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然灾害保险现状与对策
保险行业减灾救灾工作情况汇报

保险行业减灾救灾工作情况汇报根据保险行业减灾救灾工作介绍,保险行业在减灾救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受灾地区可获得快速的赔偿,有利于灾后重建和灾区经济恢复。
保险行业还通过风险管理、风险评估、预警等工作,帮助地方政府、企业、居民等减少灾害损失,提高灾害防范能力。
保险行业在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过加强风险管理和预警,不仅帮助地方政府和企业及时了解灾害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还可以为灾后重建提供更多的赔偿资金,有利于促进受灾地区的经济恢复。
同时,保险行业还通过推动保险创新和产品开发,为灾害管理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为受灾群众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灾害防范能力。
在减灾救灾工作中,保险行业还发挥了重要的风险评估作用。
通过深入研究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的风险特征、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预警信息,为地方政府和企业提供更加科学的决策依据。
这不仅有助于减少灾害损失,还能提高灾害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将更多的保险保障引入到灾害管理过程中。
保险行业在减灾救灾工作中还要积极推动保险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通过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强灾害风险管理和技术支撑,提高保险公司的应急响应和理赔速度,增强受灾群众的保险保障和安全感。
此外,保险行业还在灾后重建阶段,通过灾后理赔和损失赔偿等方式,积极参与受灾地区的经济恢复和社会保障,充分发挥了保险行业的社会责任和公益作用。
在减灾救灾工作中,保险行业还积极倡导灾后风险管理和保险保障,提高受灾群众的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这不仅有助于减少灾害损失,还能提高整个社会的灾害防范能力,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
同时,保险行业还通过加强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合作,形成了一体化、多层次和多元化的防灾减灾保障网络,为全面应对灾害风险和提高灾害管理效率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支持。
综上所述,保险行业在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加强风险管理和预警、深化风险评估、推动保险创新和产品开发、完善保险服务体系等一系列工作,不仅有助于提高受灾地区的抗灾能力和恢复能力,还能促进整个社会的灾害防范和减灾救灾效果。
巨灾保险实施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巨灾保险实施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建议说起巨灾保险,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这是什么东西,能吃吗?”哎,别着急,咱慢慢聊。
巨灾保险听起来有点高大上,实则它的核心就是在面对自然灾害这样的“天灾人祸”时,给老百姓提供一些“安全网”。
简单来说,就是当地震、洪水、台风这些大灾难来袭时,保险能帮我们分担一些损失,避免一场灾难之后,还要面临一堆债务和生活困难。
听起来是不是挺有道理?但问题来了,实施起来好像没有那么简单,甚至可以说,困难重重。
咱得说一个现实的问题——大家对巨灾保险并不够“买账”。
咋说呢,很多人一听到“保险”这俩字儿,脑袋就开始疼,觉得自己离得远远的,跟自己根本没有关系。
尤其是像我们这种普通老百姓,平时忙着过日子,根本没空去琢磨什么巨灾、什么保险,想着灾难永远不会降临到自己头上。
巨灾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很多人连这个东西是啥都搞不清楚,哪里还敢去买。
你想啊,万一灾难来临,自己花了大价钱买的保险,到头来发现是个“纸老虎”,那可真是又得受灾又得心凉了。
不过,说到底,这种态度背后还有个更实际的问题——价格。
大家可以想象,假如保险公司说,“你买这个保险,每年交几百块,万一发生灾难,赔个上百万。
”说实话,这个价格听起来倒是挺有诱惑力的,然而,实际上一些低保和贫困家庭根本承受不起这么高的费用。
即便相关部门在鼓励投保,大家也会觉得“这不是天方夜谭吗?”拿出这些钱,万一灾难一辈子没遇上,那不是亏大发了?保险赔付的标准和方式也常常让人觉得复杂难懂,有时就像是进入了一个迷宫,不知道哪条路能让自己拿到赔偿,反而会让人觉得更麻烦。
再看一看相关部门的角色,虽然现在许多地方相关部门已经开始推动巨灾保险的实施,但有些地方的财政支持力度还是不够,导致很多受灾地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相关部门出台的和措施也往往有很多细节需要完善,执行力也是一个大问题。
你知道的,哪儿有,哪儿就有漏洞。
尤其是一些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地方,灾后恢复工作可能拖延好多年,巨灾保险也就变成了“纸上谈兵”,真正能够落实的还得靠各地的相关部门财力和精力。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给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直接经济损失巨大,而巨灾保险则成为缓解灾害带来的损失和风险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围绕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历程以及相应的策略进行分析。
一、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历程巨灾保险是一种针对大规模自然灾害风险的保险形式,其发展历程可以追溯至20世纪80年代。
我国巨灾保险的起步较晚,直到2005年以后才开始逐步完善。
2008年我国制定了《国务院关于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和利用保险工具的通知》,为巨灾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引导。
