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任免和降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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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37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37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37号)现将《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5年3月31日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现行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免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有关事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任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按下列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一)国务院任免各部、委员会的副部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驻联合国有关常设机构及部分国际组织的代表、副代表,驻外总领事及相当职务;(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厅、局、委员会的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各行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三)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局、委员会的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四)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公务员降职法律规定(3篇)

公务员降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职业行为和职业素养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国家的治理水平。

在我国,公务员的职位晋升和降职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公务员队伍稳定和纯洁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详细分析我国公务员降职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

一、公务员降职的概念公务员降职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职务晋升、工作表现等原因,按照法定程序,由上级机关或者本人申请,降低其职务等级的行为。

降职是公务员职务调整的一种方式,与公务员的职位晋升、辞职、辞退等制度相辅相成。

二、公务员降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法》是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职务晋升、工作表现等原因,按照法定程序,可以降低其职务等级。

”2. 《公务员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该规定详细规定了公务员职务升降的程序、条件、要求等,其中第三章专门对降职作出了规定。

3.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了公务员考核的标准、程序、结果运用等,其中第四章对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作出了降职处理的规定。

三、公务员降职的条件1. 工作需要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被降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原因,需要降低公务员的职务等级;- 为了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需要降低某些公务员的职务等级;- 公务员因工作表现不佳,需要通过降职进行警示或激励。

2. 职务晋升公务员因职务晋升被降职,主要是为了确保职务晋升的公平性,防止出现“论资排辈”等现象。

3. 工作表现公务员因工作表现不佳被降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工作能力不足,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工作态度不端正,影响工作纪律;- 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 被考核为不称职。

4. 其他原因公务员因其他原因被降职,如因违法违纪被查处、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等。

四、公务员降职的程序1. 提出申请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职务晋升等原因申请降职,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章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制度介绍

第十章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制度介绍



2、公开选拔 (1)适用范围:适用于司局级正职以下领导 职务。但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等特殊职位 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2)程序 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笔 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委讨论决 定—办理任职手续

3、初任法官、检察官的公开选拔 公开选拔的对象必须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 试取得资格的人员。
第三节 职务升降制度

一、职务晋升的条件、方式与程序 1、职务晋升制度:是指机关根据法定条件、 方式、程序,使得公务员得到职务晋升的一种 人事管理制度。




Hale Waihona Puke 2、职务晋升条件 (1)必备条件:略 (2)资格条件:晋升领导职务的资格、晋升非领导 职务的资格:略 3、晋升方式 (1)逐级晋升: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顺序由下而上 提任职务。 (2)破格晋升:对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 需要的,在晋升时适当放宽资格方面的要求。 破格晋升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报批。
二、职务任免概述

1、涵义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 的规定和任职条件,在其权限范围内,通过法 定程序任用或免去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职务 任免包括任职和免职。


2、职务任免的类型 (1)选任制: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由 法定选举人投票,经多数来确定公务员任职或 者免职的任免方式。 适用范围: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 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 命的人员,以及政党机关、政协机关中按章程 选举产生的人员。
三、职务任免机构与权限




1、选任制公务员的任免机构与权限 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 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人大机关领导职务;各级政府领导人 员;审批机关职务;检察机关职务。 人民政协 民主党派

