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期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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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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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一部涉及中国古代法律和现代法律的发展历程的史学著作,其历史跨越了数千年,并涉及到法律、政治、文化和哲学等领域。

在这段历史进程中,诸多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不断为中国法律文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也形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独有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由于当时的思想观念和制度较为原始,因此很难称之为法律。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随着诸侯之间的争霸和城邦之间的竞争,中国古代法律开始逐渐成型,其中著名的法家思想对法律的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法家最重要的代表是韩非子,他的思想和法律理论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至关重要的贡献。

随着时间的推移,汉唐时期的法制逐渐完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唐代的律令制度。

唐代法律形成并实现了对各级官员和人民平等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同时亦显示出律令的权威和持久性。

进入宋元明清时期,中国法律的发展历程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经历了“大明治理”之后,清朝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制体系,设立了各级法院和审判机关,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法令。

到了近现代,中国法律开始逐步与西方的法律制度融合,大量引进了西方法律制度和相关的法学思想。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法律思想史拥有着丰富的思想和理论,包括“仁义道德”,“尚同而异”,“大法即情”,“常识之学”等著名理论和思想。

这些思想和理论不仅形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对中国现代法治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总之,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一部具有丰富历史底蕴和文化内涵的宝库。

在今天,中国法律实践仍需要发扬传统文化和道德伦理人文本色,进一步发掘和利用中国法律思想史中的思想和理论,推动中国法律发展朝着更加完善、人性化和法制化的方向迈进。

法律思想史论文

法律思想史论文

经济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类093班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之比较先秦时期,儒法两家思想的影响非常大。

而说到法律思想,仍然是儒法两家的影响最大,内容最丰富。

但是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还是有很大的不同,下面先分别简述其内容,再讨论其异同。

儒家思想作为先秦时期最有影响力的思想之一,其法律思想也是影响深远,孔子提出“礼”与“仁”相结合的思想,这是孔子法律思想的出发点。

他提出的以伦理为核心,“礼治”、“德治”、“人治”相结合的一套主张,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而战国时期的孟子提出的“仁政”也是对于孔子的儒家法律思想的一脉相承。

而法家学派在先秦时期也是相当具有影响力的,其代表人物是商鞅,作为战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法律思想家,他是法家理论的主要奠基人。

其基本主张是“法治”,以“法”代“礼”。

“刑无等级”、“以刑去刑”、“以吏为师、以法为教”都是其基本思想。

韩非子则是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应当说其思想是先秦法家乃至整个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系统总结。

韩非法治观的理论基础是历史进化观和人性好利论。

应当说儒法两家在法律思想上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礼治”还是“法治”。

这可以算是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分歧所在。

儒家提出“德主刑辅”,即法对于治理国家固然重要,但法的好坏则完全取决于作为统治者的“人”的好坏。

即使有了良法,还得靠人来贯彻。

儒家主张先礼后刑,以刑辅德,主张道德教化,以德去刑。

儒家认为刑罚是教化的辅助手段, 教化的主要作用在于防患于未然,比严刑峻罚更有利于统治。

而法家的“法治”正是反对儒家的“礼治”而提出的观点,其极端推崇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强调法律的权威,主张“缘法而治”、“一断于法”、“以法治国”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

二、“刑不上大夫”还是“刑无等级”。

儒家在礼治秩序下的刑法适用上主张别贵贱,分等级,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但是法家认为奖赏刑罚完全是一种客观的标准,因人而异,必须有同一的法律,一赏一刑。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一、概述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随着中国政治和社会的变革,中国法律思想也逐渐演变和丰富。

本文将对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进行介绍,包括儒家法律思想、道家法律思想、法家法律思想和佛教法律思想等。

二、儒家法律思想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儒家强调治理国家的重要性,认为人性本善,通过教化可以使人们遵守法律。