2012年,国务院批复了《关于发展巨灾风险保险的实施意见》,为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截至目前,我国巨灾保险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巨灾保险产品逐渐丰富,保险公司数量增加,市场规模扩大,巨灾保险的意识也逐渐深入人心。
我国在巨灾保险的发展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整体发展仍然面临一些问题:1. 产品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巨灾保险产品种类相对单一,覆盖范围较窄,很难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2. 市场发展不平衡。
一些省份和地区的巨灾保险市场起步较晚,市场发展不平衡,保险覆盖率较低。
3. 风险评估难度大。
巨灾保险需要对风险进行准确评估,而自然灾害的发生难以预测,这给巨灾保险的风险评估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 缺乏长期资金支持。
巨灾保险需要大量的长期资金支持,目前还缺乏完善的长期资金支持体系。
5. 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的巨灾保险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巨灾保险市场的监管和规范还需进一步加强。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来发展巨灾保险:1. 完善产品体系。
巨灾保险产品应该根据不同地区和群体的需求进行调整和创新,推出更为灵活多样的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
2. 加强宣传推广。
通过媒体宣传和教育培训等形式,提高公众对巨灾保险的认知和了解,提高巨灾保险的购买意愿。
3. 加强区域风险管理。
针对我国各地的不同自然灾害风险,建立巨灾保险的风险评估体系,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提高保险公司对风险的准确评估能力。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近年来,我国频发的自然灾害给国家经济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为了提高国家应对灾害的能力,我国巨灾保险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保险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本文将从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历程、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相应的策略分析,并探讨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历程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
当时,我国对自然灾害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政府在灾害发生后通常采取救灾援助的方式,而未进行有效的防范和应对措施。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开始尝试引入巨灾保险制度,以降低国家和个人在自然灾害面前的经济风险。
1992年,我国正式成立了国家自然灾害损失补偿基金,标志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
基金主要用于向受灾地区提供损失补偿,并通过政府购买巨灾风险保险来分散和转移风险。
此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灾后重建的财政压力,提高了国家对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
目前,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
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特别是地震、洪涝等巨灾的风险较高,但保险覆盖率较低,大多数受灾地区和个人无法获得有效的保障。
现行的巨灾保险产品种类单一,覆盖范围有限,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不够充分,行业参与者有限,缺乏竞争力。
政府对巨灾保险的支持力度不够,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
针对我国巨灾保险存在的问题,有必要提出相应的策略分析,以推动该领域的健康发展。
政府应当加强对巨灾保险的支持和引导,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扩大巨灾保险市场规模。
鼓励保险公司推出多样化的巨灾保险产品,不断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险覆盖率。
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提高巨灾风险的预测和预警能力,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和赔付压力。
推动巨灾保险制度与国家灾害风险管理体系相结合,实现保险机制和公共安全体系的有效衔接。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自然灾害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风险不断增加,巨灾保险的发展将面临更大的机遇和挑战。
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发展的实践困境与优化路径

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发展的实践困境与优化路径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1.2 文献综述 (3)1.3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4)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 (6)2.1 巨灾保险制度的定义与特点 (7)2.2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8)2.3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 (9)三、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发展的实践困境 (10)3.1 法律法规不完善 (11)3.2 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不足 (12)3.3 资金筹集与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 (13)3.4 信息披露与公众参与度低 (14)四、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优化的路径选择 (16)4.