《国家公务员制度》课件 第八章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制度

《国家公务员制度》课件 第八章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制度

二、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原则
1.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2.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4.逐级晋升原则
三、公务员职务晋升程序
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三节 降职
4.其他原因应予以降低职务的 除上述原因外需要降职的其他原因。
三、公务员降职的程序
降低公务员的职务,一般一次只降低一级,并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 1.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降职的理由;二是降职后的安排去向。对这 两方面,必须在进行任职情况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提出,经单位领导 集体讨论决定。提出的降职理由必须实在、充分。 2.征求本人意见 所在单位在正式上报前,应征求本人的意见,即使是本人提出降职要 求,也需要走这一步。这样既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民主权利,又有利于多 方听取意见,为任免机关做出降职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3.任免机关审批 任免机关审批前,人事部门应派人到呈报单位进行复查了解,既要向 单位领导和人事部门了解,也要各周围群众和被降职的本人了解,全面听 取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审核意见,然后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节 职务晋升
一、职务晋升的含义 二、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原则 三、公务员职务晋升程序
一、职务晋升的含义
公务员职务晋升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机关工作的需要和公务员本人的 工作表现与业绩情况,提高公务员原有的职务,由较低 的职务升至较高职务的管理活动。晋职意味着公务员所 处地位的上升,职权加重和责任范围扩大,同时伴随着 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提高。
公务员降职是一种变更职务关系的任用形式。公务员降职 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地使用公务员,充分发挥公务员的作用, 为行政机关的各个职位选择配备适宜的人才。而以往的降职 是为了惩处违法违纪人员,促使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其降职 的原因主要是不胜任现职或不称职。由于机构精简、撤销等 原因,也需要降职。而以往被降职必须是有违法违纪行为, 否则不能降职。降职的后果,虽然都是低职安排,但公务员 被降职使用后,对其今后的职务晋升、工资级别的调整奖励 等方面均不受影响,而以往受降职处分后,在受处分期间以 至长期影响其职务晋升、工资调整、奖励等。

第七章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制度

第七章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制度

领导成员职务选任制


5、选举检察机关领导。按照法律选举产生 的职务; 6、选举政协机关领导职务。按照《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 7、选举民主党派机关领导职务。按照民主 党派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
准选任制公务员

公务员职务中还有一部分虽然不是通过选举产生 的,但他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通 过并决定任命。由于通过并决定任命都是以表决 形式进行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以这部 分职务带有选人的成分,被称为“准选任制公务 员”。比如,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家主席 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务院副总 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 长、秘书长,其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
北京:聘任制公务员

2013年6月,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保局公 布北京将首次面向全国招聘6名聘任制公务 员。6个职位是市科委、交通委和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委会三家政府部门的高级主管, 年薪不低于20万,双方将签合同,首批聘 任期为2——3年,绩效考核不合格可被解 聘。
浙江:聘任制公务员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领导成员 职务任期制的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选举中国共产党机关领导成员;按照党 章选举产生的职务: 2、选举人大机关领导成员,按照法律选举 产生的职务; 3、选举行政机关领导成员。按照法律选举 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4、选举审判机关领导。按照法律选举产生 的职务;
公务员免职类型

公务员免职类型:程序性免职;单纯性免 职和自行性免职三种类型。 程序性免职:是指选任、委任和聘任在职 公务员担任新的职务而在其· 接受新的职务 之前或同时免去其原来所担任的职务。程 序性免职并不是目的,而是任用公务员担 任新职务必须履行的手续。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

10年:按照我国现行的任用制度,公务员职务任免的类型有 ( ACD ) A、选任制 B、考任制 C、委任制 D、聘任制
2、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情形 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主要通过选举方式获得,选举结果生效时即
任当选职务。在某些时候,也可不经过选举直接决定任命。P99 一是通过选举方式任命。 二是有些选举产生的职务,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决定任命。
三.自行免职的情形 四.收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五.收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六.被辞退的 七.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八.死亡的 九.免职的程序
○ 免职建议—审核—作出免职决定—发布免职通知
第四节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内容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原则
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逐级晋升原则
德才兼备、任人唯贤 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 择优原则
实行聘任制的作用(简答题)
有利于健全用人 机制、增强公务 员制度的生机与 活力。
有利于满足机关 吸引和使用多样 化人才的需求。
有利于提高公务 员整体素质,提 高公务员队伍的 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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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行聘任制的范 围
1. 可以实行聘任制的 范围
一是专业性较强的
二是辅助性职位
不实行聘任制的范围
2、公示对象:提拔担任地公示对象。
3、公示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和程序:P120
(二)任职试用期制度 (1)涵义
任职试用期制是指对已经通过任用程序确定了
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
考核胜任者正式任用,不胜任者解除试任职务的
人事管理制度。
01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条件和资格
02 职务晋升的条件 P113
03 二.职务晋升资格 P114 1. 晋升领导职务资格 2. 晋升非领导职务资格

第八章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八章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

