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内蒙古包头出生证明遗失怎么补办所需材料
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

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篇一: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其实呢,出生证明只是在办理户口的时候需要,之后没有特殊情况的话,也就没用了,可是还是有人丢了或者还有特殊需要的地方,那么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呢1.首先,孩子的父母应该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报告,并要请其开具证明,说明某某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生了一个小孩(写明性别),还没有上户口,请协助补办出生证明。
2.然后,找到当天给孩子接生的医师,同样请其证明在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接生了一个什么性别的孩子,并签字。
3第三,父母双方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当地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证明小孩子并没有按时上户。
4最后,持以上证件,到接生所在医院找其领导,说明情况后,请其按规定流畅给予出生证明的相关补办手续。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二)当事人的出生证或户籍部门出具的当事人父母情况的证明文件;(三)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四)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周五全天。
二、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榷出生医学记录》;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榷出生医学证明》。
三、办理程序:1、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证-遗失补办手续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2.补办出生证应具备材料:1、父母户口所在村委会证明,例:我村村民某某某,其妻某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某地方生育一某孩,户口未报,请给予补办出生证。
以上所有证明中姓名必须与户口薄相同。
出生医学生证明补办流程

出生医学生证明补办流程要是你不小心把出生医学生证明弄丢了,可别慌,咱来唠唠补办的流程哈。
一、确认补办地点。
你得先搞清楚在哪能补办这玩意儿。
一般来说呢,是在你出生的医院。
不过有些情况可能有点复杂,要是医院有啥特殊规定,或者医院已经合并、搬迁之类的,那你可能就得打听打听了。
你可以给医院的总机打电话,或者在医院的官方网站上瞅瞅有没有相关的信息。
就像我之前有个同学,他出生的医院换了新地址,他打了好几个电话才弄明白该去哪补办呢。
二、准备相关材料。
这一步可重要啦。
你得准备好一些必要的材料哦。
首先呢,你自己得写一份补办出生医学生证明的申请书。
这个申请书啊,就把你为啥要补办,还有你的一些基本信息写清楚就行。
比如说你的名字、出生日期、爸妈的名字之类的。
写的时候不用太紧张,就像跟朋友聊天一样把事情说清楚就好啦。
然后呢,你还得带上你的身份证。
要是你还没成年呢,就带上你爸妈的身份证。
这身份证可不能忘呀,它就像是你补办证明的入场券一样。
我有个朋友去补办的时候,差点就忘带身份证了,还好他妈妈提醒了他,不然又得白跑一趟。
除了身份证,可能还需要你当时出生的一些相关资料。
比如说住院病历啥的。
不过这个呢,你不用太担心,一般医院都会有存档的。
你只要跟医院的工作人员好好说,他们会帮你找的。
三、前往补办。
材料都准备好了,就可以去医院啦。
到了医院之后呢,你就找专门负责办理这个出生医学生证明补办的部门。
一般医院都会有指示牌的,如果没有的话,你就逮着个护士小姐姐或者小哥哥问一下。
他们都很热心的。
找到部门之后呢,你就把你准备好的材料交给工作人员。
他们会仔细核对你的信息的。
这个时候你就耐心等着就好啦。
要是你的材料有啥问题,他们会告诉你的,你也别太沮丧,按照他们说的去补充或者修改就好啦。
四、等待领取。
交完材料之后呢,工作人员会告诉你啥时候能来领取补办的出生医学生证明。
这个时间可能不会太长,但也得看医院的具体情况啦。
你就把这个时间记好,到时候按时去拿就行啦。
申请补办出生证明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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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怎么办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怎么办出生医学证明俗称出生证,医生出生证明的作用是非常多的,所以新生儿的家长要注意及时办理。
如果医学出生证明不小心被家长遗失的,会造成很多的影响,那么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怎么办?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怎么办《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需要补发时,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向原助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
补发程序如下:1、申请人向原助产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表,并附父母双方的户籍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遗失证明。
如新生儿未入户则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公安机关的未入户证明。
2、原助产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并核对原分娩记录、出生医学记录及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无误后逐级报请妇产科主任、医务科(股)长、单位法人签字批准。
二、医生出生证明怎么签发1、各地各级助产机构(开展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孩子,由助产机构直接签发。
家长开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需提供的材料,由助产机构解释。
2、助产机构以外(家庭或路途)出生的孩子,由盟卫生局妇幼科直接签发。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交以下材料:(1)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盖章、盖章人签字)。
(2)当地卫生局出具的证明。
(3)公安机构户籍证明(说明孩子是否上户)。
(4)接生员出具的证明(接生员签字、按手印,加盖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公章、盖章人签字)。
(5)亲子关系申明(夫妻双方签字、按手印,加盖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公章、盖章人签字)。
(6)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出生医学证明样本中的填写内容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
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一般情况下医院多填写某某之子,之女字样)。
出生证明怎么补办,补办出生证明

