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整理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及论述范例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及论述范例一、单项选择题1、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A 国际经济关系B 国际民事关系C 国际商事关系D 国际关系2、下列关于国际商法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是()A 国际商事惯例是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B 国际商事条约对缔约国当事人具有强制性约束力C 国内法在国际商法中处于次要地位D 国际商事判例对各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3、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所交货物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A 只接受合同规定的数量,而拒绝超出部分B 接受合同规定数量以及超出合同规定数量的一部分C 拒收全部货物D 接受全部货物4、国际贸易术语中,CIF 术语的含义是()A 成本加运费B 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 运费付至D 运费、保险费付至5、下列关于提单的表述,错误的是()A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B 提单是货物收据C 提单是物权凭证D 提单是运输合同二、多项选择题1、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 平等交易原则B 诚实信用原则C 维护交易安全原则D 交易便捷原则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A 品质规格条款B 价格条款C 支付条款D 争议解决条款3、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包括()A 自愿性B 专业性C 保密性D 终局性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包括()A 自然灾害B 意外事故C 一般外来风险D 特殊外来风险5、票据的法律特征包括()A 设权性B 无因性C 要式性D 文义性三、简答题1、简述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特点包括:(1)主体的国际性,即参与商事活动的主体来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2)对象的广泛性,涵盖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领域;(3)法律渊源的多样性,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国内法等;(4)发展的动态性,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不断变化和完善。
2、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有答案)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A.制定法B.立法解释C.判例D.司法解释2、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的有( )。
A.新西兰B.比利时C.荷兰 D.瑞士3、英国的普通法来源于()。
A.成文法B.判例法C.衡平法D.普通法4、大陆法的主要特点是()。
A.法典化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D.民商合一5、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的国家是( )。
A.英国B.美国C.德国D、香港6、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是由( )提出来的。
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C.德国法学家D、美国法学家7、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A、学理B、判例法C、成文法D、习惯8、英国法的主要特点是()A、法典化B、条理化C、逻辑性D、二元性9、普通法来源于( )A、成文法B、习惯法C、衡平法D、判例法10、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A、判例法B、成文法C、宪法D、习惯法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A、成文法B、判例法C、习惯法D、国际法12、大陆法的结构特点之一是把全部法律分为( )A、普通法与平衡法B、实体法与程序法C、国内法与国际法D、公法与私法三、判断题1、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的含义是指“跨越国界”的意思,即指所调整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外的民事关系。
( x)2、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是公法的性质。
(x)3、大陆法国家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部分。
()4、国际贸易惯例虽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则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
( x)5、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并采取民商合一的编制方法。
( x )6、英国法是判例法,任何法院的判决都具有先例约束力。
( x )7、在美国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条文的本身,而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解释的法律规则才是适用的法律。
( )8、在大陆法国家,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国际商法期末众点总结

国际商法期末众点总结一、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2、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是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的总称,以法国和德国法律为代表分为两个支系。
(写到这就可以了后面了解就好)它是在罗马帝国消亡的过程中,在欧洲大陆,特别是13世纪的西欧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所以称为大陆法系,又因大陆法系中的民法受罗马法的影响较深,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的颁布推动了大陆法系的发展,并标志着其走向成熟与完善,故此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
3、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的总称,虽然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而是指在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但衡平法和制定法对普通法系的形成也有影响,但不及普通法。
