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之继承法
意大利民法典》继承编第633条

意大利民法典》继承编第633条关键信息项:合同合同编号签订日期合同双方遗产信息继承内容各方权利和义务遗产分配方式合同有效期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合同修改和解除其他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双方:继承人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继承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遗产信息遗产拥有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指明遗产的已故者]遗产描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描述遗产的内容,例如房产、银行存款、个人物品等]遗产估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有,提供遗产的估算价值]二、继承内容继承人甲方:______%继承人乙方:______%继承方式:继承人甲方和继承人乙方同意按照上述比例对遗产进行继承和分配。
三、各方权利和义务继承人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 继承人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接受其继承份额的遗产。
1.2 继承人甲方应负责其继承份额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遗产税和相关的法律费用。
继承人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1 继承人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接受其继承份额的遗产。
2.2 继承人乙方应负责其继承份额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遗产税和相关的法律费用。
四、遗产分配方式实物分配:双方同意将遗产中的实物部分按照上述份额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财务分配:遗产中的金融资产将根据双方的继承份额分配,相关账户和资产的转移应由双方共同办理。
其他分配:对于无法物理分配的遗产,双方同意按照其份额进行现金补偿。
五、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生效,并在遗产的最终分配完成后终止。
罗马法的继承制度历经数代

罗马法的继承制度历经数代,其原则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一、由身份继承演变为财产继承“继承”一词的拉丁文是successio,其原来的意思是指继承人在法律上取得被继承人的地位,即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使之得以延续。
到了法律昌明时期后期,罗马的继承,已经由身份继承演变成为财产继承了。
当然,即使在这时,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以绵延家祀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只不过继承的主要对象已经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再是被继承人的人格了。
二、由概括继承发展为限定继承罗马的继承制度最初是采取概括继承主义(successio per universita),即除了与被继承人之人身相联系的债权、债务或其他权利义务之外,继承人要总括地继承被继承人的一切财物和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而不问资产、负债的多少,纵使死者遗产中的负债远远超过资产,继承人仍然要全部继承下来,替死者还清负债。
概括继承制度与罗马古代的身份继承制度相联系。
随着身份继承逐步演变为财产继承,概括继承制度便失去了它的前提和根据,而显得对继承人过份苛刻。
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适应继承制度变革的需要,罗马法逐步废除了概括继承制度,赋予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仅以其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的权利。
限定继承制度确立,并为后世各国继承法所采用。
三、以遗嘱继承(successio secundum tabulas)为主,法定继承(successio ab intesta)为辅《十二表法》确认以遗嘱继承为主,法定继承为辅。
两种继承的关系可具体归纳如下:第一,法定继承不得和遗嘱继承并用。
凡遗嘱有效时,就不适用法定继承。
对同一项遗产,除军人遗嘱之外,亦不得以遗嘱处理其一部分,而按法定继承处理其另一部分。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若被继承人用遗嘱的方式指定继承人,但只给他一部分遗产,而对其余遗产的处理没有表示意见,或者明确表示其余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就视为被继承人用遗嘱处分了他的全部遗产,他的全部遗产就由他指定的继承其一部分遗产的继承人继承。
简述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简述罗马法的主要内容罗马法是古罗马时期的一套法律体系,对现代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的分类、法律的主体、法律的程序和法律的制度等方面。
下面我们将简要介绍一下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首先,罗马法对法律进行了分类。
罗马法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
公法包括宪法、刑法和行政法等,主要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等,主要涉及私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分类对后来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现代法律分类的基础。
其次,罗马法对法律的主体进行了规定。
在罗马法中,法律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而法人则是指具有法律地位并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团体。
这种对法律主体的规定,为后来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对于法人的概念和地位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再次,罗马法对法律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在罗马法中,法律的程序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两种。
诉讼程序是指通过法庭解决争议的程序,而非诉讼程序则是指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争议的程序,如和解、调解等。
这种对法律程序的规定,为后来的诉讼制度和非诉讼解决争议方式提供了范本。
最后,罗马法对法律的制度进行了规定。
在罗马法中,法律的制度包括契约制度、物权制度和继承制度等。
契约制度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除等问题,物权制度规定了财产权的产生、变动和灭失等问题,继承制度规定了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
这种对法律制度的规定,为后来的合同法、物权法和继承法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总之,罗马法作为古代法律体系的代表,对现代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对法律的分类、主体、程序和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后来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现代法律体系。
罗马法2

