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主要内容一、监理机构设置建设工程监理机构是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组织形式。
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机构主要包括国家级监理机构和地方级监理机构两种形式。
国家级监理机构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设立,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建设工程进行监理;地方级监理机构则由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设立,主要负责对本地区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监理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独立、公正、专业的监理工作。
二、监理人员资质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人员是建设工程监理的执行主体,其资质要求直接关系到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和职业资格,如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建筑设计等专业背景;同时,监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熟练掌握监理工作的相关技能和方法。
监理人员应当经过严格的考试和评定程序,取得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三、监理工作内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是建设工程监理的核心内容,其主要包括对工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质量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监理设计:监理人员应当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监理施工:监理人员应当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杜绝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3.监理验收:监理人员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4.监理报告:监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监理报告,反映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建议,为工程质量的改进和提升提供参考。
四、监理责任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要求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对于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负起监督和管理责任。
监理责任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监理机构责任:监理机构应当确保监理工作的独立、公正和专业,不受其他利益干扰;监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对于监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有责任及时报告和处理。
建设工程监理规章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包括房屋建筑工程、道路桥梁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法独立行使监理权利和履行监理义务,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监理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做到公正、勤勉、谨慎。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在履行监理职责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不得违反监理标准和要求,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七条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理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监理活动的规范、合法和有效进行。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监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监理机构应当保护监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激励监理人员积极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第十条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监理工作的责任和权限,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制定监理方案和实施计划,明确监理任务和工作要求,确保监理活动按照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监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履行监理职责,不得擅自改变监理内容和要求。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理活动的正常运行和高效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理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监理文件和资料,做好监理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各类问题和纠纷。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主要包括下列工程项目: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 项目; (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主要包括下列工程项目: (1)项目总投资额在3 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能源、交通运输、信息网、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 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项目; (来自)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 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 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 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概论
建设工程 监理具有 监督功能
根据建 设单位授权, 有权对其不 当建设行为 进行监督, 或者预先防 范,或者指 令及时改正, 或者向有关 部门反映, 请求纠正。
市场准 入双重 控制
我国对建设工程 监理的市场准入采取 了监理单位资质和人 员资格的双重控制, 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 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 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 书,不同资质等级的 工程监理单位至少要 有一定数量的取得监 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 经注册的人员。
1.1 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
国家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国家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成本和安全等方面进行专业监督,确保工程按照既定的标准和要求顺利完成。
从监理机构的设置来看,国家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定了监理机构的资质要求和职责范围。
监理机构必须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等级,其人员配置应当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满足不同工程的专业需求。
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这包括但不限于审查施工图纸、监督施工现场、检查材料质量、验收工程节点等关键环节。
通过这些措施,监理机构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有效避免了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还强调了监理机构在工程投资控制方面的作用。
监理机构需要对工程的成本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工程投资不超过预算。
在工程变更或追加投资时,监理机构应严格审核相关文件,合理评估成本变动,为业主提供决策依据。
安全生产是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监理机构需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指出安全隐患,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在实际操作中,国家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效果显著。
据统计,引入专业监理后的工程项目,不仅工程质量得到了显著提升,而且工程进度更加符合预期,投资控制也更为有效。
这些都得益于监理机构专业的管理和技术支撑,以及严格的制度执行力度。
当然,任何制度的实施都不可能完美无缺。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监理市场的不规范竞争、监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
对此,有关部门正在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加强监理行业的监管,提升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以确保监理制度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监理的规章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监理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客观、公正、专业、负责的原则,维护国家、社会、建设单位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必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较强的专业素养和实践经验。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不得接受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方的贿赂、礼金、回扣等,不得与施工单位勾结,损害建设单位和国家的利益。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维护行业声誉,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监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章,服从监理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第二章监理机构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设立专业监理人员队伍,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
第九条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合法设立,拥有国家认可的监理资质,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技术能力,能够承担监理任务。
第十条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监理人员的评定和培训,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培训记录。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和保密制度,保障监理信息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泄露监理机构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确保监理质量和效益。
第三章监理人员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职业资格,认真学习和掌握监理相关知识和技能,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和道德品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应当热爱监理事业,遵循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监理机构和项目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履行监理合同,认真核实工程资料,监督施工过程,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和标准建设。
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做好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工作,规范工程监理现场的施工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监理现场管理组织架构1. 领导班子:由监理总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师组成。
负责监理现场的整体管理工作,对各个部门进行协调和监督。
2. 办事机构:包括办公室、安全监督、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
负责具体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3. 人员配备:按照工作需要,配备监理工程师、质量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确保监理现场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监理现场管理工作内容1. 规划管理: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情况,制定监理现场管理计划,包括工程进度、安全管理、质量控制等内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 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方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3. 质量监督: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 竣工验收:对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要求,达到交付使用的标准。
四、监理现场管理工作流程1. 工程准备阶段:对工程项目进行勘测和规划,确定工程范围和施工计划,制定监理现场管理方案。
2. 施工阶段: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3. 竣工验收阶段:对工程进行验收,根据相关标准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监理现场管理工作注意事项1.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工程计划和设计方案。
2. 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 提高质量监督能力,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4. 加强与施工单位和业主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共同推动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
六、监理现场管理工作效果评估1. 每季度对监理现场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旨在规范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3. 监理机构应秉持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监理机构职责1. 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确保其符合工程建设要求。
2. 审查并监督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确保施工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3. 监督施工过程中的材料采购、使用情况,保证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指出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5. 定期组织工程进度会议,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6. 完成工程变更、索赔等事项的审查与处理。
7. 负责编制监理日志、周报、月报等监理文档,记录监理过程。
8.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出具监理总结报告。
三、人员配备与培训1.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
2. 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培训,提升监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3. 鼓励监理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认证,提高整体监理水平。
四、质量控制1. 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2. 对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实行重点监控,采取必要的检测手段和方法。
