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容规》培训讲义
容规培训资料

容规培训资料1、《容规》即《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过程中所遵守的总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其目的是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快步发展适用范围:(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二)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三)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柱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3、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要求到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一)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二)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三)压力容器运行中应当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5、压力容器的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专业培训并且作好记录,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压力容器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措施,按章作业。
6、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作业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二)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固定式容规PPT解释

一、主要修订内容(解释)1、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统一: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各项要求、名词术语等接轨统一,变更安全监察主体为国家质检总局及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结合节能减排降耗基本国策: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如安全系数调整(nb≥2.7ns≥1.5)、换热器热效率(原来没有)、保温保冷要求(原来没有)、定期检验耐压试验问题等(允许不做)。
3、简化压力容器分类方法:与欧盟接轨,按设计压力、容积和介质危害性三个因素决定容器类别。
以后设计制造的按新容规,以前的还按以前的类别继续管理。
4、调整《容规》适用范围:将99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改为《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另行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暂时保留《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调整一些过于刚性的规定,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留有出路和渠道,简化程序。
——不符合容规要求时的程序和办理方式,取消省级审核。
一、主要修订内容(续-解释))调整一些不合理、过时的规定——如材料复验、焊接试板等问题,部分取消有关钢板复验的强制性规定。
焊接试板不再要求焊接工艺纪律检查性质的试板。
引入无损检测新方法——超声(TOFD,可记录超声检测,不可记录超声检测)信息化要求——特种设备全周期动态监管二、新容规适用范围(解释)《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范围中的压力容器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和氧舱四类设备。
在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中,排除《条例》定义范围中气瓶和氧舱。
同时考虑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的危害性大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并且罐式集装箱的国际流动性(其介质危害程度的划分应当按国际标准),相应考虑国际接轨问题,本次修订决定将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分开,分别制定《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本规程将99版容规中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内容全部取消,另行在《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进行规定。
固定式容规讲课稿

一旦这一信息平台准备就绪,国家质检总局 将发布文件,要求各特种设备有关单位使用、维 护该信息平台。《固容规》要求“压力容器设计、 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检验检测 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目 的是为今后压力容器动态监管工作的开展奠定基 础。 最近几年,各省市包括省会城市在建立动态 监管体系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投入了很大的财力 和人力,起到了动态监管作用,为建立全国范围 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打下了基础。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主要变化
哈尔滨市特种设备技术学会 王世伦
第一部分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建立和 修订的过程
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首次颁布了《压力容 器安全监察规程》,于1982年4月正式执行,从 此开始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历程。1990 年进行第一次修订,由原劳动部颁布了《压力 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于1991年正式执行 。1999年进行第二次修订,原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以(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文件正 式颁布,于2000年1月1日正式执行。这次修订 是第三次修订,考虑到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同步、
10、铸铁、有色金属应用范围
根据目前实际应用情况及技术发展 前景,适当调整铸铁、有色金属等的使 用压力、温度限制范围;并增加对钽、 锆、铌及其合金等材料的原则规定。 可锻铸铁需经长时间的退火处理, 能量消耗很大,不利于节能减排。对于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材,有了灰铸铁和 球墨铸铁,可以取消可锻铸铁。
考虑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危害性较大的特点, 并且从罐式集装箱的国际流动性(其介质危害 程度要按国际标准进行划分)考虑与国际接轨 问题,本次经多次讨论研究决定,将固定式压 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分开,分别制定《固 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移动式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年8月31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2009年第83号 公告公布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200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并且将新的规 程纳入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体系中 (TSG)。《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还在制定当中。
新固容规宣贯讲义

器
者等于 1 50m m 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 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 2M Pa(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 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 . 0M 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 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液体的气瓶;氧舱。 21 00 21 1 0 21 30 21 50 21 70 2200 221 0 2220 2230 2240 2250 移动式压力容器 铁路罐车 汽车罐车 长管拖车 罐式集装箱 管束式集装箱 固定式压力容器 超高压容器 第三类压力容器 第二类压力容器 第一类压力容器
非金属、超高压等专业小组, ;
(3) 2013年12月,在北京召开起草工作组全体会议,经过讨论与修改,形成了《大
容规》征求意见稿;
(4) 2014年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4‟5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
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说明
一、综述
2、新容规的修订历程
(5)2014年6月,起草工作组召开第二次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 论,形成送审稿。