出生证明怎么补办,补办出生证明下面是由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出生证明的相关内容,希望下文《出生证明怎么补办》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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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怎么补办出生证明怎么补办【1 ]婴儿出生证明主要是针对医院新生儿的详细情况进行记录,该证明遗失了是可以补办的。
家长们如果因为某些原因丢失了孩子的出生证明,是可以带着相关的资料到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去补办的。
出生证明全称《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下面是补办时的流程和所需材料。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1、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2、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出生证明怎么补办【2]补办出生证明一般只需要三步:第一,登报申明;第二,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第二步,带着补发申请表到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单位予以补发。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在主流媒体刊登报申明之前的出生证明已经作废。
2、带着有申明的那张报纸,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等到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就会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
3、带着补发申请表到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单位予以补发。
等到补发机构核实确认信息后,就会为其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2)签发机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3)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4)在主流媒体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5)如果是还没有未落户的新生儿,还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户籍机关出具的该新生儿未落户证明。
补办小孩出生证明理流程

补办小孩出生证明理流程补办小孩出生证明可真是个有点麻烦但又很重要的事儿呢。
一、了解为啥要补办。
有时候呀,可能是因为不小心把出生证明弄丢了,这可太粗心啦。
或者是之前的出生证明损坏得不成样子,没办法再用了。
不管是哪种情况,咱们都得赶紧补办,毕竟这个出生证明在孩子以后上学、出国或者办理一些重要事情的时候都很关键呢。
二、补办前的准备。
1. 爸爸妈妈得先把自己的身份证件准备好。
身份证可是很重要的,就像我们的通行证一样,没有它可不行。
爸爸妈妈的身份证都要带着哦,这是证明你们身份的重要东西。
2. 还要找到孩子出生的医院或者接生的医疗机构。
这个地方就像孩子来到这个世界的第一站,他们那里有孩子出生的各种记录。
如果医院换名字了或者合并了,也别慌,好好打听一下现在应该去哪里找相关的资料。
3. 有些地方可能会要求提供登报声明。
就是要在报纸上说明原来的出生证明丢失或者作废了。
这个报纸呢,一般要是当地比较正规的报纸。
你可别觉得这是多此一举,这是为了防止有人拿着丢失的出生证明做不好的事情呢。
三、去医院办理的过程。
到了医院以后,要找到专门负责办理出生证明补办的部门。
可能要填一些表格,这些表格上的内容一定要认真填写。
比如说孩子的姓名、性别、出生的日期、时间,还有爸爸妈妈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等。
这些信息可不能填错啦,要是填错了,后面可就麻烦大了。
工作人员可能还会问一些关于孩子出生时候的情况,像在哪个产房出生的呀,当时接生的医生是谁呀。
这时候爸爸妈妈就要好好回忆一下了。
如果记不太清楚,也别着急,可以大概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
四、等待和领取。
填好表格,回答完问题之后呢,就可以等着医院那边审核啦。
这个审核可能需要一点时间,咱们要有耐心。
就像等一份特别期待的礼物一样,虽然有点着急,但也要相信好事多磨嘛。
等到审核通过了,就可以领取新的出生证明啦。
拿到新的出生证明的时候,一定要好好保管起来哦。
可以找个专门的小盒子或者文件袋把它装起来,放在一个安全又好找的地方。
已上户补办出生证明流程

已上户补办出生证明流程补办出生证明对于已经上户的情况来说,可能有点复杂,但别担心,咱一步步来。
一、准备材料。
1. 父母的身份证。
这是最基本的啦,就像出门要带钥匙一样,爸妈的身份证必须得有。
而且一定要是原件哦,复印件可不行呢。
这身份证就像是你的身份小标签,证明你是爸爸妈妈的宝贝。
2. 户口本。
户口本也是很重要的一项。
它上面记录着家庭的各种信息,包括你的户口信息啥的。
它就像是家庭的一个小本子,里面写满了家里人的关系等重要的事儿。
二、去出生医院。
一般补办出生证明,要回到你出生的医院哦。
1. 查找病历档案。
医院会有你出生时候的病历档案。
医生或者工作人员会去查找这些资料,这就像是在翻找你出生时候的小秘密一样。
这个过程可能需要点时间,所以去的时候要有耐心。
2. 填写申请表。
医院会给一张申请表让填写。
这申请表就像是一份特殊的问卷,要把你的基本信息,比如姓名啦,出生日期啦,爸爸妈妈的名字等都写清楚。
写的时候要仔细哦,可别写错字啦,不然就像画画画错了一笔,会影响整个画面的。
三、登报声明。
如果出生证明丢失了,可能还需要登报声明原来的出生证明作废呢。
1. 选择合适的报纸。
要选择那种正规的报纸哦。
就像选衣服要选质量好的一样,报纸也要选靠谱的。
有些地方可能对报纸有要求,所以可以先打听清楚。
2. 按照要求登报。
登报的时候要按照报社的要求来写内容。
这内容一般就是声明你的出生证明丢失啦,编号是多少之类的。
登报虽然有点麻烦,但这就像是给你的出生证明丢失这件事做个公开的说明,让大家都知道这个情况。
四、等待审核和领取。
1. 医院审核。
医院会对我们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这个时候就像是等待老师批改作业一样,心里可能会有点小紧张。
不过只要我们材料准备齐全,一般都不会有问题的。
2. 领取新的出生证明。
如果审核通过了,就可以领取新的出生证明啦。
这新的出生证明就像一个新的小宝贝一样,要好好保管哦。
它可是很重要的东西,以后可能在很多地方都会用到呢。
出生医学证明补办

出生医学证明补办
首先,补办出生医学证明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原出生医学证明是否丢失或损坏,如果只是遗失了原证明,我们可
以直接申请补办;
2.手续的办理时间和地点,不同地区对于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有不同的
要求,所以我们需要确认清楚具体的流程和地点;
接下来就是具体的办理步骤了。
根据不同的地区和医疗机构的要求,
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是以下几个步骤:
3.填写申请表格:填写申请表格是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必要步骤之一,一般医疗机构会提供申请表格供我们填写并提交。
在填写过程中,我们需
要注意核对准确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等,以确保证明的准确性。
4.缴费并提交申请:在准备好相关材料后,我们需要根据医疗机构的
要求缴费,并将所有申请材料提交到指定的窗口。
在提交时,需要向窗口
工作人员确认是否还需要其他额外的手续。
5.等待办理结果: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会在接收到我们的申请材料
后进行审核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这个过程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我们需
要耐心等待医疗机构的通知。
最后,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是一项相对简单而重要的手续。
