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女职工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提高女职工的工作条件和待遇而制定的。
第二章女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权利女职工在就业、升职、加薪等方面应当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权利。
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女职工的职业发展。
第二节义务女职工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妊娠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第一节保障措施1.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保障设施,为妊娠期女职工提供舒适和安全的工作环境。
2.妊娠期女职工有权休假,并享受与工资待遇无关的妊娠期保障费。
第二节禁止性别歧视1.企业不得以妊娠期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2.企业不得以妊娠期为由削减女职工的薪资待遇。
3.企业不得以妊娠期为由限制女职工的职业发展。
第四章产假和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第一节产假1.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有产假,并享受与工资待遇无关的产假津贴。
2.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产假设施,为女职工提供安全和卫生的哺乳室。
第二节哺乳期1.哺乳期女职工有权在工作时间内合理安排哺乳。
2.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哺乳休息室,并保障其休息时间。
第五章年轻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第一节就业保障1.企业应当为年轻女职工提供岗位安全、职业培训等保障措施。
2.企业不得以婚姻、怀孕等理由辞退或降低年轻女职工的待遇。
第二节生育支持1.企业应当为年轻夫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支持,包括婚假、产假等。
第六章退休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第一节劳动保障退休女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享受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节职业发展退休女职工有权获得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机会,促进其继续参与社会生活。
第七章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等。
第八章附则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以上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的内容,为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各个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执行。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职⼯的特殊保护有哪些⼯作实践中,因为⼥职⼯⾝体的特殊性,⽽且承担着⽣育和抚育婴⼉的天职,所以对⼥职⼯实⾏特殊保护,是世界各国⽴法的普遍取向。
那么⼥职⼯有哪些特殊保护呢?可能很多⼈都不太清。
接下来,店铺⼩编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在实际⽣活中对⼤家有所帮助。
⼀、⼥职⼯有哪些特殊保护1、企业要注意⼥职⼯禁忌从事的劳动,合理安排⼥职⼯的岗位。
《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职⼯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
按照1990年1⽉劳动部发布的《⼥职⼯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这些禁忌从事的劳动除矿⼭井下作⽤和《体⼒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劳动强度的作业外,主要有:森林采伐作业、规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电⼒、电信⾏业的⾼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间断负重超过25公⽄的作业。
2、企业要注意⼥职⼯“四期”特殊劳动保护,妥善安排“四期”劳动。
⼥职⼯的四期是指: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企业需要特殊的保护。
(1)经期保护。
企业不得安排⼥职⼯在经期从事⾼处、低温、冷⽔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
(2)孕期保护。
企业不得安排⼥职⼯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以上的⼥职⼯,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产期保护。
⼥职⼯⽣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4)哺乳期保护。
企业得安排⼥职⼯在哺乳未满⼀周岁⼀年个⼈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职⼯解除和终⽌劳动合同的法定例外。
依据劳动合同法,只有⼥职⼯符合第39条规定的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过失性情况时,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余情形,如40条规定的过失性解除、41条的经济性裁员、44条规定的期满终⽌等,均不得对⼥职⼯适⽤,失少要等三期届满⽅能处理。
⼆、休产假能有年终奖吗依据劳动法及其法律解释,劳动者在法定休假⽇⽤⼈单位应当依法⽀付⼯资。
劳动法对女职工有什么特殊保护

劳动法对⼥职⼯有什么特殊保护在⽇常企业⼯作中,男⼥职⼯都是作为⼯⼈的个体在⼯作的,从⽣理机构看,⼥职⼯是要⽐男职⼯特殊⼀些,因此在具体的劳动过程中,我国相关法律也是给予了⼥职⼯更多的保护。
那具体来说,保护⼥⼯的法律如何规定?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对⼥职⼯有什么特殊保护劳动法中对于⼥职⼯有⼀些特殊的规定,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关于⼥职⼯劳动保护的特殊规定,其更加详细的对⼥职⼯的劳动权益等做出了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不得依据以下四种理由,在⼥职⼯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与⼥职⼯解除劳动合同:1、因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2、不能胜任原⼯作且经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新⼯作;3、客观情况发⽣重⼤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且⽆法协商⼀致变更劳动合同;4、公司裁员。
《劳动法》第六⼗条不得安排⼥职⼯在经期从事⾼处、低温、冷⽔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条不得安排⼥职⼯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以上的⼥职⼯,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条⼥职⼯⽣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
