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活动中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商铺拍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铺拍卖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交易方式,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商铺拍卖涉及的法律规定较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商铺拍卖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铺拍卖的基本概念1. 商铺:商铺是指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场所,包括门店、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等。
2. 拍卖: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3. 商铺拍卖:商铺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商铺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三、商铺拍卖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了拍卖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抵押、租赁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房地产的基本原则、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登记等内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内容。
四、商铺拍卖的程序1. 拍卖公告:拍卖人应当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拍卖标的、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方式等。
2. 竞买人报名:竞买人应当向拍卖人提交报名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资质证明等。
3. 拍卖标的展示:拍卖人应当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竞买人有权要求查看拍卖标的。
4. 拍卖:拍卖人应当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竞买人可以出价。
5. 成交确认: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与竞买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6. 物权转移:拍卖成交后,竞买人应当按照约定办理物权转移手续。
五、商铺拍卖的法律责任1. 拍卖人责任:拍卖人应当依法履行拍卖义务,不得有虚假宣传、隐瞒事实等行为。
2. 竞买人责任:竞买人应当遵守拍卖规则,不得有恶意串标、虚报价格等行为。
3. 拍卖标的瑕疵责任: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瑕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在委托评估拍卖中应注意的问题

浅析民事执行程序财产拍卖过程中《评估报告》过期对拍卖效力影响的法律分析在实施司法委托执行财产拍卖中,通常会遇到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难以实现拍卖成交的问题。
《评估报告》过期,能否继续实施拍卖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课题。
对此,笔者就除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之外的执行财产拍卖,略谈自己的看法。
一、资产评估行为与拍卖行为是两种不通的价格定价方式,各有不同的特点。
资产评估即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是指专门的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
资产评估后形成的书面材料即称为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行为具有现实性、市场性、预测性、公正性、咨询性的特点。
资产评估结论是为资产业务提供专业化估价意见,这个意见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效力,评估者只对结论本身合乎职业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资产业务定价决策负责。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辞海》中对拍卖的解释是:拍卖也称竞买,商业中的一种买卖方式,卖方把商品卖给出价最高的人。
拍卖行为必须遵守《拍卖法》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基本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法律约束性的特点。
拍卖结果是在拍卖信息公开、遵照法定程序、通过市场竞价而产生的特定时点的市场价值。
与评估结论的评估价格,有本质的区别。
二、资产评估报告中评估价仅是确定保留价的参考。
与执行财产拍卖需要评估的有关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规定中:《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第八条规定:“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做评估的,参照市场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意见”。
对采矿权拍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采矿权拍卖是指国家将某项矿产资源开采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具有开采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在我国,采矿权拍卖是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旨在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保护国家矿产资源,维护国家利益。
