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图审查政策法规
[整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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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实施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包括城市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道路工程、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环境卫生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初审上报工作。
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设计审查办)受市建委委托对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和新洲区(以下简称远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各远城区建设局具体负责,并接受市建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内容和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完成、且办理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后,依据规定可以自主选择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咨询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解析

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并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报告; 2、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总平面图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勘察设计单位书面说明(内容包含:修改的依据、各专业修改的主要内容、部位和图号等); 4、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单); 5、修改图的目录; 6、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因某专业重大变更,使其他专业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同时修改到位,建设单位应一并报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0号)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六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 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闽建设[2004]51号)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 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水利工程知识点-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那些事施工图审查是开工前的重要环节之一,规范做好此项工作至关重要。
谁审?怎么审?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规定。
一、行政法规关于施工图审查的规定(一)各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阶段2000年1月3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颁布实施。
其中: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000年9月25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颁布实施。
其中: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以上两条是施工图审查在法律条款上的依据,此时的审查属于政府行政审查。
由此,施工图审查制度正式确立。
(二)建设部取消行政审批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其中,针对建设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施工图审查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改为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
至此,建设部取消了施工图行政审批。
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文件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
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至此,取消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号):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细则

【发布单位】82903【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0-06-01【生效日期】2000-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细则(2000年6月1日)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图设计文件审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适用《暂行办法》与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统称。
第三条第三条自治区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凡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分级标准》(以下简称“审查分级标准”)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列入强制审查的范围。
第四条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施工图审查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并依照《审查分级标准》对其管辖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实施委托审查与监督。
地、州(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查分级标准》对其管理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实施委托审查与监督。
第五条第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内容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查资料进行核对。
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政策规定的审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委托相应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第六条承担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必须依照《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批,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后,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审查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自治区级审查机构申请施工图审查一级资格,依照《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查人员应当具备《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条件。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冀建设[2001]457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冀建设[2001]4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6ad6a56e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ec.png)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冀建设[2001]457号)各市建委、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省已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并推行了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
根据前一阶段施工图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及国家和省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禁对施工图审查进行不正当干预。
施工图审查是一种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结构安全和执行强制性标准、规范等情况进行的独立审查,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施工图审查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行政干预,特别是不得要求审查机构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项目放行。
对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但迫于行政干预而审查通过的项目,一旦查出,省建设厅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二、确保基本建设程序的闭合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设各职能科、室及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站、办,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对应进行施工图审查而未进行审查的项目,各级工程质监和安监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质监和安监手续,各级建管部门也不得为其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审查。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2000]50号)的要求,建立起合同备案制度,有条件的市要配备专人负责勘察设计合同的备案工作。
施工图内审制度

施工图内审制度一、目的本制度规定了施工图内审的程序、质量标准、审查责任、审查周期和审查记录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施工图设计质量,提高工程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内审活动。
三、职责1、设计部门负责施工图的编制和提交,并对施工图的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2、审核部门负责施工图的审核,并对施工图的审核结果负责。
3、管理部门负责对审核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进行跟踪和督促整改。
4、质量部门负责对审核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监督和纠正。
5、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参与施工图内审的相关工作。
四、内审程序1、设计部门在施工图编制完成后,应向审核部门提交完整的施工图资料。
2、审核部门应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设计部门应根据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后的施工图资料。
4、审核部门应对整改后的施工图进行复查,并对复查结果负责。
5、管理部门应对审核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进行跟踪和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验证。
6、质量部门应对审核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监督和纠正,并对质量问题进行追溯和处理。
7、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参与施工图内审的相关工作。
五、质量标准1、施工图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2、施工图应满足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功能要求。
3、施工图应清晰明了,易于理解和操作。
4、施工图应完整无误,包括必要的图纸、说明、计算书等。
5、施工图应符合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六、审查责任1、设计部门应对施工图的编制质量和完整性负责。
2、审核部门应对施工图的审核结果负责,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管理部门应对审核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进行跟踪和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验证。
4、质量部门应对审核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监督和纠正,并对质量问题进行追溯和处理。
5、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参与施工图内审的相关工作,并对自己的工作负责。
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

Xx公司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图审核工作,依据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指南(试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核,是公司收到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后,交付施工单位前和施工中变更设计交付施工单位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进行检查核对及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施工图审核(包括施工图投资检算审查)工作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工程管理部(四电专业归口物资设备部)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工程投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图审核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施工图审核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提高设计文件质量,消灭差、错、碰、漏等质量问题,有效控制工程投资。
第二章施工图审核管理第五条施工图审核由公司组织,通过公开招标委托具有铁路设计甲级资质或铁路工程咨询(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实施,路局相关处室及设备管理使用单位参与。
第六条工作职责(一)公司:施工图审核由公司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核,公司各部门及其职责分工:(1)工管部(物设部):负责组织专家组或被委托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核(与航务、交通、防洪等有关的工程项目,必须根据行政批复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同时将施工图报地方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2)安全质量部门:参与施工图审核,审核与安全有关的措施。
(二)施工图审核单位:(1)及时组织成立审核机构,按规定和投标承诺配置审核人员,设置现场工作机构,具体实施现场核对工作。
(2)编制施工图审核大纲和管理办法,按批准的审核大纲、管理办法及合同约定开展施工图审核工作,对审核质量负责。
(3)协助公司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供图协议。
依据供图协议,分批次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分批次分阶段提交审核意见和审核报告。
(4)协助公司组织召开施工图审核报告审查会,形成审核报告。
(三)勘察设计单位:(1)编制施工图设计原则,按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设计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
渝建发〔2022〕158号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意见

