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查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估价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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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价格鉴定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价格鉴定

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价格鉴定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价格鉴定随着道路和交通事业的发展,机动车辆逐年增多,特别是私人用车、家庭用车数量的增多,加之每年有许多新手上路,从而带来交通事故案件量有增无减。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一般情况下,车主往往只求修复便算告结。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无责任的一方对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的索赔不仅限于车辆修复所需费用,同时还有可能通过诉讼途径要求负全责的一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但由于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对于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的贬值,怎么鉴定贬值损失等问题看法不尽相同。

本文就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价格鉴定的有关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期更多同行关注和研究。

一、关于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概念界定鉴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首先要搞清楚车辆贬值的种类。

车辆的贬值一般分为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实体性贬值也称有形损耗,是指机动车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物理和化学原因而导致的车辆实体发生的价值损耗,即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发生的损耗。

旧车一般都不是全新状态的,因而大都存在实体性贬值,确定实体性贬值,应依据新旧程度,包括车辆外观、内部构件或部件的损耗程度。

假如用损耗率来衡量,一辆全新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为百分之零,而一辆报废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为百分之百,处于其它状态下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则位于其间。

功能性贬值,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的车辆贬值,即无形损耗。

这类贬值又可细分为一次性功能贬值和营运性功能贬值。

一次性功能贬值是由于技术进步引起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现在再生产制造与原功能相同的车辆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少,成本降低而造成原车辆的价值贬值。

具体表现为原车辆价值中有一个超额投资成本将不被社会承认。

营运性功能贬值是由于技术进步,出现了新的、性能更优的车辆,致使原有车辆的功能相对新车型已经落后而引起其价值贬值。

三轮车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

三轮车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

三轮车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1. 事故基本信息•事故发生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事故发生地点:XXX市XXX区XXX路口•审查人员:XXX(鉴定人员)•被鉴定方:XXX(事故当事人)2. 事故经过描述根据事故现场勘察、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材料,事故经过如下:在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位于XXX市XXX区XXX路口,被鉴定方驾驶一辆三轮车沿XXX路行驶。

与此同时,另一辆小型轿车驶近并试图超越被鉴定方的三轮车。

在超车过程中,小型轿车与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并造成被鉴定方受伤。

3. 事故责任鉴定3.1 事故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对事故的责任进行如下鉴定:•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主要根据交通参与者的违法行为、过错程度、交通规则等因素综合判断。

•在本案中,我们将对被鉴定方和对方驾驶人的行为进行分析,并根据相关证据进行权衡,以确定事故责任。

3.2 被鉴定方行为分析根据事故现场勘察、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材料,我们对被鉴定方的行为进行分析如下:被鉴定方驾驶三轮车行驶时,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向前行驶。

根据事故现场勘察,被鉴定方的三轮车在事故发生时保持正常行驶状态,未发现异常的驾驶行为。

3.3 对方驾驶人行为分析根据事故现场勘察、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材料,我们对对方驾驶人的行为进行分析如下:对方驾驶人试图超越被鉴定方的三轮车时,未与被鉴定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未在超车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根据事故现场勘察,对方驾驶的小型轿车与被鉴定方的三轮车发生碰撞时,对方驾驶车辆的速度明显过快,并且未能及时刹车避让,导致事故的发生。

3.4 事故责任判断根据对被鉴定方和对方驾驶人行为的分析,我们认为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归咎于对方驾驶人。

对方驾驶人在试图超越被鉴定方的三轮车时,未保持安全距离,且超速驾驶,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交通事故评估意见书范文

交通事故评估意见书范文

交通事故评估意见书范文尊敬的法官: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经过认真调查和评估,我针对交通事故进行了评估,并就此向贵庭提出以下评估意见:一、事故经过2019年8月10日晚上9时许,本案事故发生在A市XX路与XX街交叉口,涉及A车牌号为XXXXX的轿车和B车牌号为XXXXX的货车。

