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存在问题和不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心得体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心得体会通过认真学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使我对有关妇女保障权益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以最广大妇女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恋者全面协调发展,依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下面就汇报一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心得体会。
在我们的社会中,女性的优势地位得到了提高,男女平等得到了更进一步扩大的拓展。
如今,几乎在中国所有行业中,都能看到中国女性们自信、勇敢、活跃的身影。
特别是都市中,用知识武装起来的“白领”女性,比起老一辈“半边天”们,经济发展她们更加开放地享受着个性发展的自由与欣喜。
然而在文学语言的社会里,女性的地位是不是因为自身的提高法律的保护而真正意义上得到了提非常高还是遭到了大家的质疑。
对于我们社会中两性究竟是否平等的问题,在法律上的平等是不是也意味着心里的平等呢?不少知识女性并没感觉到外在形式上的不平等,但人格还是能感到有一种心理层面微妙的不能平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从知识女性来看,社会变革平等对我们弊病来说不是很大的问题。
从发挥作用自己的才干、创造自己的生活天地上所,没感到来自男性的压抑,但是在观念层次上对女性的歧视还是存在的。
有些家庭暴力的成因,不该仅限于家庭内部,而其产生的背景,而是社会大环境下的男女不平等现象。
习俗或观念是一种有行或无形的社会力量,重男轻女是一种丑陋习俗和落后的观念。
与现代社会制度文明相悖,阻碍社会的和谐发展。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法制的健全,女性同胞更应该加强自身的愈来愈素质,不仅仅在法律讲究平等更应该在心理寻求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事业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为尽心职能的职责。
实现男女平等,共同发展是一个交叉学科,需要有多方面的努力,既需要法律保障,还需要政治的,经济,文化,社会的条件。
可以树立在政治,经济,社会上同男人平等的思想,开拓进取,自强不息,在党所领导的各项事业中实现自己的真正价值,实现自己的解放和发展。
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核心内容:4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从《规定》出台前后背景、意义、工会参与、特点等多方面由为你解读。
NO.1【背景】原有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全国女职工期盼已久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这是我国广大女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生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女职工的极大关怀,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全总女工部负责同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了《特别规定》的出台背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称《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之后国家又陆续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企业职工试行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
《规定》施行24年来,其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领域发生重大变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和公有制企业的改革,使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使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
这些变化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提出了新挑战。
二是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变化。
我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由1988年的5036万发展到今天的1.37亿,占职工总数的42.7%.其中,女农民工已占女职工总数的37%,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对象、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标准更科学。
三是在贯彻执行中存在许多问题。
由于《规定》制定时间久远,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无法接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关于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情况的调查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关于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情况的调查
何金苗;刘一;高丽光
【期刊名称】《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3(027)006
【摘要】2012年4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颁布实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调查表明,虽然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总体实现情况较好,但在产假工资、特殊保护设施、经期保护、低技能女性劳动者劳动权益实现等方面仍然存在问题.其成因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就问题的解决,应当从法律环境、社会环境、政府、企业、女职工自身等方面抓好着力点.工会女职工组织必须发挥重要作用.
【总页数】3页(P83-85)
【作者】何金苗;刘一;高丽光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总工会女职工部,黑龙江哈尔滨150001;黑龙江省总工会女职工部,黑龙江哈尔滨150001;黑龙江省总工会女职工部,黑龙江哈尔滨150001【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D412.6
【相关文献】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调查报告(二)——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J], 哈提热·艾合买提江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调查报告(一)——总体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J], 薛晓霞
3.关于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落实情况的思考——以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视角 [J], 薛晓霞
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J], ;
5.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情况的调查报告 [J], 王卫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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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平等和发展,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劳动的女职工。
第三条女职工享有平等就业、平等劳动、平等报酬的权利,不得因性别遭受任何歧视。
