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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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

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

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颁布机关:交通部颁布日期: 1987 年 10 月 15 日实施日期: 1988 年 1 月 1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健全和统一全国公路汽车货运站(以下简称货运站)费收计算办法,促进汽车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运输的发展,更好地为承、托运双方服务,按不同劳务项目分别计费的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货运站是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和集散枢纽,既为托运人又为承运人服务。

《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是化运站向承、托双方计费的依据。

国营、集体、个体(联户)营运车辆,企业、事业单位的自备车辆,经由货运站组织办理整车或零担货物运输,或在运输过程中使用货运站设备、场地、仓库,发生营业性结算关系的,均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货运站办理省内或省际汽车货物运输,除卸车费由到达站收取外,其他运杂费均由受理站向托运人一次收清。

第四条按照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价格体制,除本规则规定的计价标准、费目、费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的制定相应费目的费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批准后发布执行,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章托运货物站务费收第五条计费单位托运货物作业费收的计费重量,按托运货物的计费重量计算。

整车以吨为单位,吨以下计至百公斤,尾数不足百公斤的按百公斤计算;零担以 50 公斤为单位,尾数不足 50 公斤的 50 公斤计算。

第六条仓储理货费货运站地受理或到达的货物,进行搬移、理货和仓储等作业,应分别计收起运、到达站的仓储理货费。

每公斤费率为 0.20 元。

50第七条货物装卸费由货运站对起运或到达的货物进行装卸(包括出入库装卸作业),由起运站或到达站计收装车、卸车费。

单位件重量在 150 公斤以上的货物和危险、贵重、特殊鲜活货物的装卸,实行加成计费。

零担装卸费每票起码计费率 0.10 元。

国际、国内集装箱的装卸费率,分别按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的规定计收。

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随着我国交通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高速公路已成为货运行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货车通行行为、促进货运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是根据货车的车型和载重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货车的车型分为小型货车、中型货车和大型货车,而载重则是根据车辆的实际载重来确定的。

根据不同的车型和载重,高速公路收费站会对货车进行分类,并根据相应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其次,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还受到通行距离和通行时间的影响。

一般来说,高速公路收费是按照车辆的通行里程来计费的,通行的距离越远,收费金额也会相应增加。

此外,通行时间也是影响货车收费标准的因素之一,通常情况下,夜间通行费用会相对较低,而高峰时段通行费用则会相对较高。

再次,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还受到不同地区的收费政策和路桥费用的影响。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的收费政策和路桥费用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因此,货车在不同地区通行时,需要根据当地的收费政策和路桥费用来支付相应的费用。

最后,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货车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货车行业的特点和需求,避免对货车行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同时也要保障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和维护。

综上所述,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只有合理制定货车收费标准,才能更好地促进货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能保障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和维护。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在制定货车收费标准时,充分考虑行业发展需求,制定合理的收费政策,为货车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公路运输费用标准

公路运输费用标准

公路运输费用标准如下:
1.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
千米。

2.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集装箱
运输以箱为单位。

3.重量确定:一般货物,按毛重计算;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
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4.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标记吨位计算。

5.散装货物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
计算重量。

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2024年通用

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2024年通用

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2024年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_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2024年通用甲方:(全称)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全称)地址:联系电话:第一章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第1.1条货物的定义本合同所称货物,是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乙方运输的物品。

第1.2条运输的方式和路线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甲方的要求,采用公路汽车运输的方式,将货物从甲方指定的起始地点运输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

具体运输路线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1.3条运输的时间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交货时间内,将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时交付,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1.4条货物的包装和标志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运输要求,对货物进行适当的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明必要的标志。

如乙方对货物的包装和标志有特殊要求,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包装和标记。

第二章货物的交付和接收第2.1条货物的交付甲方应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交给乙方。

如甲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2.2条货物的接收乙方应在接收货物时,对货物的数量和外观进行验收。

如发现货物有数量短缺或外观损坏等情况,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由甲方负责补货或赔偿。

第2.3条货物的提取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将货物交付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如收货人对货物的数量或质量有异议,乙方应积极协助解决。

第三章运输费用和支付第3.1条运输费用的计算和支付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计算运输费用,并向甲方提供正式的运输费用发票。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运输费用发票后,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运输费用。

第3.2条运输费用的变更如因特殊情况导致运输费用发生变更,双方应协商确定变更后的运输费用。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4.1条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时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4.2条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时将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的,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交通部关于《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交通部关于《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交通部关于《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1972)交公字2461号【发布日期】1972-12-27【生效日期】1973-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交通部关于《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试行)、《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试行)的通知(1972)交公字2461号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局、交通邮政局、广东交通战线:《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试行)、《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试行)的修订工作现已完毕,随文颁发,自一九七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交通部一九五四年颁发的《公路货物运输规则》,一九六二年颁发的《公路汽车旅客行李和包裹运输规则》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者,概按本规则办理。