在办理过程中,我们要仔细阅读规定、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妥善保管好办理
好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免再次遗失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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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米文库汇编之2016 年内蒙古包头出生证明遗失怎么补办(所需材料)2016 年包头出生证明补办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我区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健康及自然状况、血缘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相关人员的培训。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书面委托形式委托相关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委托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为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保管、运输、发放、信息统计等具体事务。
第七条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发文予以公布,并报盟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备案。
盟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本地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名单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及其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免费发放,严禁私自收费和变相收费。
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九条各地应完善《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发放程序,实行逐级申领与发放制度。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年度需求,合理制定证件使用计划,逐级上报申领数量。
签发机构到所在地区的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旗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到盟市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盟市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到自治区妇幼保健院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信息统计上报制度。
盟市级管理机构每年按规定填写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报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自治区妇幼保健院统计汇总后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上报国家证件办。
第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要严格按照管理流程申领和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地区使用或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伪造、倒卖、转让、擅自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向未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家庭接生人员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发放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应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
接收或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验收或给付。
各地区使用自治区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簿》和《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登记簿》。
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实行作废和销毁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损毁、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当在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智坤教育上分别标识作废,登记编码、数量及作废原因,逐级报上级管理机构申请作废。
一次性作废5 张以上《出生医学证明》的应逐级上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
遗失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三日内在当地登报声明作废,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作废记录。
年废证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予以整改。
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在每年1 月底前,将本年度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逐级上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统一登记,集中销毁。
销毁时至少有2 名工作人员在现场,并在销毁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由申请鉴定的户口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旗(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统一受理和反馈。
户口登记机关在进行户口登记时,如发现可疑《出生医学证明》,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的旗(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
当地的旗(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证件载体进行真伪鉴定,并协调签发地旗(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证件记载信息进行核查。
在对证件载体和证件记载信息核查后,当地旗(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书面鉴定结果并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
如本级无法鉴定的应送至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鉴定。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发现伪假证件时应当将证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复印件逐级上报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首次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发放给辖区内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
