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坤律师事务所:2020年中国私募基金监管与实务蓝皮书
2024年私募基金市场发展现状

2024年私募基金市场发展现状1. 引言私募基金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几年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私募基金是专门为高净值和机构投资者提供的一种非公开募集的基金产品。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私募基金市场的发展现状,并探讨其未来的发展趋势。
2. 私募基金市场规模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私募基金市场规模持续扩大。
截至今年年底,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已经超过X万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X%。
这主要得益于金融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的资金投入到私募基金市场。
3. 私募基金市场的投资策略私募基金市场的投资策略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其他另类投资等。
其中,股权投资是目前私募基金市场的主要投资方式。
私募基金通过参与优质企业的股权投资,帮助企业发展壮大,并在企业成长后实现资本的回报。
4. 私募基金市场的风险管理随着私募基金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风险管理成为了市场的关键问题。
私募基金的回报与风险密切相关,投资者需谨慎选择私募基金产品,了解其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的能力。
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私募基金市场的监管,加强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
5. 私募基金市场的发展趋势未来,私募基金市场有望获得更广泛的市场认可和投资者的青睐。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和改革,私募基金市场将逐渐走向更加规范和透明,更多的投资者将进入市场。
同时,私募基金将瞄准更多的投资领域,包括科技创新、绿色经济和新兴产业等。
6. 结论私募基金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断发展壮大。
其市场规模持续扩大,投资策略多样化,风险管理越发重要。
未来,私募基金市场有望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回报。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7-03—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就其参与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投资顾问等业务的相关规定,由协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服务机构权利义务】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照服务协议、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约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保护私募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服务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第四条【财产独立】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应当独立于服务机构的自有财产.服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不属于其破产或清算财产。
第五条【管理人权利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业务委托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委托服务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前,应当对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其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等情况;并与服务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服务机构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进行持续关注和定期评估。
最新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2019年5月11日

(更新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1 Nhomakorabea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 6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4 3、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 56 4、 人行 银保会 证监会 外管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66 5、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77 6、 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 ......... 82 7、 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二) ......... 83 第二部分:管理人登记与产品备案 .............................................. 84 8、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84 9、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 88 10、 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 93 11、 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 95
标准-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评价指标体系(2018年10月)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评价指标体系