事故发生时,A车正行驶在XX路上,B车从XX街左转驶入XX路与A车相撞。

经过现场勘查和询问当事人,确认事故是由B车违反交通规则,变更道路行驶方向而引发的。

二、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并在变更车道前确保安全。

根据调查结果,B车在变更道路行驶方向前未开启转向灯,并未确认安全,属于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而A车在事故发生时正常行驶在自己的车道上,并未造成事故发生的条件,因此没有违法交通规则。

综上,认定B车负全部事故责任。

三、损失评估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现场勘查结果,A车损坏严重,可能无法修复。

B车受损较轻,可以进行修复。

因此,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建议B车承担A车的修理费用,并承担由此引发的车辆停驶期间产生的经济损失。

四、人身伤害评估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医疗证明和调查结果,A车驾驶员在事故中受伤,经医生诊断为左手骨折、头部受伤等。

而B车驾驶员并未受伤。

根据法律规定,肇事方应承担对他人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因此,建议B车承担由此引发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五、赔偿意见根据以上事实和评估结果,本评估意见建议如下:1. B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负责修理A车的费用,包括零件更换费、人工费等,金额为XXXX元;2. B车承担A车停驶期间的经济损失,根据停驶期间的实际天数和A车的运营情况,经计算得出的金额为XXXX元;3. B车承担A车驾驶员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具体金额根据医疗证明和相关证据计算得出。

六、结论根据以上评估意见,建议贵庭判决B车承担A车修理费用、经济损失以及A车驾驶员的医疗费用等相关赔偿责任,并责令B车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案件评估意见书

交通事故案件评估意见书

交通事故案件评估意见书尊敬的贵公司:经过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评估,我谨根据现有的相关资料和调查结果,提出以下评估意见:1. 事故基本情况:根据事故报告和目击证人证言,事故发生在2021年X月X日,地点为X路段。

事故涉及两辆车辆,车辆A为贵公司所属车辆,车辆B为对方车辆。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车辆A正常行驶,车辆B突然切入A车道,导致车辆B与车辆A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车辆A的前部和后部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车辆B也有一定的损坏。

2. 人员伤亡情况:根据现场救护记录和医院诊断报告,事故导致车辆A驾驶员和车辆B乘客受伤。

车辆A驾驶员头部受伤,需要住院治疗一周,车辆B乘客左手腕骨折,需要佩戴石膏固定四周。

经医生评估,车辆A驾驶员的伤势较轻,预计无重大后遗症;车辆B乘客的骨折预计需要六周的治疗时间,并且可能会留下一定的功能障碍。

3. 责任认定:根据现场勘查和证人证言,事故责任主要在于车辆B的驾驶员。

事故发生时,车辆B没有经过合理的判断和预见,突然变道切入A车道,导致与车辆A发生碰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车过程中,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随意变更车道。

车辆B驾驶员违反了该规定,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4. 损失评估:根据现场勘查和维修报告,车辆A的维修费用预计为X元,车辆B的维修费用为X元。

另外,车辆A驾驶员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预计为X元,车辆B乘客的医疗费用预计为X元。

根据以上情况,我评估认为,对于车辆A的维修费用和驾驶员的医疗费用,应由对方车辆B的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相应的费用。

对于车辆B的维修费用和乘客的医疗费用,根据车辆B的责任比例,由贵公司承担一部分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5. 结论和建议:根据以上评估,建议贵公司与对方车辆B的车主进行协商,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此评估意见书仅供参考,具体的赔偿金额和责任比例还需贵公司进一步与对方进行协商。

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

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

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案号:2021-12345鉴定机构:XX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被鉴定车辆:车牌号为XX12345的小型轿车事故起因:根据各方当事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结果等相关证据,经我们鉴定机构认真研究分析,得出以下事故起因。

事故发生于2021年5月20日下午16:30左右,在XX市某路口交叉口发生。

当事人甲驾驶车牌号为XX12345的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时,与当事人乙驾驶车牌号为XX67890的中型货车发生碰撞。

