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之公私法整合保护探索——以“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隐私为分析视点
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知识点

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知识点在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对于隐私保护的需求也愈发迫切。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介绍一些关于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知识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保护个人隐私。
一、大数据时代的挑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移动设备的智能化,大量的数据被产生和存储。
这些数据包含了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信用卡信息等敏感数据。
然而,随着各种数据泄露事件的频发,人们对于自己个人隐私的担忧也日益增加。
二、了解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指个人在公共场所或私人空间中不愿意被他人知晓的信息。
了解个人隐私的范围对于保护自己的隐私至关重要。
个人隐私通常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健康信息和通信信息等。
三、隐私泄露的危害隐私泄露可能导致个人身份盗窃、金融诈骗、个人形象受损以及个人权益受损等问题。
因此,保护个人隐私是大数据时代的一项紧迫任务。
四、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欧洲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规定了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经过个人同意,并规定了个人数据安全的最低标准。
在中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网络安全法》等。
五、隐私保护技术手段为了应对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需求,各种隐私保护技术应运而生。
例如,匿名化技术通过将个人身份信息进行加密或处理,以保护个人隐私。
还有加密技术、访问控制技术等也被广泛使用。
六、个人隐私保护的措施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可以采取一些简单的措施来保护个人隐私。
例如,合理设置账号密码、定期修改密码、不在公共场所随意连接免费Wi-Fi等。
七、企业责任与个人权益在大数据时代,企业有责任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而个人也应当加强隐私保护的意识,定期检查自己的个人隐私是否被泄露。
总结: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至关重要,个人隐私的泄露可能导致诸多风险和损害。
通过了解个人隐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技术,以及采取相应的个人隐私保护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隐私权益。
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探究

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探究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已经成为了信息社会的主导趋势之一。
大数据的出现和应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与此同时也催生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
在大数据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其保护问题也愈发凸显。
本文将探究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在大数据时代,各种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公民的个人信息日益凸显出来,其规模和种类也日益庞大。
而这些个人信息的获取、存储、处理和应用已经成为各行各业的一种商业模式。
大数据背后的信息技术并未得到有效的监管和管理,导致公民的个人信息常常被滥用、泄露甚至遭到非法使用。
大数据时代下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益凸显。
各种社交平台、电商网站、金融机构等都在不断收集和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往往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
这些信息的泄露会对公民的利益和生活造成严重的威胁,例如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诈骗、盗窃等犯罪行为。
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被滥用问题也愈发突出。
在信息技术的背景下,各种企业和机构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来获取用户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信息,并对其进行精准的推广和营销。
而这种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还可能对其造成心理、精神上的困扰。
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监管不力,公民的个人信息往往会被不法分子非法获取和使用,从而导致公民遭受经济损失、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问题。
二、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必要性和挑战在大数据时代下,保护公民隐私权显得尤为重要。
保护公民隐私权是一项基本的道德要求。
公民的个人信息是其生活、人身安全、财产等多方面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公民隐私权是一种基本的尊重和保护个人尊严和权益的道德要求。
保护公民隐私权也是一项法律的要求。
在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了一项法律的要求,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保护公民隐私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定。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引言概述: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数据的采集和利用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
本文将探讨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个人数据隐私权的重要性1.1 个人数据隐私权的定义和意义个人数据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和保护权。
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对于个人的自由和尊严至关重要。
个人数据的泄露可能导致信息滥用、身份盗窃等问题,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1.2 大数据时代对个人数据隐私权的挑战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个人数据的采集和利用变得更加容易。
