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际案例比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一)公司基本属性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本质虽然是资合公司,但由于其封闭性,不对外募集资本,所以带有一定的人合性。
而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二)公司的设立方式有限责任公司是封闭式公司,带有一定的人合性,其设立方式只能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即发起设立。
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是开放式公司,既可以选择发起设立,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
(三)公司资本的募集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因此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
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或募集两种设立方式,可以选择是否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四)公司的设立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为五十人,由于存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没有下限要求(理所应当至少有一人)。
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发起人人数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这是为了方便监管机关监督设立行为,遏制设立欺诈,特别是遏制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实施损害我国民事主体利益的设立欺诈行为。
2.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国有独资公司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还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3.有限责任公司应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规定外,只需要认缴,不需要实缴,而股份有限公司应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只需要认购足额的股本,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实缴。
4.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开放式公司,其可能面对社会募集资金,因此,其公司章程也要尽可能详尽,以让认股人了解公司运作模式及利益分配等可能对认股人利益产生影响的相关事项。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一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其载明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等。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公司,具有公司的一些共性特征,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人合还是资合。
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
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司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而与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
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同。
(二)股份是否为等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
这一特性也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
(三)股东数额。
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
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为2 —50 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无部门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多为中小型企业,还因其封闭性、人合性,所以法律要求不如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有的可以简化,并有一定的任意性选择。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共同点和不同点(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1. 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 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
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
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08国贸二班区黄燕0825*******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依法成立的,各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所认出资额或出资比例对公司负责,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依法设立,其全部资本等分为股份,其股东就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一种公司企业。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同点从上诉两者的概念出发,可以发现两者存在以下几点相同点:1.两者都是一种股权式的经济联合体,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都市资合公司。
2.两者的股东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都以其出资额为限,公司都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 设立的组织机构和职权相同。
两者都要求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这三个机构在各自的公司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
4. 两者必须依法设立。
通常依据《公司法》而设立,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而设立,要求公司的章程、资本、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必须合法。
同时,设立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工商登记和变更登记。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相同点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的不同点。
1.两者的股权表现形式不同,筹集资本的方式也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是通过股东认购出资而进行的,出资不限于资金,也可以是其他财物。
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发起人外,一般应以现金缴付。
有限责任公司的每股股份不一定是等额的,股东不表现而股票形式,而是由公司开具的出资证明书,而且必须载明持股人的姓名,股东以其投资比例行使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等分为股份,可以是不记名股票,股东一般以其所持股份数额行使权利。
2.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是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缴公司设立时发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其资本要公开,账册要公开,是开放性的公司。
而责任有限公司是不允许向社会募集,是封闭式的公司,不需要对外公开公司的资料。
结合实际案例比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作业结合实际案例比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1.法律责任特性: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特性:第一,股东人数有下限上限的限制。
法律规定股东人数必须在两人以上,不超过50人,但国有独资公司除外。
第二,只能由各股东出资设立,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股东以其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但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经全体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特性法律责任特性:第一,公司的股本全部分为等额股份,其总和即为公司资本总额;第二,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规定,便于集中大量的资本;第三,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四,公司信用的基础是资本而不是股东的个人信用,是典型的资合公司;第五,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向社会公开;第六,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股份以股票的形式表现;第七,股东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也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2.社会组织属性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社会组织属性相同,都属于社会团体。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体现公司独立人格,实现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设置的公司内部重要机构系统。
公司组织机构法律规制的两项原则分别是制衡与效率相结合,法定与约定相结合。
公司组织机构法律规制的模式有三种分别是单一制模式(英美),即股东会+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双重制模式(德国),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折中制模式(日本),即不设监事会,设有监察人。
第一种成因为主张股东自治;基于信托原理;完善的董事义务规则和派生诉讼制度。
第二种成因为三权分立的立法精神。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新_公司法_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

ECONOM IC PRACTICE·经济工作我国的《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后,《公司法》于1999年、2004年进行了两次小的修订。
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在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后,于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重新颁布,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新的《公司法》共13章129条,与旧《公司法》相比,还少了11条,删除的条款达46条,增加的条款达41条,修改的条款达137条,这样大范围的法律修改在我国是较为少见的。
新《公司法》在很多方面均做了修改与创新,如废除了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将转投资、担保等重大经营事项的决定权力交由公司行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再仅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还可由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对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进行限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总之,新《公司法》涉及到的“亮点”非常多,本文不能一一述及,只就其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比较。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同之处1.均具法人资格,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里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则是无限的,即公司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括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不是限定在股东缴纳出资或注册资本的数额范围内。
2.必须依法设立。
通常必依据《公司法》而设立,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而设立,要求公司的章程、资本、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必须合法。
同时,设立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工商登记和变更登记。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取消了政府审批的规定,变成了准则主义。
3.出资方式。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前,现在的公司主要可以分为两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类。
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以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则是以股东共同出资所组成的公司。
那他们两者⼜有什么不同呢?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1.股东的数量不同。
世界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2⼈,最多5O⼈(亦有规定3O⼈的)。
因为股东⼈数少,不⼀定⾮设⽴股东会不可。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量的限制,有的⼤公司达⼏⼗万⼈,甚⾄上百万⼈。
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须设⽴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权⼒机构。