鉴定结论: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我鉴定机构得出以下结论:1. 事故责任:根据现场勘查以及相关证据,事故责任主要归咎于当事人甲,因其未按规定让行,造成与当事人乙的车辆碰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道路交叉口非闯红灯的机动车凡有闪烁黄灯的,应当让行;有闪烁红灯的,不得通过”。

当事人甲未按规定让行,违反了交通规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 车辆损坏情况:经现场勘查,当事人甲的小型轿车车头、左侧车门、左后视镜等部位受到明显撞击,造成车身变形、玻璃破损、零部件损坏等。

当事人乙的中型货车车尾、右侧车门、右后视镜等部位同样受到明显撞击。

3. 人员受伤情况:事故中,当事人甲和当事人乙均未受伤。

4. 事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当事人甲未按规定让行,违反交通规则,因此需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甲应负责赔偿当事人乙的车辆损失,包括修复费用、车辆折旧费等。

鉴定意见:根据以上鉴定结论,我们认为以下事项需要特别注意:1. 当事人甲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应负责赔偿当事人乙的车辆损失。

双方可通过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赔偿事宜。

2. 受损车辆需尽快进行维修,以避免进一步损伤和安全隐患。

3. 驾驶人在日常行车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交通规则驾驶,加强对交通安全的重视,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此次事故鉴定意见书仅作为事故责任认定的参考,具体赔偿金额及处理细节建议通过双方协商或依法解决。

车辆损失物价鉴定方案

车辆损失物价鉴定方案

车辆损失物价鉴定方案车辆在发生事故或者遭受损坏的时候,除了车辆本身的修复外,还需要确定车辆上的损失物的价值。

而车辆损失物价值的鉴定,是车辆保险理赔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介绍车辆损失物价值的鉴定方案。

第一步:确定损失物在开始车辆损失物价值的鉴定前,首先需要确定车辆上的损失物。

这些损失物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车轮、轮胎、保险杠、车门、车窗、座椅、仪表盘等等。

在确定车辆上的损失物时,需要确保仔细检查每一个部位,并将所有损失物一一列举出来。

第二步:确定损失物的属性每一种损失物都存在不同的属性和规格。

例如,车轮的尺寸、型号、品牌等等。

在确定车辆上的损失物时,也需要确定这些损失物的属性和规格。

这些信息对于后续的鉴定非常重要,将直接影响到损失物的价值。

第三步:查询市场价值查询市场价值是车辆损失物鉴定过程中最核心的步骤。

只有准确的市场价值才能保证车主的权益不受损失。

市场价值的查询方法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在互联网上查询商品最近的销售价格;•在汽车市场中查询同款车的二手车价值;•通过询价,获取相关商品近期的市场价值。

第四步:进行比对分析通过查询市场价值后,我们需要将其与车辆上的损失物进行比对分析,以确定损失物的具体价值。

在进行比对分析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比对的市场价值必须是最近的还价;•对于特殊损失物需要找专业鉴定,需要考虑其专业知识和经验;•预计损失:损失物的价格可能随时间变化而发生变化;•鉴定标准:鉴定标准可以有多种,可以根据车主要求,选择不同的鉴定标准。

第五步:进行报告撰写在完成比对分析后,我们需要将分析结果通过报表的形式进行展示。

在报表中主要需要包含以下几点:•损失物名称及编号;•损失物属性;•比对分析结果;•损失物价值。

总结车辆损失物价值的鉴定是一个比较严谨的过程,需要注意的细节非常多。

在进行车辆保险理赔时,车主可以选择将鉴定的过程交由专业的车辆鉴定机构进行处理,以确保车主的权益不受损失。

车辆事故鉴定意见书模板

车辆事故鉴定意见书模板

车辆事故鉴定意见书模板车辆事故鉴定意见书鉴定编号:XXX鉴定请求人:XXX被鉴定方:XXX一、案情简介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以及后续的调查和现场勘查,我司对车辆事故进行了鉴定。

下面是本案的事实经过和鉴定意见:二、事发经过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和相关证据,事发当天,被鉴定方的车辆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的损坏。

