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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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模板】

土地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模板】

附件2土地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国家统计局备案2019年7月—71 ——75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75 ——75 —目录一、总说明 (77)二、报表目录 (79)三、调查表式 (80)土地利用状况 (80)续表 (81)耕地面积变化情况 (83)耕地质量等别情况 (84)耕地占补平衡及国家统筹情况 (85)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86)土地征收情况 (87)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情况 (88)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执行情况 (89)用地预审批准情况 (90)农用地转用情况 (91)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 (92)批而未供土地及处置情况 (94)闲置土地及处置情况 (9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情况 (96)重点城市建设用地价格 (97)土地抵押登记情况 (98)政府储备土地情况 (99)土地综合整治情况 (100)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情况 (101)四、主要指标解释 (102)五、附录 (114)—75 ——75 —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全面了解全国土地资源状况,掌握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开发利用及其行政管理工作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土地统计调查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30•【文号】国办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6月30日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现就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国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国性、跨区域、海域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国家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国家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海洋科学调查和勘测等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国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海域海岛调查,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自然资源管理统计调查制度

自然资源管理统计调查制度

自然资源管理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国家统计局备案2019年7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361)二、报表目录 (365)三、调查表式 (367)(一)自然资源信访情况(GB10) (367)(二)用地用海审批收件情况(GB11) (369)(三)自然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情况(GF10) (369)(四)自然资源行政诉讼案件情况(GF11) (372)(五)自然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情况(GF12) (374)(六)不动产登记发证情况(GD10) (376)(七)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情况(GD11) (377)(八)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GQ10) (377)(九)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情况(GK10) (381)(十)城乡规划许可情况(GY10) (385)(十一)国土空间规划管理部门及人员基本情况(GK20) (385)(十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GY21) (387)(十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GZ10) (387)(十四)土地违法案件责任人处分及处罚情况(GZ11) (388)(十五)矿产违法案件查处(GZ20) (389)(十六)矿产违法案件责任人处分及处罚情况(GZ21) (392)(十七)测绘违法案件查处情况(GZ30) (393)(十八)测绘违法案件责任人处分及处罚情况(GZ31) (394)(十九)自然资源科技人才情况(GK10) (396)(二十)自然资源科技研发情况(GK11) (396)(二十一)自然资源科技成果情况(GK12) (397)(二十二)自然资源标准化和计量监督管理情况(GK13) (399)(二十三)信息化建设情况(GX10) (400)(二十四)涉外海洋科研项目情况(GG10) (402)(二十五)自然资源管理机构、人员情况(GR10) (402)(二十六)自然资源管理干部培训及学历教育情况(GR11) (403)(二十七)自然资源部直属机关党员和党组织情况(GJ10) (404)四、主要指标解释 (405)五、附录 (418)(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418)(二) 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418)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全面了解全国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工作情况,掌握自然资源行政管理工作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自然资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自然资源综合管理统计报表制度。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通知》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等9 则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通知》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等9 则

LAND&RESOURCES信息视点InformationNetwork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通知》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1月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充分认识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控制制度,促进无标准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开展节地评价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供地、用地等环节,进一步落实标准控制制度。

对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有法定审批权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中超标准的原因、申请用地的依据开展节地评价,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对于国家和地方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通知》提出,有法定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加强审核把关。

主要包括:规模、功能分区等是否体现了项目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特征;是否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或者科学、合理提高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是否采取了先进的项目工艺流程、施工工艺和技术;对存在远期预留用地的项目,是否可以分期报批,避免低效、闲置;是否采取措施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是否为降低建设成本而粗放用地;是否设置了不必要的功能分区;是否存在“搭车用地”、多报少用等。

依据申报材料以上内容无法作出判断的,有法定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节地评价,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通知》强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好建设用地审批与节地评价的工作衔接,不得新设审批事项。

要保障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经费,不得向市场主体转嫁费用。

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节地评价。

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20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

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20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

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20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5.18•【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20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请研究处理〈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和〈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审议意见的函》和国务院办公厅要求,自然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审计署、统计局、林草局等部门,认真研究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意见,提出了加强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现报告如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栗战书委员长、王沪宁、韩正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系统观念,全面加强自然资源管理,深化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改革,健全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持续提升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在保障国家安全、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

一、关于继续夯实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基础(一)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体系建设。

自然资源部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总体方案,加快推进业务体系建设,研究建立“天空地网”一体化调查监测技术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开展统计调查制度修订。

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研究制定自然资源分类标准。

水利部出台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办法和有关技术规范。

自然资源部完成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后的首次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10.24•【文号】自然资办函〔2018〕1458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8〕1458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2018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厅字〔2018〕77号)(以下简称《规定》)。

近日,部收到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执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18〕172号)和《关于贯彻执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的函》(国统办执法函〔2018〕261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及时传达学习、认真自查自纠、配合统计督察,推动《规定》贯彻落实。

