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团公司参股投资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9.11•【文号】国资企发[1996]115号•【施行日期】1996.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996年9月11日国资企发〔1996〕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为了规范各地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工作,促使该项工作高效、有序、正常进行,使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工作取得应有成效,达到企业集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的,我们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请告我们,以便不断完善。

附件: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参照国资企发〔1992〕50号《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在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

为使各地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一个全面、正确的理解,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概念、目的和方式(一)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政府将企业集团中国家以各种形式直接投资设立的成员企业(指与集团公司为非产权关系的企业,下同)的国有产权授权集团公司持股,其实质是通过政府授权持股方式对集团企业进行产权重组,确定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间的母子公司产权关系,即集团公司作为成员企业的出资者。

授权经营后集团公司依据产权关系,依法对子企业行使选择管理者、重大决策、资产受益等权利。

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确立集团内企业间的产权关系(即集团公司与子企业间的产权关系),并未明确集团公司与国家的关系,授权经营后,集团公司不等于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但少数具备条件的集团公司经政府授权可以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即同时理顺了政府与集团公司的管理关系及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的产权关系。

集团公司参股投资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参股投资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参股投资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集团公司参股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参股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控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本安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股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对被投资公司无实际控制权、未纳入集团公司合并报表主体范围的投资。

被参股公司和被参股投资项目统称为参股标的。

第三条参股投资的范围原则上应控制在集团公司主业范畴之内,对提升集团公司核心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盈利能力的上下游产业链及保证资源供应的项目可根据集团公司决策意见进行参股。

第四条参股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战略协同原则。

以发挥上下游资源协同效应、打造上下游产业链、规避经营风险为主要目的,有效提升集团公司核心竞争力。

(二)资源共享原则。

通过参股投资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与非集团公司系统控股的企业和单位共享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和资源,降低经营成本,积极提升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效益导向原则。

必须坚持价值思维、效益导向的核心理念,把盈利能力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标准,以优于集团公司控股开发项目的收益率标准优选参股标的,不断提升集团公司盈利能力。

第五条参股股东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的管理决策,保障股东权益。

第六条上市公司参股投资行为须同时符合监管机构和股票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企业。

第二章参股投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对参股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项目单位“三级责任管理体系”,归口管理部门为计划营销部。

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强化参股企业管理的实施办法

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强化参股企业管理的实施办法

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强化参股企业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参股企业,特别是改制参股企业的管理,实现集团管理要求向参股企业依法覆盖和延伸,降低集团公司的系统性风险,增加股东投资回报,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依法管理。

强化对参股企业的管理在《公司法》的基本精神和框架下进行,尊重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尊重参股企业的《章程》等法定文件。

第三条分类管理。

按实际管理需求和操作可行性,从管理对象、管理内容等方面实施分类管理,将资源集中在重点企业和重点方面。

第四条主动管理。

集团公司积极行使股东权力、积极表达股东意愿、积极履行股东义务,主动关注参股企业发展,充分运用公司治理规则促进参股企业管理提升。

第二章管理内容的分类第五条根据子企业的业务性质和集团公司的控制力强弱,将参股企业分为三类:1、主业、有控制力的子企业。

即指所处行业为建安或强相关领域,且集团公司持有相对较高股比(一般为34%以上)的子企业,此类企业作为管理覆盖延伸的主要对象。

2、非主业、有控制力的子企业。

即集团公司持有一定股比,但比例相对偏低(一般为20%--34%之间),或者虽然股比并不低但公司业务与集团主业关联较少的子企业,此类企业的管理覆盖为中等强度,以引导为主,侧重法人治理和财务绩效的管控。

3、无控制力企业。

即集团仅仅持有较少股比(一般为20%以下)的子企业,此类企业的管理覆盖以财务绩效和分红为重点。

第六条从管理内容上,管理覆盖延伸分为两种类型:1、工程业务类管理,主要指工程建设业务所涉及的主要职能系统管理,重点是生产、安全、质量、技术、项目成本、现场形象等。

2、财务绩效类管理,主要指企业财务绩效、分红回报等。

第七条工程业务类管理主要向“主业、有控制力”类型的参股企业覆盖。

财务绩效类管理覆盖延伸到各类参股企业,是对“非主业、有控制”类型的参股企业管理覆盖延伸的重点。

第三章参股企业股东会的管理第八条集团公司建立股东代表机制。

集团公司董事会制订股东代表管理办法,并确定具体人员(或机构)作为针对具体参股企业的股东代表。

《集团公司参股投资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参股投资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参股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参股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控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本安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股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对被投资公司无实际控制权、未纳入集团公司合并报表主体范围的投资。