第四条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包括工资、工时、休假、职务晋升、职业培训等。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就业保障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歧视女职工的就业。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身体状况和工作需要,为其提供适宜的劳动岗位和工作环境,确保其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八条女职工产前和产后有权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支付产假工资和奖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生育保健服务,建立健全的产前、产后护理机制,保证女职工健康生育和恢复。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也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等为由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职业发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并依法制定适应女职工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人事管理中,不得因性别而对女职工设置任何不平等限制,并且不得对女职工进行性别歧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培训机会,提升其专业技能和素质,为其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章特殊岗位保护第十四条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较大、工作环境较差的特殊岗位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其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对于需要进行夜班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其休息和工作条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女职工因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劳动保护学习体会范文(三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学习体会范文女职工劳动保护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女职工在劳动市场中的不断增加,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作为一名女职工,我深感到必须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学习,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学习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体会,特写下此文,与大家分享。
首先,女职工应该注重了解劳动法律法规。
作为劳动者,我们有赖于劳动法律法规来保护我们的权益。
只有了解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如,我们应该了解《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规定,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其次,女职工应该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要求。
在劳动保护中,我们必须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轻易妥协。
例如,对于加班残酷和不合理安排,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自己的合理要求,例如有关工资、工作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应该有明确的底线。
再次,女职工应该加强组织和自身的能力。
组织能力是指我们能够找到合适的组织,共同面对和解决劳动纠纷。
在我们遇到劳动纠纷时,可以寻求工会的帮助,他们有丰富的经验和资源,能够给予我们支持和指导。
而自身的能力则是指我们要积极学习,并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这样才能在劳动保护中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最后,女职工应该加强宣传和教育。
劳动保护不仅仅是我们个人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我们应该积极宣传和教育他人,让更多的人关注和参与到劳动保护中。
可以通过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活动、参加相关培训等方式,提高大众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认识和关注度。
通过学习和实践,我逐渐认识到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重要性,并且也明确了自己在其中的责任和义务。
我将努力落实这些学习体会,从自我做起,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学习和实践,为自己和更多的女职工争取更好的劳动保护条件。
希望通过我自身的努力和行动,能够为女职工劳动保护事业做出一点微薄的贡献。
女职工劳动保护学习体会范文(二)作为一位女职工,我不仅要承担与男职工同等的工作任务,还经常面临更多的家庭责任和社会压力。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观后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观后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观后感》观看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之后,我有很多话想说。
特别印象深刻的是关于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保护的部分。
看到这里我感觉社会对女职工的关怀在逐渐细化和完善。
比如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这对于经历过怀孕艰辛的女职工们来说,真的太重要了。
我就有一个朋友,她在怀孕的时候还被迫做很多体力活,当时她的身体非常吃不消,差点就出现早产的迹象。
如果她所在的单位能够遵循这样的规定,那她就能够避免那么多痛苦和危险。
还有产假方面的规定,给女职工足够的时间来恢复身体和照顾新生儿。
这让我想到现在社会中很多女性因为产假时间短,产后身体还没恢复就得回到工作岗位,一部分人甚至还面临着职位被顶替等压力。
这个规定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女性作为母亲的权利。
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那个场景让我想起曾经在商场看到有些母婴室里面,就有匆忙赶来喂奶的妈妈。
如果单位不给予这样的哺乳时间,对于那些母乳喂养的妈妈来说,真的非常为难。
当然,我也有一些小疑问。
比如规定里对于一些小微企业执行这些规定是不是会有力不从心的情况,对于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处罚的执行力度究竟有多大。
不过总体来说,这些规定还是有非常积极正面的意义。
看完后我明白了,这不仅仅是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像是一种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它用制度的形式来明确女性应得的权益,无论是体力较弱时还是在特殊生理期,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照顾。
希望在实际生活中,这些规定可以被更好地执行和监督,让每一位女职工都能够从中受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女职工”,是指依法有权受雇、从事劳动活动的女性劳动者。
第三条国家、社会和企业应当特别关注、保护女职工的就业权、劳动权益和安全卫生权益,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女职工的就业制度,有力地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社会各界和企业是否依照本规定遵守有关女职工保护规定,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就业保护第五条国家、社会和企业应当注重采用与女职工资历相吻合的就业方式及条件。
第六条国家及社会劳动组织应当给予女职工在就业、岗位调动、职务提升和人事任免等方面的有利政策和待遇。
第七条工作单位不得有反对女职工就业的声明或行为,不得因性别歧视去限制就业机会。
第八条工作单位不得因性别歧视拒绝录用接受劳动者的学历、技能和知识的女性劳动者。