儒家强调君主的仁德和贤能,以建立和谐社会。

孔子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

他主张“君子之治,必以礼为主”,认为通过礼仪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是确保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他强调君臣之间的忠诚和义务,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孝道。

道家法律思想强调自然法和自由性。

道家认为,法律应该尽量少用,让人们自由自在地生活。

道家强调“无为而治”,认为治理国家和社会应该遵循自然的规律。

老子是道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

他主张“无为而治”,认为法律的规则应该尽量简单且自由,让人们自由选择和发展。

老子认为,治理国家的最高境界是“不争之争”,即通过让人们自由发展来达到社会的和谐和繁荣。

四、法家法律思想法家法律思想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实用性。

法家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础,应该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韩非是法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

他主张严密的法律制度和严厉的刑罚,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韩非认为,法律应该公平、严明、无偏,能够对不法分子进行惩罚,同时也保护人民的权益。

佛教法律思想强调慈悲和智慧。

佛教认为,通过修行和悟道,人们可以超越世间的法律和规则,达到解脱。

法显是佛教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主张通过慈悲和智慧来解决争端和冲突,以求和平共处和众生安乐。

六、总结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儒家法律思想强调礼仪和仁德,道家法律思想强调自然法和自由性,法家法律思想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实用性,佛教法律思想强调慈悲和智慧。

这些不同的法律思想相互影响和交融,共同塑造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多元性和丰富性。

《中国法制史》选修课期末论文

《中国法制史》选修课期末论文

选修课期末论文中国法制史安徽财经大学浅谈中国法制史通过本学期选修中国法制史的学习过程,对中国古代法制史有了一个初步的、全新的认识。

法制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

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制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

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制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

因此,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

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

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

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

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

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

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代法制发展史,是推动中国古代法律法制不断走向健全完善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法律思想是中国法律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中国法制史必须与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相结合,这样才能深刻揭示法律形成的深层原因,揭示法律思想对立法司法的影响。

中国历朝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

在封建社会中后期法律不断完善、历朝颁行了上千部法律的情况下,法律思想反而一成不变,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

固然,封建社会中后期历朝奉行的是经官方改造了的儒家法律主张,其发展变化是在儒家学说的总框架内进行的。

中国法律思想史案例(3篇)

中国法律思想史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孔子,名丘,字仲尼,春秋时期鲁国人,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政治家。

他创立了儒家学派,提出了许多关于政治、道德、教育等方面的思想,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法律思想方面,孔子提出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其中《论语》中的法律思想尤为突出。

二、案例概述《论语》是记录孔子及其弟子言行的著作,其中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分析《论语》中的法律思想。

1. 礼与法的关系孔子认为,礼与法是相辅相成的。

在《论语·颜渊》中,孔子说:“礼之用,和为贵。

先王之道,斯为美。

”这句话表明,礼的作用在于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而法则是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二者相互补充。

在《论语·为政》中,孔子说:“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句话强调了道德与礼在法律中的作用。

2. 法律的本质孔子认为,法律的本质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论语·颜渊》中,孔子说:“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这句话表明,法律应当平等对待所有人,无论身份地位。

在《论语·子路》中,孔子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

草上之风必偃。

”这句话强调了君子应当以身作则,用道德的力量影响他人。

3. 法律的执行孔子认为,法律的执行应当公正无私。

在《论语·颜渊》中,孔子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

草上之风必偃。

”这句话表明,君子应当以身作则,用道德的力量影响他人。

在《论语·子路》中,孔子说:“法者,国之权衡也,民之准绳也。

”这句话强调了法律的公正性。

4. 法律与教育的关系孔子认为,法律与教育是相辅相成的。

在《论语·为政》中,孔子说:“教民以孝,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句话表明,通过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从而更好地执行法律。

在《论语·子路》中,孔子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

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这句话强调了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三、案例分析1. 礼与法的关系孔子认为,礼与法是相辅相成的。

