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发《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9.30•【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4年9月30日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关于促进汽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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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发布汽车租赁行业发展政策及法规2011

交通部发布汽车租赁行业发展政策2011-05-12 [匡字体:大中小]来源:中国汽车报近半年来,在许多城市的写字楼内,汽车租赁公司的广告遍布电梯、企业打出楼道。
不少汽车租赁惊人的促销价,以吸引客户。
这种情况在以前并不多见。
几年前,汽车租赁似乎还是个较为冷门的行业。
然而,自去年以来,汽车租赁市场急剧升温。
无论是企业投入的资金规模,还是市场容量,都快速增加。
汽车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引发了有关部门关注。
4月27日,交通运输部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指出今后5〜10年是汽车租赁发展的关键时期。
该文件指出,要建立健全汽车租赁法规体系,并制定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以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为什么交通部会出台这样一个通知?这不光是因为汽车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还因为我国汽车租赁业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如政策法规不完善、诚信体系不健全、企业规模较小、经营行为不规范等,这些因素使汽车租赁的优势和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有望填补法律空白汽车租赁的一个硬伤”是没有全国性的法律规范行业运营,租赁公司和承租人都承担着很大风险。
由于缺少相应法规,很多租赁公司被人骗租,导致经营亏损,企业经营风险大。
北京银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渊博举例说,租来的汽车被租车人恶意转卖,法院只能按照经济纠纷处理,对租车人罚款了事。
而且往往由于被骗租赁车辆无法寻回、不能办理相关过户、注销手续,到报废期也无法实施报废,租赁公司拿不到车辆更新指标,不能重新购车。
又例如,如果租车人交通违章,不缴纳交通罚款,租赁公司只能垫付。
对租车人来说,由于没有相应法规,如果碰上不规范的租车公司,也会遇到各种麻烦。
目前,汽车租赁企业都是靠自律,消费者权益何谈保障。
”杨渊博说,建立健全汽车租赁法规体系,将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企业和消费者行为,降低交易成本,简化交易程序,促进汽车租赁业发展。
”汽车租赁行业法律法规缺失,已经引起多方关注。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淮汽车董事长左延安提交议案,建议政府尽快出台汽车租赁法律法规,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责、权、禾保障汽车租赁行业良性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单位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单位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4•【字号】浙政办发[2000]117号•【施行日期】200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单位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1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四日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近年来,我省汽车租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于满足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目前我省汽车租赁市场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部分汽车租赁企业违规经营,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汽车租赁市场竞争激烈,行业平均利润率较低,规模经营的企业较少;汽车租赁管理工作不到位,一些地方汽车租赁业出现盲目发展的势头。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我省汽车租赁业的发展。
为了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规范汽车租赁业的行为,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作如下通知:一、完善措施,不断提高汽车租赁企业的竞争力针对汽车租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加强管理,对租赁汽车的数量、布局、结构进行合理调控。
同时,要加强政策指导和协调,积极创造条件,引入竞争机制,促进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公开、公正竞争,并向集约化、网络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经营汽车租赁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租赁汽车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配备的汽车不少于20辆,且车辆原值不少于200万元;(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应是不少于车辆总投影面积1.5倍的封闭式场地;(三)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必须由初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汽车租赁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租赁业的经营秩序,交通部制定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停业管理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令1998年第4号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令(1998年第4号)现发布《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旅行。
部长黄镇东主任陈锦华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停业管理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名称:汽车租赁经营备案办理依据:一、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二、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三、陕西省人大、交通厅《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四、西安市人民政府90号令《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申请条件:(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15天内,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相关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填写备案登记表。
(2)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车辆产权应与公司名称一致。
租赁车辆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且提供有效齐全的车辆证件和证明。
(3)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循环投影面积的1.5倍。
(4)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人员不少于6人,具备业务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具有初级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5)具有完整的公司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6)具有法人资格。
申报材料:(1)汽车租赁企业从业申请书;(2) 汽车租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3) 汽车租赁企业可行性分析报告;(4) 汽车租赁企业公司章程;(5)法人或股东身份证复印件;(6) 经营和办公场所证明;(7)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8)汽车租赁企业从业人员备案表(9)提供车辆产权与经营公司名称一致的车辆(10) 汽车租赁经营开业备案登记表备案程序:表格下载网站:西安运政网: 西安租车网:(一)《汽车租赁业经营备案资料名录》;(二)《汽车租赁业经营经营开业备案登记表》(三)《汽车租赁业企业从业人员备案表》;(四)《汽车租赁经营车辆办证备案表》(五)《汽车租赁经营业户换证(考核)备案表》(六)《汽车租赁法人企业财务状况》(七)《汽车租赁企业证件申请注销登记表》(八)《汽车租赁企业变更事项登记备案表》(九)《汽车租赁证件丢失登记备案表》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监印汽车租赁经营开业备案登记表(企业法人适用)备案号:档案号:汽车租赁企业从业人员备案表备注:此表格需认真填写,相关人须提供一张半寸近期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监印汽车租赁经营车辆办证登记备案表车辆登记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监印汽车租赁经营业户换证(考核)备案表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监印汽车租赁法人企业财务状况企业名称(盖章):表号:交行统20表组织机构代码:□□□□□□□□-□指定机关:交通部行政区划代码:□□□□□□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公路运输经营业务:汽车租赁批准文号:国统制〔2013〕102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类表:□ 201 年有效期至:2015年9月企业非公司化运营车辆情况:载客汽车:辆;标记客位:客位;收入万元载货汽车:辆;标记吨位:吨位;收入万元备注:以2013年12月底数为准、财务审核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1 年月日汽车租赁车辆证件申请注销登记备案表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监印汽车租赁企业变更事项登记备案表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监印汽车租赁证件丢失登记备案表。
