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上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劳动法对女职工有什么特殊保护

劳动法对⼥职⼯有什么特殊保护在⽇常企业⼯作中,男⼥职⼯都是作为⼯⼈的个体在⼯作的,从⽣理机构看,⼥职⼯是要⽐男职⼯特殊⼀些,因此在具体的劳动过程中,我国相关法律也是给予了⼥职⼯更多的保护。
那具体来说,保护⼥⼯的法律如何规定?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对⼥职⼯有什么特殊保护劳动法中对于⼥职⼯有⼀些特殊的规定,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关于⼥职⼯劳动保护的特殊规定,其更加详细的对⼥职⼯的劳动权益等做出了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不得依据以下四种理由,在⼥职⼯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与⼥职⼯解除劳动合同:1、因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2、不能胜任原⼯作且经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新⼯作;3、客观情况发⽣重⼤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且⽆法协商⼀致变更劳动合同;4、公司裁员。
《劳动法》第六⼗条不得安排⼥职⼯在经期从事⾼处、低温、冷⽔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条不得安排⼥职⼯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以上的⼥职⼯,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条⼥职⼯⽣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
第六⼗三条不得安排⼥职⼯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合同在何种情况下能解除⽤⼈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若违反法律的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有所不同:1、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单位双⽅不仅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达成⼀致,还应当对⼀⽅或者双⽅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致,⽐如说,⽤⼈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偿⼀定的培训费⽤,劳动者对⽤⼈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条件,只有双⽅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致的前提下,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中详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规定,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加全面。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见本规定附件。
女职工禁忌范围需要调整的,由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查看全文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查看全文 >>3如果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按照国家规定,此时要求单位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那么女员工产假期间有什么工资福利呢?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如果职工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生育保险没有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降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资。
另一个是实行生育保险统筹。
企业参加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向其发放生育津贴。
......查看全文 >>4对那些怀孕生产的女职工来讲,在生下了子女后还会享有一定时间的哺乳期假,那么在实践中女职工哺乳期怎么算呢?一般来说是一年。
最新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最新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中详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规定,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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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北京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北京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北京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的特别规定。
下面是北京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聘用与解雇根据劳动法,雇主不能因为性别来区别对待员工。
对于招聘女职工时,雇主不得以婚姻、生育状况等歧视性因素作为录用的依据。
此外,女职工也不会因为怀孕或需要请产假而被解雇。
二、工作时间和弹性安排为了满足女性员工的特殊需求,北京市规定了灵活的工作时间和弹性安排机制。
女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家庭状况和个人需求,选择早上或晚上的工作时间,或根据需要减少工作时间。
三、孕期和产假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一定的权益保护。
公司应当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职工的身体安全。
在孕期,女职工有权要求减轻劳动强度和调整工作岗位。
女职工还可以请产假,而且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会受到影响。
四、哺乳期和哺乳假为了满足女性员工哺乳的需求,公司必须提供安全、卫生的哺乳场所,并为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
哺乳期间,女职工可以要求适当调整工作时间,不影响她们的工资待遇。
五、妇女权益保护公司应当保护女职工的婚姻自由,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等为由进行歧视。
对于存在性骚扰、性别歧视等行为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家庭支持政策为了帮助女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生活,公司应当提供一些家庭支持政策,比如灵活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以及应急儿童托管等服务。
同时,公司也应当加强员工的家庭教育和培训,提高家庭生活质量。
总结起来,北京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主要涉及聘用与解雇、工作时间和弹性安排、孕期和产假、哺乳期和哺乳假、妇女权益保护、家庭支持政策。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女职工的权益,促进性别平等,提高女性在职场中的地位,为女性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同时,这些规定也为企业提供了指导,帮助他们建立公平、包容的工作文化,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助力企业可持续发展。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
是指为保护女性劳动者的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特殊保护措施和政策。
这些措施和政策旨在确保女性劳动者在就业、劳动条件、健康安全等方面受到特殊关注和保护。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就业权利保护:保护女性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不受性别歧视,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