思想道德与法治期末论文2500字

思想道德与法治期末论文2500字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比较》摘要: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的国家,在其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必然充盈着各种各样的法律思想,时至今日又有了怎样的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适应时代要求,应该继续向前推进,本文将通过回溯过往,探讨当今,展望未来,让大家对我国法律思想,法治理念有更深刻的认识。

关键词:传统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法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进程据史料记载中国的法律主要起源于“战争”,即早期氏族部落间的战争。

古人认为要取得战争胜利必须有统一的纪律,每个成员必须遵守首领的军令,于是军纪军规就此成为中国法最早的一个形式。

而中国的法律思想从其产生到新中国成立,其发展大致上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奴隶社会时期的法律思想(夏、商、西周)。

这是中国奴隶社会形成和发展的时期。

当时的意识形态领域中,奴隶主贵族作为统治者主要是利用“受命于天”的这种神权法思想以及“尊尊”,“亲亲”为主要原则的宗法思想统治人民。

[1]因而当时居于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也必然受这两种思想的支配。

并且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成“神”的意志的体现,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来以此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其主要的法律维护对象是奴隶主对奴隶及其创造的劳动产品的绝对占有,这是极其不公平的一种法律思想,与现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相背离的。

第二阶段: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的法律思想(春秋战国)。

此时期的思想可谓百家争鸣,在此我们重点论述具有代表性的儒家和法家的法律思想。

儒家主张“礼治”、“德治”、“人治”。

如家认为国家要想长治久安,社会要想稳定有良好的秩序,只需要人人都遵守符合其身份和地位的社会规范即可,因此儒家极端重视“礼”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

同时又主张德治。

儒家坚信人之善恶是教化所致,更坚信在位者单个或几个人潜移默化的力量便是所谓的“教化”,因而又从德治主义演变为人治主义。

法家反对儒家的思想,主张法治。

法家认为法律的原作用是禁奸,不是劝善。

中国法制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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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文引言China is known for its long history and rich cultural heritage. Throughout the centuries, the legal system in China has evolved alongside its society and government. Understanding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legal system is crucial in comprehending its current legal framework and judicial practices. This paper aims to provide an overview of the history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highlighting key periods and influential legal codes.1.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重要阶段。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

然而,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真正起步于商朝。

商朝的法律由君主制定,主要着力于维护国家秩序和社会稳定。

而春秋战国时期,法律演变为一种基于禀赋和封建等级制度的体系,为社会的各个层面提供了法规和规范。

在秦朝统一六国之后,秦始皇发布了著名的“秦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权威且普遍适用的法典。

2. 唐宋时期的法律体系唐宋时期是中国法律发展的黄金时代。

唐朝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成就是《唐律疏义》。

这本法典包含了各种法律规定和惩罚措施,对唐朝的社会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宋代继承了唐朝的法律传统,并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改革。

宋律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完备的法典之一,它包含了详细的刑法和民法规定,影响了后世的法律制定。

3. 清朝时期的法律体系清代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

法律思想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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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人们就已经具有环保思想,他们很早就认识到,要想利用自然资源,尤其是生物资源,必须要注意保护,合理开发,反对过度利用,特别是破坏性的开发。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许多典籍论述了关于尊重自然、尊重生命、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环保思想。

这种环保思想最初是不自觉的,甚至带有迷信色彩中国第一个朝代夏朝就已经有了保护自然资源的法规,叫“禹之禁”。

“禹之禁,春三日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日,川泽不施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麛不卵,以成鸟兽之长。

”这可能是我国最早的关于环保的法规了。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刑弃灰于街营”的法律。

古代还设立了一些环境管理的官员,如“林”,“虞”,“牧”等官,他们分别管理山林,川泽和畜牧.在周朝,周人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已有初步认识。

传说,周文王曾告诫儿子周武王对大自然不要进行过度开发,要按自然规律合理使用。

他说:“山林非时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长;川泽非时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麛不卵,以成鸟兽之长。