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17)4.2 创新保险产品与服务 (18)4.3 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集与风险分散机制 (19)4.4 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与公众参与度 (21)五、结论与展望 (22)5.1 研究结论 (23)5.2 政策建议 (24)5.3 研究不足与未来展望 (25)一、内容综述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我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巨灾风险挑战。
这些巨灾不仅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还对国家的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带来深远影响。
构建和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实践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政府开始重视巨灾保险的发展,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以推动。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仍面临诸多困境。
巨灾保险的高风险性使得保险公司往往承担着巨大的赔付压力,进而影响到其稳健经营。
巨灾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使得其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的作用有限,需要政府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国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监管机制也存在一定的漏洞,这都制约了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
为了优化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路径,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支持,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二是完善巨灾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为巨灾保险的经营和管理提供法律基础;三是推动市场化进程,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巨灾保险的运营效率;四是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手段,提升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国际竞争力。
促进我国巨灾保险发展对策建议

促进我国巨灾保险发展对策建议巨灾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用于应对自然灾害等巨大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我国作为地震、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巨灾保险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促进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以下是一些建议:1.完善巨灾保险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巨灾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并为保险公司提供支持和保障。
巨灾保险应作为一种国家层面的政策来推动,确保其发展具有长远的可持续性。
2.提高巨灾保险的认知度:加强对巨灾保险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和了解度。
通过利用各种渠道,如媒体、广告、社交媒体等,向公众普及巨灾保险的重要性和作用,提高他们购买巨灾保险的意识。
3.开发适应性的巨灾保险产品: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特点,开发适应性的巨灾保险产品,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更加全面和灵活的保障。
例如,可以针对不同地区的常见自然灾害风险,推出针对地震、洪涝、台风等不同灾害的保险产品。
4.加强巨灾风险评估和监测:建立完善的巨灾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及时获取巨灾风险的相关数据,并进行科学分析和预测。
这将有助于保险公司更准确地定价和制定保险方案,降低巨灾保险的风险和损失。
5.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制定巨灾损失的合理补偿机制,确保受灾群众和企业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
这将增加公众对巨灾保险的信任和认可度,并促进保险公司更积极地参与巨灾保险市场。
6.推动政府参与巨灾保险市场:鼓励政府积极参与巨灾保险市场,并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财务支持。
政府可以通过引入竞标、补贴保费等方式,吸引保险公司参与巨灾保险市场,扩大市场规模,降低保费水平,提高供给质量。
7.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促进保险公司、政府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密切合作,共同研究和推动巨灾保险的发展。
各方应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共同解决巨灾保险市场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8.引导金融机构参与巨灾保险: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巨灾保险市场,推动金融创新和产品开发。