第六⼗三条不得安排⼥职⼯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合同在何种情况下能解除⽤⼈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若违反法律的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有所不同:1、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单位双⽅不仅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达成⼀致,还应当对⼀⽅或者双⽅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致,⽐如说,⽤⼈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偿⼀定的培训费⽤,劳动者对⽤⼈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条件,只有双⽅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致的前提下,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中详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规定,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加全面。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见本规定附件。
女职工禁忌范围需要调整的,由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查看全文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查看全文 >>3如果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按照国家规定,此时要求单位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那么女员工产假期间有什么工资福利呢?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如果职工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生育保险没有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降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资。
另一个是实行生育保险统筹。
企业参加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向其发放生育津贴。
......查看全文 >>4对那些怀孕生产的女职工来讲,在生下了子女后还会享有一定时间的哺乳期假,那么在实践中女职工哺乳期怎么算呢?一般来说是一年。
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

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在保护女性职工的工作环境和权益方面,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一系列的特殊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女性能够在工作场所享受到公平的待遇和平等的机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禁止性别歧视在保护女性职工方面,最根本的一项措施就是禁止性别歧视。
这意味着雇主不能以性别为由在招聘、晋升和薪酬等方面对待女性职工不公平。
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以打击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行为。
二、产假和育儿假为了照顾新生儿或幼儿,女职工有权利享受产假和育儿假。
产假一般在分娩前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是6周至12个月不等,具体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
在这段时间内,女职工可以不工作,并且享受相应的工资或福利待遇。
育儿假是指为了照顾幼儿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假期,一般为几个月至几年不等。
三、妇女健康保护为了保护女性职工的身体健康,许多国家对女性在特定情况下提供了特殊保护。
例如,在特殊的生理周期或怀孕期间,女职工有权利要求适当的工作安排或工作时间的调整。
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禁止对女性进行强迫性暴力的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支持。
四、职业发展和培训机会为了确保女性职工能够获得公平的职业发展和培训机会,一些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提供平等的升迁机会,以及为女性提供特殊的培训项目,以提高她们的专业技能。
此外,雇主还可以采取积极的措施,鼓励女职工参与领导层或高级职位的选拔。
五、禁止性骚扰和职场暴力为了防止性骚扰和职场暴力对女性职工造成的伤害,一些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这些行为。
这些法律规定了相关的定义、举报机制和惩罚措施,以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合理的保护和支持。
总结起来,为保护女性职工的权益,国家法律和政策对于性别歧视、产假和育儿假、妇女健康保护、职业发展和培训机会以及禁止性骚扰和职场暴力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特殊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创造一个公平、平等和尊重个体权益的工作环境,使女性职工能够在职业生涯中获得应有的机遇和福利。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措施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措施一、背景介绍女性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殊的保护措施。
女职工在工作中也面临着许多特殊的困难和危险,因此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特殊保护措施,保障她们的权益和安全。
二、禁止性别歧视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对女职工进行性别歧视。
同时,要加强对企业和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不歧视女职工。
2.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应加大对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力度,普及性别平等意识。
同时,在企业中也要加强宣传教育,让员工认识到性别歧视的严重后果。
三、保障女职工的健康权利1.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企业应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确保女职工能够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下进行工作。
同时要定期检查劳动环境,并及时消除危险因素。
2.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企业应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包括常规体检、疫苗接种等。
同时,也要为女职工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关注她们的身心健康。
四、保障女职工的权益1.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应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包括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
