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0.31•【字号】梧财资〔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梧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市财政局对《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梧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梧财资〔2011〕1号)进行了修订。
经梧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修订后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五条梧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梧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益阳市财政局、益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财政局、益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益阳市财政局、益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益阳市财政局益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23年4月7日益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参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征收拆迁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应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闲置低效或超标准配置资产及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处置资产请示范文

处置资产请示范文
处置资产请示范文篇一
xxx上级领导:
报废原因:XXXXXXXXX
XXXXXXXXX。
请审批!
申请人(或单位):(签字盖章)
xx年x月x日
处置资产请示范文篇二
市财政局:
我处现有固定资产总价值619.95万元,其中,专用设备52.98万元,电器设备15.57万元,电子及通信设备58.03万元,这些设备中有一部分购置时间已长,且已达到报废年限,或是已丧失使用功能,如专用设备中的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收割机,一些空调、电脑、打印机等也丧失了使用功能,经清理,核查认定,对该批总价655788元固定资产上报报废处理。
具体项目见《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所列。
请审核批复。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处置资产请示范文篇三
总公司:
三环总公司海鸥机械厂现有部分设备陈旧,主要有办公室的90门电话半自动交换机、德胜牌10座面包车,后勤部的仓库大棚、蒸饭车,生产部的**型50吨冲压机,上述设备已经过多次维修,但都效果不佳,反复维修的成本很高,而且部分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已无维修价值。
为此,厂部研究决定对上述设备给予报度处理。
特此请示,请批准为盼!
三江市三环总公司海鸥机械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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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
![10-《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87bf4cc49649b6649d7471f.png)
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49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关于对固定资产报废的请示_请示_

关于对固定资产报废的请示
对固定资产报废需向上级请示批复才能报废,那么,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对固定资产报废的请示,供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对固定资产报废的请示1
市环保局:
近期我分局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了清查、核实,其中车辆:浙为x年10月购入使用,使用年限已达11年整,在x年度车辆尾气排放检测中鉴定为黄色标志,根据市政府黄色标志车辆使用相关规定,我分局经研究讨论,决定将浙予以报废,现将我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上报,请审核。
特此请示,望批复。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x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固定资产报废的请示2
教育体育局领导:
近期我校组织管理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了彻底清查,发现部分设施、仪器因使用时间较长、自然损坏,已无修复使用价值,另有部分设施因新建项目拆除,特提出报损、报废申请。
报损、报废固定资产数量:2985件,总价值:260474.29元。
(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当否,请领导批示。
学校负责人:学校公章
.3.16
关于对固定资产报废的请示3
明光市财政局国资股: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我局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了清查、核实,其中五节金属柜154套,电话机2部,办公桌13张,椅子11把,档案柜2组,保险柜1台,橱柜3个,使用年限过长,功能丧失,失去使用价值。
我局经研究讨论,决定将以上资产予以报废(共计总价值72665.00元)。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
附件:申请报废处置资产明细表x年10月27日。
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六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章房屋资产处置第七条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八条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第九条房屋资产调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总体情况,结合各部门实际需求和房屋使用现状,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统一组织划转和调整。
第十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与系统外单位进行房屋资产置换,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合理选择补偿方式,确保房屋资产保值增值,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审批同意。
国管局对拟转让的房屋资产可以优先调配使用。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号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号26)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市级事业单位涉及的科技成果处置的相关事项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市财政局安排市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市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市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九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核销等。
第十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一)市级事业单位处置货币资金、对外投资以及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二)市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账面余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三)除上述(一)、(二)项规定外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报废管理措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减少行政成本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措施》,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状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减少行政成本,建设节省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措施》(国管资〔〕167号),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队,如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合用本措施。
第三条本措施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她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备、使用和回收运用相结合,逐渐建立资产共享、循环运用机制。
第六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章房屋资产处置第七条房屋资产处置方式重要涉及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八条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
第九条房屋资产调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如下简称国管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总体状况,结合各部门实际需求和房屋使用现状,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统一组织划转和调节。
第十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与系统外单位进行房屋资产置换,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合理选择补偿方式,保证房屋资产保值增值,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拟定后,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审批批准。
国管局对拟转让的房屋资产可以优先调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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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说明: 1.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核销等处置事项申请。
2.资产类别(1)固定资产①土地、房屋及构筑物②通用设备;③专用设备④交通运输设备⑤电气设备⑥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⑦仪器仪表及其他⑧文艺体育设备⑨图书、文物及陈列
品⑩家具用具及其他;(2)流动资产①货币性资金②有价证券③应收账款④应付账款⑤其他;(3)无形资产①专利权②著作权③商标权④土地使用权⑤其他;(4)对外投资;(5)其他资产
3.资产来源(1)财政性资金形成(包括预算外资金)(2)单位自筹资金形成(3)单位合并形成(4)上级拨付资金形成(5)上级调入形成(6)接受捐赠形成(7)其他
4.资产处置方式(1)拍卖(2)招投标(3)协议转让(4)其他方式
5.表中资产类别、资产来源、资产处置方式等均用代码填写。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申报单位(签章)申报日期年月日金额:万元
说明:1.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等处置事项申请.
2.资产类别(1)固定资产①土地、房屋及构筑物②通用设备③专用设备④交通运输设备⑤电气设备⑥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⑦仪器仪表及其他⑧文艺体育设备⑨图书、文物及陈列品⑩
家具用具及其他;(2)流动资产①货币性资金②有价证券③应收账款④预付账款⑤其他;(3)无形资产①专利权②著作权③商标权④土地使用权⑤其他;(4)对外投资;(5)其他资产
3.资产处置方式(1)同部门之间不改变资产属性的调拨(2)跨部门之间调拨(3)中央级单位和地方单位之间资产无偿调拨(4)固定资产捐赠(5)流动资产捐赠(6)无形资产捐赠(7)
其他形式捐赠(8)其他
4.表中资产类别、资产处置方式等均用代码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