个人数据被广泛采集,包括个人健康信息、消费习惯、社交网络等。
这些数据的泄露可能导致个人隐私的侵犯和信息滥用,给个人带来潜在的风险。
1.3 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不仅对个人自身利益重要,也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个人数据的滥用可能导致社会信任的破裂,进而影响经济和社会秩序。
因此,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二、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的挑战与解决方案2.1 数据采集和使用的透明度在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的采集和使用往往缺乏透明度。
个人往往无法了解自己的数据被谁采集,以及如何被使用。
因此,建立透明的数据采集和使用机制是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权的关键。
2.2 数据安全和保护措施个人数据的安全和保护是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权的重要环节。
合理的数据加密、访问控制和安全存储是确保个人数据不被未授权访问和滥用的关键。
同时,建立完善的数据保护措施和监管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
2.3 法律法规和个人权益保护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权至关重要。
法律应明确规定个人数据的采集、使用和保护的原则和规范,并建立相应的违法惩罚机制。
同时,个人应该有权利对自己的个人数据进行访问、修改和删除。
三、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的责任与义务3.1 个人数据隐私权的责任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是政府和企业的责任,个人也应该对自己的个人数据负有责任。
论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论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应用,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拟探讨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主要从法律法规、技术手段和社会环境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从法律法规角度,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需要立足于法律框架的完善与规范。
当前,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范。
这些法律规定了对隐私泄露行为的制裁和司法救济措施。
在大数据时代,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民隐私权受到保护的边界和权限。
从技术手段角度,科技进步为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应当加强技术手段的研发和应用,为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提供有效的保障。
其中包括加强个人信息加密和安全存储技术的研究和应用,限制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范围,加强个人信息的权限管理和访问控制等。
在此基础上,可以建立公民隐私数据监管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存储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从社会环境角度,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需要加强公民隐私保护意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隐私权的认识和重视度。
应当建立健全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组织机构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隐私泄露行为的打击和监督。
应当加强对企业和政府机构的监管,强化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要实现有效的保护,需要在法律法规、技术手段和社会环境三个方面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法律法规的规范、科技手段的支持和社会环境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公民隐私权的切实保护。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在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变得尤其重要。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个人数据日益成为商业和政府机构的重要资源。
然而,个人数据的滥用和泄露也日益严重,对个人隐私权构成为了严重威胁。
因此,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权成为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1.1 制定更加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在大数据时代,需要针对个人数据的采集、使用、共享和保护等方面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个人数据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个人数据的监管和保护。
1.2 加强法律执行力度除了制定法律外,还需要加强对法律的执行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二、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技术2.1 强化数据加密技术在数据传输和存储过程中,采用强大的加密技术对个人数据进行加密处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防止数据被恶意攻击者窃取。
2.2 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包括数据备份、灾难恢复、访问控制等措施,确保数据不会因为意外事件而丢失或者泄露。
2.3 推动数据隐私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积极推动数据隐私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包括数据脱敏、数据匿名化、数据隐私计算等技术,保护个人数据的隐私性和安全性。
三、加强个人数据教育和意识培养3.1 提高公众对个人数据隐私权的重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个人数据隐私权的重视和保护意识,引导人们正确使用互联网和数字设备,保护个人数据的安全。
3.2 加强个人数据保护知识的普及加强个人数据保护知识的普及,让公众了解个人数据的重要性和保护方法,提高个人数据保护的自我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3 培养正确的数据伦理观念培养人们正确的数据伦理观念,明确个人数据的道德边界,不滥用他人数据,不侵犯他人隐私,促进社会形成良好的数据伦理风气。
四、加强数据共享和开放的规范管理4.1 建立健全的数据共享和开放机制建立健全的数据共享和开放机制,明确数据的来源、用途、范围和时限,规范数据的共享和开放行为,保护个人数据的隐私和安全。
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分析

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分析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大数据被普遍认为是21世纪最具潜力和影响力的技术之一。