同时,也要加强对女职工的培训和晋升机会,确保她们能够获得公平的待遇。
2.加强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企业应加强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举报机制,并及时处理投诉。
同时也要加强员工教育,让员工认识到性骚扰行为的危害。
五、特殊情况下的保护措施1.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企业应为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提供特殊保护措施。
包括调整工作岗位、减轻劳动强度等。
同时也要给予她们足够的休息时间和产假。
2.妇女在特殊岗位上的保护对于妇女在特殊岗位上的工作,企业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包括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备、加强安全教育等。
六、结语女职工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她们需要得到特殊的保护和关注。
政府和企业应共同制定并执行相关措施,确保女职工能够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下工作,并获得公平的待遇。
同时也要加强宣传教育,让全社会认识到性别平等的重要性。
劳动法对女性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劳动法对女性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一、劳动法对女性职工的平等待遇保障女性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生理和社会角色上的差异,她们常常面临一些特殊的劳动需求和困境。
为了保护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其全面参与劳动市场,我国出台的《劳动法》对女性职工的劳动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1.1 工资待遇平等《劳动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婚姻、怀孕、育儿和享受产假依法享受的权益、进行计划生育依法放置外地或迁至外地执行计划生育等情况歧视女职工。
”这一条款意味着,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都是非法的,女性职工应当获得与男性同等岗位同等工作能力者相当的报酬。
1.2 妊娠期间和产期保护根据《劳动法》第十三条,“女职工怀孕应当根据医师意见停止工作,并且享受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的产假和生育医疗费用。
”这项规定保障了女性职工在怀孕期间的身心健康,并确保她们能够在产期得到必要的休息和护理。
1.3 哺乳期间的特殊照顾《劳动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哺乳期,每日工作时间应当缩短一个小时或者给予每天两次哺乳休息时间,也可以自行决定合理延长每日工作时间后减少相应时间,或者利用其他措施增加上班时段以适应实际情况。
”这一规定允许女性职工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为新生儿提供母乳喂养,保证了婴儿的健康成长。
二、劳动法对女性职工的安全和卫生保障2.1 工作场所安全防护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裁减女职工。
”这意味着,在人员裁员时,不能因为女性职工怀孕或享受产假而将其辞退。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提供与岗位工作条件和职工的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确保女性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2.2 职业病预防《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发生职业病危害隐患的作业岗位的职工进行定期体检。
”女性特别容易受到一些与孕育、哺乳和月经周期有关的职业病危害,因此这项规定保证了女性职工在潜在风险下得到早期诊断和预防措施,维护了她们的身体健康。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
是指为保护女性劳动者的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特殊保护措施和政策。
这些措施和政策旨在确保女性劳动者在就业、劳动条件、健康安全等方面受到特殊关注和保护。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就业权利保护:保护女性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不受性别歧视,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
2. 工资保护:确保女性劳动者能够获得与男性同等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相对应的薪资待遇。
3. 工作时间和休假保护:为妇女提供适当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安排,以满足她们的家庭需求和生理特点。
4. 妊娠和产假保护:为孕期和产后女性提供特殊保护,包括产假和哺乳期休假。
5. 保护女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制定相关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女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6. 解决性骚扰和家庭暴力问题:建立机制来解决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支持。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女性劳动者享有平等的权益和机会,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公正。
尽管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这些措施和政策的具体形式和范围可能略有差异,但基本原则是保护和促进女性劳动者的权益和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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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职工的保护主要包括什么
对女职工的保护主要包括什么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第一,禁止安排有害女性健康的劳动。
禁止范围包括: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第四级强度的体力劳动作业、建筑业脚手架装卸或电力高空作业、负重作业。
第二,对女职工“四期”保护。
①经期不得安排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
②孕期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有毒或有放射性物质场所作业、高空作业等劳动;
③产期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前产后假等内容各有规定;
④哺乳期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有毒场所作业、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措施。
主要包括:对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自办或联办相关设施,解决女职工特殊困难;女职工的相关权益受侵害时,有权向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5篇)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1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单位的所有女职工。