4、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由于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逐渐形成的并得到较为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但按照各国法律,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采用某项国际商事惯例,则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5、司法豁免:指除非一个国家明示同意,其他国家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国家的财产为标的的诉讼。
6、意定代理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形成的代理。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被代理人通过其无形式限制但需要有相对的意思表示而赋予代理人以委托代理权的。
7、法定代理权:是指被代理人由于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时,由法律直接规定赋予他人行为进行法律行为而形成的的代理。
8、实际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通过协议或合同而在实际上给予代理人的代理权。
它包括明示授权和默示授权两种。
9、表见授权:也称不容否认的代理权,是指被代理人虽然没有对代理人加以明示委托,但如果他出于故意或疏忽,通过其言行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而采取的行动时,则他便不能否认其言行,而必须视为已向该代理人授权,并不得否认该代理人为其设定的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提纲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辅导第一章绪论·1、了解国际商法的概念·2、了解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3、熟悉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4、掌握西方两大主要法律体系的结构及特点、区别。
第二章合同法·1、掌握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2、掌握合同有效的成立的要件及其内容·3、掌握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概念、原则,违约及其救济,情势变迁、不可抗力,合同的解释。
· 4、熟悉合同的让与·5、熟悉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终止合同的形式·掌握合同的几种形式,即要式与不要式的问题,及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行为形式·掌握确认书的签定条件、要求·掌握格式条款的形式、对拟约方的规制要约·要约的概念·要约的三个要件·能简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对象、条件;注意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依然是可以撤回的。
·实质性变更的概念、法律后果承诺·承诺的概念·承诺的三个条件·关于承诺期限的几个特殊规定·承诺的撤回条件·承诺的法律后果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熟悉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2、掌握违约及对违约的救济方法:提前违约;- 尤其要注意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减价的条件·3、熟悉买卖双方义务·4、掌握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货物已经特定化。
违约·违约的两个分类·根本违约的概念、条件、法律后果(赋予守约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预期违约的概念、原因、法律后果及具体应用(注意担保不充分的考点)·违约免责中的不可抗力(重点要注意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及免责的前提条件)第四章票据法·1、熟悉票据法的含义,掌握各国票据立法上的差异。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_名词解释+案例

国际商法复习材料1.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国际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3.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渊源也就是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国际商法的渊源为国际立法(国家间就经济、贸易、法律等权利及义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际商事惯例(反复使用被各国普遍采纳和接受的习惯做法)以及各国相关立法(国内立法),尤以前两者为主。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国、德国法律以及模仿二者立法例制定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
英美法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者仿其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
两者的主要区别有:(1)法律渊源不同;(2)法律推理方式不同;(3)法律结构不同;(4)法律分类不同;(5)诉讼制度不同;(6)受罗马法影响的方式和程度不同。
5先例约束力原则1、概念:指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即对作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否则,就谈不上判例法。
这种先例约束力原则,对普通法和衡平法都同样适用。
2、内容:(3点)①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均需遵循,只有上议院本身可不受约束。
②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其对自身及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
③高级法院每一个庭的判决对所有低级法院均有约束力,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分为判决理由和判决词中为解释判决理由所阐述的法律规则两部分,只有判决理由对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后者只有说服力。
1.6“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评价P资料1.7常见的国际商事惯例查资料1.8中国已经加入的主要国际商事公约纽约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等PART.2 商事组织法2.1商事组织主要类型P284四大类型: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合作社1、业主制企业亦称:独资企业,个人企业,个体商人概念:一个出资者单独出资,并由其自己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点:无法人资格,无独立财产,出资人以个人所有的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2、合伙制企业P286,第三人P292,解散P293,3、公司概念:通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4、合作社2.1.1独资企业法的设立条件、特点(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整理资料

第一章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合。
