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提高女职工的工作条件和待遇而制定的。
第二章女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权利女职工在就业、升职、加薪等方面应当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权利。
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女职工的职业发展。
第二节义务女职工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妊娠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第一节保障措施1.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保障设施,为妊娠期女职工提供舒适和安全的工作环境。
2.妊娠期女职工有权休假,并享受与工资待遇无关的妊娠期保障费。
第二节禁止性别歧视1.企业不得以妊娠期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2.企业不得以妊娠期为由削减女职工的薪资待遇。
3.企业不得以妊娠期为由限制女职工的职业发展。
第四章产假和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第一节产假1.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有产假,并享受与工资待遇无关的产假津贴。
2.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产假设施,为女职工提供安全和卫生的哺乳室。
第二节哺乳期1.哺乳期女职工有权在工作时间内合理安排哺乳。
2.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哺乳休息室,并保障其休息时间。
第五章年轻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第一节就业保障1.企业应当为年轻女职工提供岗位安全、职业培训等保障措施。
2.企业不得以婚姻、怀孕等理由辞退或降低年轻女职工的待遇。
第二节生育支持1.企业应当为年轻夫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支持,包括婚假、产假等。
第六章退休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第一节劳动保障退休女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享受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节职业发展退休女职工有权获得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机会,促进其继续参与社会生活。
第七章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等。
第八章附则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以上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的内容,为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各个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执行。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模版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模版一、引言女工特殊保护制度是为了促进性别平等、保护女性员工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本文将对女工特殊保护制度进行分析和论述。
二、女工权益保护1. 劳动合同女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女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并保障女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女工在特定时期(如怀孕、生育、哺乳期等)享有特殊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相关规定。
3. 工资待遇女工应享有与男工同等的工资待遇。
如果女工因特殊原因(如育儿、照顾家庭等)暂时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给予合理安排,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
4. 妇女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加强妇女职工劳动保护,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确保女工的身心健康。
三、性骚扰防范与处理1. 性骚扰定义明确性骚扰的定义,包括言语性骚扰、行为性骚扰以及权力性骚扰。
2. 预防措施建立预防性骚扰的机制,包括加强员工教育与培训、规范用人单位岗位职责以及建立匿名举报渠道等。
3. 处理机制对于性骚扰行为,用人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查,对涉事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确保女工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女工福利保障1. 孕产期保护在女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合适的工作岗位,确保女工及其胎儿的安全与健康。
2. 哺乳期休假女工在哺乳期享有特殊的休假权益,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保障女工顺利进行哺乳工作。
3. 福利补贴用人单位应在女工生育后提供一定的福利补贴,以帮助女工顺利完成育儿工作。
五、女工培训与晋升机会1. 职业培训用人单位应给予女工与男工同等的职业培训机会,提高女工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2. 晋升机会公平用人单位应确保女工在晋升机会上与男工享有同等的权利,不得歧视女工的晋升机会。
六、法律保护和监督机制1. 法律框架明确女工特殊保护制度在法律层面的基础和相关规定,为女工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2.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女工特殊保护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确保其顺利实施。
劳动法对女职工有什么特殊保护

劳动法对⼥职⼯有什么特殊保护在⽇常企业⼯作中,男⼥职⼯都是作为⼯⼈的个体在⼯作的,从⽣理机构看,⼥职⼯是要⽐男职⼯特殊⼀些,因此在具体的劳动过程中,我国相关法律也是给予了⼥职⼯更多的保护。
那具体来说,保护⼥⼯的法律如何规定?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对⼥职⼯有什么特殊保护劳动法中对于⼥职⼯有⼀些特殊的规定,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关于⼥职⼯劳动保护的特殊规定,其更加详细的对⼥职⼯的劳动权益等做出了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不得依据以下四种理由,在⼥职⼯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与⼥职⼯解除劳动合同:1、因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2、不能胜任原⼯作且经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新⼯作;3、客观情况发⽣重⼤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且⽆法协商⼀致变更劳动合同;4、公司裁员。
《劳动法》第六⼗条不得安排⼥职⼯在经期从事⾼处、低温、冷⽔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条不得安排⼥职⼯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以上的⼥职⼯,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条⼥职⼯⽣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
第六⼗三条不得安排⼥职⼯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合同在何种情况下能解除⽤⼈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若违反法律的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有所不同:1、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单位双⽅不仅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达成⼀致,还应当对⼀⽅或者双⽅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致,⽐如说,⽤⼈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偿⼀定的培训费⽤,劳动者对⽤⼈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条件,只有双⽅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致的前提下,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中详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规定,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加全面。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见本规定附件。
女职工禁忌范围需要调整的,由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查看全文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查看全文 >>3如果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按照国家规定,此时要求单位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那么女员工产假期间有什么工资福利呢?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如果职工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生育保险没有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降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资。
另一个是实行生育保险统筹。
企业参加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向其发放生育津贴。
......查看全文 >>4对那些怀孕生产的女职工来讲,在生下了子女后还会享有一定时间的哺乳期假,那么在实践中女职工哺乳期怎么算呢?一般来说是一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xx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了保护女职工健康, 我国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20xx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希望大家阅读与收藏!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 保护女职工健康,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 实行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进展情况, 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个婴儿, 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根据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 根据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
是指为保护女性劳动者的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特殊保护措施和政策。
这些措施和政策旨在确保女性劳动者在就业、劳动条件、健康安全等方面受到特殊关注和保护。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就业权利保护:保护女性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不受性别歧视,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
2. 工资保护:确保女性劳动者能够获得与男性同等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相对应的薪资待遇。
3. 工作时间和休假保护:为妇女提供适当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安排,以满足她们的家庭需求和生理特点。
4. 妊娠和产假保护:为孕期和产后女性提供特殊保护,包括产假和哺乳期休假。
