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知识—114个核心考点整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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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1、经济法得概念:经济法就是规范与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经济法就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得各种社会关系,规范与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与发展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2、经济法调整得对象:1、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就是经济法得调整对象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得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2、调整对象得特定性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得法律部门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得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迥异于平等主体之间得民商事关系,也与传统得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不同,这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与民商法与行政法迥然有别得独立得法律部门.3、经济法得功能:保障与规范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与发展。

4、关于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得地位1、经济法就是一个独立得法律部门。

2、经济法就是宪法之下得一级部门法,其地位与民商法、刑法略同。

3、经济法与其她法律部门关系密切,特别就是同民商法与行政法得关系,一直就是学界争论不休得问题5、经济法得体系: 1、市场规制法(市场障碍排除法);2、国家投资经营法;3、宏观调控法.6.垄断得概念: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起来采取经济得或者非经济得手段,在特定市场实行排她性控制,从而限制或者阻碍竞争得状态或行为.7.垄断得类型: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经营者集中 3垄断协议 4行政垄断8.垄断得控制模式:1结构主义垄断控制模式 2 行为主义垄断控制模式9.垄断得认定原则:1 本身违法原则 2 合理原则(造成了损害才加以限制)10.法律对垄断行为得规制:1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得规制:各国得反垄断法一般都明确规定禁止价格歧视、强迫交易、掠夺性定价与独家交易等行为。

2对垄断协议得规制:垄断协议分横向限制竞争协议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前者如联合限价、串通投标,后者如限制转售价格,各国反垄断法均明确禁止之。

3 对经营者集中得规制:企业兼并就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新陈代谢得正常形式,反垄断法所要规制得企业兼并就是指那些明显改变市场结构、产生或增强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明显反竞争效果得企业兼并。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集锦)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意志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所决定的,同广义的法律。

2、法的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普遍遵循)、利导性(确定权利与义务)、规范性(普遍适用)3、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有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人身非财产关系(民商法律关系)。

4、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属于经济法律关系。

5、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6、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由自然引起的,属于绝对法律事件,由社会引起的,属于相对法律事件)①行为按照法律性质划分:合法与违法②按照表现形式划分:积极与消极法律行为:以主体意志转移③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划分: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④按照主体意思的表现形式划分:单方与多方⑤按照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划分:要式与非要式⑥按照主体实际参与行为划分:自主与代理7、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等非规范性文件不是法的形式之一。

①根据内容、效力、制定程序→根本法与普通法8、法的分类②根据时间、空间和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③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与程序法8、《民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实体法、一般法、国内法。

9、我国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

经济纠纷还可以通过仲裁这种非诉讼方式解决。

10、经济纠纷适用各种诉讼制度:①仲裁与民事诉讼→平等主体之间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纵向关系经济纠纷11、仲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设立条件: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1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其效力。

13、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机构决定,一方请求法院决定的,最终由法院裁定。

(对异议当事人应该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

14、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济法重点内容知识点资料整理总结

经济法重点内容知识点资料整理总结

概念: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市场操作制度,不当技术联合,定额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存款准备金制度,政府采购,转移支付,划分市场行为,货币政策,垄断一、经济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障、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

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权、责、利统一原则。

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宏观调控的目标,手段及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二、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的当事人,政府采购的方式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主要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的采购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爱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三、转移支付的概念是指政府或企业无偿地支付给个人以增加其收入和购买力的费用。

四、税法实体法要素,商品税法的基本结构体系税法实体法要素:是构成税收征纳实体法的必不可少的内容。

包括(1)税法主体(2)征税客体(3)税目与计税依据(4)税率(5)税收特别措施。

商品税法的基本结构体系:(1)增值税法(2)消费税法(3)关税法五、所得税独有的特点,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有哪些,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优惠税率所得税的特点: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其税基具有广泛性。

