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__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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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

行)〉的通知》

呼政发〔2003〕8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呼和浩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六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八章建筑管理的其它规定

第九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一览表

附图一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高度控制图

附图二建筑高度计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现代化首府城市的需要,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

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本市临时建筑、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旗县所在地城镇和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各项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绿地率较高、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二类居住用地(R2)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R3)

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的住宅用地、宅基地或住宅与工业、商业、办公等建筑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4、四类居住用地(R4)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C)

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

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

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2、商业金融业用地(C2)

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3、文化娱乐用地(C3)

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4、体育用地(C4)

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5、医疗卫生用地(C5)

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

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7、文物古迹用地(C7)

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

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M)

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一类工业用地(M1)

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业等用地;

2、二类工业用地(M2)

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

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3、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四)对外交通用地(T)

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铁路用地(T1)

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2、公路用地(T2)

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

3、管道运输用地(T3)

指输水、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4、机场用地(T5)

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区范围用地。

(五)道路广场用地(S)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1、道路用地(S1)

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2、广场用地(S2)

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

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内配建的停车场

库用地。

(六)仓储用地(W);

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普通仓库用地(W1)

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2、特种仓库用地(W2)

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3、堆场用地(W3)

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1、供应设施用地(U1)

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2、交通设施用地(U2)

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3、邮电设施用地(U3)

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

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

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6、殡葬设施用地(U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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