3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4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5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空、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6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7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8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部门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9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部门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部门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10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11女职工比较多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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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女职工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措
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0年出头了。
然而,谈及职工维权,仍是一个沉重的话题。
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老板,肆意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无故拖欠乃至克扣他们的血汗钱。
其中,农民工群体受侵害的问题更是不胜枚举。
由于他们缺乏相关法规知识,不知如何维权,即便去“打官司”,也往往四处碰壁,每每陷入尴尬的境地。
这里,笔者试举几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与现象
一、《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这里所说的劳动者并无“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分。
但许多用人单位仍将所谓“临时工”另眼看待,百般歧视,使他们不能同“正式工”一样,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等方面享有自己的权利。
二、《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但仍有不少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用工就是不签劳动合同,以致他们在很多方面不能“名正言顺”地挺直腰杆做人。
一旦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往往造成被动,有的也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由于口说无凭,
缺乏有效证据,几经周折,最终不了了之。
三、《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这就告诉我们,除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之外,试用期一旦届满,用人单位必须录用。
然而,不少用人单位、个体老板却以“试用期”为“幌子”,任意克扣工人工资,或者无限延长试用期限。
四、《劳动法》第2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但在现实中,一些老板却无视法律规定,公然对其下属员工不分青红皂白地随意“炒鱿鱼”。
五、《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许多单位或个人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往往忽视了打工者的休息权利,无休止地加班加点, 甚至不给加班工资,以致劳动者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屡见报端。
六、《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但一些特种行业,如纺织、化工企业,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健康体检,以致有的职工发现自己患上矽肺病,已是晚期,
只能等死。
七、《劳动法》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作业资格。
”但许多私营企业老板,只顾自己赚钱,不顾职工死活。
前边刚刚招工,接着仓促上阵,根本不搞岗前培训,劳动者连起码的个人防护知识也不具备,试想,这样怎么不出事故?!
八、《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但一些用人单位却各自为政,各行其是。
例如,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问题,有的从不按规定发放女工卫生费;关于禁止使用童工问题,他们说的天花乱坠,背地里却偷偷使用未成年工。
九、国家对企业交押金的做法早已明令禁止,但有的企业仍然我行我素,擅自收取职工进厂押金。
当劳动者在协议工作期限中途离开时,“押金”则摇身一变成了“违约金”。
此乃用人单位企图使违法行为“合法化”的卑鄙伎俩。
为此,特提出四点建议,以供有关部门在制定职工维权措施时参考:
一、进一步加大劳动法规宣传力度。
我这里所说的,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大张旗鼓”,而是讲求实际效果。
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必须使劳动者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益,其次要让所有用人单位的每一名劳动者,都能掌握基本的维权常识,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能挺身而出据理力
争。
从而使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深度和广度。
这一点至关重要。
二、加强劳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
职工维权之所以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们的劳动监察力量比较薄弱。
因此,在我国地、市级普遍建立劳动监察大队的同时,县一级尚未建立劳动监察大队的也必须尽快抓紧组建。
每个县至少要有专业劳动监察执法人员3至5人,并为开展此项活动提供必要的专项资金及交通工具。
劳动监察工作者只有深入基层,深入劳动者当中去,才能及时发现问题,使维权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三、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
所有企业,不论大小国有私营,也不论人数多少,都应成立工会组织。
有了工会组织,不仅平时可以密切与劳动者的联系,而且当劳动者有了困难,能够及时为他们提供维权等诸多帮助和服务。
四、成立相应维权机构。
例如,各地市、县一级可成立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服务中心。
中心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劳动保障局及监察室负责人担任,公安、司法、计生、财政、总工会、妇联为成员单位。
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局。
并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以便各司其职紧密配合,更好地开展维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