被参股公司和被参股投资项目统称为参股标的。

第三条参股投资的范围原则上应控制在集团公司主业范畴之内,对提升集团公司核心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盈利能力的上下游产业链及保证资源供应的项目可根据集团公司决策意见进行参股。

第四条参股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战略协同原则。

以发挥上下游资源协同效应、打造上下游产业链、规避经营风险为主要目的,有效提升集团公司核心竞争力。

(二)资源共享原则。

通过参股投资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与非集团公司系统控股的企业和单位共享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和资源,降低经营成本,积极提升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效益导向原则。

必须坚持价值思维、效益导向的核心理念,把盈利能力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标准,以优于集团公司控股开发项目的收益率标准优选参股标的,不断提升集团公司盈利能力。

第五条参股股东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的管理决策,保障股东权益。

第六条上市公司参股投资行为须同时符合监管机构和股票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企业。

第二章参股投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对参股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项目单位“三级责任管理体系”,归口管理部门为计划营销部。

第九条集团公司系统参股投资应严格执行内部决策程序,做好项目前期调研、可行性研究,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和财务、法律等专业顾问的作用,提高参股投资决策水平。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参股股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参股股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参股股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1.09.03•【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参股股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国有文化企业:为规范参股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本权益,我中心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参股股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2021年9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股股权取得第三章参股股权日常管理第四章参股股权退出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参股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参股股权管理,提高国有文化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维护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股企业,是指由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文资中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国有文化企业”)再投资形成的无实际控制权的、占有或使用国有资本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参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参股企业股权的国有文化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权代表,是指按照股权合作协议、参股企业公司章程等约定,依法向参股企业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参股股权管理坚持依法行权、注重回报、严控风险、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出资企业是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参股股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制度,明确参股行为的决策审批权限、内部主管部门、日常管理等事项,加强参股股权管理与监督,切实防范各类风险。

2023年《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民营企业接受国资参股投资注意要点

2023年《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民营企业接受国资参股投资注意要点

2023年《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民营企业接受国资参股投资注意要点2023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下称“新规”或“41号文”),对国有参股企业的参股投资与管理提出了统一的监管要求。

本文分上中下三篇,分别对规定的适用范围、国企如何开展参股投资、以及对被投资方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新规对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出的要求,一定程度上也会对接受国有参股的被投企业产生影响。

被投企业应关注新规对国有企业的各项要求及国有企业在投资参股企业时需争取的权利,与国有投资人进行沟通与协商,通过交易条款的设计等,在遵守监管要求的同时,尽力争取己方权益的平衡。

同时要熟悉新规对国有企业参股管理的规范性要求,在投后管理中配合国有股东的监督与管理,重视企业经营与治理的合规性。

具体而言,作为拟接受国有企业参股投资的被投企业,建议主要关注以下方面:一、关注公司董事席位的合理安排根据41号文第8条规定,国有企业进行达到一定持股比例的参股投资,原则上应当享有提名董事的权利。

对于“一定持股比例”具体的量化标准,41号文中未作明确规定,有待根据后续细化要求或者主管国资部门的界定执行。

从被投企业的角度而言,实务中董事提名权是常见的股东特别权利之一,国有投资人在交易谈判过程中往往更为强势,被投企业应关注根据各方诉求合理设计各方的权利内容。

实际上,对国有股东而言,被投企业的决策效率与经营管理也影响着国有资本的投资回报率与安全,超额的提名董事人数要求和不合理的董事会人员组成结构可能会导致被投企业的管理效率低下,从而间接对被投企业的经济效益与长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背离国有企业参股投资与管理的初衷。

因此,虽然董事提名权是新规对国有企业提出的要求,但新规并未对持股比例进行明确限定,也未对国有股东提名董事席位做出规定,存在与国有股东谈判的空间。

被投企业在交易谈判阶段可根据国有股东对董事席位数量的要求、保证决策效率的需要等,合理设计董事会人数规模;还可以考虑设置享有董事提名权的持股比例门槛,并在交易文件及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并在后轮融资过程中根据董事提名名额对股东持股比例标准进行调整等等。

榆林市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榆林市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榆林市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榆林市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榆林市城投集团公司的旗下子公司是指独立进行工商注册的、由集团公司为全额出资人或出资人之一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

为了确保企业集团经营管理的有序性和整体效益性,使集团各成员企业的经营活动按照集团的总体战略要求运行,增强集团的整体竞争能力,同时赋予旗下子公司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以发挥子公司的效益作用和积极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经营范围、发展规划与年度经营目标的管理第一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资源配置由集团公司决定并在子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中载明。