特别优秀公务员的情形:
一般界定为连续三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在急难险 重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等 。
工作特殊需要的情形 :
主要是为选拔党外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年轻干部 的需要而设置的。
资料
川人法【2001】70号规定 : 可越级晋升的条件是: 1、获得国务院、人事部或人事部和国务院部委联合表 彰、省级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记一等功奖励和在 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2、在工作中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提出政策、意见、 建议为我省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提出了有重大改革、创新价值的理论、观点、措施 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的; 4、在处理重大事件、重大灾情、重大疫情中做出了突 出贡献的); 可放宽资格条件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条件是: 获得省人事厅和府部门联合表彰或记二等功以上奖 励的和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第八章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一节
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员职务任免
一、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含义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指任 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 定和任职条件,在其权限 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 用或免去公务员担任某一 职务。
理解这一含义需要注意: 在任免对象上,只包括对一般公务员 的任免;领导成员的任免根据宪法和 有关法律进行。
案例: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工作
人员能否兼职?
刘某是从事计算机软件设计的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其单位被确认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刘某在 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一直在朋友开的公司中从事 计算机软件设计的兼职工作,并领取兼职报酬。 后来,有人向单位领导反映刘某的情况,领导找刘某 谈话,“你如果在外面有兼职领薪的话,赶快辞掉, 因为依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不得兼 职领薪”。刘某当时答应以后不兼了。然而,有一 天,当地税务部门到单位要求刘某补交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现他还在兼职领薪,于是给了刘某行政降级 处分。 刘某认为,单位是参照公务员管理,而我是一个技术 人员,也属于公务员吗?如果不是,就不能给我行 政处分。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公务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考试或其他考核方式录用、担任政府机关工作的人员。

作为公务员,他们拥有良好的福利待遇和稳定的职业生涯,工作内容也一般涉及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其中包括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一、公务员职务任免规定公务员职务任免是指政府机关管理的公务员职务的产生、变更和消失,以及公务员在职务中调整的过程。

具体的规定如下:(一)职务的产生、变更和消失公务员职务产生、变更和消失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中职务产生的条件包括:招聘所需的学历、能力和政治素质等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涉及到招聘规定的招聘广告、考试主管机关的通知、审定等程序必须规范;职务必须依据有关的法律和规定制定,并经上级机构制定批准后予以颁布。

公务员职务变更是指对公务员职责、权限、职级、岗位和机构、所在专业技术职系的调整等内容的变更调整。

一般情况下,职务变更的原则是以公务员的职务管理权限为标准,对个别部门、单位、岗位等调整适当的自由度。

公务员职务消失有迁出、调离、辞职、开除等几种情形。

其中,涉及到开除等情形需要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保证政府机关的管理理念更人性化,加强职务调整的文化底蕴。

(二)职务的调整公务员职务调整的形式一般有晋升、降职和回退三种,其中晋升是职务调整的一种重要形式。

晋升的依据为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职务对应等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等条件。

公务员在职务调整中,应该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仅仅是考核成绩,还应考虑到个体的成长、专业能力的体现和多个部门、机构间的协作性因素。

二、公务员职务升降规定公务员职务升降规定是指一般公务员职务升降的相关规定,公务员在职务升降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到与之相关的考核成绩、工作业绩和个人能力等因素。

具体规定如下:(一)晋升公务员晋升需要根据个人的考核成绩、工作业绩和个人能力,加之现有的职位的需要,来确定是否有晋升的需求。

在评审晋升时,要综合考虑公务员晋升的合理性、相关部门意见、实际工作经验等多种因素,保证晋升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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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信息发布时间:2008-12-8
中组发〔2008〕7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1996年1月29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2008年2月29日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任职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三章免职
第十四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转任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五条公务员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免职建议;
(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第十六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第四章晋升职务
第十七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
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

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五章降职
第二十五条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第二十七条公务员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降职建议;
(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第二十九条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

其中,降职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职时未降低级别的,晋升到降职前职务层次的职务时,其级别不随职务晋升。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或者自设职位任用与晋升公务员职务;
(二)随意放宽或者改变公务员职务任用和晋升的条件;
(三)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程序决定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五)突击晋升公务员职务;
(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七)其他妨碍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务员对免职、降职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双重管理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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