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旧轮胎炼油相关政策

废轮胎炼油产业政策问题讨论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三十八、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15、“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28、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29、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印刷电路板、废旧电池、废旧船舶、废旧农机、废塑料、废橡胶、废弃油脂等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与设备开发第三类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四)石化化工1、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2013年,青海格尔木、新疆泽普装置除外),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2、《废轮胎橡胶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暂未发布新闻介绍:《准入条件》强调,已经建立的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企业,废轮胎橡胶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
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过程中,要对废橡胶部分100%利用,对废轮胎橡胶中的废纤维、废钢丝进行回收并100%利用;企业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再加工利用,不得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能耗限定为:通用型再生橡胶全过程综合能耗低于900千瓦时/吨,通用型橡胶粉全过程综合能耗低于300千瓦时/吨,废轮胎橡胶热裂解加工全过程综合能耗低于200千瓦时/吨。
《准入条件》提出,新建和改扩建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企业必须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及设备。
再生橡胶生产采用力化学法、动态法以及鼓励使用常压法,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除尘装备、尾气净化装置和烟气处理装置;橡胶粉生产采用常溫法,精细胶粉鼓励采用冷冻法,加工过程实现连动化、自动化,同步配套除尘、降噪装置;热裂解企业采用降温负压催化裂解技术,配套油品分离装置,尾气排放环保控制装置,集成自动化和连续化。
3、《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二)基本原则三是坚持拓展产品市场和构建合理产业布局相结合的原则。
走发展中国特色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产业道路,重点发展旧轮胎翻新,适当发展废轮胎生产再生橡胶,加快发展橡胶粉产业,推进热解产业化,逐步扩大产品应用范围。
机动车废轮胎处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废轮胎的处理工作,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机动车废轮胎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废轮胎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职责分工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废轮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机动车废轮胎处理体系。
第五条环保部门负责机动车废轮胎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督促各部门落实处理措施。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机动车废轮胎回收、加工利用企业的行业管理,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第七条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废轮胎的运输安全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废轮胎的收集、存放和转运工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废轮胎处理制度,落实处理责任。
三、处理流程第十条机动车废轮胎的产生单位应当将废轮胎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由有资质的处理企业。
第十一条有资质的处理企业应当对收到的机动车废轮胎进行分类、破碎、清洗等处理。
第十二条处理企业应当将处理后的废轮胎资源化利用,如生产再生橡胶、再生炭黑等。
第十三条处理企业应当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处理企业应当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处理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四、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废轮胎处理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废轮胎回收、加工利用企业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七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废轮胎运输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运输行为。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废轮胎收集、存放和转运的监管,确保规范操作。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五、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规定处理机动车废轮胎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废旧轮胎资源综合利用

废旧轮胎资源综合利用一、背景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社会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必然伴随两个重要问题出现:1、橡胶资源匮乏,橡胶供需矛盾突出。
由于受气候条件影响,我国仅海南、云南等地能够少量种植橡胶树,天然橡胶年产量仅60万吨左右,今后提高产量的潜力并不大。
我国每年消耗橡胶超过700万吨,70%以上的天然橡胶、40%以上的合成橡胶需要进口。
对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而言,如此高的对外依存度对国家的经济社会安全极为不利。
2004 年以来,我国天然橡胶自给率一直低于国家确定的1/3战略安全警戒线,现阶段已下降至不足25%。
我国每年橡胶缺口多达数百万吨,同时还向国外出口3亿多条轮胎和大量含有橡胶的产品,供需矛盾极其突出。
加大对废旧轮胎的回收利用力度,加大对相关行业的扶持力度刻不容缓。
2、废旧轮胎大量产生。
近年来,我国每年产生的废旧轮胎以8%—10%的速度递增。
据统计,2010年,我国废旧轮胎产生量约达2.5亿条,而回收利用率仅50%左右,与此同时,在我国有些地方,对废旧轮胎仍然采取焚烧、填埋等原始的处理方法,甚至随意丢弃,造成“黑色污染”。
废旧轮胎是有毒、有害的固体废物,具有很强的抗热性、抗降解性,埋入地里100年也不会降解。
二、必要性和意义2008年,《循环经济促进法》将再制造纳入法律范畴进行规范;到2009年底,已形成汽车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发电机共23万台套的再制造能力,并在探索旧件回收、再制造生产、再制造产品流通体系及监管措施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2010年,《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中再次强调继续推进大型旧轮胎翻新。
