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解释规则

合集下载

民法典495预约合同4篇

民法典495预约合同4篇

民法典495预约合同4篇篇1民法典495预约合同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的繁荣,人们的消费需求越来越多样化,生活中预约就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消费方式。

预约不仅便利了消费者,也提高了商家的服务效率。

然而,预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为了规范预约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在民法典中定义了预约合同,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一、预约合同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495条的规定,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或者是确定商品等预约对象,另一方约定享受服务或者收取商品等预约对象的合同。

简单来说,预约合同是指一方承诺提供服务或商品,另一方承诺享受服务或商品,并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了预约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二、预约合同的内容1. 预约的对象:预约合同的对象可以是各种服务或商品,比如美容服务、健身服务、餐饮服务等,也可以是某种特定商品的购买。

双方需要明确约定预约的对象,包括具体的服务内容、商品名称、数量、品质等。

2. 预约的时间:预约合同中应当约定明确的预约时间,包括服务或商品的提供时间、消费者享受服务的时间等。

双方应当遵守约定的时间安排,确保预约过程顺利进行。

3. 价格和支付方式:预约合同中需要约定明确的价格和支付方式,消费者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费用,商家应当提供相应的票据或凭证。

如果出现价格变动或支付方式变更的情况,双方应当重新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4. 双方权利义务:预约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商家提供服务或商品的质量、消费者享受服务或购买商品的权利、双方违约责任等。

双方应当遵守预约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确保合同的履行顺利进行。

三、预约合同的保护预约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合同,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预约过程中,如果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另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如果商家未按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或商品,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款或要求商家进行补偿。

另外,消费者在预约合同中享有信息公开、选择权、知情权等权利,商家不得对消费者进行欺诈、误导或隐瞒重要信息。

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合同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预约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一方或双方负有支付一定费用或履行一定义务的合同。

本文将从预约合同的定义、法律特征、法律规定、履行及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预约合同的定义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某项交易或事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一方或双方负有支付一定费用或履行一定义务的合同。

预约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交易性质:预约合同具有交易性质,即当事人之间就某项交易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2. 期限性:预约合同具有期限性,即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 义务性:预约合同中,一方或双方负有支付一定费用或履行一定义务。

4. 不可撤销性:预约合同一旦签订,一般情况下不可撤销。

三、预约合同的法律特征1. 明确的法律地位:预约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2. 交易性质:预约合同具有交易性质,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3. 期限性:预约合同具有期限性,有利于当事人合理安排时间。

4. 义务性:预约合同中,一方或双方负有支付一定费用或履行一定义务。

5. 不可撤销性:预约合同一旦签订,一般情况下不可撤销。

四、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定1. 预约合同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预约合同的内容明确、具体;(3)预约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预约合同的生效条件(1)预约合同依法成立;(2)预约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

3. 预约合同的履行(1)预约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2)预约合同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 预约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预约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2)预约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当事人应重新签订书面合同。

5. 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1)预约合同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2)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本约合同和预约合同的划分标准

本约合同和预约合同的划分标准

本约合同和预约合同的划分标准一、啥是本约合同和预约合同呢?咱先得知道这俩合同都是在合同的大家庭里的哦。

本约合同呢,就是那种双方直接就把交易或者合作的主要内容都敲定得明明白白的合同。

比如说你去买个手机,你和商家直接签了个合同,上面写着手机的型号、价格、颜色、保修啥的,这就是本约合同啦。

它就是双方实实在在要做这个事儿的约定。

而预约合同呢,就有点像先订个小约定,为了之后签那个本约合同做准备的。

就好比你想去一家超火的餐厅吃饭,但是这家餐厅人太多啦,你就先和餐厅订个预约,说你啥时候要来吃饭,可能还会交点定金之类的。

这个预约就是预约合同啦,它主要是确定双方将来会签那个本约合同。

二、从目的上划分。

1. 本约合同的目的。

本约合同的目的那可直接啦,就是要实现交易或者合作的最终成果。

比如说你租房子,签的租房合同就是本约合同,目的就是你能住进这个房子,房东能收到房租。

它就是把双方在这个租房事情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安排得妥妥当当的。

2. 预约合同的目的。

预约合同的目的就不是直接实现这个交易成果哦。

它的小目标是确保双方将来会签订本约合同。

还是拿餐厅的例子来说,你和餐厅签预约合同,不是为了直接在签合同的时候就吃饭,而是为了保证到时候你能有个位置来签那个吃饭的正式合同(也就是本约合同,在这就是点菜吃饭啥的相关约定啦)。