2. 工资保护:确保女性劳动者能够获得与男性同等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相对应的薪资待遇。
3. 工作时间和休假保护:为妇女提供适当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安排,以满足她们的家庭需求和生理特点。
4. 妊娠和产假保护:为孕期和产后女性提供特殊保护,包括产假和哺乳期休假。
5. 保护女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制定相关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女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6. 解决性骚扰和家庭暴力问题:建立机制来解决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支持。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女性劳动者享有平等的权益和机会,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公正。
尽管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这些措施和政策的具体形式和范围可能略有差异,但基本原则是保护和促进女性劳动者的权益和福祉。
第 1 页共 1 页。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制2023年3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劳动就业保护 (1)第三章工资福利保护 (2)第四章生育保护 (2)第五章职业安全健康保护 (5)第六章管理监督 (6)第七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女职工工作场所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经第届职工代表大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女职工,并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告知。
第二章劳动就业保护第四条本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中应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明确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第五条本单位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外,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假、哺乳期期满。
第三章工资福利保护第七条本单位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八条本单位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歧视女职工。
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限制女职工参与上述活动。
第十条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文(三篇)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文1. 基础保障措施:女工享受与男工相等的基本工资待遇,并且不因性别而遭受任何不公平的待遇。
女工的工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按时足额支付。
2. 保护孕期女工:(1)女工怀孕期间,应给予特殊保护。
在怀孕第4个月至产假开始之间,应将其从体力劳动转为轻度劳动。
如果没有相应的轻度劳动岗位可供安排,应给予相应的工资调整或额外的休息时间;(2)女工的产假应当按照法定规定享受,并且不得因休产假而丧失任何权益,包括晋升、评优、年度奖金等。
产假期满后,女工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延长产假或者返岗工作;(3)女工在怀孕期间如遭受性骚扰或歧视,应有专门机构对其投诉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保护其合法权益。
3. 保护哺乳期女工:(1)女工生育后的哺乳期为1年。
在此期间,女工有权每天享受1小时的哺乳假,并且不得因此减少正常工资;(2)企业应提供相应的哺乳室或者设施,以方便女工进行哺乳。
4. 保护月经期女工:(1)女工在月经期间可能遭受生理上的不适,企业应允许女工在需要时调整工作强度或休息时间;(2)女工在月经期间遭受的不适、疼痛等情况,应得到单位的关心和理解,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5. 禁止性别歧视:(1)企业不得因性别而拒绝雇佣、降低女工的薪资或晋升机会,也不得为女工设置额外的不合理限制和要求;(2)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反性别歧视的制度和机制,及时处理女工遭受的性别歧视投诉,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
6. 保护女工的隐私:(1)企业不得在招聘、录用、岗位调动等过程中要求女工提供与性别无关的个人信息;(2)女工的个人隐私信息应当得到严格的保密,企业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
7. 提供岗位培训和晋升机会:(1)企业应当为女工提供与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相关的机会,不得因性别而剥夺任何岗位培训和晋升的机会;(2)企业应当重视女工的职业发展,建立公平公正的评优机制,确保女工在晋升岗位和职业发展上享有与男工相等的机会。
8. 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1)企业应当建立劳动保障制度,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并指定专门的机构负责解答女工的相关问题;(2)女工如遭受性骚扰、性侵犯等侵权行为,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依法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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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HR管理工作技能—主要课程
十、《劳动法上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课程目标:
古代的女子是不怎么抛头露面的,只是在家里呆着,进行家务的劳动,不会在外面劳作。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男女平等,都能在当前的社会上有所工作,甚至女职工还要不一般的男子优秀,但女子终究是弱势人群,需要受到格外的保护,才能使世界和谐,是环境清洁。
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成果不受侵害。
在现代企业中有很多的工作岗位是不适合女职工的,或者是环境不允许或者是性别不合适。
在实际的工作中要对女职工进行一些保护措施,是女职工不受伤害或者是少受伤害。
授课风格:
老师首创在快乐中学习劳动法的理念,用“亲民化”语言诠释晦涩难懂的专业法律术语;用专业理论+案例互动+战略思维“三位一体”的教学方式,鼓励启发学员学习和思考;彻底颠覆了企业管理决策层对传统意义上风险预判的思维模式,带来的冲击和震撼,倍受企业与学员推崇。
被学员评价:“原来法律培训还能这么有意思”。
课程对象:
企业人力资源总监(经理)、行政总监(经理)、薪资福利主管(专员)、绩效主管(专员)、社保主管(专员)、培训主管(专员)、培训师、招聘主管(专员),工会、企业法律顾问,各类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以及总经办、办公室、企管部、综合部、人事部、劳资部、销售部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课程内容:
一、概述
(一)、立法状况
1、在宪法中明确规定
2、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与对比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等
(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制度
1、女职工劳动权和报酬权的保护
2、禁止从事有损生理机能的劳动
3、特殊生理变化过程中的保护
二、女职工的具体享受的权利:
(一)女职工劳动时间安排
(二)相对时期不被辞退权
(三)劳动安全保护权利
(四)带薪休假
1、婚假
2、流产
3、怀孕期
4、分娩期
5、哺乳期
(五)医疗报销
检查费、生育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三、报酬权上的保护
四、工作岗位上的保护
五、女职工日常工作常见问题
(一)女职工的其他特殊保护,如体检、禁忌劳动及经期保护(二)“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何得到保护
(三)女职工在三期间中是真的受到绝对保护?
(四)如何健全生育保险?员工应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的待遇?
(五)女职工待遇及辞退问题劳动争议的案例分析与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