渝建发〔2022〕158号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意见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有关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制度对保证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图审查的质量,切实发挥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对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作用,保证和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行为(一)审查机构应按《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查:在技术性审查前,审查机构应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业务范围、人员资格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图是否落实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意见,施工图是否满足设计深度规定进行核查。
凡未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或初步设计审批后有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在技术性审查中,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技术政策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在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是否违背公众利益以及结构安全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强设计合理性、经济性的审查,以提高工程投资效益,节约社会资源。
(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出具审查合格书(附件1),并在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硫酸纸图上签章。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三)审查机构应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工程技术人员的不良行为如实记录,并按勘察设计管理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完善质量保障体系,落实审查人员责任(一)审查机构应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建立、实行审查机构负责制度、项目负责人制度和复查审核制度。
审查机构负责制度。
审查机构对审查文件的审查质量负总责,审查合格书由审查机构技术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发。
项目负责人制度。
审查机构对每一个审查项目,应确定项目审查负责人,项目审查负责人对本项目审查工作质量负全责。
审查复核制度。
审查机构要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查人员负审查责任、复审人员负监督复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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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政策法规◆技术性审查树立法规意识认清指导方针明确工作职责熟悉标准掌握强条抓住要点政策法规一、法令法规体系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按其立法权限不同,可分为5个层次,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
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各项法律,它是工程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
目前已颁布实施的工程建设相关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部大法,以建筑市场管理为中心,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为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工程建设相关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以总理令的形式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各项法规。
已颁布实施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第一部与《建筑法》相配套、专门规范工程质量的行政法规。
另外,还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各项规章,或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规章。
主要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
工程建设相关地方性法规是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的工程建设方面的法规。
包括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报经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各种法规。
工程建设相关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的工程建设方面的规章。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法令法规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国务院于2000年1月颁布了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004年8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由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第四条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第七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自《标准化法》实施后,各级标准在批准时就明确了所制定标准的性质,即强制性或推荐性。
自《标准化法》实施后,各级标准在批准时就明确了所制定标准的性质,即强制性或推荐性。
现行强制性标准有2700余项,占整个标准数量的75%,建筑业相应标准中的规范条文就有十几万多条。
由于强制性标准数量众多,难以直接用来作为施行《条例》的技术依据和准则,使得《条例》中有关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
⏹1998年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强制性标准内容庞杂的状况,提出了条款强制的设想,即:对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作进一步分析,将必须执行的条款进行摘编,采取特殊标识,在实际工作中加大实施力度。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先后发布了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在内的共13个部分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涵盖了现行强制性标准中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的技术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为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2年,建设部组织对2000年版强条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2002年版(房屋建筑部分)强条共计涉及107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条文1444条,由九篇构成,即:建筑设计、建筑防火、建筑设备、勘察和地基基础、结构设计、房屋抗震设计、结构鉴定和加固、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36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二、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1、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2、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四、强制性标准的表述方式1、对于全文强制形式的标准在"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写明:"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2、对于条文强制形式的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标准“前言”的第一段以黑字体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写明:当标准强制性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多时,写明:“本标准的第X章、第X条、第X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当标准强制性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少时,写明:“本标准的第X章、第X条、第X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当标准强制性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在数量上大致相同时,写明:“本标准的第X章、第X条、第X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3、标准的表格中有部门强制性技术指标时,在"前言"中只说明"表X的部分指标强制",并在该表内采用黑体字,用"表注"的方式具体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Residential building codeGB 50368—200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8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全文强制形式例3GA30.1-2002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第1部分前言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A 30《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分为五个部分:——第1 部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第2 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第3 部分: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第4 部分:固定消防汞组给水设备;——第5 部分:气体顶压消防给水设备。
本部分为GA 30 的第1 部分。
本部分代替GA 30—1992《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部分与GA 30—1992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名称修改为《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第1 部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总体编排和结构按GB/T1.1—2000 进行修改;条文强制形式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buildingsGB 50034-200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47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34—2m4,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6.1.2、6.1.3、6.1.4、6.1.5、6.1.6、6.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92)和《民用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年6月18日条文强制形式例2强制性标准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motor-repair-shop and parking-areaGB 50067-9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998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7]28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