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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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整理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整理

写在前面:

个人主观整理,仅供参考。

虽然把课本内容差不多都打进去了,但复习还是最好结合课本几乎都是手打的,所以可能会出现错别字,不接受任何质询。

记号解释:Δ重要;*比较重要;Δ*及其重要;√看一下

可能存在疏漏

考试形式:闭卷考试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及其特征Δ

1.国际商法是在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主体在其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这一概念涉及以下三项要素:①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商事法律关系;②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等商事组织形式;③国际商法有规范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国际条约、国际商事交易习惯法规则、主要国家的国内商事法律规范等构成。

3.国际商法的特征:①调整对象的特定性;②商事主体及商行为的盈利性;

③商法规范的技术性和同源性;④国际性和统一性。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Δ

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有两类渊源:

①与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相关的国际条约和习惯法规则;

②对国际商事交易行为具有约束力的国内法规范,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和学说。

1.国际条约或公约

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商事交易等方面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是国际商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1)其特征是:①主体是国家或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国家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实体间就商事活动达成的协议不构成条约;②国际条约或公约是缔约主体双方或多方协商谈判的结果;③书面形式,仅对缔约国或参加国具有约束力,实践中可能得到非缔约国的承认和遵守。

2)包括国际商事公约和含有商事条款的一般国际公约,以前者为主,其数量众多、内容广泛且通常参加方较为普遍,包括国际商事实体法、国际商事程序法以及国际商事冲突法。

2.国际习惯法规则

国际习惯法规则又称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是在国际商事交往过程中,由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活动逐步形成并为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国际商事交易行为规范。

1)此类规范常以不成文形式出现,多为一些国际性商人组织、整理、编纂,并伴随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发展适时加以修改完善。

其基本要素是①内容确定,包含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则;②为各国当事人在长期实践中重复、一致适用;③为各国普遍接受,具有约束力。

2)影响较大的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75年《联合国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等。

3)国际习惯法规则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涉及主权等特征。

3.关于国际商事交易的国内法规范

教材p7

第二节国际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

1.区别

2.联系

国际公法的一般原则(国家主权、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条约必须遵守等)亦调整国际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条约及习惯法规则中调整商事行为的规范应属于国际商法范畴。国际商法具有公法性质。

二、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

1.区别

2. 联系

两者联系密切:主体均为自然人、法人等商事组织;均调整涉外法律关系;国际商法具有较强的私法特征。

三、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

1.联系

两者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关系,联系密切互为补充,并非泾渭分明。

2.区别

第三节西方及中国法律体系√

第二章独资企业法及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独资企业法

一、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Δ

1.独资企业,亦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人单独出资兴办,企业财产完全归投资人个人所有及经营管理,同时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由国内公民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依其投资人国籍的不同

由外商单独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2.独资企业的特征

①独资企业由一名投资人单独出资设立;

②独资企业由投资人对企业享有完全的控制与支配权利;

③独资企业是非法人型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Δ

1.合伙企业一般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以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2.在大陆法系的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根据经营的规模化和专门化的不同,将合伙企业分为“民事合伙”(适用民法典)和“商事合伙”(适用商法典)在我国,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3.合伙企业的特征

①合伙企业的设立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

②合伙企业是人合性质的商事组织;

③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④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⑤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章公司法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公司是依照(各国的)公司法所组成并登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各国对公司的定义都集中在下述的三个内容里:法定性、营利性、法人资格2.公司的法律特征: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它具有各种企业所共有的属性,如都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它与一般商事组织不同之处在于:它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并经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①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经济组织

任何公司必须按照所属国的公司法设立并登记。公司要依照公司法设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程序与条件。因此,第一,只能设立该国公司法所准许的形式或种类的公司;第二,有关公司的一切事项,均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第三,公司依法登记后始为成立。

②公司由法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形成并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形成对公司的股权,这在法律上体现为一种股权式的联合。各股东以其出资的金额与比例,共同享受利润、承担风险。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规定,也是公司区别于其他企业形式的关键。

