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创新政策
民营经济31条具体内容

民营经济31条具体内容民营经济31条:重要举措促进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壮大。
为了进一步落实这一目标,中国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发布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31条”)。
下面将具体介绍这些举措的内容。
1. 坚持平等地保护民营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消除制度性障碍。
2. 进一步扩大民营经济市场准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3.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拓展国际市场。
4. 加大对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支持,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
5. 积极推进财政金融改革,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和发展。
6. 改革和完善财税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7. 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
8. 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融合,提升民营企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9. 持续推进企业“双创”工作,鼓励创业和创新。
10.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民营企业核心技术的保密和运用能力。
11. 坚决打击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12. 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减轻企业税负。
13. 加大环保治理力度,推动民营企业绿色发展。
14. 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减少企业办事成本。
15.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16. 加强对民营企业家培训和人才引进的支持。
17. 注重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政府工作责任制和考核机制。
通过31条的具体举措,中国政府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明确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这些举措将着重解决公平竞争、融资困难、创新瓶颈等问题,为民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相信在这些政策的推动下,中国的民营经济将会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天津市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20项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20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5•【字号】津政务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天津市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20项措施》的通知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和市委十一届二次全体会议精神,落实鸿忠书记在11月8日市委常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国清市长提出的具体工作要求,结合《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的总体要求和具体安排,全面优化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推动全市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创新发展,进一步增强全市民营企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市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二十项措施。
各区、各部门、各系统要逐项制定具体化、颗粒化的清单和措施,切实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取消、下放、合并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要进一步取消、下放、合并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凡国务院取消的事项,我市全部取消。
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事项一律取消。
依法保留的事项要按法定权限层级实施。
凡能够下放到区级实施且区级部门有能力承接的,下放到区级机关实施。
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为名行审批和许可之实,消除审批和许可的“灰色地带”,充分释放市场活力,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二、大幅度减少各类证明将要求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一律纳入清理范围,按照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凡是依据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材料,按程序研究论证,能取消的取消;凡是依据市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一律取消;凡是可以通过单位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提供有效证件凭证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开具证明的单位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一律取消,方便民营企业和群众办事,从根本上解决困扰民营企业“证明多、办事难”的问题。
2018年财政政策梳理

2018年财政政策梳理2018年的财政政策是指中国政府在2018年制定和实施的经济政策,旨在促进经济增长、改善民生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对2018年财政政策的多角度全面梳理:1. 宏观经济调控,在2018年,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财政政策措施来稳定经济增长。
其中包括减税降费政策,通过降低企业税负和个人所得税,促进了市场活力和消费能力的提升。
此外,还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投资,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发展平衡。
2.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了提高经济效率和竞争力,中国政府在2018年继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财政政策在优化产业结构、加强创新能力和推动技术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府加大了对高新技术产业、绿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通过财政资金和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提升。
3. 民生改善,2018年的财政政策也注重改善民生福祉。
政府加大了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投入,提高了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通过增加财政补贴和资金拨款,改善了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收入水平。
此外,政府还加大了扶贫政策的力度,通过财政资金和产业扶持等措施,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
4. 稳定金融市场,在2018年,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稳定金融市场。
财政政策在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府加大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推动了金融业的去杠杆化和风险防控。
此外,政府还通过财政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发展,缓解了它们的融资难题。
5. 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在2018年,中国政府加大了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投入。
财政政策在减排和节能减排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企业采取环保措施和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
此外,政府还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的投入,提高了生态环境质量。
综上所述,2018年的财政政策在宏观经济调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民生改善、金融市场稳定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营经济发展

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营经济发展作者:张启元来源:《共产党员·上》2018年第12期观点提示:民营经济是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一直重视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给民营企业吃下“定心丸”。
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国家将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9月27日上午,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忠旺集团考察时强调,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始终关心支持爱护民营企业。
我们毫不动摇地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营经济发展。
11月1日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又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民营经济在推动改革开放中作出的重大贡献,重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坚强决心,对进一步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营经济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发展起来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破除所有制问题上的传统观念束缚,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打开了“大门”;党的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提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重申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浙委办发〔2018〕83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法制办: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浙江省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部署,省司法厅就充分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总结惠企便民法律服务活动和打造最佳营商环境法律服务专项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持续推进方式方法创新,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效能,推动形成公平竞争、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使法治成为浙江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为我省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实现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目标——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
“平等保护、促进发展”的立法理念牢固树立,开门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民营企业“法无禁止即可准入”原则充分确立,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实现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平等保护。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行政执法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
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公开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监管模式和执法方式创新改进,以法治建设促进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成本进一步降低、办事时限进一步缩短,民营企业经营活力和发展动力得到充分激发,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

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对于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小企业在健康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很多问题和挑战。
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实现创新与发展。
针对中小企业的这一课题,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建立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一、政策环境的优化为了优化政策环境,政府在政策创新方面进行了不懈努力。
2005年,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协调发展中小企业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有利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包括税收政策、融资政策、对外贸易政策等方面。
此外,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政府还推出了“创新基金”和“创新券”的政策,为企业的研发和创新提供了很好的资金支持。
二、金融支持的加强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撑就是资金。
政府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通过在金融方面加强支持,为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
2018年,《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颁布实施,明确了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推出了一系列金融创新工具,包括支持民营企业发债、探索股权融资、加大对中小企业企业债券发行监管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为其创新与发展提供了资金上的支持。
三、技术创新的支持技术创新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中小企业要在市场上有所作为,必须不断地引进新技术、进行技术创新。
政府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例如国家积极推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技术创新”,建立创新型企业等多种形式的创新体系,协调产学研用等多方力量加强合作,推进研发机构与企业深度合作。
政策的出台加强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促进了创新发展。
四、深度融入国际市场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远远不能满足于国内市场,需要深度融入国际市场才能获取更多的机遇。
政府也为此出台了一些政策。
例如2014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计划》的发布,为中小企业走出国门提供了一定的政策保障。
《河南省大数据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