附录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
二级
三级
基 金 管 理 名称
名称
人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专业化运营 管理人类型与基金业务匹配
冲突业务
非私募基金业务
子公司、分支 子公司、分支机构与关联方
机构与关联
方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
团队配置
员工人数
2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评价指标体系
目次
1. 目的与用途.................................................................................................................................4 2. 全面性与必要性.........................................................................................................................4 3. 要点与依据.................................................................................................................................4 4. 主要风险类型.............................................................................................................................5 5. 定性与定量.................................................................................................................................5 6. 内部风险控制.............................................................................................................................5 7. 修订与完善.................................................................................................................................5 附录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评价指标体系.................................................................... 6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协会反馈问题及整改应对方案汇总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协会反馈问题及整改应对方案汇总————-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李超整理,李春谊指导感谢中咨私募基金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对本文的贡献:詹敏、彭亚峰、王伟、刘文娟、蔡静、陈新庚、李国宏、冯鹏飞、杜景良2016年可以说是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年。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自律规则,不断加强对私募机构的监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2016年2月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出台和实施,使得律师法律意见书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变更)的必要法律文件。
尽管该项法律业务开始时间不长,但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方面已经积累了相当的经验。
截止协会规定的8月1日期限内,中咨所已助力20多家私募机构成功实现了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和备案。
中咨所已形成了统一规范的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尽职调查方法、法律意见书范本、核查问题论述规范以及针对协会反馈问题的应对整改预案。
通过对本所经办案例以及公开资料的研究,本文汇总了协会针对法律意见书反馈的28项典型问题以及相应的律师整改方案,基本覆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法律问题的各个方面。
一、指引内容、协会反馈意见和法律意见书中的表述在本文援引的协会反馈意见、法律意见书的表述及整改应对方案来源于成功案例。
为便于在实际操作中检索,本文将协会的具体反馈意见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律师逐项发表意见的十四项内容进行分类。
二、法律意见书被反馈的原因分析对协会的上述反馈意见进行分析后,律师认为协会的反馈意见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法律意见书本身核查不全面、发表意见不规范的反馈意见,另一类是针对法律意见书内容与协会登记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不匹配的反馈意见。
1、针对法律意见书本身核查不全面、发表意见不规范的反馈意见此种反馈意见指的是法律意见书未完全按照《指引》或协会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或者虽然披露了但是在形式上不符合协会的要求或者在内容上不够深入和全面。
大资管时代私募基金设立与运营事务讲座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
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目的 系募集资金的渠道,虽然募集对象人数比公募少,但均为资金雄厚的个人/机构, 融资丰厚; 投资方式更加灵活,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有税收与补贴优惠、行业优惠、对于股权投资基金本身的优惠等;
2. 公司制基金 - 各股东按照公司法及章程的约定管理基金、分享收益;公司制基金也存 在特定的作用及优势。例如:公司制基金本身需要承担税收,构成地方的财政收入, 可以借此与当地政府部门形成长期良好的沟通和互动,从而在其他方面为基金提供相 关优惠与便利。此外,国有企业内部可能对加入合伙企业存在相关限制,因此,公司 制基金可能会吸引更多国有企业出资人。
东方广场 恒隆广场 卓越时代广场
办公室分布
北京 上海 深圳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