③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公司为法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①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的初始财产来源于股东的投资,但一旦股东将投资的财产移交给公司,这些财产从法律上便属于公司法人财产,而股东则丧失了直接支配、使用这些财产的权利,他们所换来的则是一系列股东的权利。公司具有直接的法人财产使用权和处置权,并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②公司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起诉或进行应诉,以行使其诉讼权利。同时,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对公司的财产请求强制执行,不能直接对股东的财产请求强制执行;③公司具有永久存续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往往随个人的生死、个人的意志而废除。而公司制企业是法人,公司强调的是资本的联合,能够脱离个人(成员)而永久存在,因此股东股份的转让、股东的死亡或破产都不影响公司企业的存续。

4.公司制度的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确立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以及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否定公司法人人格”理论教材P36

二、公司的种类√

1.按照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来划分

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2.按照公司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划分——母公司、子公司

3.按公司的国籍划分——外国公司与本国公司

4.按公司间的关系划分——本(总)公司、分公司

5.理论上的分类——人合公司、资合公司

第二节公司的一般制度

一、公司的设立√

1.国家对设立公司的管理原则

①自由设立主义

②特许主义

③许可主义

④准则主义

2.公司的创办人、

成立公司必须要有公司创办人,这是公司法的一项最基本的规定。

公司创办人不一定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充当发起人,一般股份公司的设立对发起人的数量有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2人-50人;股份有限公司:2人-200人

3.公司的设立登记

公司创办人为设立公司而进行的一系列行为都属于设立行为。

设立行为完成后,公司要取得法人资格须经过登记,登记是国家为赋予公司以法人资格而进行的一种行政行为,是公法性质的行为。

公司设立登记具有创设的效力,即创设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国家发给公司各种证明文件。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二、公司名称及住所√

1.公司的名称必须标明公司的种类。

2.公司的住所为公司的总公司所在地,亦即主营业机构所在地,或公司一切活动的中心。

公司的住所为必须登记的事项

三、公司的能力√

1.公司既然是法人,就有各种能力,包括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这是公司从事其经营活动的基础。公司的能力是法律授予的。

2.世界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基本权力或权利的规定一般采用两种方法:①在公司法中列举公司的各种权力;②公司法中不作具体规定,但规定“公司享有法人可享有的一切权力”。

3.从公司的行为能力上看,公司机关对外代表公司所为的行为,如构成侵权行为,即为公司的侵权行为,在此情形下,公司当然应负侵权行为的责任。另外公司有诉讼上的当事人能力,可以为原告或被告。

4.公司的能力受到的限制:①专属自然人的权利,公司不能享有;②法律上的限制;③公司章程中目的事业或营业范围的限制。

四、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是指规范公司宗旨、业务范围、资本状况、经营管理以及公司与外部关系的公司准则。

公司章程是组建公司的必备的和核心的法律文件,必须提交政府的登记部门核准并备案。

公司章程是公司据以内部运作和对外经营的基本原则,它是公司存在的基石,也是政府依法管理公司的基本依据,更是外界了解公司的主要途径。

公司章程是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在管理公司问题上共同的意思表示,但是它们必须合法,即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2.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章程内容的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及意大利等国的公司法都明确地以条款形式列举公司章程必须包括的内容。当然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排斥在章程中根据需要另外应加入的内容。

3. 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司章程内容的规定

作为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美国和英国的《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都是采取强制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采取下述三种方式:一是必须记载的事项,二是任意记载的事项,三是在公司法上明确规定了章程不需要规定的内容。

5.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内容的规定

从《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内容的规定上看,我国的做法更接近与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通常规定。

6.公司内部细则或称公司章程细则

五、公司的资本√

1.公司资本的概念

广义的公司资本是指公司从事生产经营和开展业务活动所有的资金和财产,包括公司自有资本和借贷资本。

狭义的公司资本则仅指公司自有资本。

公司法上所称的公司资本一般指狭义的公司资本。

公司的资本是公司开展业务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物质基础,还是公司对第三人的最低财产担保。

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是:一是公司设立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资本,任何公司的资本都不得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额;二是公司资本不得随意增减;三是公司必须经常维持与公司资产本相当的实际财产。

2.公司的资本制度

①法定资本制②授权资本制③折中资本制

第三节公司组织机构与公司治理

一、公司治理概述√

1.不少国家的公司立法仿照政治上的三权分立的模式,规定了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及其聘任的经理等)和监督机关(监事会等)所组成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2.现代公司法上的一个重要特征: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的分离,并由此导致公司的权力分配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变迁。