我国是橡胶消耗大国,但又是一个橡胶资源十分匮乏的国家,年消耗量的一半以上需要进口。
废旧轮胎的循环利用不仅可以缓解我国橡胶资源的匮乏问题,为经济建设节约大量资金,同时可以减少“黑色污染”,成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突破口。
这对于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约型社会意义十分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为推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和《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本)》予以公告。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2号)、《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3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2.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5月7日附件1:------------------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一、总则(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引导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健康发展,防止环境污染,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中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是指对废旧轮胎进行加工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
其中包括旧轮胎翻新,废轮胎生产再生橡胶、橡胶粉、热裂解。
(三)旧轮胎翻新是节约资源、实现轮胎减量化的首选方法;废轮胎资源化利用的主要方式为生产再生橡胶、橡胶粉及热裂解。
鼓励将再生橡胶、橡胶粉作为部分或全部原材料进行制品生产。
(四)鼓励轮胎生产企业开展废旧轮胎综合利用。
(五)本规范条件中的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已建成从事废旧轮胎加工利用业务的企业。
(六)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项目选址与企业布局(一)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和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区域,以及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不得新建、改扩建企业。
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

●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新建、改扩建废轮胎加工利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采用节能环保技术与生产装备。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以及大中城市、居民集中区、疗养地等环境条件要求较高的地点不得建立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已建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一)已建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废轮胎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0000吨。
新建、改扩建的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20000吨(常压连续再生法除外)。
(二)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实验设备及公用工程设施、生产辅助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定要求。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一)资源回收利用在废轮胎加工利用过程中,要对废轮胎中的废橡胶进行100%的利用;对废轮胎中的废纤维、废钢丝进行回收利用。
不具备利用条件的企业,应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再加工利用,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二)能源消耗指标废轮胎加工再生橡胶综合能耗低于850千瓦时/吨;废轮胎加工橡胶粉综合能耗低于350千瓦时/吨(40目以上及精细胶粉除外);废轮胎热解加工综合能耗低于300千瓦时/吨。
四、工艺与装备新建、改扩建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必须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及先进设备。
(一)再生橡胶生产采用动态法、常压连续再生法、力化学法等,再生橡胶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除尘装备、尾气净化装置、烟气及水处理装置。
(二)橡胶粉生产采用常温法,加工过程实现自动化,同步配套除尘、降噪装置。
(三)热解企业采用负压热解技术,配套油品分离装置、炭黑加工装置、尾气排放环保控制装置,生产过程实现集成自动化和连续化。
废轮胎、废橡胶热裂解技术规范编制说明.DOC

废轮胎、废橡胶热裂解技术规范编制说明标准起草组二〇一六年九月废轮胎、废橡胶热裂解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一、标准工作概况1.1 前言我国是世界轮胎生产和消费的第一大国,也是废轮胎产生大国。
目前我国橡胶消耗量约占世界橡胶消耗总量的 30%以上,连续多年居世界首位,其中 80%以上的天然橡胶和 30%以上的合成橡胶依赖进口。
据统计,2015 年我国废旧轮胎产生量约 3 亿条,重量合1000 万吨以上。
因此,提高废轮胎的综合利用水平,加快发展我国废轮胎循环利用,是缓解我国橡胶资源短缺的重要举措,也是发展橡胶工业循环经济的必然选择。
由于废轮胎具有很强的抗热、抗机械和抗降解性,数十年都不会自然消失,堆在地面占用大量耕地,且易滋生蚊虫、传染病菌,更容易引发火灾,产生有害气体,严重污染环境,被人们称为“黑色污染”源。
我国废轮胎资源综合利用的途径主要是:生产再生橡胶、橡胶粉和热裂解。
热裂解是废轮胎循环利用吃干榨尽的最终环节,目前国内尚处于民间自发组织阶段,还没有配套的规范和标准,民间自发形成的“土法炼油”,投资小,生产成本低,利润高,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对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成为了社会焦点问题,也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总理、副总理曾批示:迅即采取措施予以禁止,不可让其蔓延和发展。
要抓紧制定废旧轮胎等废弃物资回收利用的法规和规章。
废轮胎橡胶土法炼油也严重冲击了正规热裂解技术和企业的正常经营,扰乱了热裂解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在行政立法和条例未出台之前,制定有效的技术立法--国家标准,对热裂解行业的发展进行积极的技术引导是十分必要的,制定和执行热裂解行业技术标准,才能规范我国轮胎橡胶循环再利用行业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1.2 任务来源2006 年 10 月 26 日、10 月 27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管付总理曾培炎对国务院特刊第 692 期《有媒体称不少地方废轮胎土法炼油问题突出》分别做出批示:请发改委会同环保总局在弄清情况的基础上迅即采取措施予以禁止,不可让其蔓延和发展。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发布

