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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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问题查处整改长效机制工作方案

环境保护问题查处整改长效机制工作方案

环境保护问题查处整改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环境保护问题的查处和整改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

为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问题查处整改的长效机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工作:立法、监督、执法、宣传和教育。

一、立法:
1. 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环境保护问题的划定和责任追究标准。

2. 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环境监察、检察和司法机关的行为,确保其独立、公正和有效。

3. 建立环境问题查处和整改的标准化程序和规范化指引,明确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职责和义务。

二、监督:
1. 建立健全环境问题预警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和区域的监测和监督。

2. 建立环境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制度,鼓励各界人士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3. 加强对环境问题查处和整改工作的监督,确保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工作。

4. 建立环境问题查处和整改的信息公开制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执法:
1.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2. 加强环境执法部门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3. 建立环境问题查处和整改的联动机制,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

四、宣传和教育:
1.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2.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知识普及活动,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

3. 建立环境问题查处和整改的宣传机制,及时向公众通报查处结果和整改情况,增加社会舆论监督力度。

以上是环境保护问题查处整改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需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努力,形成合力,确保环境问题查处和整改工作的持续深入推进。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5.19•【字号】鲁环发〔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23〕11号各市生态环境局:现将《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5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事项第三章红线调整监督第四章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监督第五章生态监测评估第六章生态破坏问题监督与执法第七章引导公众参与第八章监督结果应用第九章附则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区范围内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二章监督事项第四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29•【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2020年3月20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3月29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问题导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推进工作落实、形成长效机制,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条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机衔接、形成合力。

督察方式主要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驻区督察。

督察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予以保障。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开展情况,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视情组织对各市党委和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属企业开展例行督察;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强化日常巡查督导,组织开展驻区督察。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二)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关情况;(三)负责拟订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制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四)承担例行督察、专项督察、驻区督察的组织协调和督察整改的调度督促等工作;(五)承担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例行督察第五条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组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任务。

第六条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督察对象包括:(一)各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下沉至有关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省属企业;(四)省委、省政府要求督察的其他单位。

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方案

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方案

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方案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方案为了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在这个过程中,动态巡查是最常用的方式之一,它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并且能够给予足够的预警和注意。

为此,本文提出了一份关于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方案。

一、巡查范围巡查范围是动态巡查的基础,根据自然资源的特点和需要,明确巡查范围是非常重要的。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然保护区。

保护区是自然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据了重要位置,必须得到优先考虑。

2.森林。

森林是我们生存的宝贵资源,对森林的巡查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全面。

3.草原。

草原是不可再生的生态系统之一,草原动态巡查将提高我们对草原资源的保护水平。

4.水域。

水域是我们生存的重要资源之一,需要及时、准确地巡查,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5.矿产资源。

矿产品种类繁多,被视为国家的重要财富,执法部门需要重点监管。

二、巡查人员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核心是巡查人员,他们是执行巡查任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执法素养、执法能力和执法技能。

对于巡查人员的要求如下:1. 熟悉巡查的业务知识。

2. 熟悉执法法律法规,具备执法能力。

3. 熟悉现场处置和情况反馈的操作方法。

三、巡查内容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内容是对于自然资源及其利用情况的巡查。

针对自然资源利用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需要掌握全面的巡查要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是否有违反执法法规的行为?2. 是否有拓展违法采矿、垃圾倾倒、非法占用森林等活动?3. 是否有对自然生态环境产生严重污染的行为?4. 是否有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行为?四、巡查方式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有多种形式,它们的实施方式也有些许差异。

在巡查方式选择时,需要充分考虑个方面:1. 应根据巡查对象的不同情况来选择巡查方式,如直接巡查、现场勘查、通过实物证据、报告有效视图等多种方式2. 巡查工作要充分考虑时效性问题,在实施巡查方案时应注意及时通知和沟通。

2023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

2023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

2023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按照〃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要求,加快推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为全省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建设目标(一)总体目标。

建立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到XXXX年,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点位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反映生态环境质量及变化趋势、污染源排放状况、潜在的生态环境风险、生态环境建设成效。

(二)基本要求。

点位布设到县区。

监测点位布设全面满足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需求,建成全方位、立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环境空气监测点、土壤监测点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

地表水监测点位覆盖所有可监测河流。

噪声监测点位覆盖所有设区市(含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以下同)和省级直管县。

所有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建成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数据可靠能共享。

全面施行依法依标准监测,建成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实现各地、各部门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数据联网共享与统一发布。

预测预报常态化。

省本级和西安市继续完善空气质量预报系统;关中其他设区市XXXX年底前、XXXXXX设区市XXXX年底前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全面实施水体、土壤重污染与风险预警;所有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实现污染物超标排放自动报警。