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又称PE基金),指主要对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或类股权投资、面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募集、由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管理、以为投资人实现投资回报为目 的的集合投资载体。
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 非公开发行,不得公开招徕投资者(公司制为200人以下,有限合伙制为50人以 下); 多为股权投资,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等形式; 退出渠道包括上市、兼并并购、管理层回购、破产清算等方式; 投资期限较长,对企业的投资通常持有期限为3 - 5年以上。
通过上市、回购等方式退出,回报丰厚。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
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现状
中国已成为亚洲最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之一,仅2012年的情况如下: 募集数量
募集369支(人民币基金354支,外币基金15支),披露金额的359支共计募集253.13亿美元 投资情况
2020年10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2020年10月)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总体情况(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月度登记情况2020年10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110家,办理通过的机构87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33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54家。
2020年10月,协会中止办理10家相关机构的登记申请,注销机构54家。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存续情况截至2020年10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4513家,较上月增加33家,环比增长0.13%;管理基金数量192955只,较上月增加1146只,环比增长1.25%;管理基金规模215.84万亿元,较上月增7201.57亿元,环比增长4.76%。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868家,较上月增加24家,环比增长0.27%;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4967家,较上月增加16家,环比增长0.11%;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管理人9家,较上月持平;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669家,较上月减少7家,环比下降1.04%。
1管理基金数量为正在运作的私募基金数量,包括自主发行类基金及顾问管理类基金。
2管理基金规模为正在运作的私募基金规模;基金规模以季度运行表中填报的期末净资产为准,如相关基金新设立,暂未更新运行表,则以募集规模为准。
10月份处于私募基金三季报填报期,因此10月月报存量私募基金规模以三季度运行表中填报的期末净资产为准,与上月相比,规模相差较大。
市4344家、浙江省(除宁波)2066家、广东省(除深圳)1733家,数量占比分别为18.93%、18.30%、17.72%、8.43%和7.07%。
从管理基金规模来看,前5大辖区分别为上海市、北京市、深圳市、浙江省(除宁波)和广东省(除深圳),总计占比达69.36%,略高于9月份的69.21%。
其中,上海市36427.47亿元、北京市35690.06亿元、深圳市19633.29亿元、浙江省(除宁波)9291.47亿元、广东省(除深圳)8801亿元,规模占比分别为23.00%、22.54%、12.40%、5.87%和5.56%。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实务
注册资本及 其缴纳
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 万元,或者首期实缴 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 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 不低于3000万元实收 资本
非法人制投资者认缴 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 1000万美元,公司制 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 的最低限额为500万 美元。出资期限依据 公司法执行,即首次 出资不得与20%,其 余部分在成立后2年 内缴足
认缴资本/Capital Commitment ,其中普通合伙人不低于1% 基本管理费/Management fee,认缴资本的1.5~2.5%/年 收益分成/Carried interest,投资总收益的20%左右 存续期:7-8年左右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构架(纯内资)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
私募股权投资:投资协议主要条款
兑现条款 对于早期公司,投资人通常是要求4年的兑现期,其中第1年为“阶梯”兑 现,其余3年每月兑现,到第4年末,全部兑现 1年之内离开公司,兑现不了任何股份 1年之后,可以兑现25%的股份,然后开始按月在剩余的年限里(3年) 兑现剩余股份。比如在投资交割1年半之后离开公司,可以兑现你所 有股份的37.5%(25%+75%*6/36) 股份持有人在离开公司后,他那些还没有兑现的股份通常由公司收回 注销,这些股份不会重新分配,所有其他留守的股东都被反向稀释而 增加股权比例,比如投资人、原始股东、期权持有人。对于没有兑现 的期权,公司收回至期权池,可以继续分配给后续员工 典型条款: 在投资之后授予公司员工、董事、顾问等的所有股份及股份等价物将 遵从以下兑现条款:发行后的第一年末兑现25%,剩余的75%在其后3 年按月等比例兑现。公司有权在股东离职(无论个人原因或公司原因) 时回购其尚未兑现的股份,回购价格是成本价和当前市价的低者
资管新规下私募基金实务问题浅析
资管新规下私募基金实务问题浅析原创:王骏股权实务自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正式发布后,近期各类资管产品加快了调整步伐。
短期银行理财、保本理财等银行产品陆续停售,“银信”、“证信”等信托通道产品规模快速缩减。
4月30日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紧接着大名鼎鼎的野村证券成为首家向中国监管部门申请成立控股券商的外资金融机构。
金融行业率先在上海实施多项对外开放新政。
资管行业的三大支柱银行、券商、信托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大挑战。