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各不相同,大体上有三种模式:日本模式,美国模式,德国模式

二、股东(大)会√

1.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各国公司法中对股东的权利都有明确的规定。股东的权利通常可以做如下划分:①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②自益权与共益权。

我国《公司法》同时也细化可有关股东权利的规定,具体如下:①知情权;

②股东大会召集权;③提案权;④质询权;⑤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相应的,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负有相应的义务,概括有以下几种:

①出资的义务;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③损害赔偿义务。

2.股东大会的组成与权限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股东(大)会的权限,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完全相同。股东大会的权限只要有以下几项:①选任和解任董事;②决定红利的分配;③变更公司的章程;

④增加或减少公司的资本;⑤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及其他表册;⑥决定公司的合并或解散等。

3.股东(大)会的表决

①表决权行使前的前提条件和生效条件:

股东大会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才能召开。按照资本多数表决的原则,在符合开会的法定人数的前提下,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由出席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的过半或2/3的同意才能通过。

②表决权形式的原则:

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普通股的股东一般都有表决权,原则上是一股有一个表决权,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③表决权行使的限制与例外: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原则上是每一股有一表决权。但是,为防止股东滥用权利,很多国家的公司法对公司股东的表决权的形式做了限制于例外的规定。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④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公司法除规定股东本人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外,还规定了其他多种表决权行使方式,以便使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更好的得以实现。

三、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

①董事会的人数: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

②董事的资格

③董事的任期:董事的任期一般为3年左右。

2.董事会的权限

现代公司法上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司机关权力分配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变迁。

董事会在行使其职权时必须是以一个人集体来行使的。

3.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成为董事会对公司行使领导权力和决策权的主要方式。分为普通会议和特殊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临时会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4.董事的义务与责任Δ

通常在学理上把董事的义务分为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①董事的注意义务

董事的注意义务,是指董事有义务对公司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履行义务必须是诚信的,行为的方式必须是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和技能为公司服务。

随着经营权向董事会集中的趋势不断加强,大多数国家都对董事的注意义务及其衡量标准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经营判断原则:董事的经营决策只要是出于善意,并且已尽合理的注意,即根据合理信息和合乎理性的判断做出的商业决议,股东不得仅仅因为董事们的经营决策失误而主张损害赔偿或主张董事的决策无效。

经营判断原则是对注意义务,尤其是谨慎责任的完善和补充。

②董事的忠实义务

董事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在经营公司业务时,忠诚于公司利益,积极保护公司的利益,始终以最大限地实现和保护公司的利益作为衡量自己执行董事职务的标准,其自身利益(包括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一旦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董事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或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通常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义

董事进行自我交易,

(包括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也是董事的一项忠

③董事的责任

董事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3种。

董事的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恢复财产状态责任等。

四、监事会√

1.专门行使监督权的机关——监事会(监察会)和监事(监察人)

2.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看,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必设机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的

尤其是美国判例法中的一个创造,他产生的主要背景是这些国家实行单一的董事会制度,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基本掌握在董事会和管理层之手,股东的管理作用日趋形式主义,从而产生礼物如何监督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问题。

2.独立董事是指与公司的交易活动没有实质性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利害关系的从公司外部选聘的董事。

3.独立董事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①独立董事是公司董事会中保护广大股东利益的外部人员;

②独立董事必须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

③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丰富的商业经验

4.一般独立董事都是现任的或以退休了的其他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经验丰富,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没有直接的利害冲突,处理问题比较客观,确实对内部董事能起一定的监督和平衡作用。

第四节公司股份√

一、股份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1.概念

股份是指公司全部股本划分的最基本的计量单位。

2.特点

①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并用一定的金额表示;

②股份表示着股东的权利、义务;

③股份是不可分的。

3.股份的分类

①记名股和不记名股

②有票面金额股与无票面金额股

③普通股与优先股。

根据不同的情况,优先股又可以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可调换的优先股

④回收股、发行在外股

二、股份发行制度

1.股份发行原则

各国一般都规定,公司发行股份必须遵循股东平等的原则。

股东平等就是实质上的股权平等。

2.股份发行价格

一般来说,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等于或高于票面价格,禁止以低于票面价值的价格发行股份。