1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主张编纂法典。
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的作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
2、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采用“纠问式”,法官居于主导地位。
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
3 、对法的分类不同。
公法与私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4 、法律术语不同。
2普通法和衡平法二者的区别(1)救济方法不同。
普通法只有金钱赔偿和返还原物两种救济 方法, 衡平法新增了实际履行和禁令。
(2)诉讼程序不同。
普通法法院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方式审理案件, 衡平法法院不设陪审团,采书面方式审理案件。
(3 )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
王座法庭适用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枢密大臣法庭适用衡平法的诉讼程 序。
(4)法律术语不同第二章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是规定公司的宗旨,资本,组织结构,名称等对内对外事务的法律文件,是规范公司活动的根一大法。
公司资本股份公司的资本,又称为股本,是指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出资为基础而形成的公司财产的总和。
股份与股票股份是股份公司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按比例分割后所形成的均等份额,它构成公司的基本组成单位。
每一股份代表一定的金额,每股的金额应当相等股人有限公司的股份表现为股票。
股票代表股权的文本。
也是股东身份的证明文件。
比较个人企业、合伙、公司之间的优缺点公司: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3.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4.公司是种“资本的组合”个人企业100合伙9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区别P56(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整理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整理写在前面:个人主观整理,仅供参考。
虽然把课本内容差不多都打进去了,但复习还是最好结合课本几乎都是手打的,所以可能会出现错别字,不接受任何质询。
记号解释:Δ重要;*比较重要;Δ*及其重要;√看一下可能存在疏漏考试形式:闭卷考试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及其特征Δ1.国际商法是在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主体在其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这一概念涉及以下三项要素:①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商事法律关系;②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等商事组织形式;③国际商法有规范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国际条约、国际商事交易习惯法规则、主要国家的国内商事法律规范等构成。
3.国际商法的特征:①调整对象的特定性;②商事主体及商行为的盈利性;③商法规范的技术性和同源性;④国际性和统一性。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Δ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有两类渊源:①与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相关的国际条约和习惯法规则;②对国际商事交易行为具有约束力的国内法规范,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和学说。
1.国际条约或公约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商事交易等方面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是国际商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1)其特征是:①主体是国家或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国家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实体间就商事活动达成的协议不构成条约;②国际条约或公约是缔约主体双方或多方协商谈判的结果;③书面形式,仅对缔约国或参加国具有约束力,实践中可能得到非缔约国的承认和遵守。
2)包括国际商事公约和含有商事条款的一般国际公约,以前者为主,其数量众多、内容广泛且通常参加方较为普遍,包括国际商事实体法、国际商事程序法以及国际商事冲突法。
2.国际习惯法规则国际习惯法规则又称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是在国际商事交往过程中,由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活动逐步形成并为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国际商事交易行为规范。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一、国际商业的商业实施程序
1、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一种独立而普遍的诉讼和仲裁程序,用于处理国际商
业交易中产生的纠纷。
2、国际商业实施程序:国际商业实施程序要求双方通过合同解决争端,社会规范只
是优先级低的补充性路径。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诉讼:当一方未遵守双方约定的条款时,另一方可以采取诉讼行动,在被诉方
住所国法院或申诉权利国知识产权法院有关讼论地,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损失赔偿。
(2)和解:双方可以为解决争端达成和解,以避免拖延期间加剧纠纷。
和解也可以
在纠纷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之前继续。
(3)仲裁: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机构以友好的方式达成协议,解决因国际商业双方之
间的纠纷而产生的纠纷,而不必通过诉讼解决。
(4)调解:双方也可以就纠纷问题寻求调解,由一名或多个调解人协助双方谈判。
二、国际商交易的重要性
1、国际商业交易的重要性:国际商交易是当今国际贸易的基础,也是多个国家之间
友好合作互利共赢发展的重要形式,为国内外企业带来了许多利益和机会。
2、国际商交易服务支持:国际商业交易对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家为此提供
各种服务和支持。
比如中国政府出台了外贸出口保险和外汇支付机制,方便外贸贸易活动。
3、国际商业规则的重要性:国际商业的发展需要有共同的规则和标准来保护双方免
受损害,因此有很重要的意义,国际商法可以有效地维护双方权利。
4、国际商业安全须知:参与国际商业交易,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掌握商业风险预防有效控制的方法,加强社会责任意识,避免损失和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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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整理写在前面:个人主观整理,仅供参考。