2020年 第46卷·59·显提高。
这个政策的要点是:人民银行使用再贷款专用额度,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20年3月1日~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按40%的比例提供零利率资金支持,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
这项直达实体经济的支持政策,不是“大水漫灌”,而是精准滴灌,针对性强、含金量高,具体体现为三个“精准”:一是支持对象精准。
从支持对象看,只有央行评级1~5级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才能享受政策红利。
主要是考虑这些银行风险管理能力较强。
二是贷款覆盖范围精准。
政策要求,符合支持条件的贷款,必须是银行在2020年3月1日~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普惠小微贷款。
其目的就是鼓励提高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贷款占比,解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缺乏抵押担保的痛点,增强其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
三是激励导向精准。
人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信用贷款,按其发放量的40%提供为期一年的零利率资金支持,相当于人民银行向法人银行提供了一笔无息资金,在扩大银行流动性的同时,降低了银行负债成本,进一步激发银行发放信用贷款的动力。
在工作要求方面,我们还提出对于获得支持的银行要制定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投放增长目标,真正将政策红利让利于小微企业,降低信用贷款发放利率,同时督促企业保持就业基本稳定。
通过激励政策的安排,来传导、撬动银行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发放比例,真正达到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的目的。
这个政策,人民银行总行拿了4 000亿元的计划,预计带动新增普惠小微信用贷款1万亿元。
根据山东省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进度及未来增量预期,我们计划,通过政策激励和引导,力争年内全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300亿元以上。
下一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认真贯彻落实好省政府“三保”“十条”规定和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抓好国家金融支持政策在山东的落地实施,努力缓解中小企业年内还本付息压力,促进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帮助小微市场主体渡过难关,促进就业基本稳定。
工信部公布符合《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 149 ·3.18%,相关因数不小于0.999。
再现性数值的绝对值越小,相关因数越大,测试结果越稳定。
从表2可以看出:白炭黑的氮吸附表面积再现性和相关因数均在标准规定范围内;在相同条件下,与相对压强范围为0.05~0.2时相比,相对压强范围为0.05~0.1时白炭黑的氮吸附表面积测试结果更稳定。
3 结论(1)在相同液氮纯度、脱气温度、脱气时间、氮吸附点数量条件下,与相对压强范围为0.05~0.1时相比,相对压强范围为0.05~0.2时白炭黑的氮吸附表面积测量值偏低,且差值随氮吸附表面积的增大呈增大趋势。
(2)相对压强范围较小时,氮吸附表面积测试线性相关因数接近1,再现性较好,测试结果较 稳定。
参考文献:[1] 王梦蛟. 绿色轮胎的发展及其推广应用[J ]. 橡胶工业,2018,65(1):105-112.[2] 李再琴,刘强,单振,等.湿法混炼白炭黑母胶在全钢载重子午线轮胎胎面胶中的应用[J ].橡胶工业,2020,67(1):39-44.[3] 吉欣宇,王茂英,刘震,等.炭黑/白炭黑并用对胎侧胶性能的影响[J ].橡胶科技,2020,18(12):691-696.[4] 胡源,牟成乾,李建勋,等.白炭黑在全钢载重子午线轮胎胎面基部胶中的应用[J ].轮胎工业,2020,40(8):483-487.[5] 陈剑.NOV A2000e 多点氮吸附仪在炭黑比表面积测定中的应用[J ].中国化工装备,2005(z1):296-299.[6] 宋军,王鉴,汪丽,等.容量法测定载体活性炭的比表面积[J ].化学工程,2011,39(10):19-21,25.收稿日期:2020-12-27Influence of Relative Pressure on Measurement Stability ofNitrogen Absorption Surface Area of SilicaXUE Binbin 1,CHEN Jianjun 1,ZHANG Xiaozhen 1,ZHANG Min 2(1.Shandong Huasheng Rubber Co.,Ltd ,Guangrao 257300,China ;2.Shandong Chambroad Sinopoly New Material Co.,Ltd ,Binzhou 256500,China)Abstract :The influence of relative pressure on the measurement stability of nitrogen absorption surface area of silica was studied.The results showed that under the same conditions of liquid nitrogen purity ,degassing temperature ,degassing time and the number of nitrogen adsorption points ,compared with the relative pressure range of 0.05~0.1,the nitrogen adsorption surface area of silica in the relative pressure range of 0.05~0.2 was lower ,and the difference tended to increase with the increase of nitrogen absorption surface area.When the relative pressure range was small ,the linear correlation coefficient of the nitrogen adsorption area test results was large ,the reproducibility was good ,and the test result was stable.Key words :silica ;nitrogen absorption surface area ;relative pressure ;reproducibility ;correlation coefficient工信部公布符合《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2021年1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符合《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其企业名称(专业领域)为:山西金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再生橡胶)、包头市德源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再生橡胶)、杭州中策橡胶循环科技有限公司(轮胎翻新)、杭州高能结加改性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橡胶粉)、临海市万盛橡胶有限公司(再生橡胶)、安徽中宏橡塑有限公司(再生橡胶、橡胶粉)、青州广信橡胶有限公司(再生橡胶)、河南伊克斯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热裂解)、湖北中硕环保有限公司(热裂解)、湖北津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橡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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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引导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健康发展,防止环境污染,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中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是指对废旧轮胎进行加工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