《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宣贯解读(定稿)

汽车租赁业政策法规的背景: 汽车租赁业政策法规的背景:
同时, 2004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 汽车租赁业纳入道 《道路运输条例》,由于没有将汽车租赁业 道路运输条例》 汽车租赁业 路运输管理范畴,造成汽车租赁完全脱离了道路运 输管理的政策导向,使汽车租赁业陷入一个无法可 依、无从管理的境地,从而造成了管理缺位 管理缺位,进而 管理缺位 导致汽车租赁业市场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三、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规范发展 4、加强汽车租赁管理
汽车租赁车辆应当取得有关合法资格证件,并 随车携带。汽车租赁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确保车辆性能良好。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与承租人签 订车辆租赁合同,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和证件齐全有 效的车辆。汽车租赁企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 不得擅自从事 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快研究制定汽车租赁地 汽车租赁地 方性法规、规章 道路运输法规体系, 方性法规、规章,并纳入道路运输法规体系 道路运输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推动汽车租赁 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市场准入 业规范健康发展。
三、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规范发展
2、加快制定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 加快制定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
二、汽车租赁业的发展目标 我国汽车租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容 忽视的突出问题,制约了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 忽视的突出问题,制约了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 2、诚信体系不健全 诚信体系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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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文号:交运发〔2011〕147号
发布日期:2011-4-2
执行日期:2011-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近年来,我国汽车租赁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质量显著提高。
至2010年底,全国租赁汽车已超过10万辆。
但是,汽车租赁业总体上仍处在起步阶段,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汽车租赁业的重要性
汽车租赁作为我国新兴的交通运输服务业,是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商务活动需求和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重要交通方式,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是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增强“三个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对完善综合运输体系,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提高车辆、道路、停车场地等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带动旅游业、汽车工业、金融保险业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汽车租赁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汽车租赁管理职责,把
汽车租赁作为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重要内容,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行业管理,推动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
二、汽车租赁业的发展目标
今后一段时期,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城乡、区域一体化迅速推进,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驾驶技能广泛普及,企事业单位用车制度改革,汽车租赁需求将十分旺盛,发展潜力巨大,具备了快速发展的基础条件。
与国际上汽车租赁业发达地区相比,我国汽车租赁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主要是政策法规不完善、诚信体系不健全、企业规模较小、经营方式和管理水平落后、经营行为不规范、品牌化发展不足、网络化程度低、技术力量薄弱等,使汽车租赁的优势和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影响了服务质量的提升,制约了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
今后5至10年,是我国汽车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时期,各级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建立和完善法规体系,制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品牌建设,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初步形成龙头企业引领、经营主体多元、网络覆盖全国、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良好、服务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汽车租赁服务体系,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汽车租赁业的需求。
三、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规范发展
一是建立健全汽车租赁法规体系。
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快研究制定汽车租赁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纳入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推动汽车租赁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加快制定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
各地要在加强调研、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并纳入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
汽车租赁业可根据各种运输方式规划建设的枢纽站场,布局汽车租赁网点。
三是引导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规模大、管理好、信誉高的汽车租赁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全国或区域性汽车租赁网络。
各地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
自有车辆在1000辆以上的汽车租赁企业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各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简化程序,提供良好服务。
四是加强汽车租赁管理。
汽车租赁车辆应当取得有关合法资格证件,并随车携带。
汽车租赁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和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汽车租赁企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五是创新汽车租赁服务模式。
鼓励汽车租赁企业发展多种服务模式,鼓励与交通运输企业、宾馆、旅行社、商务门户网站等开展合作,增加服务网点,满足休闲、商务、会展、通勤、婚庆等不同的个性化出行需求。
借鉴国际成熟的管理技术和经营模式,开展异地还车、电
话预约、电子商务、企业相互间代办业务、电子货币结算等业务。
鼓励应用卫星定位、导航等先进技术,提高汽车租赁服务水平。
六是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各地要加强指导和协调,支持汽车租赁企业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行业及汽车产业链各环节的紧密合作,完善消费者诚信体系,增强企业发展能力,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加强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协调,严厉打击诈骗租赁汽车等犯罪行为,积极帮助汽车租赁企业解决丢车法律责任、租车方交通违法责任认定等实际问题。
七是加强汽车租赁市场监管。
各地要加快制订汽车租赁服务质量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考核评比工作,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加强汽车租赁服务监督,推行汽车租赁示范合同,促进企业诚信规范经营。
打击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行为,维护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
支持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部(章)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