三、从内容上划分。

1. 本约合同的内容。

本约合同的内容那是相当丰富和具体的。

它会详细地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交易的具体条款、履行的方式、时间、地点、违约责任等等。

就像你买房子签的购房合同,那里面关于房子的面积、朝向、价格怎么支付、什么时候交房、要是有问题怎么解决,都写得清清楚楚的。

这就像是一个完整的剧本,双方就按照这个剧本来演这出交易或者合作的大戏。

2. 预约合同的内容。

预约合同的内容相对就简单一些啦。

它主要就是约定双方要签本约合同这件事儿。

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基本的信息,像预约的对象是谁、大概什么时候要签本约合同,有时候还会提到如果不签本约合同的一些小惩罚,比如说定金罚则之类的。

民法典预约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预约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预约合同的规定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预约合同作为新的合同形式被正式确认并纳入法典中。

预约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它与传统的即时生效合同有着一些不同之处。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民法典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进行探讨,以加深对该合同形式的理解。

一、预约合同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186条的规定,预约合同是当事人对未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一致意思表示,经过交换意见达成的合同。

换句话说,预约合同是一种双方在事先约定条件下,就某种具体的事项或法律关系达成一致的合同形式。

二、预约合同的要件依照《民法典》规定,预约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成立和预约生效的要件。

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事项、意思表达和意思接收三个方面,其中事项应当明确具体,意思表达应当具备真实、明确的特点,而意思接收则需要对方明确表示接收。

此外,预约合同的预约时间、预约条件、预约的目标和意思表达的方式也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

三、预约合同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87条的规定,预约合同在约定的时间或者条件发生后,即按照合同的约定产生生效。

也就是说,预约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约定的时间或条件的实现。

一旦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到达,预约合同即产生法律效果,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四、预约合同的解释预约合同的解释主要依据《民法典》第176条的规定进行。

根据该条规定,合同的解释应当综合考虑合同条款的语言、作用、性质、诚信原则和一般的交易习惯等各种因素。

可以说,预约合同的解释需要在确保合同条款明确的前提下,兼顾合同的公平、公正性,并考虑相关交易的行业惯例和社会价值观。

五、预约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预约合同在有效期间内,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通过补充协议或书面形式对合同进行变更。

而对于预约合同的解除,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进行。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合同解除条件的发生,在约定方式下,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六、预约合同的适用领域预约合同广泛适用于各个法律领域。

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商事活动以及劳动合同等方面,预约合同都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

预约合同民法典解读

预约合同民法典解读

预约合同民法典解读2021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实行。

该法律的颁布对于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作用。

其中,预约合同作为民法典中重要的条款之一,在商业活动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值得我们深入了解和探究。

一、预约合同的概念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具体的事项达成协议,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或者条件下再订立合同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共识并约定了某项具体的协议,只是在时间、地点或者条件上尚未完全确定。

预约合同不同于订立了具体合同,它只是约定在将来再订立合同的一种先决合同。

二、预约合同的特点1、不具备权利义务关系。

预约合同只是对最终合同的达成做出了先行约定,尚未形成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

2、时间、地点或者条件不确定。

在预约合同中,双方仅就将来订立的合同达成了意向和协议,但尚未就合同生成的时间、地点或者条件做出最终确认。

3、双方当事人的意向和诚信至关重要。

由于预约合同的关系较为复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意向和诚信成为关键因素。

三、预约合同的订立1、合法的标的物。

预约合同订立的标的物必须为合法的物品或合法的权利。

2、合法的当事人。

预约合同必须由合法的当事人订立。

即,当事人必须具备订立合法合同的法定条件。

3、书面形式。

预约合同可以口头形式订立,但在保证效力和证明的可靠性方面,书面形式是更为可靠的选项。

4、确定时间、地点和条件。

在预约合同中,尚未确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应当在订立预约合同时尽量明确和详细,以避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争议或不必要的损失。