3.股份发行的条件与程序

三、股份交易制度

1.股份交易的自由

股份的转让包括股份的买卖、赠予、交换、即股东地位的转移,亦即其于股东点位的一切法律关系的转移。

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

股票转让的手续相当简便,不记名股票只需把股票交给受让人,即可达到转让的效果。记名股票的转让须有出让人在股票上背书,并须把受让人的姓名、地址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才能生效。

2.股份交易的限制

股份转让以自由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

这些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公司正式成立前认购股份转让的限制;

②对特定持有(如发起人,监事,董事,经理等)持有股份转让的限制;

目的: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消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③为防止垄断而对收购公司股票的限制;

④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的限制

概念:股票上市是指某种股票获准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对象的过程。股票一

旦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为上市股票。

意义:①股票上市是已发行股票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前提。②股票上市也是确立证券交易所与发行公司之间自律监管关系的基础。

2.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票上市条件也称股票上市标准,是由证券交易所所制定的、发行申请人获得上市资格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在我国,股票上市标准主要由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制定和颁布。

我国证券上市条件具有法定性和自律性相结合的特点,显示出与国外证券上市条件的差异。

一般说来,上市条件主要包括:①经营年限或设立年限;②上市公司资本额(股本总额)或净有形资产;③上市公司的盈利记录或经营业绩;④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⑤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⑥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状况;⑦申请上市的证券市场价值等。

需要说明的是,国外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的上市条件是有显著差别的。一般来说,创业板的上市条件要低于主板,主要是为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融资的机会

我国《证券法》第50条规定了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总股份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总股份的10%以上;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

上市公司持续信息公开是上市公司在其股票上市交易期间,将其经营状况及其他影响其股票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按照法定方式予以持续公开。

概念;持续信息公开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法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的制度。

意义:①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证券市场特性与上市公司特性在证券法律制度上的反映。②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证券交易的安全、维持证券投资者的信息以及证券市场秩序的重要的证券法律制度。

2. 持续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①真实原则,即公开的信息内容必须符合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其中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

②充分原则,即必须将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都予以公开,不能有重大遗漏;

③准确原则,即公开的信息必须准确,其内容不得使人误解;

④及时原则,即必须遵守法律对信息公开活动的时间性要求,确保已公开的信息内容的现时性。

3.持续信息公开的立法

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国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

在我国,上市公司受《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双重规范,信息披露在两个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国法系 大陆法系1 -德国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 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 分公法和私法 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 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 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岀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岀本人的姓名代理 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三章票据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 汇票是岀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 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 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 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岀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 本当事人 本票是岀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岀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本票 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岀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岀票人委托第三人支 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 主 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岀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 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支票 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 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国际商法简答题