以上规则在试行中有何意见,望及时报部。

附件:⒈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试行)⒉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试行)(略)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试行)总则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为发展工农业生产,加强国防建设和保障人民生活需要服务。

汽车运输企业,必须……切实加强运输组织管理,坚持计划运输、合理运输,主动与各有关部门搞好社会主义协作,积极开展联合运输,充分挖掘运输潜力,提高运输效率,确保安全质量,多快好省地完成货物运输任务。

全体公路汽车运输职工,要……努力学习业务,做好本职工作,完全、彻底为人民服务。

凡从事公路营运的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一章运输计划第一条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必须实行计划运输,凡经公路汽车运输的整批货物,物资单位应按月向物资所在地公路运输部门提送货物运输计划。

公路运输部门应积极与物资单位和其他运输部门联系、配合,搞好协作,加强调查研究,摸清货物流量、流向,做好货源组织工作。

对于统一调拨的物资,公路运输部门应配合物资主管部门做好物资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条运输计划的安排,要从全局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公路汽运运费计算方式

公路汽运运费计算方式

公路汽运运费计算方式:一般运价的构成是以油价、油耗、载重、里程、过路费、车辆折旧、驾驶员工资、利润等等有关系。

标准是按照吨公里计算,就是吨公里运价*载重量*运输里程,一般长途运输吨公里运价在0.35—0.5元左右,但是实际上汽运主要靠托运和承运双方磋商,实际成交价格和选择的运行路线,双方的信任程度有很大关系,轻货与重货搭配,降低成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以“吨公里”为计算单位,一般有两种计算标准,一是按货物等级规定基本运费费率,一是以路面等级规定基本运价。

凡是一条运输路线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等级公路时,则以实际行驶里程分别计算运价。

特殊道路,如山岭、河床、原野地段,则由承托双方另议商定.公路运费费率分为整车(FCL)和零担(LCL)两种,后者一般比前者高30-50%,按我国公路运输部门规定,一次托运货物在二吨半以上的为整车运输,适用整车费率;不满两吨半的为零担运输,适用零担费率.凡一公斤重的货物,体积超过四立方分米的为轻泡货物(或尺码货物Measurement Cargo)。

整车轻泡货物的运费按装载车辆核定吨位计算;零担轻泡货物,按其长、宽、高计算体积、每四立方分米折合一公斤,以公斤为计费单位。

此外,尚有包车费率(Lump Sum Rate),即按车辆使用时间(小时或天)计算。

一般的整车运输业务运费高低的影响因素有起运地,目的地,车型,货物重量,是否“三不超"(高度,宽度,长度),装货是否及时,卸货是否及时,气候因素;长途运输主要车型有:9。

6米15吨,9。

6米20吨,9。

6米25吨,12。

5米30吨,13米35吨,17.5米33吨(其中9.6米,12.5米,13米车宽度在2。

3米到2.4米,17.5米宽度有2.8米和3米二种,以上各型车辆可装2。

5米左右高的货物);整车运输业务纯重货(一吨货体积在一个立方米左右)按照重量多少计费;计费公式:运费= 纯重货单价*(保底重量+超出重量)整车运输业务纯泡货(一吨货体积在六个立方米以上)按照体积多少计费;计费公式:运费= 纯泡货单价*保底体积+超出体积)零担配载业务重泡货(一吨货体积在一到六立方之间)综合重量体积计费;计费公式:运费= 重泡货单价*(保底体积+超出体积)零担配载业务按车位计算的货物(货物比较占车位)按照长度的多少计费;计算公式:运费= 一米车位单价*车长如果包车,在重量,尺寸,地址已定的情况下,运费只计算总价.零担配载业务对于高度大于2.5米,宽度大于2.4米的货物加收超高,超宽费用(以路上罚款数额为参考)。

公路收费站收费标准

公路收费站收费标准

公路收费站收费标准公路收费站是指在公路上设置的收费设施,用于收取通过车辆的通行费用。

公路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是公路管理部门制定的,根据车辆的类型、车辆的轴数、行驶里程等因素进行计费。

下面将介绍一般情况下的公路收费站收费标准。

首先,对于轿车、客车、货车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一般是按照车辆的行驶里程来计费。