9月10日,自然资源部党组召开第26次部党组会议,专题传达学习《规定》的通知精神,并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提出三调工作要按照《规定》精神,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把“真实、真实、再真实”作为调查工作的生命线,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为贯彻落实《规定》和部党组会议精神,根据部领导批示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学习传达《规定》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作出的具体规定,是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重要举措。

各司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结合《意见》和《办法》要求,把中央关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作用的要求贯彻到自然资源调查、开发、利用、保护、修复各环节和全过程,确保自然资源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坚决杜绝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8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8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单位:根据《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11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235号)相关规定,为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以年度为统计周期,统计范围包括勘查开采查明的、建设项目压覆的、关闭矿山残留的(含闭坑、政策性关闭和采矿权公示注销)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动情况。

二、矿业权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填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相关数据表,将电子文本报送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的,报送自然资源部;其他矿产的,报送矿业权许可证范围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单元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已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评审备案权限及时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更新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其中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经压覆审批的,由负责评审备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压覆审批情况及时将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更新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

自然资源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自然资源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附件1自然资源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国家统计局备案2019年7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一、总说明 (11)二、报表目录 (13)三、调查表式 (14)(一)自然资源概况(ZZ10) (14)(二)自然资源登记发证情况(ZZ11) (16)(三)不动产登记发证情况(ZZ12) (17)(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ZZ13) (18)(五)自然资源供应情况(ZZ14) (20)(六)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情况(ZZ15) (21)(七)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情况(ZZ16) (23)(八)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情况(ZZ17) (26)(九)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情况(ZZ18) (28)(十)自然保护地情况(ZZ19) (29)(十一)耕地保护情况(ZZ20) (30)(十二)地质勘查投入及成果情况(ZK10) (32)(十三)矿业权管理情况(ZK11) (33)(十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ZK12) (34)(十五)海洋经济情况(ZH10) (35)(十六)海域围填海情况(ZH11) (36)(十七)测绘资质单位和基础测绘及成果管理情况(ZQ10) (37)(十八)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ZQ11) (38)(十九)自然资源灾害灾情及防治情况(ZQ12) (39)四、主要指标解释 (40)五、附录 (55)(一)自然资源统计复合指标 (55)(二)自然资源统计定期报表 (56)(三)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69)(四)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69)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全面了解全国自然资源状况,掌握自然资源调查评价、开发利用、保护修复和其行政管理工作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建立自然资源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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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19.07.17
•【文号】自然资办函〔2019〕1235号
•【施行日期】2019.07.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统计
正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19〕12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适应自然资源部组建和新职能要求,建立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和指标体系,在系统梳理、整合原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有关统计调查制度基础上,部制定了“1+8”的“综合+专业”统计调查制度体系,即《自然资源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以及《土地统计调查制度》《矿产统计调查制度》《海洋统计调查制度》《海洋经济统计调查制度》《地质勘查及地质灾害统计调查制度》《测绘地理信息统计调查制度》《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统计调查制度》《自然资源管理统计调查制度》等8套专业统计调查制度。

经部同意并报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将其中8套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
《自然资源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包括自然资源重要统计指标和复合指标,数据主要从各专业统计调查制度中抽取。

由部综合司牵头组织实施,各司局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汇交数据。

部信息中心和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8套专业统计调查制度包括不同资源门类和管理的业务指标,由国家林草局、部相关司局和单位按照相应的专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全国统计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和报送。

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业务对口处室,承担相应专业统计调查任务,在统计数据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同时报送同级综合统计部门,各级综合统计部门负责本级统计数据的汇交、审核、管理和发布。

二、报送时间和方式
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包括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快速年报)。

各单位按照各统计调查制度的时间要求报送数据。

各单位按照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中规定的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分类标准等统计口径的要求,通过统计网络直报系统或自然资源业务管理系统上报数据。

部机关各司局通过自然资源综合统计业务信息系统向综合司汇交数据,部分业务系统尚未完成对接的暂时按照原渠道汇交。

部信息中心协助各司局尽快完成相关业务管理系统和综合统计业务信息系统对接。

2018年的年报数据按照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要求于2019年8月31日前报送。

三、有关要求
统计工作是自然资源系统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各地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统计职责,组织实施好各项统计调查任务,按时准确报送数据。

定期开展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能力。

根据实际情况对统计调查制度和指标进行调整完善。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9年7月17日附件:
1. 自然资源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2. 土地统计调查制度
3. 矿产统计调查制度
4. 海洋统计调查制度
5. 海洋经济统计调查制度(另行发布)
6. 地质勘查及地质灾害统计调查制度
7. 测绘地理信息统计调查制度
8.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统计调查制度
9. 自然资源管理统计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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