2.股本的划分⽅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为等额股份,其资本按股东各⾃所认缴的出资额划分。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是等额的,其股本的划分,数额较⼩,每⼀股⾦额相等。
3.发起⼈筹集资⾦的⽅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其股票不可以公开发⾏,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设⽴向社会筹集资⾦,其股票可以公开发⾏并上市交易。
4.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可实⾏;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转让,但不能退股。
5.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各股东即可,⽆须公告和备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设⽴程度复杂,并且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相⽐较难于操作和难于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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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点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点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所认购或者购买的股份为限制责任承担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法人。
其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点:1. 股东责任有限: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认购或购买的股份金额,不承担公司债务。
2. 股东权益明确:股东以持有股份的多少来体现其在公司中的权益,享有股权收益和股东决策权。
3. 股东数量不限:股份公司最低股东数为2人,股东数量没有上限,可以有很多股东。
4. 资本金不限: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没有下限要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 股权自由转让:股份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便于流动性和投资者退出。
6. 监管严格:股份公司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并接受政府监管。
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设立时股东只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
其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点:1. 股东责任有限:股东只需承担其认缴的出资额,不承担公司债务。
公司债务由公司全部财产承担。
2. 股东权益明确:股东以其出资额的多少来体现其在公司中的权益,享有分红和公司决策权。
3. 股东数量有限: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股东数为1人,最多不超过200人。
4. 资本金有最低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有一定的最低要求,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设定。
5. 股权受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自由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要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
6. 监管相对宽松: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其设立和运营方面的监管相对宽松。
异同点总结:1. 受限责任: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有限。
2. 股权转让: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更自由,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受限。
3. 股东数量:股份公司无最大限制,而有限公司最多200人。
4. 注册资本: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没有下限,有限公司有最低要求。
5. 监管程度:股份公司的监管相对严格,有限公司较为宽松。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两种主要形式。
两者之间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这里结合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作一个比较。
(一)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法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新公司法将股东人数改为了五十个以下)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的数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同点(1)两者都是企业法人,都具有独立的人格,能够独立享受权利,独立承担义务。
(2)两者的股东都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不管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且股东只对公司负责而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即使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股东也没有以自己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为公司清偿债务的义务。
需注意的是,公司法修改后,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两者对于其债务都要以公司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以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4)两种公司都具有独立的财产,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
股东将其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成为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
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而不再承担其投资额以外的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1)公司资本是否划分为等额股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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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结合实际案例比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1.法律责任特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特性:
第一,股东人数有下限上限的限制。
法律规定股东人数必须在两人以上,不超过50 人,但国有独资公司除外。
第二,只能由各股东出资设立,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三,股东以其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但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经全体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特性法律责任特性:
第一,公司的股本全部分为等额股份,其总和即为公司资本总额;第二,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规定,便于集中大量的资本;第三,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公司信用的基础是资本而不是股东的个人信用,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第五,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向社会公开;
第六,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股份以股票的形式表现;
第七,股东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也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2.社会组织属性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社会组织属性相同,都属于社会团体。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体现公司独立人格,实现公司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而设置的公司内部重要机构系统。
公司组织机构法律规制的两项原则分别是制衡与效率相结合,法定与约定相结合。
公司组织机构法律规制的模式有三种分别是单一制模式(英美),即股东会+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双重制模式(德国),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折中制模式(日本),即不设监事会,设有监察人。
第一种成因为主张股东自治;基于信托原理;完善的董事义务规则和派生诉讼制度。
第二种成因为三权分立的立法精神。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 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以设1~2 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形态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其
中创立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过程中的过渡机构。
3.治理机构比较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任
期相同。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不设股东会。
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其职权范围与有限责任公司也相同,而且董事任期、监事的任期也相
同。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但也有学者提出两岸都把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意思机关,这是较老旧的一种概念,较新的概念是将董事会放在前台,股东会负责监控。
4.两种公司各自的适用性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制度中出现最晚的一种公司形式,它充分吸取了其他公司的长处,并弃其所短。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了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股东之间既可以相互信任,又不必像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那样承担无限责任。
同时避免了两合公司股东成分较复杂,责任形式不一,内部关系较难协调的弊端。
因而当这种公司形式一问世,就显示了它强大的生命力,并为许多投资者所采用。
发展到今天,有限责任公司在西方国家已居首位,在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成为极其重要的一种公司形式。
但有限责任公司也因其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一般难以成长为大型企业。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更符合中小企业需要的公司形式。
但也不排除股东人数少而企业规模大的情况存在。
在我国,由于近年来大量国有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进行公司制改造,一些国有企业的强大的资产实力,使部分有限公司的规模很大。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差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来承担责任和分配盈余,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股份是等额的,股东按照所持有的股份总数承担责任和分配盈余。
其他的区别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简单,人数有限制,股份转让有严格的法定条件。
而股份有限公司理论上没有人数的限制,设立程序复杂,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案例: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基建筑板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天基永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根据2001年4月9日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no.2001-0218号)、2004年11月26日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n0.10230),以及王文明、巫恢勇的证词,天基建筑公司的产品名称为天基(tg)钢骨架轻型板,其主要构成材料或为薄壁型钢、角钢、钢丝网、珍珠岩水泥;或为轻质混凝土、水泥珍珠岩砂浆、网眼冷拨钢丝网;或为轻钢骨架、镀锌钢丝网、bas轻质材料、防水材料为主要原料的平板构件。
将天基建筑公司的天基板与涉案发泡水泥复合板产品相对比,前者的材料中无发泡水泥、玻璃纤维布,因此,天基建筑公司的天基板与太空板业公司的发泡水泥复合板为不相同的产品。
因太空板业公司用专利方法所生产的发泡水泥复合板并非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天基建筑公司的天基板与太空板业公司的发泡水泥复合板为不相同的产品,故本院不再对天基建筑公司、天基永泰公司是否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进行评判。
综上,太空板业公司关于其用涉案专利方法所生产的发泡水泥复合板为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天基建筑公司、天基永泰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审理程序合法,除认定天基建筑公司的产品为发泡水泥复合板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外,其余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本院予以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 0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 010元,共计30020 元,均由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