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游同行供应商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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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旅游同行供应商合作合同

甲方: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

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号码:XXXXXXX

乙方:[单击此处输入公司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单击此处输入地址]

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号码:[单击此处输入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声明与保证

1.1 甲、乙双方均是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及经营旅游业务的独立法人单位,在签署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合同等文件之前已经得到一切必要的同意、批准和授权;双方均保证本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及根据本协议所计划之商业行为在任何方面均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1.2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旅游产品及服务均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其经营许可范围内所提供相关旅游产品及服务。

1.3 乙方保证所指派的服务人员均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职责。

第二条、合作模式

2.1 甲方代理销售乙方合法之旅游产品及服务,通过其掌握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途径)招徕旅游者,由甲乙双方与招徕出游的游客签署旅游合同,如未按此方式与游客签署游客合同的,乙方委托甲方以甲方名义与游客签署旅游合同,乙方同意承担因自身过错而履行旅游合同中产生的后果。

2.2 甲方根据自身经营需求及实际情况,选择乙方提供的旅游产品及服务,对外宣传、推广,组织、招徕旅游者由乙方负责接待。

2.3 甲方在对外宣传、推广乙方旅游产品及服务时,均使用其自身或关联机构名义,并依甲方实际经营需要自行设立对外统一的产品名称。

2.4 甲方将乙方提供之旅游产品及服务纳入其整体旅游出行规划之中,有权对产品及服务进行统筹及调整,乙方对此将积极配合。若此调整影响乙方产品内容及服务的,双方可就调整部分另行约定。

2.5 甲方利用其平台对乙方产品、服务进行宣传推广,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零元的营销服务费,且甲方有权自本合同生效后产生的第一笔结算款开始在结算款内扣除约定的营销服务费直至扣满约定的营销服务费金额为止。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3.1 甲方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乙方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对选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进行推广,并承担在其销售平台上销售旅游产品和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甲方即将上线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介绍、宣传等资料或信息(以下简称“产品介绍”),应当提前【】小时交乙方审核,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修改意见。甲方不得擅自使用未经乙方审核通过的产品介绍或在使用时对乙方审核通过的内容予以修改,否则造成游客投诉、索赔、起诉的,甲方应自行承担并赔偿,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也应当全额赔偿乙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罚款、赔偿金、补偿金、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3.2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确认出游旅游者(团)名单资料,如上述资料有变更,及时向乙方提供变更后的资料。

3.3 乙方提供的产品/服务价格或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在【】小时内整改,如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甲方可将乙方在其平台销售的产品自行做下线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乙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4.1 乙方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应符合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LB/T005-2002)的要求,符合已实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特别是要符合以下标准:《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且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因乙方提供的出境旅游产品和出境旅游服务不达标造成甲方损失的,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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