”周文王时期颁布的《伐崇令》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毋坏屋,毋坏井,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这个保护生态环境的法令,规定得极为严厉。

春秋战国时代(约公元前700年—前221年)对保护生物资源有了明确的规定,范围相当广泛,并始终同经济发展相联系。

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人物是在齐国为相的管仲。

他从发展经济、富国强兵的目标出发,十分注意实施山林川泽的管理和自然资源保护。

他认为,善林川泽是“天财之所出”。

不能很好地保护山林川泽的人,不配当国家领导人(原话是:“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王”。

管仲对环境保护问题的论述很丰富,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理论认识,对中国漫长的农业文明社会对待自然环境问题有着深远的影响。

其中最有意思的是他主张不重视环保的人不能当“王”。

管仲认为,“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山林菹泽草莱者,薪蒸之所出,牺牲之所起也。

故使民求之,使民籍之,因此给之……”可见,在其朴素的民生观中已包含着保护自然资源与国家统治者的治国理念之间的辩证关系,他在那样的时代已经把保护自然资源视为国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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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期末论文法学院 2012级金融2班222012302012092马兰以古象刑论今罪刑相适应刑法原则摘要:在罪与罚的人类社会中,罪与刑的均衡始终是一个至今人们常思的问题。

本文首先通过春秋时期象刑与今日罪刑相称的介绍对比出此原则的优越性,再通过罪刑相称的功能与实践来论证:刑法罪刑相称原则的价值合理性。

关键词:象刑罪刑相称一.象刑与罪刑相称的概述春秋时期,孔子整理《尚书》,主张象刑,随后,荀子适应时代,在反对“罪至重而刑至轻”的象刑基础上发论,其原则是重罪重刑,轻罪轻刑,使罪刑相称。

时至今日,现代的罪行均衡发展意多指罪刑相称,罪刑相适应之意。

并且,罪刑相适应已成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象刑与罪刑相称都是罪与刑均衡问题上的不同解决方式。

象刑,符合儒家“仁”的思想核心。

而罪刑相称则多是报应主义下衍生出的解决方式。

(一)象刑的基本概述象刑,即“象以典刑”,载于《尚书•舜典》,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刑制记载。

由于对“象”字的不同解释,出现画像说和垂法说的对立。

画像和垂法是历代对“象以典刑”的不同解释。

画像说早于垂法说,主要存在于周和汉,明清偶有之。

画像说提倡轻刑,在当时就受到重刑论者的批驳。

垂法说出现在汉以后,以唐宋为盛,而至明清。

1.画像说画像说认为“古者无肉刑而有象刑”、“画衣冠异章服”。

该说起于先秦,《荀子》、《慎子》等书作了记载。

《荀子》记载:“世俗之为说者以为治古者无肉刑而有象刑。

墨黥其面而已,蚤婴,共艾毕,菲对屐。

”【1】《荀子》所载较略。

《慎子》则有具体的记载:“有虞之诛以幪巾当墨,以草缨当劓,以菲屐当剕,以艾靴当宫,布衣无领当大辟。

此有虞之诛也。

上世用戮而民不犯也。

当世用刑而民不从。

”【2】2.垂法说垂法说发源于伪孔传的“训象为法”。

伪孔传先以象为法,进而发展为垂法。

而垂法有两种提法。

一是“垂以示人”,一是“如天之垂象以示人。

”后者以南宋朱熹为代表,并为明清沿袭。

训象为法有另一分支,训象为象其所犯,主要存于宋元。

(二)罪刑相称原则概述罪刑相称,即罪行相适应原则,又称罪行均衡原则、罪行等价主义、罪责刑适应原则、罪行相当原则等。

目前,刑法界在对这一原则具体内容的解释上,大致可分为两个层面:【3】1.整体层面,描述罪与行的对应形态。

强调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罪与刑的相对等,相均衡,解释的重心在于罪与刑相适应的本意。