▪ 7岁以下的儿童和精神病患者完全无行为能力。
▪ 7岁到适婚年龄(男14岁,女12岁)之间的未适婚人只 能为取得行为,其他行为必须获得监护人准可才生效。
▪ 法定监护:十二表法规定最亲近的男性宗亲属是 监护人,因为最亲近的男性宗亲属是被监护人的 继承人,他最关心被监护人的财产。这是为了监 护人利益的监护。
▪ 遗嘱监护:十二表法也规定父亲可以通过遗嘱指 定监护人,遗嘱监护人往往与继承没有任何利害 关系,这是为被监护人利益设立的监护。
▪ 随着自然家庭压倒罗马家庭,遗嘱监护也渐渐排 挤了法定监护。
“法人”成立的条件
奥古斯都时期的优利亚法规定①必须以帮助国 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②必须具有物质基础, 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财团须具有一定数额的 财产;③必须经过政府批准或皇帝特许。
“团体具有独立人格。”“团体成员的变动不影响团体 组织的继续存在。”“个人财产与团体财产要完全分开,团 体债务并非个别人的债务。”(《学说汇纂》)
的一小笔财产,家子的债务只能以此为限。 ▪ 帝国时期,特有产的范围不断扩大,性质也逐渐发
生变化。 ▪ 最终优士丁尼决定允许家子对他人赠与或自己劳作
取得的财物拥有所有权,这些财物在无遗嘱的情况 下可以实行法定继承。
▪ 自然家庭是一种以两性关系为基础、以血缘 为纽带、以繁衍后代为目的的社会制度。其 基础是婚姻。
▪ 在罗马法上,“私”是原则,“公”是例外—— “私”是以对公共事务的排除而被规定的。
斯多葛主义是带有希腊理性主义印记的哲学
▪ 起源:芝诺(约前333-264年)出生于塞浦路斯一个希 腊城邦,前300年左右创建斯多葛学派(意译为“门廊学 派”),“斯多葛”的名称起源于他与弟子们聚会的雅典 的一座公共建筑“Stoa Poikile”(彩色的游廊或画廊)。
罗马继承法遗嘱自由及限制——以《查士丁尼法典》为例

g肴弄I法治天地罗马继承法遗嘱自由及限制——以《查士丁尼法典》为例李姗芙摘要:“光荣属于希腊,伟大属于罗马。
”近现代遗嘱继承制度及其理念滥觞于罗马法的遗嘱继承制度。
罗马法遗嘱自由在自由之石上构建,但不代表遗嘱表意人可以为所欲为,罗马法中的遗嘱制度在遗嘱内容,遗嘱表意人的能力,表现形式,遗嘱目的等多个方面颇有限制,旨在保证法律对权利保护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遗嘱自由;必要限制;罗马继承法一、遗嘱自由是罗马法继承制度的根本原则在古罗马时期,制定的十二铜表法规定遗嘱人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对他的家属指定监护人的行为,均具有法律效力。
这充分说明当时的遗嘱继承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可。
在查士丁尼法典中对遗嘱自由有了进一步的解释:“个人不管怎样处置他的财产,法律均认可。
”,在查士丁尼法典中,查士丁尼对于继承人的范围做出了如下规定:“自由人和奴隶一一无论自己或他人的一一都可以被指定为继承人”“遗嘱人可以指定一个人或数个人为继承人,人数并无限制”。
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在身份和数量上并没有严格的限制,无论是自由人还是奴隶皆可以通过遗嘱合法地继承遗产。
但是过分自由处决自己的遗产,滥用遗嘱自由权,极可能会造成社会人伦失常,造成财产分配不均无力救济困难群众,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预防社会秩序失常,彰显公平正义。
二、遗嘱自由的限制罗马时期的法律对于遗嘱有多方面的限制。
(-)关于遗嘱订立的限制在罗马时代,遗嘱被划分为私式遗嘱和公式遗嘱两种形式,其中私式遗嘱是由遗嘱人自主制定无须在权力机关备案的遗嘱,此遗嘱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皆可;公式遗嘱是需要交予政府机构保管或者在政府机构备案,并且必须以书文形式呈现的书面遗嘱。
口头形式的私式遗嘱不是全无限制,必须具备一些条件:一是遗嘱人必须当着7名证人进行口头表述;二是遗嘱人口头表述内容需证人记录下来,并且需证人们在记录上签字盖章证明其真实性后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公式遗嘱需遗嘱人在行省或者在内事裁判官的办公室内,证明自己的表达是真实的,由裁判官等做出笔录并存档,当代遗嘱公证方式与这种遗嘱形式一脉相承。
为什么说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

为什么说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整的法律制度,表现在哪些方面?答:1:体现在罗马法学家从四个不同的角度,用不同标准将罗马划分为四类:(1)公法与私法(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市民法与万民法和自然法(4)市民法与长官法2:罗马私法方面也存在详细的划分:(1)人法(包括自然人与法人)(2)物法:【1】物和物权法【2】继承法【3】债权法(3)诉讼法【1】法定诉讼【2】程序诉讼【3】特别诉讼3: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1)形成了罗马司法体系。
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其他资产阶级国家如丹麦,意大利,希腊,瑞士等国的民法典,也都效仿法,德俩国私法体系,受罗马法影响。
因此,罗马法对资产阶级统一法制具有重大的贡献。
(2)罗马法的许多制度和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法也有巨大影响。
如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私人权利平等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等。
(3)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如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代理,占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私犯等,为后世资产阶级立法所继承。
(4)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学说汇纂》的著述,成为19世纪世界最发达之德国法学的历史的渊源。
4:罗马法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的原因(1)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产生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后世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2)罗马法的内容的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辞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都是适合资产阶级采用的现成的准则。
跨越千年的拜占庭帝国(东罗马帝国)

