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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矿井回采率暂行管理规定

生产矿井回采率暂行管理规定

生产矿井回采率暂行管理规定生产矿井回采率暂行管理规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九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有关开采的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资源回采率负直接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地质测量机构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勘探程度,提交各类合格地质报告,并负责本企业的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计部门负责从设计参数上保证资源回采率达到技术政策的规定。

生产技术机构负责完成提高资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所辖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第六条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确定必须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矿井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开采主焦煤、肥煤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

未经批准不得开采,以保证优煤优用。

对于灰分高、含硫高、发热量低、没有销路、不能进行配采的劣质煤,以及开采条件复杂、自然灾害危险程度大、开采时将造成严重亏损的煤层块段,经相应的技术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审议后,重新界定,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采、暂时不采或有条件地开采。

第八条煤炭资源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

采区回采率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采区采出煤量(t)采区回采率=╳100% 采区动用储量(t)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采区动用储量指采区采出煤量与损失煤量之和。

山东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山东省境内的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煤矿回采率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山东省生产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所有生产煤矿,在省外建设的生产煤矿、各企业可参考执行。

第三条生产煤矿应严格执行煤炭资源开采的相关规定,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实现本规定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生产煤矿的矿长(公司总经理)是各生产煤矿煤炭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和保证煤炭资源回采率指标达到考核要求负全面责任。

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地质测量部门对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回采率指标的制定与考核;生产技术部门对回采率进行技术管理,组织采区、工作面资源回采率设计编制和审查,提出并落实保障回采率达标的具体措施,确保设计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

第六条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全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各集团公司、各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煤矿的回采率监督管理。

第二章 回采率标准及计算方法第七条 各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各可采煤层的最低开采厚度按省煤炭工业局批准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中确定的最低开采厚度,若开采煤厚小于0.6m 的,编制专题研究,由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集团公司组织进行安全技术论证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八条 生产煤矿各开采煤层若可采厚度、可采层数、可采面积、可采量有较大变化要及时编制生产地质报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九条 采区、工作面回采率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一般煤类采区、工作面回采率标准特殊和稀缺煤类的采区回采率,在上表规定的基础上,标准各提高3%。

第十条 工作面回采率按如下公式计算:%100⨯+=工作面损失量工作面采出量工作面采出量工作面回采率 (1) 式中工作面采出量,即回采工作面内根据实测结果计算出来的采出煤量。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蹬空”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论证能够进行开采的必须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查批准。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蹬空”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专家技术论证,能够保证安全可靠合理开采的由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煤矿回采率管理制度

煤矿回采率管理制度

煤矿回采率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中的回采率管理,提高矿山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运行,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生产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

三、制度目的
1. 规范煤矿回采率管理,提高矿山资源综合利用率;
2. 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高效运行;
3. 促进煤矿生产科学化、标准化。

四、管理要求
1. 制定煤矿回采方案,明确回采区域、回采方法和回采进度;
2. 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规定,保证煤矿生产安全;
3.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回采作业监督和指导;
4. 定期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查找问题及时整改。

五、管理措施
1. 制定回采计划
煤矿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回采计划,明确回采区域、回采方法和回采进度,确保回采率的达标。

2. 加强技术培训
煤矿应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技术水平,保障回采作业的顺利进行。

3. 安全生产管理
煤矿应严格遵守国家煤矿安全规定,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运行。

4. 监督检查
煤矿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查找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运行。

六、管理责任
1. 煤矿负责人应对煤矿回采率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回采率的达标。

2. 技术人员负责回采作业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回采作业的顺利进行。

3. 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

七、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八、其他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经煤矿负责人审批后生效。

生产矿井回采率实施细则13.9.13

生产矿井回采率实施细则13.9.13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蹬空”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论证能够进行开采的必须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查批准。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表:/zcfb/zcfbl/2012ling/W020121224399732214066.pdf)缺煤地区可采煤层标准,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 (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 (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第十条生产煤矿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

采区回采率按如下公式计算:采区采出煤量( t )采区回采率= —————×100 %采区动用储量( t )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采区动用储量是指采区采出煤量与损失煤量之和。

第十一条井工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煤层厚度考核指标≤1.3m ≥85%1.3-3.5m ≥80%≥3.5m ≥75%第十二条露天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煤层厚度考核指标≤1.3m ≥70%1.3-3.5m ≥80%3.5-6.0m ≥85%≥6.0m ≥95%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其回采率考核指标进行评估修正,并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一)地质构造复杂,厚煤层、中厚煤层和薄煤层的水文地质损失量分别超过可采储量 20%、15%和 10%的;(二)煤层赋存不稳定,采区可采范围经井下勘探证实不足采区开采范围50%的;(三)开采“三下一上”(铁路下、水体下、建(构)筑物下和承压水体上)煤层的。

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

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

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摘要:一、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概述二、三率指标的具体内容1.开采回采率2.采矿贫化率3.选矿回收率三、三率指标要求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作用四、我国对于三率指标的要求和规定五、案例分析:山东省金铁煤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修订版)正文:一、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概述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于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的要求。

这三个指标是评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对于促进矿产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三率指标的具体内容1.开采回采率开采回采率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实际采出的矿石数量与矿区储量之比。

该指标反映了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资源利用的效率,要求回采率达到一定水平,以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

2.采矿贫化率采矿贫化率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矿石中金属含量与矿区储量中金属含量之比。

该指标反映了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矿石质量的变化,要求贫化率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保证矿石质量的稳定。

3.选矿回收率选矿回收率是指在矿产资源选矿过程中,精矿中金属含量与矿石中金属含量之比。

该指标反映了矿产资源选矿过程中的资源回收效率,要求回收率达到一定水平,以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

三、三率指标要求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作用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有效地评价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为矿产资源开发决策提供依据。

同时,三率指标要求可以促使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实现矿产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

四、我国对于三率指标的要求和规定我国对于矿产资源三率指标的要求和规定主要包括:各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率指标的具体要求、三率指标的监管和考核等方面。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三率指标的监管,确保指标要求的落实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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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回采率:指的是煤矿所开采出来的原煤占它可采储量的百分比。

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小于百分之75,中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小于百分之80,薄煤层采区回采率不小于百分之85.
而对于工作面要求厚煤层回采率不小于百分之93,中厚煤层回采率不小于百分之95,薄煤层回采率不小于百分之97,
以上两条都是国家储量管理规定,以防止浪费资源。

影响回采率的主要因素:
巷道布置、采煤方法、设备和工艺、顶底板岩性、地质构造和生产技术管理水平。

《小学科学课程标准》(2017新版)测试题答案学校:姓名:分数:
试卷提供: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学校王利江
一、填空题。

(每空2分,共62分)
1、小学科学课程要按照立德树人的要求培养小学生的科学素养,为他们的继续学习和终身发展打好基础。

2、小学科学课程标准对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的价值,每个学生都要学好科学。

3、科学探究是人们探索和了解自然、获得科学知识的重要方法。

4、小学科学课程以培养学生科学素养为宗旨,涵盖科学知识、科学探究、科学态度、科学、技术、社会与环境四个方面的目标。

5、2017版《小学科学课程标准》的四大领域中共有18个主要概念,这些概念又被分解为75个学习内容。

6、小学科学课程的总目标是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并为他们继续学习、成为合格公民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7、从提出问题、作出假设、制定计划、搜集证据、处理信息、得出结论、表达交流、反思评价这8个要素描述科学探究的学段目
标。

8、小学科学课程内容包含物质科学、生命科学、地球与宇宙科学、
技术与工程四个领域。

9、物质科学就是研究物质及其运动变化的基础自然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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