例,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处多重的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4】2.具体层面,分析对应的罪与刑的内涵。

强调罪行相适应原则,是指具有特定内容之罪与刑的相对等、相均衡,解释的重心在于相适应的“罪”与“刑”的本意。

例,将罪解释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包括客观行为的侵害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将刑解释为:预防目的。

综上所述,象刑实质上可以视为是轻刑,是架构于人的思想极度高尚的条件下,刑罚至轻,达不到整治社会的目的。

象刑的重刑论者如荀子,否定象刑,认为其属于“世俗之说”,根本不足为凭。

其观点是罪刑相称,极似当今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在报应主义的支持下,罚当其罪不偏不倚的做法才是经久不衰,具有稳定性。

由此,两相对比,罪刑相称更具有优越性。

二.罪刑相称的功能功能,指的是“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效能”。

【5】“法律是功能性的”,【6】罪刑相称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必然也会发挥有利的左右,其也必然是功能性的。

如果不去充分地挖掘罪刑相称原则的功能,便无以认识、当然跟无从营造一个功能完善的刑法制度,更不可能真正重视和发挥刑法的应有作用。

(一)情感抚恤功能——等害交换情感抚恤功能,是指通过对一定的犯罪处以相应的刑罚,从而被害人及社会善良的人的“一种天生的追求对等性的本能”【7】得到满足。

既然现代国家独占刑罚权,禁止私人复仇,并且没有消灭人的复仇心,罪刑相称原则就不能不具有这种功能。

“一种天生的追求对等性的本能”体现了人类对公正追求的朴素情感,追求对等性是人类追求公正性价值的最原始表现。

19世纪,英国著名刑法史学家詹姆斯·斯蒂芬说,报复情感之于刑法与性欲之于婚姻具有同样重要的关系对犯罪处以刑法,是普遍冲动的合法发泄方式。

【8】如果不能对犯罪予以相应的刑罚,那么就会践踏人类对公正追求的朴素情感,从而无法实现刑法的公正价值。

总之,对一定的犯罪配以一定的刑罚,是人类“一种天生的追求对等性的本能”,是朴素的公正观念体现,无论以眼还眼,还是以牙还牙,折射出的都是人类追求“等害交换”道德情感的不同形式的流露。

这一与生具有的,追求“等害交换”的朴素情感由罪刑相称来满足,这边是罪刑相称原则的情感抚恤功能。

(二)社会保护功能——预防犯罪所谓罪刑相称原则的社会保护功能,也称罪刑相称原则的功利性功能,指的是适用罪刑相称原则对社会所产生的作用,即通过预防犯罪达到防卫社会。

“‘社会理论的整个任务,仍在于这样一种努力’,即重在于社会世界中的各种自生自发的秩序。

”罪刑相称原则作为一项社会理论,其对于社会秩序的影响也是明显的。

在功利主义理论基础上蕴生的罪刑相称原则,其必然带有功利性功能(社会保护功能)。

功力主义是“以行为的目的和效果衡量行为价值的一些伦理学说中最有影响的学说之一……功利主义理论共同认为:行为和实践的正确性和错误性只取决于这些行为和实践对受其影响的全体当事人的普遍福利所产生的结果;所谓行为的道德上的正确与错误,是指该行为所产生的总体的善或恶而言,而不是指行为本身。

”【9】一句话,功利主义的经典公式便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三)人权保障功能——制约强权人权保障功能,指的是通过罪刑相称原则的建立,从而制约国家刑罚权,防止因刑罚权的滥用儿侵犯人权,即侵犯公民自由。

国家强制力制止任何人对其他个人自由的非法强制,刑罚是对个人自由的最为严厉的强制,国家以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来恢复被犯罪所侵害的个人自由。

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深刻地指出:“当公民的无辜得不到保证,自由也就没有保证。