虽然把课本内容差不多都打进去了,但复习还是最好结合课本几乎都是手打的,所以可能会出现错别字,不接受任何质询。
记号解释:Δ重要;*比较重要;Δ*及其重要;√看一下可能存在疏漏考试形式:闭卷考试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及其特征Δ1.国际商法是在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主体在其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这一概念涉及以下三项要素:①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商事法律关系;②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等商事组织形式;③国际商法有规范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国际条约、国际商事交易习惯法规则、主要国家的国内商事法律规范等构成。
3.国际商法的特征:①调整对象的特定性;②商事主体及商行为的盈利性;③商法规范的技术性和同源性;④国际性和统一性。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Δ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有两类渊源:①与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相关的国际条约和习惯法规则;②对国际商事交易行为具有约束力的国内法规范,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和学说。
1.国际条约或公约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商事交易等方面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是国际商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1)其特征是:①主体是国家或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国家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实体间就商事活动达成的协议不构成条约;②国际条约或公约是缔约主体双方或多方协商谈判的结果;③书面形式,仅对缔约国或参加国具有约束力,实践中可能得到非缔约国的承认和遵守。
2)包括国际商事公约和含有商事条款的一般国际公约,以前者为主,其数量众多、内容广泛且通常参加方较为普遍,包括国际商事实体法、国际商事程序法以及国际商事冲突法。
2.国际习惯法规则国际习惯法规则又称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是在国际商事交往过程中,由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活动逐步形成并为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国际商事交易行为规范。
1)此类规范常以不成文形式出现,多为一些国际性商人组织、整理、编纂,并伴随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发展适时加以修改完善。
其基本要素是①内容确定,包含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则;②为各国当事人在长期实践中重复、一致适用;③为各国普遍接受,具有约束力。
2)影响较大的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75年《联合国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等。
3)国际习惯法规则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涉及主权等特征。
3.关于国际商事交易的国内法规范教材p7第二节国际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一、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1.区别2.联系国际公法的一般原则(国家主权、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条约必须遵守等)亦调整国际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条约及习惯法规则中调整商事行为的规范应属于国际商法范畴。
国际商法具有公法性质。
二、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1.区别2. 联系两者联系密切:主体均为自然人、法人等商事组织;均调整涉外法律关系;国际商法具有较强的私法特征。
三、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1.联系两者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关系,联系密切互为补充,并非泾渭分明。
2.区别第三节西方及中国法律体系√第二章独资企业法及合伙企业法第一节独资企业法一、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Δ1.独资企业,亦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人单独出资兴办,企业财产完全归投资人个人所有及经营管理,同时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由国内公民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依其投资人国籍的不同由外商单独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独资企业的特征①独资企业由一名投资人单独出资设立;②独资企业由投资人对企业享有完全的控制与支配权利;③独资企业是非法人型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Δ1.合伙企业一般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以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2.在大陆法系的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根据经营的规模化和专门化的不同,将合伙企业分为“民事合伙”(适用民法典)和“商事合伙”(适用商法典)在我国,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3.合伙企业的特征①合伙企业的设立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②合伙企业是人合性质的商事组织;③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④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⑤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章公司法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公司是依照(各国的)公司法所组成并登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各国对公司的定义都集中在下述的三个内容里:法定性、营利性、法人资格2.公司的法律特征: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它具有各种企业所共有的属性,如都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它与一般商事组织不同之处在于:它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并经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的法律特征:①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经济组织任何公司必须按照所属国的公司法设立并登记。