通常情况下,公路管理部门会根据不同的行驶里程设置不同的收费档次,车辆行驶的里程越长,收费金额也就越高。

此外,对于货车等大型车辆,还会根据车辆的轴数来进行差别化收费,轴数越多的车辆,收费金额也就越高。

其次,对于摩托车、电动车等两轮车辆,收费标准一般是按照车辆类型和行驶里程来计费。

这类车辆通常只收取较低的通行费用,但同样也会根据行驶里程进行计费,行驶里程越长,收费金额也就越高。

再次,对于特殊车辆如救护车、消防车等公共服务车辆,一般是免收通行费用的。

这是因为这些车辆通常是在执行紧急任务或者公共服务,为了方便其快速通行,公路管理部门会对其免收通行费用。

此外,对于部分特定路段或者特定时间段,公路管理部门也会对车辆进行免费通行或者收取优惠费用。

比如一些景区周边的公路,可能会对游客车辆进行免费通行或者收取优惠费用;又如一些交通高峰时段,公路管理部门可能会对交通拥堵路段进行收费以减缓交通压力。

总的来说,公路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是由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维护公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维护公路设施的正常运行。

通过合理的收费标准,可以有效地调节车辆通行流量,保障道路畅通,提高道路使用效率。

在实际通行过程中,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通行费用,不得逃费或者拒不缴费。

同时,公路管理部门也应当公开透明地公布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只有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才能保障公路收费制度的顺利实施,为广大驾驶员提供更加便捷、安全的道路通行环境。

汽车运输的费用规定

汽车运输的费用规定

汽车运输的费用规定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运输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确保汽车运输过程的顺利进行,并为运输公司和消费者提供明确的费用依据,制定了一系列的费用规定。

本文将对汽车运输的费用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基本费用1. 运输距离费用:根据运输距离的远近,制定不同的费用标准。

通常以每公里(km)为单位进行计费,费用随运输距离的增加而增加。

2. 起始费用:指运输车辆出发前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辆准备、装载和检查等费用。

3. 装卸费用:指车辆装卸货物所需的费用,包括人力、机械设备和时间成本等。

4. 过路费:指在经过特定的道路时需要缴纳的费用,用于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5. 车辆维护费用:指为保持车辆性能和安全而进行的维护保养所需的费用,包括定期保养、车辆检修和更换零部件等。

二、附加费用1. 燃油附加费:随着燃油价格的波动,运输公司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收取燃油附加费,以应对燃油成本的增加。

2. 车辆停放费:若运输过程中需要长时间停放车辆,运输公司可能会收取停放费用,以弥补空置车辆的成本。

3. 过夜费:若运输过程中需要在外地停留过夜,运输公司可能会收取过夜费用,用于支付司机和车辆的住宿费用。

4. 保险费:为保障货物的安全运输,运输公司通常会购买货物运输保险,并向客户收取相应的保险费。

5. 包装费:若货物需要特殊包装以确保安全运输,运输公司可能会收取额外的包装费用。

三、运输合同中的费用规定在签订汽车运输合同时,各方应明确约定相关费用规定,以避免后续纠纷。

合同中通常包含以下内容:1. 费用支付方式:约定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汇款或电子支付等。

2. 费用结算周期:约定运输费用的结算周期,可以是发货后即时结算或按月结算。

3. 费用异议处理方式:约定当涉及费用异议时,各方应如何解决纠纷,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司法途径等方式解决。

4. 费用调整条款:约定在特定情况下,如油价大幅波动或运输距离变更等,费用是否可以进行调整,并约定调整的方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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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
颁布机关:交通部
颁布日期:1987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1988年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健全和统一全国公路汽车货运站(以下简称货运站)费收计算办法,促进汽车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运输的发展,更好地为承、托运双方服务,按不同劳务项目分别计费的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货运站是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和集散枢纽,既为托运人又为承运人服务。

《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是化运站向承、托双方计费的依据。

国营、集体、个体(联户)营运车辆,企业、事业单位的自备车辆,经由货运站组织办理整车或零担货物运输,或在运输过程中使用货运站设备、场地、仓库,发生营业性结算关系的,均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货运站办理省内或省际汽车货物运输,除卸车费由到达站收取外,其他运杂费均由受理站向托运人一次收清。

第四条按照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价格体制,除本规则规定的计价标准、费目、费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的制定相应费目的费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批准后发布执行,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章托运货物站务费收
第五条计费单位
托运货物作业费收的计费重量,按托运货物的计费重量计算。

整车以吨为单位,吨以下计至百公斤,尾数不足百公斤的按百公斤计算;零担以50公斤为单位,尾数不足50公斤的50公斤计算。

第六条仓储理货费
货运站地受理或到达的货物,进行搬移、理货和仓储等作业,应分别计收起运、到达站的仓储理货费。

每50公斤费率为0.20元。

第七条货物装卸费
由货运站对起运或到达的货物进行装卸(包括出入库装卸作业),由起运站或到达站计收装车、卸车费。

单位件重量在150公斤以上的货物和危险、贵重、特殊鲜活货物的装卸,实行加成计费。

零担装卸费每票起码计费率0.10元。

国际、国内集装箱的装卸费率,分别按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的规定计收。

第八条中转换装包干费
为简化货物中转换装的计费,采用包干计费的办法。

货物每中转一次,计收一次中转换装包干费。

中转换装包干费,每50公斤普通货物费率为0.40元,特种货物费率为0.50元。

第三章承运货物劳务费收
第九条车辆站务费
货运站为装货发运或到达卸货的车辆提供停车场地、消防、照明等设施和车辆加水、清洗、值班警卫等服务,应向承运人计收车辆站务费。