银行、保险公司和资本市场等金融机构可以合作推出各种巨灾保险产品,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风险管理工具。
自然灾害救助的现状、问题及改进

自然灾害救助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摘要: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频繁,自然灾害救助任务十分艰巨,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现行的自然灾害救助体制的许多方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已不相适应,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针对以上自然灾害救助体制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自然灾害救助的改进及完善建议,包括制定灾害等级划分和分级管理办法,加强灾情统计评估工作,构建灾害救助主体多元化的灾害保障体制,建立、健全灾害救助法律体系以及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
关键词:自然灾害救助问题改进1 我国自然灾害救助的现状自然灾害救助简称救灾,是指国家和社会在公民遭受自然灾害袭击,生命财产和生活资料毁损时,提供物资和资金援救、扶持灾民的一种措施。
自然灾害救助是社会救助的一种,它必须是在自然灾害发生并给公民造成灾荒时才发生作用。
目前,我国自然灾害频繁,自然灾害救助任务十分艰巨。
以2008年为例,当年全国自然灾害频发,雨雪冰冻灾害、四川大地震、南方雨灾等等,尤其是四川汶川地震,造成60560人遇难,352290人受伤,紧急转移安置438.564万人,累计受灾人数4550.9241万人。
建国以来,我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不仅切实保障了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而且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客观形势的进一步变化,不断进行改革,逐步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灾害救助路子。
一是完善了灾害管理领导体制。
我国实行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灾害分级管理的灾害管理体制。
2005年1月,国务院决定将“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更名为“国家减灾委员会”,减灾救灾领导体制进一步健全。
二是健全了救灾预案体系。
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民政部和全国所有的省、市、自治区和大部分地市以及大部分县都建立了灾害应急预案体系,达到出现灾情都能够按照预案启动应急救灾机制,开展救灾工作。
三是建立了灾害预警体系。
基本能够做到在最短的时间内尽可能最快捷地发布灾情信息,使人们能够避险逃生,使政府和社会能够掌握救灾工作的主动权。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巨灾保险是指为了应对大型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所带来的巨大损失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形式。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引发的极端天气事件越来越频繁和严重,巨灾保险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作为人口众多、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中国在巨灾保险方面也逐渐加强了研究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05年。
当年,我国福建省遭受台风“莫兰蒂”袭击,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应对此类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2007年中国农业保险市场发展中心联合业内的机构共同发起了中国首个巨灾保险试点项目——“中国农村金融服务发展基金巨灾保险试点项目”。
该项目主要针对农村地区,覆盖农作物种植、养殖和渔业等领域,成为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重要起点。
随后,我国的巨灾保险试点工作逐渐扩大。
2013年,国家金融办、国家气象局、保监会等多个政府部门在广东、四川、江苏等多个地区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
这些试点项目除了覆盖农村地区,还逐步向城市扩展,涉及工商企业、住宅房产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
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从最初的风灾、洪灾、地震等单一灾害,逐步增加了雪灾、旱灾、冰雹等多种灾害类型。
我国巨灾保险发展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是风险评估和损失评估的难题。
巨灾保险的核心是对灾害风险进行科学评估,以确定保险产品的风险定价和理赔标准。
因为巨灾灾害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风险评估和损失评估工作难以准确度量,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
其次是保险知识的普及度不高。
巨灾保险要依靠广大民众的参与和认可,但是由于保险知识普及程度的不高,很多人对巨灾保险并不了解,因此对巨灾保险的需求也比较低。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策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加强风险评估和损失评估的科学研究。
政府可以加大对巨灾保险研究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公司与科研机构合作,共同开展风险评估和损失评估的研究工作,提高巨灾保险定价和理赔的准确度。
加强巨灾保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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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自然灾害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班级经济学13-2班学号1306102050姓名张林运【内容摘要】:近些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各界对自然灾害保险这个风险管理手段的渴望也越加迫切。