经营范围因环境、市场、资源配置等变化,经集团公司同意并作相应调整。

第二条集团公司是企业整体的战略中心,子公司的发展规划是集团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子公司应围绕中心战略编制子公司发展规划草案,经集团公司论证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子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是集团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团公司考核子公司年度经营状况的重要依据。

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编制程序为:先由集团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达年度经营目标指导性框架意见,再由子公司编制上报细化草案,最后经集团公司批准下达后执行。

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应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条集团公司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而调整整体经营发展战略,在整体战略的指导下,对集团所属的产业、资源进行相应的优化整合,子公司应执行集团公司决策。

第五条健全子公司的治理体系。

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通过集团内各处室相互之间的权力制衡和集团与子公司之间的职能制衡来进行集团公司的总体运营管理。

第六条针对子公司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组织结构。

全资、控股子公司实行集权式管理机构,即围绕子公司经营范围,建立经营发展战略控制体系、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管理报告制体系、业绩评价体系、内部审计体系、经理人考核体系等操作管理机制,其内部机构设置以适应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

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分类号】215407200911【标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日期】2009.03.24【实施日期】2009.03.24【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文号】国资发改革(2009)49号【题注】【正文】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印发以来,有关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反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规范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

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二、涉及国有股东受让股权的基本要求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清退或转让股权时,国有股东是否受让其股权,应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国有企业要从投资者利益出发,着眼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围绕主业,优先受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国有控股子企业股权,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的国有参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股权原则上不应收购。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三、国有股东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权的定价原则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确属《规范意见》规范范围内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股东收购其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集团公司参股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参股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控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本安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股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对被投资公司无实际控制权、未纳入集团公司合并报表主体范围的投资。

被参股公司和被参股投资项目统称为参股标的。

第三条参股投资的范围原则上应控制在集团公司主业范畴之内,对提升集团公司核心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盈利能力的上下游产业链及保证资源供应的项目可根据集团公司决策意见进行参股。

第四条参股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战略协同原则。

以发挥上下游资源协同效应、打造上下游产业链、规避经营风险为主要目的,有效提升集团公司核心竞争力。

(二)资源共享原则。

通过参股投资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与非集团公司系统控股的企业和单位共享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和资源,降低经营成本,积极提升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效益导向原则。

必须坚持价值思维、效益导向的核心理念,把盈利能力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标准,以优于集团公司控股开发项目的收益率标准优选参股标的,不断提升集团公司盈利能力。

第五条参股股东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的管理决策,保障股东权益。

第六条上市公司参股投资行为须同时符合监管机构和股票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企业。

第二章参股投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对参股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项目单位“三级责任管理体系”,归口管理部门为计划营销部。

第九条集团公司系统参股投资应严格执行内部决策程序,做好项目前期调研、可行性研究,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和财务、法律等专业顾问的作用,提高参股投资决策水平。

(一)集团公司职责1.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及时编制、修订并下发参股投资管理制度;2.对参股投资行为做出决策;3.负责集团公司直接参股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4.指导、审核、批准分子公司参股投资方案;5.编制、下达和调整年度参股项目资本金计划;6.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参股投资管理、组织协调和其他相关工作。

(二)分子公司职责1.编制、审查和汇总并上报参股项目年度资本金计划;2.根据集团公司批复的年度资本金计划,制定新参股项目的投资方案,并报集团公司审批;3.组织实施经集团公司审批的参股投资项目;4.负责所属企业参股投资方案的审核、上报,对所属企业的参股投资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5.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要求选聘中介机构,审查所聘中介机构的资质和从业记录并监督其工作;6.收集参股所涉相关信息,提出发起申请;7.按季度向集团公司上报参股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及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三)项目单位职责1.在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领导下,具体实施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参股投资项目;2.配合开展尽职调查、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3.收集并上报参股投资项目信息及相关资料;4.负责与本单位参股投资行为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参股投资管理程序第十条集团公司参股投资管理工作分为发起、立项、实施决策三个阶段。

第十一条发起阶段主要工作包括信息收集、前期调研、编制发起报告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发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参股标的概况;(二)参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三)参股框架协议;(四)参股标的股东方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立项决策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商务谈判、草签投资协议、编制投资方案并上报集团公司。

参股投资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参股标的概况;(二)参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三)专业技术评价报告;(四)经济评价报告;(五)风险评估报告;(六)出资协议和章程;(七)投资估算、年度资本金计划和资金来源;(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委托科学技术研究院、组织相关部门对参股投资方案进行审查论证,根据工作职责和管理界面提出专业意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党组会审批。