第九条企业须把女职工考核系统与男性职工考核系统有机联结,使其具有相同的考核标准,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工保护制度,加强劳动者就业保障,维护女职工就业权、劳动权和安全卫生权。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职工,并建立有效的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劳动者的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休息条件,女职工与男职工应当一致。
第十三条工作单位应当落实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及劳动者代表大会活动的权利。
第十四条政府及企业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开展针对女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供技术能力的提升,确保女职工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十五条工作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妥善安排女职工的安全实践操作,并定期检查和检验防护设备的有效性,提高女职工的安全保护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若任何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工作单位违反本规定,致使女职工权益受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实际损失。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2012年05月07日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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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立法理念上,此款《规定》有隐形的歧视女性之嫌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特别”二字,画蛇添足新规定的名称较1988年的老规定多了“特别”二字,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虽对此并未作特别说明。
笔者认为,“特别”二字其实有画蛇添足之嫌,且不说“特殊困难”的表述是否准确,规定的具体内容也并非仅针对女职工“特殊”的生理困难。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立法目的应该是消除生理上的性别偏见,在保护职业健康的同时,更应从保护女职工平等劳动权利的高度出发,这也与妇女权利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相关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相一致。
此外,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内容也不仅限于孕、产、哺乳期,还有一般情况之下的劳动保护,鉴于性别歧视下女性的弱势地位,只有对女职工给予更大范围的关注才能更有利于推动性别平等。
事实上,规定中的很多内容,如禁止性骚扰条款,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也都超出了单纯的生理特点的范畴,突破了“特别”的界限。
2、强调“保护女性”,但忽视了女性平等权利的实现
再如对“保护”的理解。
现有的立法体系下女性往往被归入残疾人、儿童、老年人等弱势人群的范畴,并被给予特殊保护,而造成妇女弱势的根源却被忽视了,事实上,妇女并非天然弱者,是由于男权文化下权利、资源、机会的不平等造成的,与真正的弱势群体有本质区别,这种误区使得一些涉及妇女权益的立法中过多强调了“保护”而忽视了“权利”的赋予。
本规定同样是以“保护”为立法基点,强调的是对女性特殊困难的保护而忽视了生理特点之下对平等权利如何实现的关注。
而考量到规定的具体内容,在保护的概念下亦存在保护不足之处,而在某些条款上又有过度保护之嫌。
比如定期妇科检查问题,对女性健康的保护非常重要,国家、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定期安排对妇女常见病的检查,目前很多地区也实现了对育龄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的免费筛查,妇科体检问题在去年的全民征求意见稿中有明确规定,并规定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但不知何故在正式公布时却被删除了,为一大遗憾,是为保护不足。
3、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过广,限制了女性就业门槛
而规定附录中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则过于宽泛。
根据国际经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应基于对妇女或其胎儿(或婴儿)造成特有危害,其法定适用范围是狭窄的,以避免剥夺妇女平等的就业机会。
在制定限制妇女工作范围的规定时,应谨慎评估禁忌劳动范围和标准的必要性,并建立在科学依据之上,这个依据应证明只造成对经期、孕期、哺乳期妇女及其胎儿或婴儿特有的危害,而对男性则应该是无害的,如果对男女劳动者都可能有害,则不是女职工禁忌劳动的问题,而是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问题。
比如在经期、孕期的禁忌劳动范围中都涉及了不同程度的冷水、低温、高温作业,这些禁忌需要有科学、充分的依据来证明其必要性。
如果没有科学的依据证明这些禁忌是对女职工及胎儿或婴儿特有的危害,就是一种过度的保护,是对女性就业权利的限制。
二、具体条例上:《规定》中的亮点过于笼统,实际指导意义有限
1、“增加产假”实际意义不大,“禁止职场性骚扰”只一笔带过
毫无疑问产假延长和人工流产假期的明确是新规定的亮点,而公众对产假延长至98天的议论甚至质疑让这个亮点成为了热议的焦点,究其原因是各地或各单位的一些具体规定使得很多妈妈的产假实际上已超过98天,新规定的泛泛规定反而造成了一些认识上的混乱,使它的立法意义打了折扣。
再如,关于禁止职场性骚扰的规定应该是新规定最具突破性的亮点,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并未提及,而且新规定中只是一笔带过,过于原则和简单,既没有对什么是性骚扰进行界定,更缺乏对法律责任的任何规定。
大量案件表明,被害人遭受性骚扰之后通常被迫辞职或是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有的患上严重的心理和精神疾病,对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防治职场性骚扰重在预防,而预防的最有效途径是单位建立防治职场性骚扰的机制和措施,这已为国外实践所证明。
同样,防治职场性骚扰也是单位创造安全、良好工作环境的必要内容,因此单位应该为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新规定将性骚扰问题写入是进步,但过于粗略的规定仍只能是水中看花而已。
2、之前呼声很高的“男性陪护假”无任何体现
而被关注的如何通过立法来减轻女性在家庭和育儿方面过重的负担,加强社会公共服务的投入、推动夫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等问题未能在新规定得以体现,这也使得新规定在创新性、前瞻性方面缺乏了我们所期待的力度和作为。
在去年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很多妇女团体和专家曾呼吁在新规定中增加男性陪护假条款,理由是设立男性陪护假体现了育儿是夫妻共同责任,而非女性特定义务,通过法律的指引功能改变传统的性别分工观念。
目前在美国和其他工业化国家,法律早已明确父母享有育儿假、陪产假,以保证父母分担育儿责任和促进性别平等。
当前我国至少已有26省市自治区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文件形式,确立了男性享受生育护理假和相关津贴的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基金大量积余,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承担此项支出,不会加重企业和政府负担。
而女性在育儿上承担的过重负担已成为就业中性别歧视的重要因素。
但最终新规定未将男性陪护假条款写入。
男方可以休假护理?
这有两种情况,
一是各地的计生政策、法规定的;
新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二是单位规定。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单位规定,那基本上就是员工的福利了——你可以咨询一下男同志所在单位。
3、对社会需对女职工承担的公共服务功能强调不足
此外,生育作为人类社会的再生产,其成本应由社会公共服务来承担,并最终通过立法体现。
虽然新规定第十条规定了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但依然不具可操作性,公共服务的功能强调不足。
目前女职工与生育相关所面临的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企业建立女职工
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政府应给予多种形式的
政策和资金支持,以真正解决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