四、预约合同的效力预约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

如果预约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地点或者条件未能实现,则预约合同自然终止。

如果预约合同的订立符合合法要求,当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条件下达成最终合同时,预约合同中的条款也将对最终合同产生约束力。

五、总结预约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订立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意向和诚信作为基础,同时必须确保标的物合法、当事人合法和书面形式。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预约合同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预约合同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预约合同规定你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你和别人约定了一件事,大家都觉得挺好,结果到一个人玩失踪,另一方完全无所适从。

你明明和对方说好了某个日期、某个地点要办什么事,可是那个人突然变卦,啥也不说就悄悄溜走了,搞得你自己傻眼。

可别以为这种事仅仅发生在朋友之间,合同的世界里,这种情况也常常会出现。

而咱们今天聊的,正是和这种“约定未成、心已凉”有关的法律问题——预约合同。

先别急着打哈欠,听我说完!什么是预约合同?这可不是说你提前预定一个饭店的位置,也不是你去买车票前要预约座位那么简单。

预约合同说的,是指合同双方在开始履行正式合同之前,提前约定好某些事宜,比如某个时间、某个条件,大家都觉得合适了才会进一步签合同。

就像你去某个商场看中了一个大衣,店员告诉你:“如果你明天来拿这个大衣,我们会给你打八折。

”这时候你和商场之间的约定,就有点像一个预约合同。

如果你明天不来,商场也没办法继续给你那个折扣。

所以,预约合同其实就是一种“先约好,再办事”的模式。

但是,问题来了。

什么才算是预约合同?如果大家只是口头说了个大概,又没在具体的时间、条件上有详细的约定,谁来判定这是不是个有效的预约合同呢?这个问题在实际生活中是挺让人纠结的。

不过,民法典合同编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倒是给我们提供了一些“指路明灯”。

根据司法解释,预约合同需要有明确的约定,特别是在关键的时间和条件上。

别以为你说了句“我明天有空”就能算作“预约”。

说清楚时间,地点,甚至具体怎么履行,才算得上是有法律效力的预约合同。

不少人可能会想:那如果对方爽约了呢?我该怎么办?哦,别担心,这可不是没办法解决的事。

法律对这类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果一方提前违约,另一方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甚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所以,假如你和商场约好了时间,商场临时变卦,不仅你可以要求商场继续履行这个优惠,甚至可以要求他们赔偿你的损失,毕竟商场可是已经承诺过的嘛。

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随便做出承诺,要是真的不打算履行,最好别轻易开口。

《合同法》中关于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定示例文章篇一:《<合同法>中关于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定》一、什么是预约合同在咱们平常的生活里啊,会有很多这样的情况。