”【10】罪刑相称原则对人权的保障,要求防止来自政府的专横强制,防止个人自由的保护者异化为个人自由的破坏者,因此可以说明,此原则具有人权保障的功能。

三.罪刑相称的实践(一)罪刑相称的立法实现罪刑相称如无立法上的确认,理论研究的作用就受局限,且司法过程的罪刑均衡实现也就是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

在立法实现中对罪刑均衡的刑法规范表现是必须讨论的,本文分别探讨了刑法总则,刑法分则对于罪刑相称的立法实现。

1.刑法总则我国刑法总则有配刑制度和配刑情节。

在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了刑事责任能力及其相关因素(年龄、精神障碍等),规定了一系列刑法裁量制度,为刑罚个别化下的罪刑相称提供了比较充足的法律依据。

在刑种的设置方面,我国刑法总则中设置的刑种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这些刑种可以实现罪刑相称原则方面的立法功能。

2.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相比,刑法分则体现的是犯罪本质的社会危害性说,立法者以犯罪的同类客体降个罪部分分为十章。

应当说,如果从罪刑关系响当当的角度出发,至少在大章以内进行法定刑轻重的比较,尤其纵向比较是可行的,也是有价值的,这当中包括法定刑量的比较和法定刑幅度的集中表现类型的比较。

(二)罪刑相称的实践现状随着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刑事法制观念逐渐更新和进步,公正与效率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强调。

量刑在现有罪刑结构下组线条地实现了与罪刑的均衡。

重罪重刑,轻罪轻刑、同种犯罪因情节不同而可能有不同的量刑,已至少获得司法界口头上的共识,并有诸多实际做法的体现。

然而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需要特别引起关注的现象:量刑趋重、漠视刑罚个别化计量性偏差较大。

量刑趋重的基本表现是,在刑种上倾向选择相对严厉者,在刑期上倾向于上限。

漠视刑罚个别化是指裁判者在量刑过程中主要以犯罪行为为尺度,而较少考虑影响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因素。

查阅资料整理,我认为,影响罪刑相称的主要因素有:量刑依据的片面性和法官素质整体低下。

(三)罪刑相称的实践前景与导致量刑中存在的问题的因素相对应,罪刑均衡的进一步实现有赖于立法的完善、法官素质的提高及审判体制的改革。

立法的修改不可能频繁地进行,况且立法无论怎么修改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故更有现实意义的工作室完善刑法解释学。

法官素质的提高非一朝一夕所能实现。

在一个司法权没有足够权威的社会中,要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仅靠急行军式地提高法律专业知识水平是不够的。

职业道德素质是法官素质的重要方面,但它与整个社会的法律文化息息相关,难以出现职业道德素质脱离社会法律文化迅速进步的现象。

审判体制改革正在逐日推进,但螺旋式的改革方式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从实现看,改变量刑不公现象较为有效的办法是通过经验总结的形式确立起量刑基准和逐步建立起适度的遵循县里制度。

综上三方面论证,我国刑法罪刑相称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因符合人们“以眼还眼”的原始心理,为社会所需,长时间不易更改。

又因具有多重功能,对社会秩序起辅助作用。

并且我国已经通过立法确认并且实践颇多,获得丰富经验。

可见,罪刑相称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成为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具有一定的价值合理性。

【注释】【1】《荀子》卷十二《正论第十八》。

【2】《慎子•君人五》。

【3】张小虎.刑法的基本观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57【4】苏惠渔.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438【6】【美】波斯纳. 法理学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578【7】陈兴良. 走向哲学的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85【8】转引邓正来. 自由与秩序——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M】江西: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7 【9】陈兴良. 刑法的启蒙【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73【10】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EB】:1【参考文献】【1】龙韶华.象刑歧义考【EB/OL】/showarticle.asp?id=689【2】刘守芬.《罪行均衡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3】高其才罗昶.《中国法律制度概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4】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5】刘新. 《中国法哲学史纲》【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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