其中包括旧轮胎翻新,废轮胎生产再生橡胶、橡胶粉、热裂解。
(三)旧轮胎翻新是节约资源,实现轮胎减量化的首选方法;废轮胎资源化利用的梯次为再生橡胶与橡胶粉、热裂解。
鼓励将再生橡胶、橡胶粉作为部分或全部原材料进行制品生产。
(四)鼓励轮胎生产企业开展废旧轮胎综合利用。
(五)本规范条件中的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已建成从事废旧轮胎加工利用业务的企业。
(六)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项目选址与企业布局
(一)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和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区域,以及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不得新建、改扩建企业。
(三)企业产能设计应与废旧轮胎可回收量相适应。
(四)企业厂区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应不少于15年),厂区面积、生产区域面积应与综合利用加工能力相匹配,废旧轮胎贮存场地应符合回收管理规范的要求。
三、技术、装备和工艺
(一)企业应采用节能、环保、清洁、高效、智能的新技术、新工艺,选择自动化效率高、能源消耗指标合理、密封性好、污染物产排量少、本质安全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生产装备及辅助设施,采用先进的产品质量检测设备。
(二)轮胎翻新应建立稳定的产品质量保障系统;企业应配备轮胎悬挂滑轨、数控打磨机、数控硫化罐设备,采用高压充气检测、激光检测机等产品质量检测设备,对翻新轮胎产品实施全流程质量管理。
(三)鼓励企业优先采用政府部门发布的《再生资源综
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所列的技术装备。
废轮胎破碎不采用手工方式,应采用整胎破碎机,粉碎及分级应采用自动化技术与装备,鼓励应用橡胶粉生产自动化集中控制生产线。
再生橡胶采用环保智能连续生产装备,鼓励应用螺杆塑化的方式生产,精炼成型应采用连动装备。
热裂解应采用连续和自动化生产装备。
(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智能工厂建设,应用自动化智能装备,逐步实现智能化管理。
四、资源利用及能源消耗
(一)资源利用
轮胎翻新生产中产生的橡胶边脚料,废轮胎加工处理中产生的废橡胶、废钢丝、废纤维以及尾气净化产生的粉尘等次生固体废物,应建立台账记录制度,鼓励企业全部回收利用;企业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建立登记转移记录制度,委托其他企业利用处置、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二)能源消耗指标
1.轮胎翻新能源消耗:预硫化法综合能源消耗低于15千瓦时/标准折算条;模压法综合能源消耗低于18千瓦时/标准折算条。
2.废轮胎加工处理能源消耗:从整胎破碎起计,再生橡胶生产综合能源消耗低于850千瓦时/吨(螺杆塑化装备除外);橡胶粉生产综合能源消耗低于350千瓦时/吨(40目以上除外);热裂解处理综合能源消耗低于200千瓦时/吨,其
中破碎工序能源消耗低于120千瓦时/吨,热裂解工序能源消耗低于80千瓦时/吨。
五、环境保护
(一)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在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企业应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三)翻新轮胎的修补、打磨、胶浆喷涂等作业区,应配备除尘及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管控要求的废气净化装置,对所产生的废气和粉尘进行回收处理。
(四)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并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和信息公开要求。
1.废轮胎破碎、粉碎作业区,应设置粉尘收集和高效除尘设施,有效降低粉尘排放。
2.再生橡胶生产应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管控,配备适宜高效的尾气处理设施,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配备废水处理装置,废水排放到达《污水排放综合标准》,鼓励废水循环利用。
3.热裂解装备的尾气排放应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
严格热裂解炭黑利用处置管理,防止污染转移或二次污染。
(五)环境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企业所在地发布地方相关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七)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
六、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
(一)鼓励企业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配备专业检验、检测设备,构建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岗位操作规程、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做到检验数据完整、可追溯。
(二)企业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翻新轮胎产品质量应符合《载重汽车翻新轮胎》《轿车翻新轮胎》《航空翻新轮胎》《工程机械翻新轮胎》等国家和行业相应的标准要求。
(四)再生橡胶产品质量应符合《再生橡胶》《再生丁
基橡胶》等国家和行业相应的标准要求。
(五)橡胶粉产品质量应符合《硫化橡胶粉》《路用废胎硫化橡胶粉》等国家和行业相应的标准要求。
(六)热裂解产品质量应符合《废旧轮胎裂解炭黑》等国家和行业相应的标准要求。
(七)鼓励企业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工程技术人员、工人技师和工人应定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建立职工教育档案。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做到持证上岗。
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备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企业达到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以上,应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三)废旧轮胎综合利用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依法实施审查、验收。
(四)企业生产环境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五)企业的用工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的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产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年月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第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