就好比你去蛋糕店订蛋糕,你跟老板说你下周要来拿一个生日蛋糕,你可能会先交一部分定金,老板也答应给你留着做好的蛋糕。

这个事儿呢,在法律上就有点像预约合同啦。

预约合同啊,就是一种约定,是双方商量好以后,要在将来订立某个合同的一种约定。

比如说,甲和乙打算一起做生意,但是现在很多具体的事情还没谈好呢,他们就先签一个预约合同,说好了在未来某个时间,要把正式的合作合同签了。

这就好像是给未来的合作搭了一个小架子,先确定有这么个事儿要做。

我有个小伙伴叫小明,他就遇到过类似的事儿。

他想租房子,看到一间特别满意的。

可是房东那时候还没把房子完全收拾好,不能马上签租赁合同。

于是啊,他们就签了一个预约合同,房东答应在一个月后把房子收拾好,然后和小明签正式的租赁合同,小明呢也交了一点定金。

这时候,这个预约合同就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呢。

要是没有这个预约合同,一个月后房东突然说房子不租了,小明可就太委屈了。

二、预约合同里的权利和义务在预约合同里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都得明确呢。

还是拿小明租房子的事儿来说吧。

小明的权利就是在一个月后,按照预约合同里说好的那些条件,比如租金是多少、房子里有哪些设施等等,和房东签正式的租赁合同。

他的义务呢,就是在这一个月里按照约定交那一点定金,并且在一个月后准时来签合同。

那房东的权利和义务呢?房东有权在这一个月里把房子收拾好,等着小明来签合同。

他的义务就是在一个月后,按照预约合同的内容,和小明签正式的租赁合同,不能突然变卦说不租了,或者提高租金之类的。

要是房东这么做了,那可就是违反了预约合同啦。

这就好比是两个人在玩一个游戏,游戏规则就是预约合同里写的那些。

大家都得按照这个规则来玩,谁要是耍赖,那就是不遵守规则,是要受到惩罚的呢。

那这个惩罚是什么呢?这就是预约合同里很重要的一个部分啦。

梁慧星:预约合同解释规则――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条解读

梁慧星:预约合同解释规则――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条解读

预约合同解释规则――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条解读出处:中国法学网关键词:预约;违约;定金写作年份:2012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鉴于现行合同法未规定预约合同,致我国经济生活中预约的法律地位不明,裁判实践中发生应否认可预约有效的问题。

本条解释,创设关于买卖合同预约的解释规则,为裁判实践中,判断买卖合同预约及认定买卖合同预约的效力,提供了判断标准,填补了合同法的不足,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什么是预约?按照民法原理,合同(契约)有预约与本约之分,二者异其性质与效力。

当事人订立本约的目的,是要通过本约的履行,满足各自生活目的;而订立预约的目的,则是为了在一定期间内订立本约。

可见,预约是与本约相对应的概念,预约亦可称为预备合同,本约亦可称为正式合同。

质言之,所谓预约,是使当事人间产生将来订立本约(正式合同)之债权债务的合同。

[1]在民法发展史上看,之所以在买卖合同本约之外订立买卖预约,是因为早期的买卖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实践合同),须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不具有将来交货、付款之约束的含义。

假设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某个时间交货、付款,这样的约定将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因此之故,发明了买卖预约,即在将来某个时间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合同形式自由的观念逐渐得到承认,买卖合同由要物合同逐渐向诺成合同演变。

合同自由原则最终确立之后,买卖合同成为典型的诺成合同,因当事人双方一方愿买、一方愿卖的合意而成立。

双方达成将来买卖的合意,不再是所谓买卖预约,而是买卖合同自身。

没有必要再像早期那样,先订立买卖预约,然后再根据买卖预约订立买卖合同本约。

[2]从近现代社会生活实践看,绝大多数情形,当事人都是直接订立买卖合同本约,通过履行买卖合同本约,实现各自的生活目的,无须订立买卖预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预约合同解释规则――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条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 2012-11-07 20:32:44 来源:中国法学网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鉴于现行合同法未规定预约合同,致我国经济生活中预约的法律地位不明,裁判实践中发生应否认可预约有效的问题。

本条解释,创设关于买卖合同预约的解释规则,为裁判实践中,判断买卖合同预约及认定买卖合同预约的效力,提供了判断标准,填补了合同法的不足,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什么是预约?按照民法原理,合同(契约)有预约与本约之分,二者异其性质与效力。

当事人订立本约的目的,是要通过本约的履行,满足各自生活目的;而订立预约的目的,则是为了在一定期间内订立本约。

可见,预约是与本约相对应的概念,预约亦可称为预备合同,本约亦可称为正式合同。

质言之,所谓预约,是使当事人间产生将来订立本约(正式合同)之债权债务的合同。

[1]在民法发展史上看,之所以在买卖合同本约之外订立买卖预约,是因为早期的买卖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实践合同),须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不具有将来交货、付款之约束的含义。