计税依据的确定具有复杂性。

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税收负担的直接性。

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降低税率。

加计扣除支出减计收入。

抵扣应纳税额所得税。

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税额抵免。

专项优惠政策。

六、财产税的概念和特点,哪些税属于财产税。

财产税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

经济法重点整合仅供参考

经济法重点整合仅供参考

法律基础知识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之前(诉讼时效期间)但持续到最后六个月时尚未消失,则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

4,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之前,但持续到最后六个月时仍然存在,则应在最后六个月(注意:这种情况下不能在中止事由发生时,就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第一章企业法P6财产清偿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所欠税款>> 其他债务(补充)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P1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的义务(其权利见P14)合伙事务执行人有义务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补充)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坏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补充)P16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合伙企业的债务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总结在学习经济法的过程中,一些基础知识点是必须要牢记的,它们构成了整个经济法体系的基础。

下面将就这些必背知识点做一个总结。

一、法律法规的层级1.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其他法律的根基。

1.2 法律法律是国家行使立法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准则。

1.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或由政府授权发布的规范性文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约束力。

1.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书。

1.5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各部委、委办局等部门根据上级法规、法律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特定领域有具体规定。

二、经济法基本概念2.1 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2.2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个人独资开办企业的经营者。

2.3 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由民间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2.4 企业企业是通过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组织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

2.5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的经济组织形式。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3.1 自愿原则经济法的主体可以依照其自愿的原则成立、变更、解散法律关系。

3.2 公平交易原则经济法规定了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应当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

3.3 诚实信用原则经济法规定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4 合法权益原则经济法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四、投资法律4.1 投资法律的基本定义投资法律是规范国际投资活动的法律体系。

4.2 投资法律的作用投资法律规定了国际投资的主体地位、权利义务,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3 投资法律的发展趋势投资法律将逐渐完善,为国际投资提供更完备的法律保障。

以上就是针对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的总结。

通过对这些基础知识点的掌握,可以更好地理解经济法体系的运作机制,为未来的学习和应用奠定坚实的基础。

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经济法知识点归纳一、经济法概述1. 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与市场、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 目的: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3. 范围: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税法等。

二、公司法1. 公司设立- 设立条件- 注册资本- 股东责任2. 公司治理-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3. 公司财务- 财务报告- 利润分配- 资产处置4. 公司变更与解散- 公司合并与分立- 公司增资与减资- 公司解散与清算三、合同法1.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效力2. 合同的履行- 履行义务- 履行地点与时间 - 履行方式3.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 变更条件- 解除条件- 违约责任四、反垄断法1. 垄断行为- 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 经营者集中- 申报制度- 审查程序3. 行政垄断- 禁止行为- 法律责任五、知识产权法1. 专利法- 专利申请- 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实施2. 商标法- 商标注册- 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权的侵权责任3. 著作权法- 作品保护- 著作权的行使 - 著作权的限制六、税法1. 税种- 增值税- 所得税- 财产税2. 税收征管- 纳税人义务 - 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3. 税收优惠- 优惠政策- 优惠条件- 优惠期限七、经济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返还财产2. 行政责任- 罚款- 吊销许可证3. 刑事责任- 罚金- 拘留- 刑罚八、国际经济法1. 国际贸易法- 贸易条约-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2. 国际投资法- 投资保护- 投资争端解决3. 国际金融法- 外汇管理- 国际支付九、经济法的发展趋势1. 法律体系的完善2. 法律适用的现代化3. 国际合作与协调十、结语经济法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知识点广泛且不断更新。

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对于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合规至关重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经济法也在不断地与国际接轨,学习经济法不仅是理解国内市场的需要,也是适应国际市场的要求。

中级经济法重要必考点汇总

中级经济法重要必考点汇总
1.经济法基本概念和原则:包括经济法的定义、性质和功能,经济法
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以及经济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原则等。

2.经济法基本制度:包括市场经济体制、产权制度、价格机制、竞争
机制、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等基本制度。

3.市场经济体制:包括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体制的构
建和发展,以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失灵和政府作用等。

4.产权制度:包括产权基本概念和特征,产权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产
权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以及公有制和私有制的比较等。