然而,大数据的应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之一就是个人隐私保护。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几乎无处不在,无论是通过社交媒体、在线购物、移动应用程序还是其他在线服务。
因此,建立和完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变得尤为重要。
当前,个人隐私保护法律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
例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全球最严格的隐私保护法律之一,要求企业在收集、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获得明确的同意,并提供透明和详细的隐私政策。
此外,GDPR还规定了个人对自己的数据拥有一定的控制权,包括以数据的形式移交、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
与之相比,美国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则主要依赖于分散的法律框架和自律机制。
然而,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法律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很多人并不了解个人信息被收集、分析和使用的真实情况。
这就导致了信息不对称,个人对自己的信息掌握得不够充分。
其次,大数据分析技术的迅猛发展也加剧了个人隐私的威胁。
通过大数据分析,企业甚至可以从各种看似无关的数据中获取并分析个人的特定信息,进而进行个性化广告、精准定价等行为。
再者,互联网的跨国性质也给个人隐私的保护带来了困难。
数据的跨境流动和不同国家的隐私法律差异常常导致隐私保护的漏洞。
针对这些挑战,需要制定和完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体系。
首先,个人隐私保护法律应该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边界和使用规则。
这包括明确规定哪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哪些信息可以被收集和使用,以及个人授权和知情同意的问题。
其次,个人隐私保护法律应该从源头上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这包括规定企业收集、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的安全标准和措施,以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此外,个人对自己的数据应该享有更多的控制权,包括对数据的检索、更正、删除和移交等。
“数据所有权”被广泛讨论,以确保个人对自己的数据有更大程度的掌控。
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探究

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探究1. 引言1.1 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在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普及,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数据不断增加,这些数据包含了个人的各种信息,如姓名、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
这些数据被大公司、政府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广泛收集和利用,用于商业营销、风险评估、个性化推荐等用途,给用户带来了诸多便利。
随之而来的是公民隐私权面临的挑战。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的隐私数据很容易泄露或被滥用,导致个人信息被不正当使用、个人隐私被侵犯等问题。
保护公民隐私权成为当务之急。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不仅关乎个人的权益和尊严,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只有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才能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和隐私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变得尤为迫切。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推动技术创新与隐私保护技术的发展、强化企业和政府的社会责任等方式,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重视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应对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1.2 大数据的定义与特点大数据的定义与特点在大数据时代中具有重要意义。
大数据通常被定义为规模巨大、种类繁多、处理速度快的数据集合,其具有三个主要特点:数据量大、数据种类多样、数据处理速度快。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量呈现爆炸式增长,涉及到的数据量通常以TB、PB甚至EB来计量。
大数据的种类非常丰富,包括结构化数据(如数据库中的数据)、半结构化数据(如日志文件、XML文件)和非结构化数据(如文本、图像、音视频等)。
大数据处理速度要求快,需要借助高性能计算和分布式系统来实现实时和高效的数据处理。
在大数据的定义和特点中,我们可以看到大数据具有高度复杂性和多样性,这为公民隐私权保护带来了挑战。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在大数据分析中可能会被泄露、滥用甚至侵犯,因此公民隐私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

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议题。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收集、存储和利用,导致了对个人隐私权的担忧。
本文将探讨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并提出一些相应的对策。
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日益增加。
大量的数据被收集和分析,个人的生活细节、购物喜好、社交关系等纷至沓来。
然而,这种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往往是在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从而引发了个人隐私权的担忧。
二、大数据对个人隐私权的挑战大数据对个人隐私权带来了一系列挑战。
首先,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导致个人信息被滥用,例如被用于广告推销或恶意诈骗。
其次,大数据分析的结果可能导致个人的行为受到预测和控制,从而损害个人的自由选择权。
再次,大数据的积累可能导致信息不对称,使一些机构或个人过度掌握他人的个人信息,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与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涉及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面的责任。
然而,在当前的实践中,个人信息保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相对滞后,无法有效保护个人信息。
其次,企业和组织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缺乏有效的自律机制,导致滥用个人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