假设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某个时间交货、付款,这样的约定将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因此之故,发明了买卖预约,即在将来某个时间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合同形式自由的观念逐渐得到承认,买卖合同由要物合同逐渐向诺成合同演变。

合同自由原则最终确立之后,买卖合同成为典型的诺成合同,因当事人双方一方愿买、一方愿卖的合意而成立。

双方达成将来买卖的合意,不再是所谓买卖预约,而是买卖合同自身。

没有必要再像早期那样,先订立买卖预约,然后再根据买卖预约订立买卖合同本约。

[2]从近现代社会生活实践看,绝大多数情形,当事人都是直接订立买卖合同本约,通过履行买卖合同本约,实现各自的生活目的,无须订立买卖预约。

须先订立预约,再通过履行预约而订立本约,最终通过履行本约以实现目的,应有其特殊原因:例如买卖合同标的物尚未处于可以立即交付并移转所有权的状态,履行本约的某种条件尚未具备,履行本约的时间尚未到来。

但是,即便有这些特殊原因,也不是非先订立预约不可,可以订立附生效条件或者附生效期限的买卖合同本约,或者为当事人履行交货或付款义务规定期限(如商品房预售合同),而无须订立预约。

有鉴于此,近现代民法,规定预约的立法例殊少。

据手边的资料,规定预约的民法典有:法国民法典(第1588-1590条)、日本民法典(第556条)、瑞士债务法(第22条)、意大利民法典(第79、1337、1351、1352、2932条)、墨西哥民法典(第2243-2247条)、智利民法典(第1553、1554条)、秘鲁民法典(第1414-1425条)。

[3]但须说明一点,民法典未规定预约,并不等于裁判实务中不承认预约。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未规定预约,裁判实务中亦承认买卖预约的效力,且台湾最高法院对买卖预约著有若干判例。

[4]二、单方预约与双方预约值得注意的是,就规定预约的立法例而言,法民第1589条[5]、日民第556条[6]仅规定买卖预约,瑞债第22条[7]规定“预约合同”,而不限于买卖;日民第556条明定为“买卖单方预约”,法民第1589条虽称“买卖预约”,亦应属于“单方预约”[8];瑞债第22条规定的“预约合同”属于双方当事人就将来订立合同达成的合意,可以称为“双方预约”,而非所谓“单方预约”。

由此可知,预约有单方预约与双方预约之别。

在单方预约,仅一方享有预约权,有预约权一方一经表示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意思,相对方必须对此承诺而成立买卖合同本约。

[9]在双方预约,双方均有要求对方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义务的权利,亦均负有应对方的要求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

单方预约,仅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属于片务预约;双方预约,当事人双方均负担义务,属于双务预约。

[10]三、本条解释对买卖预约的定性依据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将来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协议,称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有在约定期间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

显而易见,本条解释所谓“预约合同”,非指一般的预约,仅指“买卖预约”,且属于“双方预约”、“双务预约”。

因此,既与瑞士债务法规定的一般“预约合同”有别,亦与法国民法、日本民法规定的“买卖单方预约”不同。

[11]依据本条解释,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是请求对方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而非请求对方履行买卖合同本约之交货或者付款义务。

预约合同,通常约定所要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标的物及价金的计算标准,以作为将来订立买卖合同的依据。

简而言之,买卖预约,是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

四、买卖预约的效力(一)买卖预约双方均享有请求对方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而不得径依预约合同所预定之本约内容请求履行(交货或付款)。

[12]但须注意,此与日本民法上的买卖预约不同。

按照日本的判例,如果预约义务人对于预约完结权人完成买卖的意思表示没有回应,预约完结权人可向法院请求履行正式的买卖合同,如仅请求预约义务人承诺订立买卖合同,将被认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而不予受理。

[13](二)买卖预约双方所享有的此种权利,称为“预约权”,性质上属于债权,仅在预约当事人之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如买卖预约之出卖人将预约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预约买受人不得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

[14]但须注意,日本民法买卖预约上的权利,称为“预约完结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其效力是:因预约完结权人行使权利的单方意思,即在预约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买卖契约关系。

