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日修订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青岛市政府令[2018]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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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正文:----------------------------------------------------------------------------------------------------------------------------------------------------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8]256号《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8年1月15日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1年6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户外空间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牌匾、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6•【字号】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9月25日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建军2023年10月26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对《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户外广告展示区、控制区、禁设区;”二、删去第十三条。
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公开专项规划和其他依法确定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件,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建(构)筑物需要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具体位置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同步设计施工建设。
”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二)与城乡风貌、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三)不得破坏建(构)筑物结构安全和整体效果,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四)设计、施工、安装、维修、安全检测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五)技术、材料、工艺等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鼓励设置与城市景观相融合、与城市历史文化相承接、与市民接受方式和欣赏习惯相契合的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风尚。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8•【字号】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1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代)2017年12月8日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和实物模型等商业广告设施,以及绘制、张贴、悬挂户外商业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工商、公路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依法设置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技术规范第六条市、县级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组织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各自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划定严禁设置区、限制设置区、适宜设置区的范围;(二)户外广告布局、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三)户外广告的位置、形式、规格、材质、色彩、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八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凌云2019年12月31日关于修改《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现决定对《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对《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
“户外广告发布内容和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安装、悬挂、张贴、放送、投映等方式设置文字、图像、电子光影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道路、广场、公交站牌、候车亭等市政设施;“(三)绿地、水域等公共空间;“(四)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或者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五)其他载体形式。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标识、字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技术规范,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00号令修改)LT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批准。
对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违反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九条禁止在下列道路和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二)天安门广场地区及广场东侧、西侧各100米范围内;(三)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四)钓鱼台国宾馆北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南至钓鱼台国宾馆南侧院墙的沿街地区,东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西至阜成路南一街路段南侧的沿街地区;(五)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对其他不适合设置户外广告的道路和区域,由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长安街从王府井路口以西(不含王府井路口)至西单路口以东(不含西单路口)的路段和天安门广场地区禁止有车身广告的车辆通行。
但是,因举行大型活动临时调用的车辆除外。
第十一条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二)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三)设置在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梁上;(四)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在城市道路两侧以及三环路以内的其他地区,设置单柱式和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高度。
第十二条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二)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三)超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限制高度;(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年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年修订)正文:----------------------------------------------------------------------------------------------------------------------------------------------------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2.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1年9月13日市政府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23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改善城市景观风貌,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高新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政府确定的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自然资源、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晋城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2023.08.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1年12月8日晋城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10日晋城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建健康有序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范围图为准。
泽州县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由泽州县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牌、匾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并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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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市貌,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和装点、美化城市的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物、场地、空间、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设置、悬挂、绘制、张贴商业性和社会服务信息类广告,以及商铺设置的牌匾招牌。
第三条凡在本州城市规划区域内设计制作设置、绘制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不得影响公共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市民正常生活秩序。
第五条本州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组
织城市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制定。
在进行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和旧城改造,以及新建建筑时,应当将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列入规划方案。
第六条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设计制作设置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广告设计制作设置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各县市、园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计方案、安装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安全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城市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设置审批
第八条在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园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未经建设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经建设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置的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到期应及时自行拆除;如需延期设置的,应当在期满的一个月前按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户外广告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商铺经营者设置商铺牌匾招牌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广告经营权的单位进行设计、制作、设置。
第九条广告设计制作设置的地点、形式、规格,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第十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商铺牌匾招牌),应当由广告主(商铺经营者)或者广告经营者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签订的广告合同;
(三)标明规格尺寸、材质、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与其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户外广告设计图应当盖有设计单位的印章并有设计单位负责人、设计人员、审查人员的签名,其中20 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计图,应当附有设计单位对户外广告安全性能的说明文件;
(四)拟设置广告的地点、时间及其场地租用协议或自有场地的产权证明。
拟设置广告的地点属物业服务小区内的,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同意设置广告的证明;使用城市道路(桥)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设置户外广告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答复。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广告的发布登记管理和广告内容的审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各类印刷品广告,只能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公共场所、建筑物、城市绿化树木、电杆、灯杆等张贴印刷品广告。
公共广告栏场地的定点设置由当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和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及开业庆典等,如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必须报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期满后,应立即自行拆除、清理。
第三章城市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设置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文明、健康,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应当具有地方民族特色。
广告必须有傣文字。
广告横排的,傣文字在上,竖排的则傣文字在右。
所使用的各种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规范、准确、美观;
(三)不得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广告设计方案、设置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安全要求等内容。
更改经批准的广告设计方案,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的制作设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广告的制作设置单位对所制作设置的广告的牢固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十七条制作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设置在建筑物上的广告,应当成为建筑立面的有机组成,其风格造型、色调及体量应与建筑和周围环境协调,不得影响破坏建筑立面原有的造型、色彩等建筑元素的完整
性;
(二)经营商铺的牌匾招牌应当横置。
在同一建筑的各经营商铺牌匾招牌的尺寸宽度
(高)、牌匾招牌底边距离地面的高度必须统一;
(三)不得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材料制作广告;
(四)户外广告的所有者应当定期整修户外广告,做到安全、美观。
设置的户外广告若有破
损、陈旧、脱色等应及时翻新、更换、拆除;
(五)户外广告的制作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和质量标准,不得妨碍交通、通讯、电力、消防或破坏其他公共设施,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城市绿化和环境卫生,不得影响行人和住户安全或建筑室内通风采光,不得影响原有建筑物的安全使用,不得影响风景名胜和损坏文物古迹;
(六)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占用建筑物间的防火空间,并保证消防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 米的要求;
(七)在高压线、通讯线、电缆线、光纤电缆等周围设置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技术规范;
(八)霓虹灯、灯箱等广告,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及消防部门的有关规范标准;
(九)在立交桥、人行天桥上安装广告的,不得影响交通管理和行人安全。
人行天桥上不得设置高出护栏的封闭式广告。
第十八条不得在以下建筑物、设施和区域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
(二)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
(四)具有民族特色的建筑物的屋顶;
(五)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禁止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已设置的广告,可以并处3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安装户外广告,违反广告登记、城市规划、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损害市政公用设施,妨碍交通和行人安全的,分别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因户外广告倒塌、坠落、漏电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广告安装者和有关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三)利用职权索取钱物,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滥罚款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双版纳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