再次,很多个人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主动防范的意识。
四、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的对策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我们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对策。
首先,政府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规定。
其次,企业和组织应积极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自律机制,并承担起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
同时,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也应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防范措施。
例如,注意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合理使用个人信息,不随意提供个人信息等。
此外,技术也可以提供一些解决方案来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例如,使用加密技术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通过匿名化技术来保护个人隐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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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之公私法整合保护探索——以“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隐私为分析视点————————————————————————————————作者:————————————————————————————————日期:隐私权之公私法整合保护探索——以“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隐私为分析视点-法律隐私权之公私法整合保护探索——以“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隐私为分析视点王学辉,赵昕(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 120)摘要:“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作为隐私权范畴之一,“溢出”传统“私域”而向“公域”延伸。
这种延伸使传统的私法保护模式陷入困境,同时也意味着公法介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成为发展之必然。
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横跨“公私”两大领域的这种“复合性”事实,使公私法“整合”保护模式成为“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法律保护发展的应然选择。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隐私;公法;私法;整合保护中图分类号:DF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5-0063-09收稿日期:2015 -01-09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2015年4月8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作者简介:王学辉(1965 -),男,四川南充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赵昕(1981-),女,四川遂宁人,西南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201 1级博士研究生,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除法学,公共行政学。
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等相关技术的成熟与发展,信息存储和处理能力不断增强,在人们生活中充斥着海量的数据,标志现代社会进入依赖网络信息系统的“大数据(Big Data)时代”。
所谓“大数据”是基于海量、多样化的数据集合,通过云计算的数据处理与应用模式,快速获取、处理、分析等手段形成的智力资源和知识服务能力。
一般来说,大数据具有数据规模大(Volume)、数据种类多(Variet)、处理速度快(Velocity)、价值密度低(Value)等基本特征。
在“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已从传统法律界分“隐私权”的“私域”中“溢出”,并向“公域”延伸,从而成为横跨“公私两域”的“复合性”权利。
而因袭传统的私法保护模式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
面对“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诉求,厘清隐私权范畴,重新审视私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推动公法介入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建构适合“大数据时代”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一、隐私权“私域溢出”:私法保护之困境隐私权概念自确立之日起,即被视为一种绝对的“自治权”,即“不受别人干涉的权利”,“个人自治”也成为隐私权的价值与目的。
在我国,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对于私人信息的自我控制,不被非法利用,私人事务自主支配,不受侵扰和私人活动自主决定,不受侵犯秘密的自由权,即隐私权是私人生活自由权”。
由于隐私常常与“私人”、“私生活”之类的概念连在一起,所以,在很长时间被作为与公权力、公益无正面关联的私法性权利。
正如王利明教授将隐私权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
自19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各国对隐私权确立了私法保护模式,其深刻原因主要是对发达的市民社会作出回应。
因为,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确立,为市民社会的自治发展提供了条件,而近代宪法将“私域”自由归还了市民社会。
在国家治理的理念上,资产阶级倡导“最小政府即最好政府”,公权力被严格控制在狭小的“公域”。
这样,市民社会“私域”就没有受到公权力广泛介入和侵扰。
同时,在市民社会内部,各成员的个性张扬与权利行使,由此引发的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争议与纠纷,以私法予以解决也具有合理性。
因此,私法保护的价值在市民社会“私域”中得以充分展示,这也体现了私法自治与权利保护的契合性特征。
“隐私”在一定程度上确属“私域”,“自主决定”、“自我控制”为“私域”权利主体意志表达的特点。
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作为传统“隐私权”的延伸,自然属于私法性权利。
同时,它作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标的,也具有排他性。
这意味着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有正向性与负向性。
正向性在于权利者可以直接支配与自己相关的信息,而无需他人行为介入;负向性在于私权利者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对自己相关信息的支配,即有排他性。
此其一。
其二,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体现为权利人自治,强调权利者对权利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