第十七条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签发机构撤并或被取消助产技术资格的,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专用章、存根及其他相关材料收回并妥善处理。
签发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分别管理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格签发流程,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网络化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信息化平台设在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所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当统一使用此系统。
第十九条《出生医学证明》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签字。
对于外籍人士及其新生儿姓名可以使用英文或中文,其他信息填写中文。
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签发第二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是《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和换发机构,负责为本机构内出生新生儿签发或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原签发机构所在地的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管理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机构。
第二十二条各级签发机构是本机构内出生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机构。
接产的助产技术人员依据分娩记录,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核实《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后签字。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在接到首次签发登记表后,负责审核、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中,除新生儿母亲签章和接生人员签字外,新生儿姓名和其他项目必须用微机打印出规范的内容,不得空项。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人员负责在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各级签发机构应当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和签发流程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交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保存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存;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保存。
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之外出生的新生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作首次签发。
签发时应当审核以下材料:(一)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居(村)委会或个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二)在不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接诊人员出具接生证明。
(三)非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由现场处理当事人出具出生事实证明。
(四)非上述情况以外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
第二十五条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新生儿,其父亲信息不能完整填写,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对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第二十六条国内公民收养未知亲生父母的弃婴,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问题,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要求办理。
国外公民收养未知亲生父母的弃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新生儿父母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助产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申报出生登记,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户口申报地《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上记载的信息不作变更。
对申请人申报变更新生儿信息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信息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其中,《出生医学证明》姓名变更的,原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第二十九条《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后,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该《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首次签发机构应当换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一)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申领人向当地签发机构书面申请换发新证后,原证统一交签发机构收回,归档保存,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第三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存根联无签发人或领证人盖章、签字或签字时未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的;(二)未按规范填写的或填写字迹不清,被涂改或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不准确的;(三)未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的;(四)“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未在公安部门备案或涂改后盖章的;(五)申报出生登记前,《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已私自拆切的;(六)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七)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