·6·第6期《关于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2018年5月18日,科技部、全国工商联印发《关于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旨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部、全国工商联部际合作协议要求,加快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通知》指出,要坚持分类指导协调推进大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培育一批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引领产业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民营企业。
在产业细分领域培育一批“隐形冠军”和“独角兽”企业。
完善双创孵化体系和生态,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通知》提出了11项重点任务,一是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实施国家科技重大项目;二是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建立高水平研发机构;三是鼓励民营企业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四是力促民营企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五是加强优秀创新型民营企业家培育;六是加强民营企业创新人才培育;七是落实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八是完善科技金融促进民营企业发展;九是推动民营企业参与军民协同创新;十是推动民营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十一是引导民营企业支持基础研究和公益性研究。
(来源:/mostinfo/xinxifenlei/fgzc/ gfxwj/gfxwj2018/201806/t20180606_139792.htm)《河南省大数据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2018年5月1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大数据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豫政办〔2018〕28号。
《计划》旨在深入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动大数据产业快速发展。
《计划》明确了河南省大数据产业发展目标。
提出用三年左右时间,初步形成技术先进、应用繁荣、保障有力、产业链完善的大数据产业生态系统,大数据创新应用水平走在全国前列,产业竞争力居全国第一方阵,成为全国一流的大数据产业中心。
实现产业集聚发展效应显著,应用能力显著提升,支撑能力不断增强。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沈政发〔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18〕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6日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一)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工业制造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缴纳增值税增加额的3%给予一次性经济贡献奖励,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二)推进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支持企业通过出资入股、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
建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信息预披露制度,鼓励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平等参与国企改革。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三)支持工业小微企业提档升级。
对首次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新兴产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四)鼓励服务性企业做大做强。
对主营业务收入、年销售额、年零售额、年营业额等方面符合条件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餐饮及住宿企业,按照有关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市服务业委)(五)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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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科技局 2016年5月
1、黄山市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试行) 2、黄山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黄山市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推进产业结
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
励作用,市政府设立黄山市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
元资助(最多资助2个国家)。获安徽省专利金奖、 优秀奖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奖励。
(十四)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的企业,给予一
次性2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 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五)对自主研发获得的发明专利在本市形成产 业化的,其专利产品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予 以企业值10万元以上
的关键仪器设备,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
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 业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
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 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重 新认定的不重复享受)。
支持对象:在本市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 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 款的金融机构;在本市的高校、科研院所;户籍、身份证 或居住证在本市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等。
支持方式:凡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企业和项目,
纳入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范畴,采取股权投资、“借 转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企业科技研发和项目建设。
(五)对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得市科学技
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
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对获得市
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励5万元;对获得市科学技 术突出贡献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六)对本市优势产业的技术研究院,年度考核优 秀的,连续扶持3年,每年奖励20万元,专项用于
1、借转补方式:
支持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
产业、农业特色产业、社会发展等科技研发项目,
“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国
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既定目标的,给予100万 元的运行经费支持。
2、事后奖补方式: 融资,给予企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 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并进行专利权评估的企业, 给予100%的专利权评估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产生风险的银行,按照《黄山
黄山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政府设立天使投资基金,规模1亿元,首期由市
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出资2000万元,后期将根 据发展需要,积极吸纳社会资本,扩大规模。
基金投资项目的注册地和纳税地必须是在本市境
内,主要支持对象为市本级企业。
支持对象应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为高新 技术产业、“互联网+”战略新兴产业的科技型企
(一)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
市市本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给予优先补偿;对开展专利权质押的担保机
构,给予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费全额补足,每年最
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对企业牵头(含课题牵头企业)承担的国家
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按下拨
经费的10%比例分别予以补助,市补助额度不超过 300万元。
业。
主要包括: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本市创办企业; 孵化机构、众创空间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创客”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
支持以创新创业大赛优秀项目为载体创办的种子期 科技型企业。
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 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也
可适当参与投资拥有成熟技术的创业企业。
系由政府委托出资300—1000万元。
(十)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 转化的,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按其技
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补助,对单项成果实际
支付50万元以上的给予20%最高50万元资金补助。
(十一)支持“创客空间”等创新型孵化机构发展。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 定的省级孵化器及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20万元运行 经费资助。支持鼓励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 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
基金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方式运营,原则上以 股权投资为主。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累计持股 比例最高不超过20%。进行债权投资的,利率由双
方协议约定,被投资企业应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目前相关实施细则正在制订出台。
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十二)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开 展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
(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给 予一定补助。
(十三)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4000元
资助。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2万
研究院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及运行经费。
(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2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围绕我市产业发展,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
研院所等新组建的各类创新战略联盟,并通过考核 为优秀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按销售收入
在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中的排序分档,排序1—10 名的每个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补助 60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补助30万元。产品 销售收入数据以统计部门为准。
(九)科技团队来本市创办企业,对已落地并列
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备选库的,按照隶属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