5. 保护女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制定相关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女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6. 解决性骚扰和家庭暴力问题:建立机制来解决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支持。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女性劳动者享有平等的权益和机会,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公正。
尽管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这些措施和政策的具体形式和范围可能略有差异,但基本原则是保护和促进女性劳动者的权益和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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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PPT课件

03 女性职工如何维护权益
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我国 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 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
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 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 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于怀 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 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02 女性职工劳动保护
02 女性职工劳动保护
产期保护
产期保护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 职工产假为一百五十八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 单位规定,男方照顾假为十五天。产假、照顾假期间,工 资、福利待遇不变
不影响晋升。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具有人工终止妊娠 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 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 三十天
03
女性职工 如何维护权益
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从法律、制度、组织管 理、教育培训、技术、设备等方面采取的一系列综合措施的总称
03 女性职工如何维护权益
用人单位存在性别歧视怎么办?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法律明确禁止性别歧 视,女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然而职场中
01
什么是 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从法律、制度、组织管 理、教育培训、技术、设备等方面采取的一系列综合措施的总称
01 什么是劳动保护
01
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从法律、制度、组织管理、教育培训、技术、设备等方面采取的 一系列综合措施的总称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本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本1. 基础保障措施:女工享受与男工相等的基本工资待遇,并且不因性别而遭受任何不公平的待遇。
女工的工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按时足额支付。
2. 保护孕期女工:(1)女工怀孕期间,应给予特殊保护。
在怀孕第4个月至产假开始之间,应将其从体力劳动转为轻度劳动。
如果没有相应的轻度劳动岗位可供安排,应给予相应的工资调整或额外的休息时间;(2)女工的产假应当按照法定规定享受,并且不得因休产假而丧失任何权益,包括晋升、评优、年度奖金等。
产假期满后,女工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延长产假或者返岗工作;(3)女工在怀孕期间如遭受性骚扰或歧视,应有专门机构对其投诉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保护其合法权益。
3. 保护哺乳期女工:(1)女工生育后的哺乳期为1年。
在此期间,女工有权每天享受1小时的哺乳假,并且不得因此减少正常工资;(2)企业应提供相应的哺乳室或者设施,以方便女工进行哺乳。
4. 保护月经期女工:(1)女工在月经期间可能遭受生理上的不适,企业应允许女工在需要时调整工作强度或休息时间;(2)女工在月经期间遭受的不适、疼痛等情况,应得到单位的关心和理解,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5. 禁止性别歧视:(1)企业不得因性别而拒绝雇佣、降低女工的薪资或晋升机会,也不得为女工设置额外的不合理限制和要求;(2)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反性别歧视的制度和机制,及时处理女工遭受的性别歧视投诉,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
6. 保护女工的隐私:(1)企业不得在招聘、录用、岗位调动等过程中要求女工提供与性别无关的个人信息;(2)女工的个人隐私信息应当得到严格的保密,企业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
7. 提供岗位培训和晋升机会:(1)企业应当为女工提供与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相关的机会,不得因性别而剥夺任何岗位培训和晋升的机会;(2)企业应当重视女工的职业发展,建立公平公正的评优机制,确保女工在晋升岗位和职业发展上享有与男工相等的机会。
8. 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1)企业应当建立劳动保障制度,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并指定专门的机构负责解答女工的相关问题;(2)女工如遭受性骚扰、性侵犯等侵权行为,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依法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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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方面?《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男女同工同酬。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5)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保护,一般是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这些问题作了规定。
(6)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提出申诉?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申诉时一般应提交申诉书。
申诉书的内容除陈述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事实外,还应有具体请求,包括请求责令单位改正,责令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经查证确实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
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对女职工月经期的保护,是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月经期间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下列劳动:食品冷冻庫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
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怀孕女职工产前休假有什么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指出: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
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产前15天的休假。
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
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怀孕女职工检查和分娩费用有什么规定?2006年9月4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享受什么待遇?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女职工流产休假有什么规定?1988年9月4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根据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重要环节,也是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孕期特殊劳动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怀孕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指出: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已婚待孕女职工的保健有什么规定?1993年11月26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了女职工孕前保健内容是:(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第四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他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调离可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根据1990年3月30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怀孕女职工劳动期间进行产前检查,是否算作劳动时间?1989年1月20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对女职工孕期7个月以上不得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期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等问题作了明确解释: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内从事劳动或工作。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
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什么是哺乳期?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哺乳期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
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否以母乳给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
国家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认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有未满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什么是生育期?女职工生育期享受什么待遇?女职工生育期指女职工分娩至恢复健康的期间。
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的生育期给予了特殊保证。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产假。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产后保健包括: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外商投资企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能不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1990年7月18日劳动部对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请示的复函>规定:(1)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现应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2)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