(6)2014年7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
术委员会审议,起草工作组分别于2014年9月、10月、11月召开工作会议,对 审议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报批稿。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说明
二、新容规修订的基本原则
4.整理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针对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有关 文件,汇总《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 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收集网上咨询意见,增补相应内 容,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修订说明
固容规解读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专题解读研讨纲要(本研讨讲座资料另附有《监规》正文,讲座资料章节条款编序与正文的条款号相一致)2009年《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专题研讨讲座资料目录导语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法律依据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编审过程、简况3. 编制的基本原则与构想4. 规程中引入新技术成果5.规程概要6. 名字解释TSG R0004—2009的主要条款进行专题解读1. 总则2. 材料3. 设计4. 制造5. 安装、改造、维修6. 使用管理7. 定期检验8. 安全附件9. 附则附件 A 关于容器的分类、分级、品种划分(在讲义中);B 产品合格证;C 产品名牌;D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办法。
附录 A T O F D介绍B R B I简介C 压力容器缺陷安全评定原理介绍D 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手册模式推荐E 介质毒性程度分级规定导语我国自从五十年代开始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与质量监督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与研究, 特别起始于具有使用多类别、多品种压力容器的化工、石油和石化系统。
1955年国家在原劳动部设立了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展对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当时由于大规模工业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引进大型化肥、化纤、石化装置的蓬勃兴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颁发了一系列的规范和标准。
1982年国务院颁发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至1995年由原劳动部颁发了《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管理规则》,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和许可条件的规章。
经过了几十余年来艰辛探索,伴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发展历程,作为特种设备的重要分支——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与管理,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创立了全过程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创建了监察和检验的双规体制,不断规范和改善压力容器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监察有法可依的法规规章体系。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文颁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2002)第22号令颁发了《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日总局又以国质检锅(2003)194号文,颁发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系统的规范了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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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CP固体废弃物规范化管理培训教材第一部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固容规宣贯培训班教案DOC

压力容器新容规宣贯培训班教案GB150 钢制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类别及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一、公司制造资格简介我公司的制造资格为A2级,其制造范围可参见下表所列。
三、压力容器分类1《容规》中压力容器分类原则:1)符合第2条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2)根据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的毒性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进行划分。
2 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根据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划分为四个压力等级:低压(代号L)0.1Mpa≤p<1.6Mpa中压(代号M) 1.6Mpa≤p<10Mpa高压(代号H)10Mpa≤p<100Mpa超高压(代号U)p≥100Mpa3 压力容器的品种:1)按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分为: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主要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压力容器;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主要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压力容器;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主要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和气体净化分离的压力容器;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主要用于储存、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的压力容器。
2)按压力容器的结构特点、材料等,分为①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②管壳式余热锅炉;③球形储罐;④低温存储容器;⑤高强度级别材料制造的容器;⑥搪玻璃压力容器等。
4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的毒性程度的分级和爆炸危险程度的划分:1)按照HG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中表1~4、附表1~2中所列介质的分类确定。
2)HG20660中未列入的,可查找《化学危险品手册》中的参数,按以下原则确定其毒性程度:极度毒性(Ⅰ)最高允许浓度< 0.1mg/m3;高度毒性(Ⅱ)最高允许浓度0.1~<1.0 mg/m3;中度毒性(Ⅲ)最高允许浓度 1.0~<10 mg/m3;轻度毒性(Ⅳ)最高允许浓度≥ 10 mg/m3。
3)爆炸危险介质的确定:气体或液体的蒸气、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混合物,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其爆炸下限与上限的差值大于、等于20%的介质。
新固容规宣贯-第四讲:制造部分

的可压缩性,可能使试验耗时过长,甚至难以实现。气液组合压力试验则是解决
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它可根据容器及其基础的承重能力,先向容器内部注入一 定量的液体,然后再注入气体直至达到指定的试验压力。
由于组合压力试验所用的液体、气体应分别符合液压、
气压试验对试验介质的要求。
考虑到气液组合压力试验存在一定气相空间,为安全计 其压力系数、试验前的应力校核、试验时容器金属最低温 度、升降压及安全防护要求、合格标准等均应符合气压试 验的有关要求。
液压)或“87% ”(指气压)的规定,修改为“升压到规定
的试验压力,保压足够时间,然后降至设计压力”。 之所以做出上述修改,是基于如下理由为:
(1) “老容规”关于降至规定试验压力的百分比,仅是耐压 试验压力系数的换算结果,既未考虑耐压试验压力计算公式
中温度修正系数[σ ] / [σ ]t的影响,也未考虑该计算公式
除经制造单位审批程序外,还应“经过监检人员签字确认”
后才能存档的要求(4.2.1)。
3、考虑到必要性与可行性,将焊接工艺评定试样的保存期缩短为“5年”,
“老容规”是保存至该工艺评定失效为止 (4.2.1)。
三、关于压力容器组焊及焊接返修
1、删除了相邻焊缝间距、临时附件焊接、定位焊等不甚合
理或过细的技术要求(老容规第69第),保留“不允许强 力组装,不宜采用十字焊缝”这隙一基本安全的要求。 (4.2.3)
3、考虑到新材料、新技术的出现与应用,考虑到试验现 场条件的复杂性,将“原容规”关于“奥氏体不锈钢
压力容器用水进行液压试验时,应严格控制水中氯离
子含量不超过25 mg/L”的硬性规定,修改为“不同 材料制压力容器对水中氯离子含量的限制,按引用标 准的规定和图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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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声明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本次讲解内容不具备法律 效力,仅供大家参考!