但目前中国的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尚未建立,自然灾害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自然灾害保险现状并结合各国自然灾害保险的发展经验提出相关建议,意在能够促使我国保险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关键词】:自然灾害保险保险体系保险产品对策在分析我国自然灾害保险现状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以下关于自然灾害保险的名词的具体定义,了解了基本概念我们就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分析情况以及提出相关的措施。
自然灾害保险体系的基本概念: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
这里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与海啸、特大洪水、特大风暴潮。
自然灾害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分散风险。
自然灾害保险体系是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辅助的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支柱的巨灾保险及风险处置体系,以实现多方共担风险。
一、我国自然灾害风险形势严峻据联合国统计的数据显示,20世纪世界方位内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8次发生在我国。
并且我国仍有大范围的潜在巨灾威胁,全国有近2/3的国土面积不同程度受到洪水威胁,近一半的城市分布在地震带上。
我国自然灾害风险发生频繁,损失逐年加重,而现有的保障体系对灾区的经济补偿和人民生活的恢复只能是低层次和小范围的。
近十年来,我国每年因灾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基本维持在2000亿元左右,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
2006年,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4109.1万公顷,比上年增加5.9%。
其中,绝收面积540.9万公顷,比上年增加17.7%;因灾死亡3186人,比上年增长28.7%;倒塌房屋193.3万间,比上年减少33.1万间;直接经济损失2528.1亿元,比上年增加23.8%,是1998年特大洪涝灾害以来的第二个重灾年。
而2008年无疑是继2006年后的又一个重灾年,年初的一场特大雨雪冰冻灾害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达1516.5亿元。
据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最新数字显示,目前保险公司支付赔款47.6亿元,尽管保险业积极主动赔付,但赔偿金额尚不足损失总额的4%,低于全球平均水平36%。
就在雨雪冰冻灾害之后的短短几个月,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0级特大强地震。
此次大地震是新中国建国以来最严重的灾难,其地震强度和烈度超过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受灾面积超过10万平方公里,主要涉及四川、甘肃、陕西、重庆等省市。
截止5月25日,汶川大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超过雪灾,仅四川一省的经济损失已超过2000亿元,甘肃、陕西的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为500亿元和62亿元。
截至6月2日,地震已致69019人遇难,373573人受伤,18627人失踪,累计受灾人数4555.2965万人。
2010年,除了举国悲痛的舟曲泥石流灾害、我国28个省份遭洪灾造成928人死亡和1.34亿人受灾、5月份江西大暴雨、玉树地震等等,受灾地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均受损毁,损失惨重,而且仍不断有次生灾害的发生。
中国保监会要求“特事特办”,各保险公司纷纷建立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处理灾区保险理赔事宜,但参与赔付的保险公司多是寿险公司,它们将会对地震造成的人身意外进行正常赔付,然而由于地震在大多数财险险种中属于除外责任,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通常不对地震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即使运用通融赔付原则,赔偿金额相对巨额损失仍是十分有限。
随着我国经济每年高速度的增长和财富的持续积累以及我国各种资源的不断开采,地震灾害对经济和社会的威胁与破坏程度将不断上升。
二、我国自然灾害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我国自然灾害保险存在的问题1.投保率低,保险覆盖面积小。
由于我国全民素质仍需要逐步提高,民众对于保险的认可程度还没有达到一个高度,对于风险的防范意识也不是很强,而且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参保的个人和企业较少,这就导致投保率低,保险覆盖面积小。
2.从保险产品的角度看。
保险业承保的各种风险几乎都把自然灾害地震、台风、冰雪等特大灾害排除在外,以规避自己的经营风险,即使承担由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也是经过了层层的严格限制之后给予的微薄的赔付。
专门针对各类灾害的险种设计寥寥无几,既有的自然灾害保险理赔标准又显得过于严苛,大大弱化其保障功能。
对于寿险的意外险而言,未将因地震引发的保险事故列入除外责任条款,所以赔付情况较好,而对于财产险的家财险和企财险产品,并不包含地震责任,少数特约的地震险往往是以主要合同的附加险形式出现,且收费较高。
而且,针对自然灾害风险的农业保险也处于不断萎缩的状态。
3.自然灾害风险有效承保能力严重不足,自然灾害损失理赔额偏低我国自然灾害风险处置的现状是自然灾害风险有效承保能力严重不足,商业保险还没有成为自然灾害风险补偿的重要手段,重大自然灾害中保险赔付率低,仅有少部分灾害事故损失能够通过保险获得补偿。
在发生巨灾后的严重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与灾后的救援工作主要是靠政府财政支持和社会的捐赠,主要是用于解决公共设施和最困难群体的住房恢复重建,补偿层次较低救助范围小,一般公众和企业的财产损失常常是“听天由命”。