公司要依照公司法设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程序与条件。
因此,第一,只能设立该国公司法所准许的形式或种类的公司;第二,有关公司的一切事项,均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第三,公司依法登记后始为成立。
②公司由法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形成并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形成对公司的股权,这在法律上体现为一种股权式的联合。
各股东以其出资的金额与比例,共同享受利润、承担风险。
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规定,也是公司区别于其他企业形式的关键。
③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公司为法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①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权。
公司的初始财产来源于股东的投资,但一旦股东将投资的财产移交给公司,这些财产从法律上便属于公司法人财产,而股东则丧失了直接支配、使用这些财产的权利,他们所换来的则是一系列股东的权利。
公司具有直接的法人财产使用权和处置权,并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②公司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起诉或进行应诉,以行使其诉讼权利。
同时,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对公司的财产请求强制执行,不能直接对股东的财产请求强制执行;③公司具有永久存续性。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往往随个人的生死、个人的意志而废除。
而公司制企业是法人,公司强调的是资本的联合,能够脱离个人(成员)而永久存在,因此股东股份的转让、股东的死亡或破产都不影响公司企业的存续。
4.公司制度的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确立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以及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否定公司法人人格”理论教材P36二、公司的种类√1.按照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来划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2.按照公司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划分——母公司、子公司3.按公司的国籍划分——外国公司与本国公司4.按公司间的关系划分——本(总)公司、分公司5.理论上的分类——人合公司、资合公司第二节公司的一般制度一、公司的设立√1.国家对设立公司的管理原则①自由设立主义②特许主义③许可主义④准则主义2.公司的创办人、成立公司必须要有公司创办人,这是公司法的一项最基本的规定。
公司创办人不一定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充当发起人,一般股份公司的设立对发起人的数量有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2人-50人;股份有限公司:2人-200人3.公司的设立登记公司创办人为设立公司而进行的一系列行为都属于设立行为。
设立行为完成后,公司要取得法人资格须经过登记,登记是国家为赋予公司以法人资格而进行的一种行政行为,是公法性质的行为。
公司设立登记具有创设的效力,即创设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国家发给公司各种证明文件。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二、公司名称及住所√1.公司的名称必须标明公司的种类。
2.公司的住所为公司的总公司所在地,亦即主营业机构所在地,或公司一切活动的中心。
公司的住所为必须登记的事项三、公司的能力√1.公司既然是法人,就有各种能力,包括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这是公司从事其经营活动的基础。
公司的能力是法律授予的。
2.世界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基本权力或权利的规定一般采用两种方法:①在公司法中列举公司的各种权力;②公司法中不作具体规定,但规定“公司享有法人可享有的一切权力”。
3.从公司的行为能力上看,公司机关对外代表公司所为的行为,如构成侵权行为,即为公司的侵权行为,在此情形下,公司当然应负侵权行为的责任。
另外公司有诉讼上的当事人能力,可以为原告或被告。
4.公司的能力受到的限制:①专属自然人的权利,公司不能享有;②法律上的限制;③公司章程中目的事业或营业范围的限制。
四、公司章程√1.公司章程是指规范公司宗旨、业务范围、资本状况、经营管理以及公司与外部关系的公司准则。
公司章程是组建公司的必备的和核心的法律文件,必须提交政府的登记部门核准并备案。
公司章程是公司据以内部运作和对外经营的基本原则,它是公司存在的基石,也是政府依法管理公司的基本依据,更是外界了解公司的主要途径。
公司章程是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在管理公司问题上共同的意思表示,但是它们必须合法,即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2.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章程内容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及意大利等国的公司法都明确地以条款形式列举公司章程必须包括的内容。
当然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排斥在章程中根据需要另外应加入的内容。
3. 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司章程内容的规定作为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美国和英国的《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都是采取强制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采取下述三种方式:一是必须记载的事项,二是任意记载的事项,三是在公司法上明确规定了章程不需要规定的内容。
5.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内容的规定从《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内容的规定上看,我国的做法更接近与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通常规定。
6.公司内部细则或称公司章程细则五、公司的资本√1.公司资本的概念广义的公司资本是指公司从事生产经营和开展业务活动所有的资金和财产,包括公司自有资本和借贷资本。
狭义的公司资本则仅指公司自有资本。
公司法上所称的公司资本一般指狭义的公司资本。
公司的资本是公司开展业务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物质基础,还是公司对第三人的最低财产担保。
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是:一是公司设立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资本,任何公司的资本都不得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额;二是公司资本不得随意增减;三是公司必须经常维持与公司资产本相当的实际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