修订说明
一、制定的基本原则 二、时间里程碑 三、结构层次
修订说明
一、制定的基本原则(详见“前言” ): 1、以原有的压力容器七个规范为基础,进行合并以及逻辑关 系上的理顺,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 定式压力压力容器的综合规范,简称《大容规》。 这七个规范是: TSG R0001-2004《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2-2005《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5002-201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R7004-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
整,增加或调整为不适用)。 新的1.4.1条款中的容器,在用过程中难以检验或者检
验意义不大,但介质相对复杂或者设计参数较高,所以危险 性相对较高,增加了“材料”要求和按规程进行划类; 新 的 1.4.2 条 款 中 的 容 器 , 危 险 性 相 对 较 低 , 与 原 容 规 的 1.4.1要求一致,但按规程进行划类。
关于材料的可追溯信息化标识: “新固容规”2.1.1(4)中可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包括二维码、条码等,
可追溯的材料信息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材料牌号、规格、炉批号、热 处理状态、材料生产日期等内容。2016年10月1日起,压力容器制造单位 应当订购在材料质量证明书上印制可追溯信息化标识的材料,压力容器制 造监检人员也应当审查该信息化标识。
关注:
①第(3)条款: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容器(包括与大气连通 的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容器) ②第(6)条款:常压容器的蒸汽加热盘管…。
1 总则
1.6 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变化: ①“焊接连接”改为“焊接(粘接)连接”,考虑本规程增加 了非金属压力容器。 ②规范了“壳体”含义,使其内容表达更严谨、准确(不涉及 技术要求的变化)。壳体是大概念,包括筒节和封头,筒节就 是卷圆和组焊。原规程:1.6.1“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 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其中的“壳体”用词 不够严谨。 ③M36以上的螺柱不再用“主螺柱”的提法。 ④修订区分安全附件和仪表的概念,把原“安全附件”修改为 “安全附件及仪表”,且安全附件中增加了“易熔塞”。
2 根据特种设备 目录,调整适用 范围,统一固定 式压力容器的分 类。
修订说明
修订说明
3、根据行政许可改革的情况,调整各环节有关的行政许可要 求。 4、整理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针对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有关文 件,汇总《固容规》宣贯、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收集网上 咨询意见,增补相应内容,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5、扩展材料范围,重点解决铸钢、铸铁压力容器材料技术要 求(安全系数、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适用范围),增加非焊 接瓶式容器高强钢材料技术要求。
1 总则
引用标准:本规程指定采用的基础性标准称为本规程的引用 标准,如介质标准、材料标准、方法标准、零部件标准等。
基础性标准规定了基本安全要求具体指标的实现方法、途径或评判依据。凡 是被容规引用的标准都要强制执行,比如NB/T47013,是典型的无损检测标准。 介质标准:GB/T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GB/T12145-2008《火力发电机组 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
2.2金属材料技术要求
2.2.1钢材技术要求;
2.2.1.1熔炼方法; 2.2.1.2化学成分; 2.2.1.3力学性能 2.2.1.4钢板超声检测; 2.2.1.5超高压容器用钢专项要求; 2.2.1.6非焊接瓶式容器用钢专项要求; 2.2.1.7储气井用钢专项要求; 2.2.1.8简单压力容器用钢专项要求 2.2.2…………….