测管联动可追责。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与管理协同机制,使环境质量监测结果有效支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环境保护巡察、领导干部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工作,实现污染源监测与环境监督执法协同联动。

二、布点原则及范围(三)布点原则。

1空间代表性。

监测断面(点位)能代表所在区域空气、水、声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全面、真实、客观反映所在区域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时空分布状况与特征。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工作方案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工作方案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目标导向。

开展严格监管,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作为监管目标,基于现有监管能力,及时发现、移交和督促整改各类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

独立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职责,独立开展监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做到依据充分、程序规范、结果权威。

压实责任。

明确生态破坏问题监管工作流程,层层传导压力,多部门协同联动,压实各级地方政府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

科学高效。

充分发挥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的作用,开拓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推动监管创新,确保精准高效。

二、工作目标2021年,指导部分省份率先开展监管试点工作,建立“监控发现-移交查处-督促整改-移送上报”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工作流程,完成试点工作报告。

自2022年起,实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覆盖全国,每年3月份形成上一年疑似生态破坏问题清单,年底前进行工作总结,第二年6月前对上一年的保护成效进行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加强成果应用,包括向社会公开、移送有关部门、上报国务院。

三、试点范围从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出发,考虑陆海统筹的重要性,同时结合各地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基础和监管能力实际,生态环境部指导天津、河北、江苏、四川、宁夏等5个省份率先开展监管试点,其他省份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试点。

四、具体任务(一)监控发现并识别疑似生态破坏问题(监控发现)基于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成果,生态环境部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定期监控,结合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信访举报、舆情反映等,基于优于2米的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提取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不含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经与有关地方、技术单位多方会商后,形成疑似生态破坏问题清单(格式见附件1)。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12.20•【文号】环生态〔2020〕72号•【施行日期】2020.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环生态〔202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履行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的职责,全面做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20日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职责,规范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全国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各级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

本办法所称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全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实施重点监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市级及市级以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日常监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的通知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的通知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5.08•【文号】中生环督办〔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的通知中生环督办〔2021〕1号机关各部门,各督察局:《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已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2021年5月8日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及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中央、国务院交办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要求,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组织实施的专项督察。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提出建议,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开展的专项督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督察组织和实施坚持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正确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做到聚焦精准,推动整改落实;坚持目标导向,强化警示震慑,倒逼责任落实;坚持依法依规,做到实事求是,确保客观公正;坚持求真务实,加强暗查暗访,减轻基层负担。

第四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专项督察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每次专项督察均应组建督察组,具体承担专项督察任务。

督察组成员以生态环境部各督察局人员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抽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人员及相关专家参加。

第二章督察对象和内容第五条专项督察对象应当根据具体督察事项而定,一般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四)其他与督察事项直接相关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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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方案
一、背景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人口增长,自然环境遭受了越来越大的破坏。

污染、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中国不断加强环保监控,并推出各种政策及措施。

二、目的
为了贯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推动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形成,制定本工作方案。

方案旨在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建立一套完整的工作模式,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水平。

三、工作范围
1. 水环境监测:建立水污染监测体系,定期对水环境进行监测,实施预警、预报及防控措施。

2. 大气环境监测:建立大气污染监测系统,定期对大气环境进行监测,开展源头监管。

3. 土壤环境监测:建立土壤监测网络,定期对土壤进行监测,加强土壤污染统计,实施防治。

4. 垃圾分类: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引导公众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实施垃圾分类治理。

5. 建筑垃圾管理:设立建筑垃圾收集点,建立建筑垃圾处置体系,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流程。

四、目标和任务
1. 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保护监测体系,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全面覆盖。

2. 采取措施缩小符合国家标准的大气、水和土壤污染物排放量,推进环境风险防控。

3. 持续推进城市垃圾分类,实现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目标。

4. 实行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建筑垃圾分类和入口减量的管理。

5. 执行联合惩戒,强化行政处罚措施,厘清监管责任。

五、工作措施
1. 加强对污染物的监测:使用现代监测技术和工具,建立各项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2. 加强对环境卫生和垃圾分类治理的监管:扩大宣传教育,提高社会意识,促进居民的环保意识提升。

3. 加强从业人员和企业管理者的培训:提高环境管理人员水平,促进企业履行环保义务。

4. 加强环境执法:加强对污染企业、个人的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罚。

5.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环保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高法律效力,增强环境监管的力度和针对性。

六、工作保障
1. 建立政府和企业等多方合作机制。

2. 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的监察和检查,形成有效的监管网络。

3. 加大对环保工作的资金投入。

4. 提高环保工作人员的待遇和福利。

5. 加强与国际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七、总结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政府和全社会的一起努力。

作为监察机构,我们将一直秉持“先防后治、防污为主”的原则,全力保护我们的环境。

同时,我们也希望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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