简答题 1 简述违约责任成立的条件及两大法系对此规定的差异。 答: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一项违约责任的成立,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成立原则上应具备四个条件:(1)行为人有过错;(2)行为人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3)有财产上的损害事实;(4)行为人的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凡允诺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就属违约。不管允诺人是否有过错,也不管是否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事实,均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成立。 2 简述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答:产品责任法的作用主要是: (1)迫使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2)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3)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保证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1 简述追认代理应具备的条件。 答:所谓追认代理,是指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或一个人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但却以被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法律行为,如果事后被代理人承认或者批准这种行为,即为追认代理。追认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代理人必须声明他的行为是以某个确定的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2)被代理人在代理人的行为期间和追认代理期间必须具有授权该行为的能力;(3)被代理人必须在第三人撤回该行为协议前进行追认;(4)被追认的代理行为必须合法;(5)被代理人在追认代理权时,必须对该行为的具体事实有充分了解。 2 简述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和托运人应承担的义务。 答: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应承担的义务:(1)提供适航的船舶,即做到船舶的适航性;(2)管理和安全运送货物,即做到船舶的适货性;(3)交付货物,即船舶到港后将提单上载明的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托运人应承担的义务:(1)向承运人提交托运货物;(2)向承运人支付运费;(3)提取货物,即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按习惯或承运人公告、通知及时到指定地点凭单提取货物。 1 简述海运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及多式联运单据之间的异同点。 答:海运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及多式联运单据之间的异同点主要在于: 海运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之间的基本共同点,是这些货运单据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所订立的合同的凭证。 基本区别在于它们是否是物权凭证。提单是物权凭证,原则上是流通证券,买卖提单等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一、概念术语 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就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就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与国内法。 3、国际条约:就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与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 议。 4、国际惯例:就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与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 则与规则。 5、大陆法系:它就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 国民法典》与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她国家与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就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 制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她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就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与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 正义观念、法学理论与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就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 与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 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就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与国内法。 (1)国际条约:就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与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就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与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与规则。 (3)国内法:就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行的国内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1)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全面继受罗马法 ②实行法典化 ③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部分 ④在法律推理形式与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⑤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判例法就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②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处理案件 ③普通法与衡平法就是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④诉讼程序上一般采取对抗制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1)法律渊源的不同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 有限合伙P58 定义: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业务; ②不列入商号名称(匿名合伙人); ③其死亡、破产不影响企业的存续,也无权解散合伙企业; ④有权审查企业的账目; ⑤其股份经过普通合伙人同意后,可以转让给别人。 子公司P75 定义:一个独立的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表现在其具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务,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行使诉权。 授权资本制(VS法定资本制)P92 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但全部资本可以分期发行,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足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资本,公司即可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未发行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随时发行或募集。授权资本并不代表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而只是公司有权通过发行股份而募集资本的最高限额,是一种“名义资本”。(英美法:英国、美国、荷兰等) 法定资本制: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一次发行,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公司如增加资本必须修改章程。(大陆法:德国、法国、日本、中国等) 商业判断原则P124 定义:董事会根据合理信息和合乎理性的判断做出的商业决策,即使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也不应让董事承担责任。英美法原则,特别强调董事会的决议是在“诚实”(in good faith)情况下做出的。 不可抗力P297 定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注:只是造成困难,增加履约成本的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 大陆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而形成的法律体系。(法典法系、民法法系)代表国家:法国、德国、日本、中国、比利时、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荷兰……

国际商法试题及答案 (2)

仲裁: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提存: 提存的概念,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要约: 要约,在外贸业务中又称为发盘或发价,它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意愿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了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不可抗力: 对市场和电力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不可预期和不可控制的事件及其产生的后果。包括自然灾害和战争等。符号“f”。背书: 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背书的人就会对这张支票负某种程度、类似担保的偿还责任,之后就引申为担保、保证的意思。即为自己的事情或为自己说的话作担保、保证 专利: 一项发明创造的首创者所拥有的受保护的独享权益。专利的三种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CO,LTD)。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简答题 1、要约与承诺的要件分别是什么?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2、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3.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2)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3)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4)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 5)知识产权的客体属无形财产。 4.大陆法关于合同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1、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的的行为。 2、抵销,是指双方互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3、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4、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亦即债权人放弃其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5、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 5.代理的特征 1、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是一种法律关系。 2、代理是一种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三方关系。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信任关系。 6.保险的基本原则 L、最大诚信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 3、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论述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常见的公司形式,它们都是股份制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这些是主要的共同之处,同时,它们又各有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 1.筹资能力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是有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是无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筹资能力强于有限责任公司。 2.组成因素有差别。股份有限公司以资本联合为基础而组成,这是其显著特点,而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本的联合之外,还考虑了人的因素,就是股东之间是相互了解的并有一定的

国际商法考点整理

国际商法考点整理

国际公法概念:rules and norms regulating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states is calle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法律渊源概念:Legal source Definition : sources in legal sense refer to something (such as a constitution, treaty, statute, or custom )that provide authority for legislation and for judicial decisions. 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关系: 发起人Promoters are people who bring a corporation into being, the one who sign on the initial constitution of the corporation 权利义务成立过程中的责任: The legal liability法律责任of Promoters: ? Liability to the other Promoters: the promoters assume joint liability each other to the total cost and debt in

incorporating process. ? Liability to the Corporation: Fiduciary duty to the corporation: the duties of full disclosure, good faith and absolute honesty to the corporation ?Liability to the shareholders and creditors: Merger merger by amalgamation(吸收合并) (when a corporation has another corporation amalgamated with it, it is merger by amalgamation, and the amalgamated corporation shall be dissolved) merger by new establishment(新设合并) (when two or more corporations merge to establish a new corporation, it is merger for new establishment, and all parties being merged shall be dissolved) ? when corporations merge, the claims and debts债权债务 of all the parties to the merger shall be succeeded to by the corporation that continues to exist after the merger or by the newly established corporation. 股权equity债权debt区别:股票债券的区别 ??? Corporation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hareholders assume limited liability to corporation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考点笔记