由于私募基金与各类金融机构及资管产品有着广泛的联系,私募基金的资金端将会大幅调整,原有的交易结构也会重新设计。
本文概述了资管新规中与私募基金关系密切的10个问题,并重点分析几种常见的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的变化。
第一部分资管新规对于私募基金的指导性要求一、关于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部门规章制度的效力问题资管新规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从效力层级上看,私募基金首先应适用《证券法》、《基金法》等法律;其次,是国务院尚未正式发布的属于行政法规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然后是本次资管新规;再然后是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最后才是中基协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等行业自律规则。
二、合规投资者认定与之前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比,资管新规提高了个人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同时细化了产品最低认购金额。
具体如下表所示:三、对于私募产品给出分类参考并给予投资范围一定的自由度资管新规对于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
资管新规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2016-2018钱伯斯榜单:中国15家一线律所实力变化及榜单全数据
2016-2018钱伯斯榜单:中国15家⼀线律所实⼒变化及榜单全数据2016-2018钱伯斯榜单:中国15家⼀线律所实⼒变化及榜单全数据⾃钱伯斯榜单进⼊中国以来,经过⼗年发展,已经备受中国律师⾏业的关注。
为了研究法律服务市场的变化,智合研究院对2016年到2018年三年时间的钱伯斯榜单的相关特征及头部律所的表现进⾏了梳理。
第⼀,“双城记”效应依然明显,但区域性⼤所、精专所在不断加⼊来⾃北京和上海的律所和律师依然称霸榜单,可以称为“双城记”效应。
根据钱伯斯亚太副主编李晨的统计,在2017年的榜单中,239名上榜律师⼯作地点在北京,115名上榜律师来⾃上海,这两者加起来占到了所有上榜律师的82.33%。
区域不平衡是当前市场的特征之⼀,法律服务业与区域开放性、资源集中度以及经济发展程度呈现正相关,京沪地区⼤所、强所扎堆是当前⼀个不争的事实。
但我们也看到,来⾃⼴州、深圳、杭州、天津、重庆、成都等地区的律所在增多。
在个别业务领域,精专所的优势往往不输“红圈”。
第⼆,中⽣代、新⽣代崛起,后起之秀和潜质律师增多法律服务市场⼀直处于动态的发展与平衡之中,中⽣代、新⽣代律所在不断涌现。
例如,在2018年的榜单中,“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领域就有⼀家成⽴于2016年的新⽣代律所世辉加⼊。
越是⾼速发展的业务领域,新增的后起之秀和潜质律师就越多,在钱伯斯榜单中,这些领域通常分布在“反垄断/竞争法、知识产权、通信媒体、资本市场:债务与股权、证券化与衍⽣品”等领域。
不仅如此,这些律师往往也与⼤所的平台互为⽀撑。
第三,⾏业分⼯愈发细化,三年来,钱伯斯榜单均有新增领域法律服务从来都是随着法律政策、市场环境和资本的流动⽽不断变化的。
2016年,钱伯斯榜单在“银⾏与⾦融”项下新增了“航空⾦融”领域的排名;2017年,随着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市场对于合规业务需求的增多,钱伯斯榜单中新增了“公司调查/反腐败”领域;2018年,“私⼈财富管理”领域⼜迎来了焦点排⾏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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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坤律师事务所:2020年中国私募基金监管与实务蓝皮书2020年中国私募基金监管与实务蓝皮书
中国的私募基金行业在过去近二十年获得了快速发展,监管部门和相关从业人员一起“摸着石头过河”,不断探索,时至今日,中国的私募基金市场已自成体系,具有一定规模.为适应行业发展需要,营造更加健康有序和规范的投资环境,近年来针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各项监管规定逐步出台,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的系统性监管体系发展日趋成熟。
汉坤从2016年起开始组织本所投资基金与资管组律师撰写《中国私募基金监管与实务热点评论》(“《热点评论》”),获得市场的广泛好评。
此后,我们陆续公开地推出了《热点评论》的升级版一《中国私募基金监管蓝皮书》(第二版)和《中国私募基金监管与实务蓝皮书》(第三版) (“《蓝皮书》”),结合私募基金与资管行业的最新监管动态,从中国私募基金的监管法律框架、募集设立、投资运作、税务筹划等方面出发,全景式勾了中国私募基金监管体系,在确保专业性的前提下力争提高可读性。
时隔近一年半,我们结合最新监管要求和市场动态,再次推出第四版《蓝皮书》,以酬业内读者厚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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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较之第三版《蓝皮书》,本第四版在图例、内容方面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更新,行文逻辑更顺畅,内容更丰富和完整。
第四版《蓝皮书》在第三版的基础之.上,对国内监管框架下的私募基金类型及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发展和差异化监管情况作了进一步整体性更新和梳理,包括增加了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等相关内容。
在具体展开私募基金监管法律问题时,融合了《私募条例》和《资管新规》及其相关配套规则的适用、私募基金的典型架构、外资参与境内私募基金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参与市场化子基金、境内基金境外投资、团队激励与跟投等众多市场热议问题,尤其针对当前市场上越来越多私募基金进入退出期或清算期,退出和清算相关的法律问题愈发被行业内关注的现状,本第四版中增加了私募基金的退出和清算的内容。
本第四版还对当前市场上–些特别类型的私募基金进行了介绍,包括母基金(FOF)、资产配置型基金、二级私募股权基金、纾困基金、常青基金和占股基金等。
此外,相比于第三版《蓝皮书》,第四版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增加了中国私募基金管理团队发起设立域外私募基金的内容,对其中的中国法律问题及常
见的域外私募基金设立地及监管实践进行了介绍,这一拓展也是迎合当前越来越多中国私募基金管理团队在域外募资及设立域外私募基金的趋势。
我们真诚地希望,本第四版《蓝皮书》能对中国私募基金业界人士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