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工伤条例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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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8)-陕人社发[2018]25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8)-陕人社发[2018]25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8)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8]25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省级行业统筹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的有关规定,根据近三年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对象2017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17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一)伤残津贴: 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5元、175元、165元、155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121元的,增加到3121元。

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4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4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520元的,增加到2520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207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985元。

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引言陕西省于 2021 年 4 月 1 日正式实施了《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职业病、工伤等意外情况时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福利。

本文将主要介绍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细则及其具体内容。

一、基本原则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细则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2.坚持预防为主,加强职业病防治;3.实行统一制度,做到公正、公开、公平;4.实现多元化的保险保障方式。

二、工伤认定根据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场所同伴之间发生或受遭受的暴力伤害或突发公共事件伤害;2.在工作期间因公出差、睡宿期间、加班或者值班期间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3.在工作期间或者工作场所承担的职责范围内,或者与工作有关的其他活动中,因承担的任务所导致的自然灾害、事故及其他原因而受伤;4.在工作场所因睡眠、吃饭等日常生活,或者去上下班路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5.因职业病或者因工伤造成的的丧失劳动能力等。

三、救治和赔偿标准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符合工伤认定的职工,在救治和赔偿标准方面将实行以下原则:1.对确诊为工伤的职工,应当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治,其医疗费、住院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2.工伤职工发生义务救助的,由省、市、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3.工伤职工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月平均工资×赔偿比例×死亡年限。

在本省内就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工资平均数确定,在本省外就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就业单位的工资发放证明确定。

死亡赔偿金最高不超过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省在岗职工工资平均数的二十倍。

四、其他规定1.陕西省实行终身追偿,对欺骗、虚假报告事故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陕西省实行双重预防机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进行工作安全和卫生教育;3.陕西省实行社保用卡制度,公募职业福利机构向用人单位或其委托机构开设临时社保账户,为缴费用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5.24【实施日期】2004.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5月13日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04年5月24日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每年度审核一次。

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劳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必须落实工伤医疗抢救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设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人事、民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残联等组织,应当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社会统筹。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2019西安工伤保险实施办法doc

2019西安工伤保险实施办法doc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每年度审核一次。

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劳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后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职工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况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生产事故类的工伤,应提交向经办机构备案记录和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二)认定职业病时,应提交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或健康档案)以及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机构的病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其他有效证明;(四)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与相关证明;(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救治资料和死亡证明;(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八)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下文是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生活护理费;(五)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辅助器具配置费;(九)工伤康复费;(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陕西8级工伤赔偿多少

陕西8级工伤赔偿多少

陕西8级工伤赔偿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陕西省的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工伤医疗费用:a. 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受职工自付比例限制。

b. 职工治疗期满或达到治愈标准后,发生的继续治疗和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80%的比例支付,个人支付20%。

2. 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职工治疗期满或达到治愈标准后,在工伤保险范围内的,可获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具体标准为:a. 轻伤劳动者:根据伤残等级给予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b. 中度伤劳动者:根据伤残等级给予六个月至一年的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c. 重伤劳动者:根据伤残等级给予一年至二年的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d. 特重伤劳动者:根据伤残等级给予二年至三年的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

伤残等级经评定委员会认定。

3. 工伤护理费:职工在生活自理、生活护理、家庭护理、住宿护理等方面因工伤需要接受护理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80%支付,个人支付20%。

4. 工伤伤残津贴:对于经评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下降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按月支付,具体标准为:a. 一级伤残: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70%;b. 二级伤残: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60%;c. 三级伤残: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50%;d. 四级伤残: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40%;e. 五级伤残: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30%。

5.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

抚恤金按月支付给供养亲属,具体标准为:a. 供养一人的,支付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30%;b. 供养两人的,支付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40%;c. 供养三人及以上的,支付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50%。

根据以上规定,陕西省的工伤赔偿多少将根据伤残等级、工伤等级、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等因素进行计算。

陕西工伤赔偿

陕西工伤赔偿

陕西工伤赔偿陕西工伤赔偿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员工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受伤时需要支付的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员工发生工伤时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进行赔偿。