(一)计划营销部:负责牵头组织参股投资方案审批工作,负责审查参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经济评价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出资协议和章程、投资估算、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参股标的涉及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查参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专业技术评价报告、风险评估报告、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实施决策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分子公司和项目单位根据集团公司审批同意的投资方案组织实施,涉及出资协议和章程的谈判与签订,参股公司设立,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委派,年度资本金计划编制和报批,董事、监事行使职权参与公司决策等。

第十五条参股标的实施过程应加强对各风险点的监控,相应执行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参股标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由分子公司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根据影响程度决定采取中止、终止或退出等处置方式,确保参股投资风险可控。

(一)项目预计总投资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经济评价由可行变为不可行,或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二)国家或行业政策调整,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的;(三)原决策边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项目预期收益难以实现的;(四)项目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对项目投产后正常生产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五)项目产品市场发生重大改变,导致项目在较长时期内无法达到设计产能的;(六)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损害出资人利益的;(七)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八)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境外参股投资项目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必须开展国别风险评估,由国际合作部负责,并按相关规定统筹协调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根据参股项目的实际情况,可视需要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对财务、法律、税务、融资等作论证。

第四章前期调研第十九条根据参股标的规模、所处地区和行业等实际情况,对参股公司及其他出资方、参股公司的投资项目开展充分的法律及财务前期调研,为制定投资方案及决策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

第二十条前期调研的主要内容:(一)对合作方(参股公司的其他出资方)的资本实力、投资能力、专业实力、商业信誉、既往的法律纠纷等进行调查,分析是否存在合作风险。

(二)对参股标的的经营状况进行谨慎调查,评估参股标的的价值和市场、管理、技术及资金风险。

第二十一条通过前期调研,充分揭示参股投资行为的风险,分析参股标的的盈利能力、现金流,详细测算全投资和资本金内部收益率等指标,判断投资行为是否满足集团公司投资决策标准。

第五章参股投资的技术论证、经济评价和风险评估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主业范围内的项目由分子公司自行组织技术论证,其他投资项目原则上应聘请专业咨询机构进行技术论证,出具专业技术评价报告,并对报告的结论负责,技术专家的信息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专业技术评价报告的主要结论应纳入投资方案,评价报告应同时作为投资方案的独立附件。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可视情况组织系统内技术专家对有关技术评价报告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分子公司自行组织参股投资经济评价并编制经济评价报告,包括对参股标的本身的经济评价和从出资方角度对参股投资行为的经济评价,并对报告的结论负责。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可视情况组织系统内专家对经济评价报告进行复核。

第二十六条参股投资的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投资内部收益率、参股投资项目内部收益率、参股投资动态回收期、经济增加值(EVA)和参股投资利润率等指标。

第二十七条对于经济评价中采用的主要边界条件应进行敏感性分析。

第二十八条分子公司自行组织参股投资风险评估并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对报告的结论负责。

对未开展风险评估及审核的参股投资项目,集团公司不予决策。

第六章参股投资经济评价标准第二十九条参股标的原则上实现即投产即盈利,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累计经济增加值为正值。

第三十条境内参股项目内部收益率原则上较《××××集团公司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同类型项目提高2个百分点。

其他项目内部收益率参照《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境外参股项目内部收益率原则上较境内参股项目相应提高2个百分点,对于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境外参股标的,经济评价标准适当提高,具体视项目所在国风险分级分类和十年期国债收益率情况予以调整。

关于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界定原则上参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定期公布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中型水电、核电、煤矿等参股投资项目,经济评价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七章参股资本金计划管理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系统参股投资纳入全面计划进行管理并与财务预算相衔接,相应下达资本金计划。

第三十四条每年10月中旬,分子公司审查汇总其所管理的参股标的年度资本金建议计划,以正式文件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直接出资并管理的参股标的直接向集团公司报送资本金建议计划。

第三十五条计划营销部汇总各分子公司的年度资本金建议计划,根据集团公司投资能力和参股投资必要性,编制年度参股资本金计划方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党组会和董事会审批。

第三十六条列入年度资本金计划的参股项目,分子公司应于每季度末上报计划执行效果。

第八章违规处理第三十七条对以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股投资行为,将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1.未履行集团公司决策程序擅自进行参股投资的;2.项目参股投资方案不全面、不真实、不准确,对集团公司决策产生误导,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追究形式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实行问责,具体按照《××××集团公司加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经委托的中介机构评价报告若存在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等问题,导致决策失误,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将向该中介机构出具警示函,并列入黑名单不再聘用,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计划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集团公司参股投资管理办法(试行)》(××集团制〔2013〕63号)即行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