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两种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①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②合同不是任何一种单方的行为或事件,而是由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内容可以是做某特别事情,也可以是不做某特别事情;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义务。 3、要约:①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要约被发向的另一方为受要约人。②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肯定建议;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法律和要约有相反规定外,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告成立,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 5、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为。 7、产品:①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过的工业品,不包括自然物品。但如农作物、渔牧业产品收获后经过加工处理则属于本法所指的产品;②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③必须是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土地、房屋等类不动产,但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包括在内。 8、产品质量:是指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后果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0、两大法系:①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②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11、对价:通常指为换取某一允诺而付出的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可以是一项回报的允诺,也可以是允诺外的行为或不行为,还可以是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 12、违约: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的行为。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另一方当事人狭义上的违约行为采取法律上的救济。 13、合同的内容:是由明示条款和未用及不能用明示条款排除的暗示条款或默示义务共同构成的。暗示条款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民商事惯例、法定暗示条款(强制性暗示条款、任意性暗示条款)。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A.普通商业广告B.商品目录 C.商品价目表 D.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2.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A.8月5日 B.8月9日 C.8月10日 D.8月11日 3.产品责任法的目的是保护() A.生产厂家的利益 B.零售商的利益 C.买方的亲友的利益 D.消费者的利益 4.下列国际公约中我国是其成员国的是() A.《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B.《海牙规则》 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D.《维斯比规则》 5.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这种接受原则上() A.不得附加条件B.可以附加一定条件 C.可以变更一些条件 D.可以限制一些条件 6.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转移给租船人以供运输,由租船人雇用船长、船员、并按照使用船舶的时间支付租金的合同称之为()A.航次租船合同B.光船租赁合同 C.定期租船合同 D.提单运输合同

7.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不涉及的内容有() A.合同的订立 B.买卖双方的义务 C.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D.合同的有效性 8.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9.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不适用于下列哪个合同() A.消费者合同 B.国际知识产权合同 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D.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10.下列国家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A.英国 B.法国 C.美国 D.新加坡 三、判断正误(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不能作为国际商法的渊源。() 2.营业地在英国的公司和营业地在中国的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适用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 3.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认为广告是邀约邀请。() 4.《国际货物买卖法》与《国际产品责任法》性质相同。() 5.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或者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

国际商法

1. 下列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管理层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B、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 C、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D、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无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同意,只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制度 2. 以下对于外资企业说法错误的是() A、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批准才可以是其它责任形式 B、外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最长缴付出资年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 C、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该工业产权必须是外国投资者所有 D、外资企业不可以用人民币出资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外资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3. 一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合作合同和章程中规定:外方以设备和现金出资,中方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双方按各50%的比例分配收益;合营期满时,该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根据我国法律,应当如何认定该合作合同和章程?() A、该合作合同和章程违反法律,应属无效 B、该合作合同和章程显失公平,应变更为技出资比例分配的方案 C、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该企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D、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但该企业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与利润分配原则 4. 中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拟在北京投资400万美元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国际商法简答题

国际商法简答题

1.简述国际商法的构成和特点。 答:国际商法的范围超出传统商法;国际商法属于跨国私法;国际商法的发展轨迹不同于其他法律分支;国际商法的渊源为国际立法、国际商事惯例以及各国相关立法,尤以前两者为主。2.简述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影响范围 答: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德两国法律以及效仿其法例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大陆法系在13世纪形成于西欧,除法国、德国外,其他如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奥地利、卢森堡、瑞士、荷兰、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冰岛等欧洲大陆国家均属于大陆法系。曾受大陆法国家殖民统治的拉丁美洲、非洲的一些国家,也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个别地区,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实行大陆法。另外,日本、土耳其等国,中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也先后引入了大陆法。中国大陆实际上秉承了大陆法传统。 3. 简述英美法系的概念及其影响范围 答: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海洋法系、普通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者仿此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形成于英国,以后又扩展到美国及其他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