5.价格机制:包括价格形成机制、价格歧视,价格监管和政府价格调
控等。

6.竞争机制:包括市场竞争和企业竞争,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政府对竞争的调控等。

7.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
工伤保险等。

8.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包括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和能源法等。

9.民商法基本知识: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民事主体的权利
和义务,以及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等。

10.金融法基本知识:包括金融市场的组织与管理,金融交易的法律
制度,以及金融监管等。

以上是中级经济法重要必考点的汇总,希望对你的学习有所帮助。

完成这些重要必考点的学习,可以为你顺利通过中级经济法考试打下坚实的基础。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知识点名词解释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保障国民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由国家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需要国家干预论”,也称“适当干预论”。

二、经济责任制的概念:经济责任制,是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营管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地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

它是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和保障。

三、企业的概念:企业是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某种主体;同时,它作为概括的资产或者资本和人员集合之经营体,也可以作为交易的客体。

四、市场准入的概念: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五、市场准入制度:指有关国家或政府准许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则的总称。

包括一般市场准入制度和特殊市场准入制度六、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者协同行动,来相互约束各自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七、消费者:是为了满足生产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由国家以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

八、产品的概念自然属性:“产品”是指经过人类劳动获得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劳动成果。

法律属性:“产品”是指经过某种程度或方式加工用于消费和使用的物品。

九、产品责任概念: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无过错责任原则。

)十、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

经济法基础关键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基础关键知识点总结一、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是国家通过立法、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对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规范的专门法律体系。

它是用于规范经济活动,保障经济运行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

二、经济法的特点1.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具有直接的经济意义。

2.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组织、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3.经济法是一种与特定的经济活动有关的具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的分类根据其性质和功能,一般可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

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

这些法律是通过国家对全体公民的行为活动进行规范。

私法:包括经济法、劳动法等。

私法是通过国家对有关经济组织和经济关系进行规范。

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地位高低,贫富贵贱,都应受到法律保护。

2.自由原则:经济自由是经济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包括市场自由、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等。

3.保护原则:经济法的宗旨是保护经济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等。

4.公平原则:经济法要求对各种市场主体实行公平对待,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经济法的主要内容1.市场经济体制及其相关法律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资源的配置由市场调节,同时加强国家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法律是为了保障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和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形成而制定的,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合同法》等。

2.金融法与证券法金融法主要包括了商业银行法、金融服务法等。

证券法主要是对证券市场进行规范,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3.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是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和管理的法律。

4.环保法律环保法是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规制环境污染问题,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5.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主要包括了电子数据交换法、电子合同法等,规范了电子商务领域的经济活动。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下为大家汇总一些经济法基础的重要知识点。

一、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

宏观调控法主要涵盖财政法、税法、金融法等;市场规制法包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二、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其中,国家机关在经济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调控和监管角色;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

三、公司法律制度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如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等。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其组织机构与有限责任公司类似,但在具体规定上有所不同。

四、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五、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3、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中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规则。

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著作权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2、专利权专利权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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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114个核心考点整理汇总
1、法的本质与特征:
1.本质:统治阶级+国家意志
2.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组织: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3.国家
3、法律关系内容:
1.权利
2.义务:积极、消极
4、法律关系客体:
1.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人身人格
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荣誉产品
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5、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
上的未成年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8)
6、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
4.智力成果
7、法律事实:
1.事件:A: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B: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2.行为:
(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8、法的形式:
宪法
法律
法规: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9、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
10、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法规:A: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B: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条例
4.规章:A: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无“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自身的权力或者减少自身的法定职责××办法××条例实施细则
B: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办法
11、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
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12、民事行为能力划分:
1.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8)
13、行政诉讼管辖一般由什么法院管辖:
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4、行政诉讼判决生效规定: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一
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15、民事诉讼实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注意1】超期丧失“胜诉权”(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注意2】当事人不能约定,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16、不能仲裁的有:
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17、仲裁裁决: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和解亦可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18、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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