此预约完结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可以成为扣押的对象,经办理假登记(预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

[15](三)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构成违约,但对方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法第110条关于强制实际履行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

本条解释未赋予预约权利人请求强制预约义务人履行订立本约之权,是因为: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定,当事人对于是否订立合同有完全的自由,不受他人和组织的强制。

如法院强制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将剥夺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而与合同自由原则相悖。

因此,强制订立本约,属于合同法第110条第(1)项所谓“法律上不能履行”。

但须注意,我国台湾地区裁判实务的做法与此不同:预约债务人负有订立本约的义务,权利人得诉请履行,法院应命债务人为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债务人不为意思表示者,视同自判决确定时已为意思表示。

本约成立后,债权人即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基于诉讼经济原理,债权人得合并请求订立本约及履行本约。

[16](四)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依合同法第10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亦可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但须注意,由预约合同之本质决定,无论追究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或者解除预约合同后的损害赔偿,均仅限于赔偿机会损失(信赖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

(五)有定金收受的预约合同发生违约,仅应依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执行定金罚则: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义务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五、如何区分预约与本约?(一)判断标准之一:是否须另外订立买卖合同?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究竟是买卖合同本约,抑或是买卖预约?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

如果当事人的意思不明,则应通观合同全部内容决定之。

如买卖合同全部要素均已达成合意,据此双方均可履行各自义务,实现缔约目的(一方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他方获得价金),而无须另外订立合同,即使名为预约,亦应认定为买卖合同本约。

反之,必须另行订立合同,才能实现各自的缔约目的,则应属于买卖预约。

简而言之,无须另外订立合同,为本约;反之,为预约。

[17](二)判断标准之二:交货付款义务是否直接发生?与判断标准之一,角度稍有不同,可以交货付款义务之是否直接发生,作为判断预约与本约的标准:依合同“直接发生”各自交货付款的义务,为买卖合同本约;“非直接发生”各自交货付款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一个中间环节(签订正式合同),则为买卖预约。

(三)判断标准之三:违约时对方作何请求?违反买卖预约,拒绝订立买卖合同,构成根本违约。

对方可依合同法第107条追究违约责任,亦可依据合同法第94条行使法定解除权。

本条解释明示预约的两种救济手段及非违约方的选择权。

据此,可以合同违反后对方当事人作何请求,作为判断预约与本约的补充标准:请求违约方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然后再要求依所订立的合同履行交货付款义务),为买卖预约;请求违约方履行交货、付款的合同义务,或者以不履行交货付款义务为由追究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为买卖合同本约。

(四)区分买卖预约与买卖合同附条件(期限)须待一定条件成就或一定期日到来,买卖合同才生效,才“终局的直接发生”各自交货付款的权利义务,属于买卖合同附生效条件(合同法第45条)、买卖合同附生效期限(合同法第46条)。

但须注意,不仅买卖合同本约可以附生效条件、生效期限,买卖合同预约也可以附生效条件、生效期限。

因此,应当区别买卖合同附条件、附期限,与买卖预约附条件、附期限。

例如,合同内容,有合同须经批准,须待房屋腾空,须待出卖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等条件的约定,不能轻率认定为附条件买卖合同本约,或者附条件买卖预约。

区别的关键,在合同内容中与所附条件(或期限)相匹配的“标志性文句”:有“订立正式合同”文句,为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买卖合同预约;有“合同生效”文句,为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买卖合同本约。

六、预约与定金现今民法上的定金,依据其效力不同分类:所谓证约定金,即以定金之交付作为合同成立之证据,德国、瑞士民法上的定金,属于证约定金;所谓解约定金,即以定金作为解除契约之代价,法国、日本民法上的定金,即是解约定金;所谓违约定金,即以定金作为违约损害赔偿之预定,交付定金一方违约,丧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且定金之交付,有证明合同成立的功能,故违约定金兼有证约定金的作用。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的定金,即是违约定金。

现行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后,定金应当返还或者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