考试合格。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创新部(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29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12月25日附件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销售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一)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二)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三)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办法》总体支持。

银保监会就各方反馈意见逐条予以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办法》。

《办法》是《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在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的同时,也应当参照执行《办法》。

《办法》共八章69条,分别为总则、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办法》主动顺应理财产品销售中法律关系新变化,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产品销售监管规定,并根据理财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

一是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结合国内外实践,合理界定销售内涵,主要包括以一定形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以及为投资者办理认(申)购和赎回。

二是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

商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人事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员工讲政治、学业务、练技术的积极性,不断增强员工竞争意识,优化员工队伍,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员工持证上岗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持证上岗,是指通过考试考核,对具备一定业务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爱岗敬业、积极进取的员工,发给上岗资格证书,员工凭上岗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业务岗位工作。

本行的上岗证是员工从事岗位工作和参与岗位、职务竞争必须持有的资格证书。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员工持证上岗考试考核的具体方案和具体实施。

第五条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第六条各支行(部)、机关各部门负责做好持证上岗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广大员工以积极的心态参加持证上岗的考试考核。

第三章考试考核内容与合格标准
第七条持证上岗的对象:
(一)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的所有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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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公司理财销售人员的规范管理,确保公司理财销售人员熟练掌握公司理财业务知识及相关监管规定,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结合本行的实际工作和业务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 银行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是指为我行公司客户提供财务分析、理财顾问、推介理财产品等专业化理财服务的资格。

第三条申请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的人员应主要是在我行分支行/ 行业事业部等经营机构从事公司理财业务营销以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分行/ 行业事业部销售支持部门的公司理财产品销售支持人员、分行/ 行业事业部所辖支行/ 团队的公司理财产品营销人员(公司理财销售人员、公司客户经理等)。

第四条公司理财销售人员必须具备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

只有取得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的我行营销人员才能从事相关公司理财产品的营销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共同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总行人力资源部职责
1.总行人力资源部协助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管理和组织全行公司理财销售人员的年度性上岗资格培训、考试等工作。

2.总行人力资源部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共同负责组织对我行正式员工的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

3.总行人力资源部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联合发布全行公司理财销售人员年度上岗资格名单和因处分中(终)止资格人员名单。

4.各分行/行业事业部人力资源部和公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总行人力资源部、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开展上岗资格考试及培训的具体筹备和实施工作,包括人员报名,场地落实、培训/考试组织、监考等。

(二)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职责
1.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牵头组织公司理财销售人员年度上岗资格培训、考试
及人员成绩的公告工作。

2.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负责公司理财销售人员资格考试的试卷出题及评分工作,并将评分结果反馈总行人力资源部审定。

3.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根据发布的上岗资格人员名单,维护管理综合理财销
售系统等公司理财业务系统的用户权限。

(三)分行/ 行业事业部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应协助开展相关督导工作,并对所辖上岗资格人员信息实行名单制动态管理。

第三章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的确定
第七条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的核定采取网络考试为主、书面考试为辅和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

上岗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总行人力资源部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资格审查后,即可获得上岗资格。

总行人力资源部协助审查上岗资格人员(行内正式员工)的网络学习课时及考试成绩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总行人力资源部协助审查上岗资格人员(行内正式员工)在过去一年内有无受到总(分)行书面处分的不良记录。

第八条申请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的我行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金融、经济、管理、法律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的学历,特别优秀者可以适当放宽;
(二)未在相关责任处分期或审查期;
(三)人力资源部、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等相关部门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上岗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特殊情况下,经由分支机构申请,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同意后组织临时考试。

第十条上岗资格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我行公司理财业务基础知识和操作实务,涵盖理财产品、市场营销、风险管理、合规要求和运营作业等方面内容。

第四章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的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有效期为一年。

有效期结束后,所有公司
理财销售人员必须重新参加上岗资格考试,获得上岗资格。

第十二条公司理财销售人员的上岗资格将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联合发文确定。

第十三条营销公司理财产品时未根据监管规定履行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职责义务的人员,将给予终止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的处罚,并且一年之内不得再申请相关业务上岗资格。

违反《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等其他相关规定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1-3 个月中止直至终止公司理财从业上岗资格的处罚。

第十四条分行/ 行业事业部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管理信息档案(库),加强对上岗人员资格的实时动态管理。

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分行/ 行业事业部所辖公司理财销售人员上岗资格信息台账管理。

(二)考试未通过人员和因处分中(终)止资格人员信息管理。

(三)离职人员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各分行/ 行业事业部所辖支行/团队应根据总行人力资源部发布的上岗资格名单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实行内部管控,不得允许未具备相应业务上岗资格的人员从事公司理财产品的营销工作。

第十六条对于新上岗的尚未持有上岗资格的公司理财销售人员给予一年的过渡期。

过渡期间,由支行行长/ 团队长指定具有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为其辅导人,由辅导人代理其处理相关需要上岗资质的事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xx 银行对公理财从业人员上岗资格管理办法( 1.0 版,2012 年)》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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