在陕西省,《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赔偿做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陕西省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企事业单位在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后,员工遭受工伤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提供的赔偿。

根据员工伤残程度和工资标准的不同,工伤赔偿金额也有所区别。

首先是医疗费用的赔偿。

根据条例规定,工伤发生后,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并按照规定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报销。

其次是误工费的赔偿。

在员工因工伤需要停工治疗期间,企事业单位应当给予其工伤期间工资的100%的待遇,也就是说,员工在休假期间可以获得正常工资,以弥补误工期间的经济损失。

还有伤残赔偿金的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和工资标准,支付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是根据工伤人员的工资和伤残等级来计算的,一般来说,伤残等级越高,赔偿金额也越高。

最后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

如果员工的工伤被认定为一次性事故,并已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金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总之,根据陕西省的相关法规和条例,陕西的工伤赔偿金额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及时为员工提供合理的赔偿,并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22年丨收藏版】全国各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

【2022年丨收藏版】全国各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

【2022年丨收藏版】全国各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依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本文耗时半个月整理了各地的相关政策及文件;希望本文能给你带来有意义的参考价值。

2022年现行全国各地工伤保险条例(点击蓝字链接查看详情)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至今)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四川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辽宁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黑龙江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2年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文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工伤认定办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22年工伤保险待遇相关内容工伤赔偿范围速查『工伤职工应享待遇』工伤保险赔偿速查『各个时效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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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发布时间:2011 -4-8 10:19:00 阅读次数:5030次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我要评论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生活护理费;(五)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辅助器具配置费;(九)工伤康复费;(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第十条统筹地区应当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10%建立风险储备金,用于本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风险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条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

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四)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职工旧伤复发的,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五)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书;(六)因工作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第十三条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四)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五)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决定、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

申请人认为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还应当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费用,鉴定结论未改变的由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改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价格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工伤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由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用人单位未提出确认申请的,视同同意延长。

第十九条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持因工死亡工伤认定决定并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二)被供养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三)民政部门出具的被供养人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四)工亡职工的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五)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安装、配置。

其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待遇。

第二十二条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第二十三条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

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并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和已经退休的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1年至3年调整一次,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年而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二十九条《条例》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其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不再变动,但参加当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尚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F 面是古文鉴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 !谢谢!! 九歌•湘君屈原朗诵:路英君不行兮夷犹,蹇谁留兮中洲。

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桂舟。

令沅湘兮无波,使江水兮安流。

望夫君兮未来,吹参差兮谁思。

驾飞龙兮北征,邅吾道兮洞庭。

薜荔柏兮蕙绸,荪桡兮兰旌。

望涔阳兮极浦,横大江兮扬灵。

扬灵兮未极,女婵媛兮为余太息。

横流涕兮潺湲,隐思君兮陫侧。

桂棹兮兰枻,斫冰兮积雪。

米薜荔兮水中,搴芙蓉兮木末。

心不同兮媒劳,恩不甚兮轻绝。

石濑兮浅浅,飞龙兮翩翩。

交不忠兮怨长,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闲 。

朝骋骛兮江皋,夕弭节兮北渚。

她含着笑,切着冰屑悉索的萝卜,她含着笑,用手掏着猪吃的麦糟, 她含着笑,扇着炖肉的炉子的火, 她含着笑,背了团箕到广场上去 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大堰河,为了生活, 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之后, 她就用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

大堰河,深爱着她的乳儿;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 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边的她的家里去,大堰河,深爱她的乳儿!大堰河,在她的梦没有做醒的时候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她死时,平时打骂她的丈夫也为她流泪,五个儿子,个个哭得很悲, 她死时,轻轻地呼着她的乳儿的名字, 大堰河,已死了,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大堰河,含泪的去了! 同着四十几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 同着数不尽的奴隶的凄苦, 同着四块钱的棺材和几束稻草,同着几尺长方的埋棺材的土地, 同着一手把的纸钱的灰, 大堰河,她含泪的去了。

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 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 大儿做了土匪, 第二个死在炮火的烟里, 第三,第四,第五 而我,我是在写着给予这不公道的世界的咒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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