本文将对我国采矿权拍卖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采矿权拍卖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矿产资源开采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对拍卖活动的基本原则、程序、规则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作出了规定,适用于采矿权拍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作出了规定,适用于采矿权拍卖涉及的物权关系。
三、采矿权拍卖的主体1. 出让人:国家授权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如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厅等。
2. 拍卖机构:依法设立的具有拍卖资质的拍卖公司。
3. 拍卖人: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应拍人:符合采矿权拍卖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采矿权拍卖的范围1. 矿产资源开采权的出让。
2. 矿产资源开采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3. 矿产资源开采权的竞买、竞租、竞抵押。
五、采矿权拍卖的程序1. 拍卖公告: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拍卖标的、拍卖时间、地点、竞买资格、拍卖方式等。
2. 报名参加拍卖:应拍人按照公告要求,向拍卖机构提交相关材料,报名参加拍卖。
3. 竞拍:应拍人按照拍卖规则进行竞拍,拍卖机构负责组织、监督竞拍过程。
4. 确定竞得人:拍卖结束后,拍卖机构根据竞拍结果确定竞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拍卖活动,均须遵守《拍卖法》和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负责管理拍卖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拍卖标的的界定和管理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七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文物,在拍卖前,应报市文物管理部门鉴定、许可。
第八条公物拍卖的范围包括:(一)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权范围内需要拍卖的国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罚没的物品,充抵罚款的物品,以物抵税、以物抵债和无法返还的物品;(三)检察院、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追回的赃物、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四)铁路、民航、邮政、海关、交通及公安、财政等部门获得的无主物品;(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个人收受的需要拍卖的贵重礼品及内部查处的不够成刑事犯罪的贪污、受贿等无法返回的赃物;(六)各司法、执法部门需要处理的及需要变卖的物品。
第三章拍卖当事人第九条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设立拍卖企业由组办单位提交申请报告书,经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批准,到公安机关、工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关于拍卖房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房产拍卖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在房产拍卖过程中,由于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因此有必要对拍卖房产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总结。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拍卖房产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拍卖房产的定义拍卖房产,是指将房产作为拍卖标的,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由最高应价者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在我国,拍卖房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2. 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拍卖;3.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房产拍卖;4. 市场化房产拍卖。
三、拍卖房产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房产拍卖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拍卖房产,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拍卖房产,应当由具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或者拍卖人依法组织实施。
”(3)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拍卖房产,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有欺诈、隐瞒等不正当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法》是我国关于拍卖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拍卖房产的规定如下:(1)第二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行为。