车辆站务费按车辆标记载重吨位(包括拖带的挂车吨位)计费,由起过或到达站按车辆进出一次为单位计收。

车辆经过的中途站不收车辆站务费。

第十条组货劳务费
货运站为承运人提供货源、组织配载、办理受托、承运等运输业务,应向承运人计收组货劳务费。

零担运输组货劳务费,按全程运费的6%提取;整车运输组货劳务费按全程运费的3%提取。

由受理站计收。

第四章其它费收
第十一条货签、标志费
货运站受理零担货物,应在每件货物的两端拴货物标签,或粘贴注明货物特性的标志。

纸质或其他材料制作的货签、标志每只收取的工本费由货运站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退运、变更手续费
托运人要求办理工科货物退运,变更运输的,应计收退运、变更手续费。

因退运、变更运输,承运人或车站已支出或尚需支出的其他费用,由托运人负责,据实计收。

第十三条货物逾期保管费
凡达到货运站由收货人自取的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次日起,免费保管三天,逾期核收货物保管费。

按货物计费重量和保管时间计算,整车以吨为单位,吨以下计至百公斤,尾数不足百公斤按百公斤计算;零担以50公斤为单位,尾数不足50公斤的按50公斤计算。

货物逾期保管费费率,按逾期天数分档累进计算,其费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际、国内集装箱的堆存费,按不同箱型,以箱天为计算单位,分别按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收规则规定的堆存费率计算。

以下货物在货运站堆存,按入站之日起计算堆存费:
1、以仓储为目的的存栈货物或集装箱。

2、危险货物或危险品集装箱。

第十四条货物延滞费
凡托运人已办妥托运手续委托货运站发运货物,而未按约定的货物进站期供货,延误车辆运行,应按站、托双方协议规定向托运人或发货人计收拱货延滞费。

由于货运站的责任,延误货物运输期限,应按站、托双方运输协议,由货运站支付货物延滞费。

第十五条车辆延滞费
承运人委托货运站组货,已办理承运手续,而未按约定时间向车站提供规定标记吨位的车辆,延误货物如期起运的,应按站、双方运输协议,向承运人计收供车延滞费。

由于货运站的责任,延误车辆如期起运,应按站、运双方运输协议,由货运站支付车辆延滞费。

第十六条货物包装整理费
因托运人要求,由货运站对托运的货物进行包装作业对不符合运输规定的货物包装重新整理(倒包、缝包、捆扎等)应向托运人计收包装整理费。

货物包装整理人工费,按工时计收,工时费率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货物包装整理所需的材料、物品费用,按实核收。

第十七条货物取送费
货运站派车出站取货或送货上门的,应计收货物取送费。

货物取送费,按使用的不同车辆的运价计费。

第十八条货物查询费
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货运站对托运货物进行立案查询的,应收取货物查询费。

因查询而发生的邮资、电讯和其他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十九条车辆停放费
凡在货运站内停放的以下车辆,应收取车辆停放费:
1、不办理运输业务而停放的车辆;
2、已办理完运输业务,装车或卸车完毕24小时后尚未出站停放的车辆。

车辆停放费按车辆标记载重吨位(包括拖带的挂车吨位)和停放时间计算。

车辆标记载重吨位尾数不足1吨的,按1吨计算。

停放时间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超过12小时按1天计算。

零担班车因车辆机械故障或事故进站在故障排除或事故处理前的车辆停放,不收取车辆停放费。

第五章货物运价的计算
第二十条货运站在经营承托双方货物运输的代理业务中,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运价率,应该按统一的运价率计算运费;凡国家规定实行指导性运价和市场调节运价的,货运站应征得承运部门同意或承运部门授权,确定具体的运价率。

货运站按规定在运费中提取有关费收后,运费余额应按结算办法规定,如期如数划交承运部门。

第二十一条汽车货物运价,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的运价率计算。

第二十二条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按交通部《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规定计价。

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按交通部《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规定计价。

第二十三条货运站办理联运业务,全程不同运输方式的运杂费应按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铁、水、公联运各自的价目和运价率计算,统一计价,一次收费,代收代付。

也可以采取分段结算,各自计价收费的办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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