来西亚、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南非、菲律宾、斯里兰卡则先采用大陆法,后又引入英美法,形成两大法系混合的局面。美国独立以后的法律制度还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4.英国的先例拘束力原则是如何体现的? 答:先例拘束力原则着重体现为下列三点:(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均须遵循,只有上议院本身可不受约束;(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其自身以及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3)高级法院每一个庭的判决对所有低级法院均有约束力。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分为判决理由和判决词中为解释判决理由所阐述的法律规则两个部分,只有前者对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后者只有说服力。 5. 简述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 答:大陆法系中判例的作用日益增强;英美法系中成文法的数量迅速扩大;两大法系取长补短,逐渐融合。 1.简述公司及其法律特征。 答: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它具有营利性、法人性、社团性和依法认可性4个特征。2.中国大陆主要的合伙企业形式有哪些? 答:有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3种。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 1.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 第二章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 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 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我国合同法: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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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十一章国际商法绪论 1.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 第十二章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 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 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我国合同法:

浙江工业大学 国际商法考试重点

1.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the law of nations resolved issues between two or more states, and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and among states. 2.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he laws that govern conduct between people and corporations from different states. 3.Diplomacy: the process of reconciling the parties to a disagreement by negotiation, mediation, or inquiry. 4.Mediation: Mediation involves the use of a third party who transmits and interprets the proposals of the principle parties and sometimes advances independent proposals. 5.Inquiry: a process used to determine a disputed fact or facts. 6.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 corporation owned by members that does not issue negotiable share certificates and is subject to minimal public disclosure laws. 7.Silent partnership: A secret relationship between two or more persons, one of whom carries on a business in his name alone without reveal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other who has limited personal liability. 8.Business trust:A business arrangement in which the owners of a property(the beneficiaries) transfer legal title to that property to a trustee who then manages it for them. 9.joint stock company:An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hose ownership interests are represented by transferable shares. The shareholders have unlimited personal liability. 10.Patent: A statutory privilege granted by the government to inventors, and to others deriving their rights from the inventor, for a fixed period of years, to exclude other persons from manufacturing, using, or selling a patented product or from utilizing a patented method or process. 11.Copyright:A copyright is title to certain pecuniary rights and, in most countries, certain moral rights for a specified period of time. 12.Preferred stock: Preferred stock entitles owners to a guaranteed divided, a priority at the time of liquidation, or some other preference over ordinary shareholders. 13.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 the second manifes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that appears in GATT.Once foreign trade good goods were imported into one contracting state from another,the foreign goods had to be treated the same way as domestic goods. 14.A Himalaya Clause: The clause that extends liability limits of the conventions to carriers’ employees, agents, and even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It entitles them to claim the protection of the Hague or the Hague-Visby Rules. 15.Offer: A proposal addressed to specific persons indicating an intention by the offeror to be bound to the sale or purchase of particular goods for a price. 16.Acceptance: A statement or conduct by the offeree indicating assent that is communicated to the offeror. 17.A bill of lading: An instrument issued by an ocean carrier to a shipper with whom the carrier has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for the carriage of goods. 1.The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rticle38(1) of the Statute of the ICJ lists the sources: (a)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b)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c)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d)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2.The carriers’ duties under a bill of lading: (a) Making the ship seaworthy (b) properly manning, equipping, and supplying the ship (c) Making the holds, refrigerating, and cool chambers, and all other parts of the

国际商法简答题

(一)简述题 1、简述违约责任成立的条件及两大法系对此规定的差异。 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一项违约责任的成立,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成立原则上应具备四个条件:(1)行为人要有过错;(2)行为人要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3)要有财产上的损害事实;(4)行为人的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凡允诺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就属违约。不管允诺人是否有过错,也不管是否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事实,均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成立。 2、简述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1)迫使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2)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感和安全感。(3)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4)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保证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所谓追认代理,是指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或一个人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但却以被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法律行为,如果事后被代理人承认或者批准这种行为,即为追认代理。追认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代理人必须声明他的行为是以某个确定的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2)被代理人在代理人的行为期间和追认代理期间必须具有授权该行为的能力;(3)被代理人必须在第三人撤回该行为协议前进行追认;(4)被追认的代理行为必须合法;(5)被代理人在追认代理权时,必须对该行为的具体事实有充分了解。 2、简述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和托运人应承担的义务。 承运人应承担的义务:(1)提供适航的船舶,即做到船舶的适航性。2)管理和安全运送货物,即做到船舶的适货性。 3)交付货物,即船舶到港后将提单上载明的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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