非协调标准也可以采用,但是是有条件的,在“3 设计”中 的3.1.1(3)明确规定: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 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 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设计文件符合 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及比照表。
1 总则
附: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的实施意见(质 检特函〔2016〕46号)
(一)产品标准的符合性申明。
采用“新固容规”1.10协调标准以外的产品标准(包括 境外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设计、制造 压力容器时,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 151号的规定,在质量证明书首页上申明本单位设计、制造 的产品符合“新固容规”的基本安全要求,并在质量证明文 件中提供“符合性申明”及“比照表”。
1 总则
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变化: 增加第(2)条,由原规程的1.11(1)修订而成。 ①实际上是强调“双满足原则”。法规是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 要求,标准是实现法规要求的技术路径,技术标准不得低于 规程的要求。当法规与标准的要求不一致时,压力容器的生 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按高者执行。
零部件标准:HG/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20592~20635管法兰系列标准等。
2 材料
【第2章“材料”总体说明】 本章主要内容源于原规程的“2 材料”,纳入了非金属
材料,分通用要求、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三部分。
在通用要求中,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行政许可改革的情 况,调整有关许可要求;增加在材料质量证明文件中应用信 息技术的要求。
注意:《特种设备目录》规定压力容器的容积大于等于30 L,《固容 规》的要求与其一致的,只是单位有变化,因此,如果遇到容积在25~29L 之间的容器,如果不想划类,建议不必圆整其容积到0.03m3,图纸上就标注xxL。
1 总则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变化:
① 删除原1.4.2和1.4.3条款(容积小于30 L)。 ② 都按附录A进行划类(不再有统一划为Ⅰ类的规定)。 ③ 将原1.4.1条款拆分成现在的1.4.1和1.4.2(个别容器调
②引出“产品标准”的概念。
1 总则
1.9 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没有变化。
要求三新(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问题, 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一事一议。
1 总则
1.10 协调标准与引用标准
变化:出现2个概念,即协调标准和引用标准。
协调标准: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标准称为本规 程的协调标准。
共给出11个协调标准;产品标准满足法规所规定的所有 基本安全要求而成为法规的协调标准。
在金属材料方面,对超高压容器用钢、简单压力容器用 钢、非焊接瓶式容器用钢、储气井用钢等提出专项要求;扩 展冲击吸收能量、断后伸长率指标要求到更高的强度级别; 增加铸铁牌号,新增铸钢技术要求。
非金属材料主要针对石墨和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提 出具体性能要求。
2 材料
2.1 材料通用要求 2.1.1 基本要求 对应原规程的2.1条。
对应原规程的2.9.1条 主要变化: ①第(1)条中:增加“在相似工作条件下”使用实例这么一个 要求,限制更加严格。删除原规程中“如本规程引用标准列有 相近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 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这一个做对比的要求。
2.3非金属材料技术要求
1 总则
1.1 目的
变化: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安全法》于2014年1月1日实施,所以必须加进去。
1 总则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 变化:”注1-1”中增加了“过程装置中作为工艺设备 的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余热锅炉依据本规程进 行监督管理”的规定,同时删除原容规1.5不适用范 围中的“(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 的余热锅炉”。
修订说明
二、时间里程碑 (详见“前言”) 2013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下达立项任 务书; 2013年8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研究院技术法规部组成 专家工作组; 2013年12月,形成《大容规》征求意见稿; 2014年6月,形成送审稿; 2014年9月、10月、11月三次工作会议后形成报批稿; 2015年8月,向WTO进行通报;
2 材料
④新增加第(7)款。对非金属也提出了基本的要求。 ⑤将“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扩展为“压力容器制造、改造、 修理单位”,更加全面。2.1.1(5)、(6),2.1.2.1(4) 、(5)等多处。
2 材料
2.1.2 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
对应原规程的2.9条,分3部分内容。
2.1.2.1 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1 总则
1.3 适用范围 变化:第(2)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由原来的2.5MPa.L (PV值)改为0.03m3,并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 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同时 修改了“注1-4”。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30L)而改变。单位由L改为m3 ,采用 了国际公称单位。不再按PV值界定,而是按容积界定压力容器是否受容规 监管。
1 总则
安全附件和仪表最大的不同是出现异常情况时,安全附件能够自主 启动相应动作,如安全阀起跳,易熔塞熔化等,从而对容器起到保护作 用;而仪表只是指示某种参数,没有保护作用。
1 总则
1.7 压力容器分类
注: 1、《特种设备目录》中使用“一、二、三”汉字,是发文 的要求,不能用罗马数字,本规程中的Ⅰ、Ⅱ、Ⅲ等同于《 特种设备目录》中的“一、二、三”。 2、超高压容器划分为第Ⅲ类压力容器; 3、简单压力容器统一划分为第Ⅰ类压力容器。
2016年2月22日,质检总局批准发布; 2016年10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