”(2)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3)第十一条:“拍卖机构或者拍卖人应当依法取得拍卖资格,并在拍卖活动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合同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拍卖房产合同的规定如下:(1)第三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四、拍卖房产的程序1. 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机构或者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拍卖标的、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方式等。
债权拍卖中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债权拍卖中须注意的几个问题由于前些年的经济过热在我国金融机构中形成了大量不良债权,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培育,已经出现了对债权的潜在需求市场,这种供求关系的变化,构成了债权拍卖的基础。
通过拍卖实现债权的转移,不仅可以减少资产处置的中间环节,加快资产变现速度,而且还可以迅速解开债务链,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但是,债权的拍卖要远比物权转让复杂,稍有不慎就会引起法律纠纷。
笔者依据拍卖实践,提出在债权拍卖中须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以供参考。
一、什么样的债权适于拍卖严格地说,除了《合同法》明确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外,所有债权都可以通过拍卖转让。
但是,由于债权拍卖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在许多方面缺乏法律与政策依据。
为减少矛盾,在现实中这样几个方面的债权最好不要拍卖:一是已经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债权,特别是法院已经判决的债权,不要拍卖。
目前,对这类债权的拍卖,在我国存有争议。
反对的一派认为,进入法律诉讼就等于债权人已经借助公力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已的权益了,这时任何私力救济手段就应受到限制,不能再任意转让自己的债权。
同时,判决书是国家审判权的最终体现,代表着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
将判决书拍卖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助长债务人的抗法行为和侥幸心理,增加执行难度。
在对这类债权拍卖还没有一个权威的结论的时候,建议不要去碰。
二是诉讼时效已经过期的债权。
超过诉讼时效期就意味着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了,但是这时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
只要债务人愿意偿还,债权仍可得以兑现。
但是若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转给第三方,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将不复存在,而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很难得到债务人的认可,从而成为无效债权。
三是债务人已经灭失的债权。
这是指债务人企业已经破产、倒闭,而且资产已经清偿完毕。
这种债权可以说,已经没有任何价值了,拍卖也完全失去意义了。
四是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
199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拍卖法律知识点

拍卖法律知识点拍卖作为一种交易方式,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拍卖交易的公平和合法,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拍卖法律法规。
在本文中,将为大家介绍一些关于拍卖法律知识的重要要点。
一、竞价方式在拍卖中,竞价方式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根据不同的拍卖形式,竞价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竞价方式主要分为英式拍卖和荷兰式拍卖两种。
英式拍卖是指拍卖人将起始价公布出来,然后买家依次进行出价,出价最高的买家即成交。
而荷兰式拍卖则是拍卖人先公布一个较高的价格,然后不断降价直到有人出价并成交。
对于竞价方式的选择,拍卖人需要根据市场情况以及拍卖物品的性质来决定。
二、竞标保证金在拍卖过程中,竞标保证金是常见的要求。
竞标保证金是指买家在参加拍卖时需要提供一部分金额作为保证,以确保其对拍卖物品的竞买行为的真实性和诚信。
如果买家未能竞得物品或违反拍卖规则,竞标保证金将被拍卖人没收。
竞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由拍卖人根据拍卖物品的估价和市场情况来决定。
它不仅可以保障拍卖的公平性,也对买家进行了一定的约束,避免了恶意投标的情况出现。
三、竞买规则拍卖过程中,竞买规则是保障交易公正的重要一环。
根据不同的拍卖形式和地区,竞买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
但是一般来说,以下几个原则是较为普遍的:1. 每一次出价都是有约束力的,一旦出价成为最高出价,买家就有义务以该价格竞得拍卖物品。
2. 拍卖物品的所有权转移是以最高出价的买家为准,其他买家没有任何权力主张。
3. 拍卖人有权拒绝任何不符合拍卖规则的出价,包括无效或恶意出价。
4. 拍卖过程中一旦敲下槌,交易即为正式生效,买家需要履行约定的支付义务。
四、虚拟拍卖虚拟拍卖是指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拍卖活动。
虚拟拍卖具有不受地域限制、参与者多样化以及方便快捷等特点。
然而,虚拟拍卖的法律问题也是需要重视的。
在虚拟拍卖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重中之重。
拍卖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防止不实信息或虚假物品的存在。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拍卖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拍卖活动行为,保护拍卖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拍卖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拍卖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信用原则,维护拍卖市场的秩序和良好运行。