三、现场勘查和调查结果1.现场勘查结果:经现场勘查,事发地点交叉路口标志完整,道路情况良好,并无影响行驶的自然条件。

现场有相关路口监控视频,事发过程清晰可见。

2.车辆状况:被鉴定方的车辆在事发时行驶正常,无明显故障迹象。

申请人的车辆亦在事发前和事发当时都没有故障。

3.证人证言:经询问证人,证人证实了双方车辆的碰撞事实,但对于具体过程和责任归属有不同的描述和意见。

四、鉴定意见1.事故责任:根据现场勘查和相关调查结果,以及申请人和被鉴定方的陈述和证言,我司认为该起车辆事故由被鉴定方的车辆引起。

具体事故责任如下:a) 被鉴定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因其在行驶过程中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导致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

b) 申请人应承担次要责任,因其在驾驶过程中未注意前方车辆的行驶情况,未及时采取防止碰撞的措施,对事故具有一定的过失。

2.损失评估:根据现场勘查和相关证据,我司认定双方车辆在事故中都受到了损坏,需要进行修理。

具体的修理费用需要由相关维修厂进行评估,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总结根据对该起车辆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根据证据和证人证言,我们作出了以上的鉴定意见。

同时,我司认为双方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通过协商解决相关问题,达成共识。

此意见为专业鉴定机构的意见,仅供参考。

申请人和被鉴定方可以根据我司的鉴定意见,协商解决负责及损失赔偿问题,如有其他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鉴定机构:XXX鉴定人: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引言本意见书是基于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鉴定,对相关事故的主要问题和争议进行分析和判断,旨在为法院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事故概况根据调查结果,事故发生在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为 {事故发生地点}。

参与交通事故的车辆为 {车辆1} 和 {车辆2}。

鉴定问题本次司法鉴定主要涉及以下问题:1. 对事故责任的判断;2. 对事故双方损伤的鉴定;3. 对事故和受伤相关性的评估;4. 其他与双方争议相关的问题。

事故责任判断通过对现场勘查、事故报告以及双方陈述的分析,我们认为事故责任主要由 {车辆1} 承担。

其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超速驾驶、违反交通规则等。

双方损伤鉴定根据相关医学检查和证据,我们确定 {车辆1} 和 {车辆2} 双方都在事故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伤。

具体损伤情况需要详细评估。

事故与受伤相关性评估通过对医学证据和事故现场的分析,我们认为受伤与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具体受伤程度需要进一步的医学评估和判断。

其他争议问题除上述问题外,还存在其他与双方争议相关的问题。

我们建议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进行综合判断和处理。

结论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对交通事故进行了司法鉴定,得出以下结论:1. {车辆1} 承担主要的事故责任;2. 双方都受到了事故引起的损伤;3. 受伤与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建议在处理该交通事故案件时,我们建议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书的结论,公正地判断事故责任,并根据双方损伤和受伤相关性评估进行合理的赔偿安排。

以上是我们对该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意见,希望能对法院的裁决提供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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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估价鉴定意见书
作者:杨仓仓发布时间:2013-08-14 10:19:47
在审理交通事故损赔案件时,原告一般会提供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估价鉴定意见书作为诉请损失的证据,该鉴定意见书是在诉讼前,价格认证中心根据交警部门的委托,对事故车辆进行受损零部件、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的评估。

而被告方如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则认为价格认证中心并非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的鉴定机构,价格认证中心无鉴定资质,且鉴定技术也不科学,通常会申请重新鉴定。

因此,审判人员必须对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以便决定是否准许重新鉴定。

一、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资质考究
价格认证中心的前身是价格事务所,自1990年起,为适应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需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相继成立了价格事务所,承担起为司法机关办理涉案物品价格的鉴证服务。

在国务院《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中,为明确价格鉴证机构的性质,将全国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价格认证中心”。

2003年施行的《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对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职责进行了明确,该《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可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

第七条规定价格认证中心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

第八条更明确了价
格认证中心可以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

因此,事故发生后,不仅交警部门可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事故车辆损失鉴定,而且当事人也可自行委托鉴定。