3. 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进行复查确认。
五、安全管理1. 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各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3. 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六、信息管理1. 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监理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
2.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如IM(建筑信息模型)等,提高监理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七、合同管理1. 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监督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
2. 对合同变更、调整等情况进行审查,确保合同执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单位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建造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合用本制度.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 受建设的委托,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进行控制以及对建设工程的合同、信息管理及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的活动。
门,并负责相关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审定监理的项目资质并进行备案管理;(二)负责监督检查监理的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三)指导、协调单位相关部门及子单位,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监理工作的原则监理和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 "的原则进行监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审批制度,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目标(一) 监理工作总目标:客观、公正地当好第三方,全面履行监理合同,催促施工履行施工承包合同。
(二) 工程质量目标: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三) 工程进度目标:实现建设总工期目标;(四) 工程费用目标:在批准的总投资限额内;(五) 安全生产目标:实现安全事故为零;(六) 工程环保目标: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实施建设工程监理。
监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且从事过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历,监理不得委派其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经相关考核合格.监理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以及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厉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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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一、建设工程监理制产生的背景(了解):从新中国成立直至20世纪80年代,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基本上是由国家统一安排计划,由国家统一财政拨款。
一般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己组成筹建机构,自行管理;重大建设工程,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程建设指挥部,由其进行管理。
投资“三超”、工期延长的现象较为普遍。
80年代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国务院决定在基本建设和建筑业领域采取一些重大的改革措施,。
建设部于1988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建设监理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制于1988年开始试点,5年后逐步推开,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作出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熟悉):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监理概念要点: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这是我监理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不同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后者的行为主体是政府部门,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行政性的监督管理,它的任务、职责、内容不同于建设工程监理。
同样,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也不能视为建设工程监理。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
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只有在建设单位委托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只有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责任等,工程监理企业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合法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企业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能够开展管理活动,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
承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它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接受工程监理企业对其建设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接受并配合监理是其履行合同的一种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根据有关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行为实施监理,仅委托施工阶段监理的工程,只能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对施工行为实行监理;委托全过程监理的工程,可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以及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实行监理。
3.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1)工程建设文件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
2)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法律:《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部门规章:《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标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可以分为监理的工程范围和监理的建设阶段范围。
(1)工程范围: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产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不宜无限扩大;从长远来看,对所有建设工程都实行强制监理的做法,既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也不得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2)阶段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可以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但目前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
在施工阶段委托监理,其目的是更有效地发挥监理的规划、控制、协调作用,为在计划目标内建成工程提供最好的管理。
三、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掌握):1.服务性:建设工程监理具有服务性,是从它的业务性质方面定性的。
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手段是规划、控制、协调,主要任务是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最终应当达到的基本目的是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成投入使用。
在,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信息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服务。
工程监理企业不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的管理活动。
它不具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它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建设单位进行管理。
2.科学性:科学性是由建设工程监理要达到的基本目的决定的。
主要表现在: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独立性:《建筑法》明确指出,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原则开展监理工作。
按照独立性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等的规定实施监理;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与承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在开展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自己的组织,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二节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基础和现阶段的特点一、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基础(熟悉):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是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所依据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来自建设项目管理学。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提出建设工程监理制构想时,还充分考虑了FIDIC 合同条件。
我监理制中也吸收了对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独立、公正的要求,以保证在维护建设单位利益的同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同时,强调了对承建单位施工过程和施工工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二、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掌握):(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工程监理企业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即只为建设单位服务。
它不能接受承建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管理服务。
从这个意义上看,可以认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就是为建设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
(二)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一开始,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是计划经济条件下提出来的新制度,是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全国推行的。
(三)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构成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与承建单位无任何经济关系,但根据授权有权对其不正当建设行为进行监督;强调对承建单位施工过程和施工工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而且还提出了旁站监理的规定。
我国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工作所达到的深度和细度,远远超过国际上建设项目管理人员的工作深度和细度。
(四)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我国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市场准人采取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双重控制。
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不同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至少要有一定数量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三、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大纲没有明确表示,熟悉):考试用书(一)加强法制建设,走法制化的道路:在市场规则和市场机制方面还比较薄弱。
(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目前仍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将是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趋向。
(三)适应市场需求,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应当通过市场机制和必要的行业政策引导,在工程监理行业逐步建立起综合性监理企业与专业性监理企业相结合、大中小型监理企业相结合的合理的企业结构。
按工作内容分,建立起能承担全过程、全方位监理任务的综合性监理企业与能承担某一专业监理任务(如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监理企业相结合的企业结构。
按工作阶段分,建立起能承担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的大型监理企业与能承担某一阶段工程监理任务的中型监理企业和只提供旁站监理劳务的小型监理企业相结合的企业结构。
(四)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从业人员的素质是整个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基础。
(五)与国际惯例接轨,走向世界:我国的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做好充分准备,不仅要迎接国外同行进入我国后的竞争挑战,而且也要把握进入国际市场的机遇,敢于到国际市场与国外同行竞争。
在这方面,大型、综合素质较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率先采取行动。
第三节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一、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体系1.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建设工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建设工程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或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
属于建设部制定的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2.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一览(见教材)监理工程师应当了解和熟悉我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并熟悉和掌握其中与监理工作关系比较密切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与建设工程监理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规范性文件与建设工程监理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分别为《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教材中对它们的内容介绍得尚不够具体,因而考生还必须结合原文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学习,对此要予以足够的重视。
二、《建筑法》是我领域的一部大法。
整部法律内容是以建筑市场管理为中心,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以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为主线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