第四条拍卖监管机构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拍卖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处理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拍卖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拍卖市场信息共享机制,提供及时、准确的拍卖信息,加强对拍卖主体信息的登记和统计分析。
第二章拍卖活动监督管理第六条拍卖活动监督管理应加强对拍卖机构的监督,包括对其资质条件、经营行为和信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拍卖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在拍卖活动开展前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拍卖监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拍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加强员工的业务培训和素质提升。
第九条拍卖机构应当及时公布拍卖信息,包括拍卖场次、货物或者标的物的信息、起拍价、竞价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拍卖机构应当建立拍卖成交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拍卖成交信息,包括成交价、成交方式和成交时间等。
第十一条拍卖机构应当定期向拍卖监管机构报送拍卖活动情况,包括拍卖场次、拍卖成交情况和相关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拍卖机构应当对拍卖活动中有关交易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交易主体具备合法的交易资格和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拍卖机构应当对拍卖活动中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第十四条拍卖机构在拍卖活动中违反拍卖法规定的,将受到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十五条拍卖机构在拍卖活动中有欺诈、虚假宣传行为的,将受到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十六条拍卖机构在拍卖活动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拍卖机构在拍卖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吊销其拍卖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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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活动中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尹志军马慧琴
一件被称为是清代的珐琅器,后被证明是现代仿品;一幅所谓的乾隆真迹的字画后被鉴定为伪作。
从拍卖槌落下到被专家最终鉴定为赝品,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是几千万元的投入化为泡影,已成了文物拍卖业司空见惯的事情。
俗语云,盛世收藏。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物质财富的不断积累,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文物收藏行列,同时文物巨大的升值空间也吸引了许多投资客的目光,这更推动了国内外中国文物交易市场的不断升温。
但文物市场的繁荣也刺激了制假、售假行为,造假者利用现代高科技的水平,可谓登峰造极,有些仿品甚至达到真假难辨的地步,文物鉴定专家乃至作者本人都不能判定真伪。
于是,在暴利的驱使下,文物赝品大量出现于文物拍卖市场,造假者与拍卖公司相互勾结,制假、知假、拍假,严重损害了诸多收藏者的权益,也扰乱了文物拍卖市场。
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文物拍卖业不时出现因标的物为赝品所导致的民事纠纷案件。
但当买家向拍卖公司、卖家通过法律手段主张权利时,却往往陷入维权困境。
而导致买家维权困难,甚至无法维权的,既有法律本身的不足,也有实际操作上的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
一、《拍卖法》瑕疵担保条款的滥用,这是最主要的原因。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此拍卖公司一般都会在拍卖举行前或在拍卖品宣传品中作出声明,表示其对所拍文物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避免民事责任。
更有甚者,拍卖公司已明知拍品为赝品,仍将其置于拍品目录中,以牟取暴利,而事后便祭出免责声明为法宝逃脱责任。
但是,法律本身的精神并不在于鼓励明知卖假而不必承担责任。
其精神在于如果拍卖公司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拍品为假的情况下,拍卖公司对于所拍赝品不承担责任。
可是现在,拍卖公司明知拍品为假,故作不知,诱买家入瓮。
这种行为显然不是法律精神所保护的。
因此,为打击这种现象,商务部制定了《拍卖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企业、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下简称免责声明)。
但是拍卖企业、委托人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有瑕疵时,免责声明无效。
”此条是对拍卖公司滥用《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限制,有利于买家利益的保护。
但实践操作存在难度。
首先,这只是商务部的部门规章,不是法律。
法院可不以此作为法律依据,不依此作出裁决。
其次,买家举证困难。
由于买家依法应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买家必须证明拍卖公司拍卖前已明知或应知拍品瑕疵。
而这对于买家,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二、权威鉴定结论取得难,即使作者指认也不一定得到法院支持。
买家拍得赝品之所以提起诉讼,大都是因为听取了文博专家将其认定为赝品的鉴定意见。
但我国文物鉴定行业尚不完善,关于文物鉴定资质,国家尚无准入标准。