在确定损失后,双方当事人才有了在交警部门调解的基础。

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诉讼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很明显,价格认证中心尚不在登记管理范围内。

但是,不在登记管理范围内,不等于不是鉴定机构,不等于不能接受鉴定委托,只是现尚不需要对价格认证中心实行登记管理而已。

因价格认证中心并非社会中介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具有相应监管制度和主管部门,现未将价格认证中心列入登记管理范围是可以理解的。

200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出台了《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该《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因此,事故发生后在诉讼之前,交警部门或个人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中心是具有鉴定资质的。

价格评估人
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也即具有鉴定资格。

当然,如果鉴定发生在诉讼活动中,就应按《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

对未列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不得委托鉴定。

另外,根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登记、编制公告,其它部门不得未经授权编制名册,该原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如何处理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中得到重申。

二、审查车辆损失估价鉴定意见书是否具有形式缺陷
形式合法是鉴定意见书合法的最基本条件,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损失估价鉴定意见书有时具有较多的形式缺陷。

比如未附具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资质、鉴定人员的执业资格等材料,也没有附具被鉴定车辆的相关资料。

鉴定意见书在内容上也较为简单,一般没有说明鉴定程序及其过程、鉴定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因此,被告方一般认为价格认证中心不专业、没有鉴定资质、估价技术不科学、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含有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检验结果、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等。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也规定,价格认证书应当包括认证事项的范围和内容、认证依据、认证方法和过程要述、认证结论、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鉴证人签名、单位公章。

因此,若鉴定意见书不符合形式要求,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系正当合理的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特别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审查鉴定文书是否具有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结论、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形式正确,有利于审判人员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合法,如果意见书仅仅只是列明需要更换的物件、物件价值,只有结果,而没有反映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资格、鉴定依据、鉴定技术、鉴定过程的材料,该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书是不足以采信的。

三、审查价格鉴定技术是否具有科学性
目前,天津市、广东省、贵州省、河南省、湖北省、陕西省、辽宁省等省市均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对于统一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程序、方法和标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公正确定财物损失具有重要的指导性、可操作性。

参照前述规定,审判人员在审查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技术是否具有科学性时,主要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坚持修理为主、更换为辅原则
必须贯彻充分利用资源,减少浪费,合理定损的指导思想,在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和外观基本恢复的前提下,应以修理为首选方案,只有从技术角度无法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国家安全标准时,才可以选择更换物件的方案。

但是,若车辆损毁严重,导致修复费用高于车辆损毁前的自身现行价值的,价格认证中心只应评定损毁前的车辆现行价值,否则,将出现修复价值大于车辆自身现行价值的情形,不利于有效解决事故纠纷。

2、必须勘察现场,采集保存鉴定证据
鉴定人员必须到现场勘察车辆,不得仅凭照片进行鉴定。

对于需修复、更换的物件,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现场勘察笔录的形式予以固定证据,并相应附具在鉴定意见书中。

固定证据,有利于在重新鉴定时具有相应的证据。

3、确定车损的基本方法
确定车损主要有两种基本方法,即修复费用加和法、成本法。

修复费用加和法以恢复车辆原有功能和外观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为依据进
行的价格鉴定方法。

计算公式为:鉴定价格 = 材料费用+工时费用+其他费用。

成本法适用于事故车辆整体损毁或虽未整体损毁,但从技术角度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国家安全标准或者修复费用高于车辆损毁前自身的现行价值,从经济方面失去修复意义的价格鉴定方法。


算公式为:鉴定价格=重置成本×成新率-残值。

修复费用加和法较为复杂,需要确定物件是否可修复或者是否可更换,鉴定时应参照相应的操作规范。

四、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此,若无证据或证据不充分而申请重新鉴定的,则不应准许。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或受害方可以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估价鉴定,价格认证中心具有鉴定资质,若鉴定意见书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鉴定结果具有合理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则应不予准许重新鉴定。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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