这即凸显了私权性。
其三,在保护方式上,英美法系国家以侵权保护为主;而大陆法系国家,以德国为代表则将隐私权界定为人格权,以民法典对之进行保护;而在我国,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直接性规定,一般认为其间接体现于宪法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中,足见也是以私法保护为主。
上述理由,显而易见是基于传统“隐私权”的定义,而此逻辑演绎中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即传统“隐私权”的定义是否准确涵盖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范畴?在“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完全沿袭传统私法保护模式合适吗?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
其主要理由在于,“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的私人性减弱,而其社会性与公共性增强,这意味着个人信息隐私权从“私域”中“溢出”,由此引发私法规范与现实状态的不和谐。
传统观点将隐私权看作一种支配权,强调这种权利享有者对自己相关信息的支配性,不需要他人的介入,具有排他性。
但是,现实中隐私权并非仅有支配性特征,还具有社会性和公共性特征。
人的社会性决定其在社会中生存,必然与外界有着各种交往,在这些交往过程中,某些事态、关系、信息因其具备特殊性质,成为现代人珍视的隐私。
所以,隐私除了具备个人性外,也具备很强的社会性。
在以网络通讯为标志的“大数据时代”,人的交往更为频繁,信息的传递更快捷,隐私的社会性也就愈发突显。
因此,一种绝对独立的隐私在现实世界是不可能存在的。
传统私法理念基于人的理性、强大一面,而强调人的自治,而现代私法理念却认为尽管人存在理性的一面,而其力量是弱小的,生存在现代社会需要依靠他人,尤其在发展中需要政府提供“生存照顾”。
显然,个体人的支配能力大为降低。
随着“行政国家”的兴起,公权力膨胀与扩张并大肆介入“私域”。
在“大数据时代”大量的个人信息为国家与政府所掌控,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自然涉及国家与政府或其他人对这些信息是否有权获取、怎样获取问题。
也即是说,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决定了公民个人不可能完全支配自己的信息。
传统“隐私权”的支配性观点,与“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现实尴尬,对传统“隐私权”定义提出了异议。
因此,片面地强调支配性隐私权的标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将受到很大的限制,其隐私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将受到很大的伤害。
从保护方式看,传统的私法观点一般将隐私作为个体人自治的范畴,国家与政府对隐私权的保护只负有消极义务。
但是,在“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不再是绝对的自治,国家与政府乃至非政府公共组织不仅负有消极的义务,而且还负有积极地运用适当的手段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隐私,防止他人对其侵害的义务。
尤其在大数据时代,网络的工具性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方式,人们生活对其依存愈来愈强的情况下,利用信息和数据将会创造巨大价值,一旦这类技术工具被滥用,就会给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若停滞在国家与政府的消极义务观上,完全沿袭传统的私法保护模式,这均不利于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
综上所述,“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从“私域”已经“溢出”,不再是一种绝对的“自治权”,也不完全就是一个人“不受别人干预的权利”。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实际状态突破传统隐私权范畴,改变了隐私权的“私性”与“私法保护”的“绝对性”。
因此,在传统“私法保护”的基础上,建构另外的法律保护模式,是“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呼唤。
二、个人信息隐私权之“公域延伸”:公法介入保护之必然面对科技发展,网络技术成熟,公民个人对自己信息的自我支配能力逐渐减弱。
政府为了适应现代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要,要搜集、使用公民个人大量的相关信息,而基于国家安全需要,政府加强了对网络信息系统的监控。
因此,在“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在许多情况下,都为公权力所掌控,公民个人几乎不能支配这些含隐私的信息。
由此,公民个人信息隐私由“私人问题”成为丫“公共问题”。
面对个人信息隐私权之“公域”延伸,公法介入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即为必然。
公法如何规制与约束公权力行使,防止其滥用,以规避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这是一个迫切而又重要的一个法制建设内容。
首先,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负有积极的义务。
美国著名学者罗纳德,德沃金在《生命的主权》中谈到:“人人有权享有尊严”=。
隐私权的产生是因为人有被尊重之需要,尊重隐私权即尊重人性之需要。
人的需要是分层次的(马斯洛的理论),最基本分类即为生存的需要和精神的需要,而被尊重即为精神需要的一种=。
德国宪法法院在1983年人口普查案中,认为个人信息是对个人生活事实的记载,是对自然人的“人格图像”的勾画,是人的尊严的一部分。
个人隐私的不受侵犯是人格尊严的重要体现,与私生活相关的隐私,都与人格尊严密切相关,如果隐私不受保护,将严重损害个人人格尊严=。
个人信息隐私权所表达的是信息所有者对自己信息的自主支配,自己的信息不被他人擅自收集、使用,从而在精神上得到被尊重的满足,维护个人的人性尊严。
同时,隐私权作为人的一种权利,而权利之本即为利益,当这种利益具有基本性与重要性时即上升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因此,作为一种与人格尊严相联系的基本权利,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予以尊重,这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国际人权法对此也做出了相应之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指出:“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其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做出相同之规定。
《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也规定了“儿童隐私权”之保护。
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维护隐私和家庭生活的权利”第1款规定:“人人都有维护其隐私、家庭生活、居所和通信的权利”①。
虽然国际社会发展不平衡,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之公法保护在各国之国内法保护上存有差异,但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国家要对其进行尊重与保护,这一点是相同的。
因此,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公法保护,既是《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义务,也是这些国家制定国内法保护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