在我国,最权威的鉴定部门是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但该委员会不接受民间委托,只受国家文物局委托,对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文物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复核。
同时,各级文化行政单位下属的鉴定机构也只接受对公鉴定业务。
在这样的情况下,买家往往无法取得权威、有说服力的鉴定结论。
为解决这个问题,目前,法院也在与文物部门沟通,希望可以有专门的文博专家对涉案拍品作出鉴定。
但是,由于文博专业与拍卖公司同属一个行业,作为一个专家,多不愿意得罪有钱有势的拍卖公司,鉴定专家的指定何其难!
鉴定专家难于指定,那作者出面指认是否可行呢?对于竞拍人和买家来说,这是一个最好的办法。
但是,这个普通人认为的好办法,却不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目前出现的作者指认拍品为假,法院却不予认定的情况,我们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如果作者不能认定作品真假,还有谁能认定呢?所以,我们认为,无论作者指认作品真假出于什么目的,但是只要没有相反证据,就应当认可作者的指认,并据此认定作品的真伪,依法作出裁决。
三、鉴定结论采信难。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买家对文物真伪负有证明责任。
但我国文物鉴定行业对鉴定方法、鉴定程序、鉴定资质等并无统一规范,专
家只能以个人文博知识和鉴赏能力为基础作出判断,因此,鉴定意见是见仁见智,甚至出现两个著名专家得出相反结论的情形。
更何况,就是最权威的文博专家也有走眼的时候。
但是,法院裁决案件必须以确定的事实为依据,不能以存疑的事实为依据。
鉴定结论的不确定性,是给法院出了一个难题。
因此,如果在以文物真伪为关键证据的案件中,法院不能采信鉴定结论,则买家败诉在所难免。
实际上,买家因拍得赝品而向拍卖公司索赔的案例近年来出现不少,买家胜诉、败诉皆有。
结果不同固然与前述原因有关,但也有些是买家自身原因造成的维权困难。
那么,买家应从哪些方面入手维护自身权益呢?我们结合相关案例,以及我们的经验,总结了以下几点供买家参考:
一、排前详细审查文物部门审批文件。
买家应在参加拍卖会了解主办者及所拍文物的合法性。
根据我国文物拍卖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设立文物拍卖企业,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文物局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
另,文物拍卖企业举办拍卖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都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事先了解这些信息,有助于买家了解拍品,评估竞买风险。
二、注意保存图文及与所参与拍卖有关的资料。
买家应注意妥善保存拍卖公司提供的宣传品、拍品图录、证书等有关拍品的图文资料。
某些拍卖公司为追求利润,促成拍品交易,在图录中不对拍品瑕疵进行提示,使用误导性介绍或对图片进行不实处理,夸大拍品的收藏价值,诱使竞拍人竞价。
在诉讼中,法院会根据这些资料认定拍卖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未尽瑕疵提示责任、违法等行为,最终作出是否对买家有利的判决。
而保存拍卖过程中全部资料会可能帮助我们从中寻到拍卖公司违规的证据,进而获得更大的胜诉机会。
三、选择权威鉴定机构。
尽管在诉讼过程中很难指定鉴定机构,但买家为了证明拍品真伪,也需要在
诉前对拍品作出鉴定,据此决定诉讼与否,并作为单方证据提交法庭。
因此,若买家怀疑拍品为赝品,应当尽量选择文物鉴定行业较为权威、公认的鉴定机构、专家。
因为在案件审理中,其他专家、部门很难推翻这些权威部门、专家鉴定意见,这很可能成为案件胜诉与否的关键。
四、详细记录拍卖程序及细节。
买家在参与拍卖时,一定要注意拍卖程序完整过程及各项细节,并注意保存与拍卖公司的往来文件、票据等,甚至是拍卖公司工作人员的名片。
拍卖作为特殊的买卖方式,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若拍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拍卖无效。
无效的拍卖自然就应当退货还钱。
买家应当认真、详细地记录完整过程及细节,这可能成为胜诉的关键。
五、妥善保存拍品。
买家拍得的即使是赝品,也应注意妥善、谨慎地保存拍品。
拍卖公司退款前提是退还原物。
若买家不慎导致拍品损毁,即使胜诉,也无法退货。
六、拍卖公司的任何承诺都必须形成书面文件。
拍卖公司在拍卖会前为拉拢客户往往不遗余力,会承诺许多“动人”的条件。
这时,买家应理智应对,决不能轻信口头许诺,应要求其形成书面文件。
我们曾处理过这样的案件,买家要求拍卖公司将承诺写下来并盖章确认,事实证明,这一文件成为买家维权成功最有力的证据。
七、正视瑕疵担保的法律规定。
文物拍卖行业因其行业惯例及拍品的特殊性,不保证文物真伪的原则在维持交易稳定性、行业特性方面具有积极意义,这一原则也必将长期存在。
因此,对于买家来说,正视该行业的高风险,谨慎出手才是硬道理。
否则,如果一味地以不知道瑕疵担保存在为由要求退货,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八、详细、认真了解拍卖公司的退货程序。
赝品退还程序虽在我国成文法律中没有规定,但在该行业却有惯例存在。
如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官方颁布的《中国拍卖行业拍卖通则[文化艺术品类]》第二十六条就规定,自拍卖日起三十日内,拍卖标的真实性出现争议,在满足一定条件
下,拍卖人可取消交易并向买受人退款。
但是,这只是行业规范,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维权依据,买家一定要认真、详细了解拍卖公司的退货规则,并与其建立合同关系。
只有这样才能主张退货权利,因为并不是所有拍卖公司都有赝品退还规定的。
但应提醒买家注意的是,即使注意了上述全部事项,拍得赝品也未必都能维权成功。
纵观过去案例,尤其是在1997年《拍卖法》出台后,以拍品为赝品为由主张退货的买家很少能获得法院支持。
买家胜诉的原因主要有虚假宣传、未履行瑕疵告知义务、程序违法等拍卖公司自身过错。
近日,商务部作为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了《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SB/T 10538-2009)行业标准,已于2010年7 月1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对文物拍卖行业具有指导意义,对拍卖程序主要环节做出详细规定。
这一标准的出台将可能促使文物拍卖行业走向规范化。
但无论怎样,也不能把希望全部寄托于纠纷发生后的法院审理,买家的自身维权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