巨灾发生的概率很小但是一旦发生损失却是巨大的,各种保险公司根本是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
如2008年初的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 111亿元,保险业已给付赔款约50亿元,保险赔款占损失金额的4.5%;汶川地震截至6月28日,导致四川省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 000亿元人民币,截至7月12日,保险公司已赔付保险金3.86亿元,预付保险金1.16亿元,保险赔款仅占损失金额的0.5‰。
(二)导致自然灾害保险体系难以有效建立的原因1.缺乏法律支持。
目前我国公民自然灾害保险意识普遍较弱,强制性的保险法律制度也相对薄弱,使自然灾害保险在推进过程中缺乏法律支持。
从国际自然灾害保险的成功经验看,为了确保自然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包括美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一定程度的法律强制性保险制度,而我国目前尚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
2.缺乏经营技术和水平。
经营自然灾害保险涉及地质、地理、气象、土木工程等多学科的专业技术知识,技术门槛和投入成本相对较高。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培训自然灾害保险专业技术人才的投入力度还比较欠缺,保险公司无法对地震、风暴、洪水、冰雪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对准确的衡量和把握,致使保险公司无法开发、设计出种类丰富的自然灾害保险产品,对经营自然灾害保险业务采取谨慎保守的态度。
3.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
直到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的保险制度,应对自然灾害风险的职能机构分散,相互间的沟通协调存在很大障碍,且保险公司自然灾害风险责任没有与一般风险责任加以区分,对保险费率的厘定未考虑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政府对自然灾害保险的保费连同其他保费一起征收营业税与所得税,自然灾害保险管理缺乏有效的政策保障和积累制度。
再保险制度也还未完善,仅靠其自身的偿还能力根本无法解决自然灾害保险的问题。
三、国外自然灾害保险体系概况(一)法国的自然灾害保险体系1982年法国颁布了《The French Nat System》,建立了自然灾害保障体系。
承保范围包括: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啸、地陷、山体滑坡、风暴等7类风险。
通过扩展现有财产险(包括火险、营业中断险、机动车辆险等)保单保险责任的方式由保险公司经营,即任何购买上述保险保单的投保人被强制要求购买自然灾害附加险。
自然灾害险费率由政府确定,包含于财产险保单费率之中,免赔率由各公司承保政策决定,但法律设置了下限。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是否将自然灾害风险向国有再保险公司——法国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CaisseCentrale de Reassurance,简称CCR)分保。
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由国家预算资助,按照法定赔付的自然灾害赔付超过再保险费收入时,超过部分由国家预算支出;盈余则以基金的形式积累起来。
分给CCR的保险责任CCR必须接受,并按法律规定自行提取准备金和安排再保险;一旦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的保险准备金耗尽,剩余责任由政府承担。
政府作为最后的再保险人,提供最终赔付保证。
(二)挪威的自然灾害保险体系挪威的法律规定:山体滑坡、洪水、暴风雨、地震和火山爆发等5种自然风险作为财产保险的扩展责任,属于强制保险,其保费附加在所有售出的火险保单之中。
自然灾害保险赔偿限额为实际损失的85%,即设置了15%的免赔率。
为配合强制保险的实施,1980年,挪威议会立法建立挪威自然灾害基金(Norwegian Natural Perils Pool,简称NNPP)。
所有经营自然灾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均是NNPP的成员单位。
基金的作用一是在保险公司间分散自然灾害风险导致的损失;二是建立针对自然灾害风险的再保险机制;三是在基金与成员单位间建立一个应对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的契约。
基金由隶属于政府的一个专门委员会来管理。
法律规定:凡自然灾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所有损失都必须告知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委员会根据各公司火险费率高低及市场份额将总损失在成员公司间分摊。
对每次自然灾害,委员会均会制定统一的理赔方案,以保证各公司理赔口径的一致性。
(三)墨西哥:巨灾债券过去10年间,墨西哥一直通过采用市场融资机制的自保基金为灾后恢复工作提供资金。
2006年,墨西哥在世行技术援助支持下,成为全球第一个发行巨灾债券的主权国家。
2009年10月,墨西哥发行了2.9亿美元巨灾债券。
结果,三类特定风险——地震、太平洋飓风(两个地区)和大西洋飓风得到了三年期保险。
巨灾债券吸引了很多投资者的关注,这为扩大投资者队伍以及降低保险费率都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
世行官员认为,墨西哥对其他新兴市场国家的示范效应不可低估,这些国家可以向资本市场转移与极端天气相关的风险,以便管理财务的不稳定状况。
(四)英国:商业运作英国巨灾保险都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府不参与其中。
例如,政府财政不对洪水保险进行任何补贴,是非强制性的,投保人在保险市场中自由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政府的切入点主要是通过加大防洪投入力度,兴建洪水防御设施来降低洪水风险,使洪水风险具有了一定的可保性,使私人保险公司愿意承担洪水风险。
英国再保险市场相当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巨灾风险责任直接在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转移风险责任,政府对巨灾保险再保险计划没有支持,但是巨灾保险参保率很高。
(五)日本:政企联手在地震频发的日本,1966年就通过了《地震保险法》,该法律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地震保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