跨越千年的拜占庭帝国(东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395年—1453年)即东罗马帝国,是⼀个信奉东正教的帝制国家。
核⼼地区位于欧洲东南部的巴尔⼲半岛,领⼟也曾包括亚洲西部和⾮洲北部,极盛时领⼟还包括意⼤利、叙利亚、巴勒斯坦、埃及、⾼加索、西班⽛南部沿海和北⾮的地中海沿岸。
是欧洲最悠久的君主制国家。
公元395年,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分,其中的东罗马帝国延续了近千年之久,在此期间它⼀般被⼈简单地称为“罗马帝国”。
到了17世纪,西欧的历史学家为了区分古代罗马帝国和中世纪的罗马帝国,便引⼊了"拜占庭帝国" 这⼀称呼。
东罗马帝国的⽂化和宗教对于今⽇的东欧各国有很⼤的影响,其保存下来的古希腊和古罗马史料、著作和理性的哲学思想也为中世纪欧洲突破天主教神权束缚提供了最直接的动⼒,引发了⽂艺复兴运动,并深远地影响了⼈类历史。
拜占庭帝国共历经12个朝代,93位皇帝。
帝国的⾸都为新罗马,即君⼠坦丁堡。
1204年,帝国⾸都君⼠坦丁堡曾被第四次⼗字军东征攻陷,直到1261年收复。
1453年5⽉29⽇,奥斯曼帝国苏丹穆罕默德⼆世率军攻⼊君⼠坦丁堡(今为伊斯坦布尔),东罗马帝国正式灭亡。
中国⽂献拂菻国是中国中古史籍中对拜占庭帝国的称谓。
古代亦称⼤秦(随着公元前2世纪丝绸之路的开通,加速了东西⽅⽂明的交流,当时的中国认为罗马帝国就像中国⼀样拥有⾼度⽂明,⽽罗马正位于贸易路线上的终点,因此把她命名为“⼤秦” 。
)或海西国。
随历史时期之不同,此名有时也指苫国(今叙利亚)等地中海东岸地区。
宋、元时代⼜⽤以称呼塞尔柱突厥⼈统治的⼩亚细亚。
帝国⼤事件330年君⼠坦丁⼤帝迁都君⼠坦丁堡(今伊斯坦布尔)。
527年查⼠丁尼⼀世成为皇帝。
532年~537年查⼠丁尼⼀世修建“圣索菲亚⼤教堂”。
726年利奥三世颁布《禁⽌偶像崇拜法》标志着毁坏圣像运动开始1054年教会分裂:君⼠坦丁堡教会和罗马教廷决裂,成为东正教(希腊正教)。
1204年⼗字军东征:君⼠坦丁堡被⼗字军攻陷。
外国法制史之罗马法

被继承人所有权利和义务的延伸,是一种人格继承。 概括继承 有限继承 ** 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 对后世的影响:继承方式 特留份制度 法定继承顺序 代位继承
3、诉讼法 * 公诉: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的审理。 * 私诉:对有关私人利益的案件的审理。 ** 私诉的形式: 法定诉讼:盛行于共和国初期; 只适用于罗马市民; 特点 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 当事人须亲自到场并携带争讼物到庭; 先进行法律审,后进行事实审。
** 人格减等 ** 行为能力
子
完全行为能力:年满25岁的男 无 行 为 能 力:不满7岁的幼 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未适婚人 适婚未成年 浪费人 成年妇女
童
人
* 法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特殊团体
** 分类: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 条件:以帮助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必须具有物质基础:社团法人----三人 以上 财团法人----一 定财产 必须经政府批准或皇帝特许
合作结成的集体; * 最好的政体是混合制; * 正义是政府的宗旨,是国家的本质要素。
2、理性主义法哲学
* 自然法的实质是正确的理性; * 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 法 法律 人定法 * 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
三)特点
1、诸法合体,私法为主。
2、既规定了野蛮的刑罚,又试图把这种刑罚规 定在可控制的范围内。这既反映了《十二表法》具 有的奴隶制法的共性,又有自己的个性。 3、律文具有单一性,这也反映了古代奴隶制法 的共性,及“一断于法”的个性。 4、有关财产和买卖的法律程序规定,反映了人 们对所有权的重视,也反映了平民要求公正、平等 的心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有利于债权人的遗产分离
(3)遗产不清
中日法定继承制 度的比较研究
“财产清单照顾”
(二)遗产占有
1、性质
遗产处置
时效占有
遗产占有继承
2、遗产占有人与继承人 3、分类 胜诉的遗产占有与不胜诉的遗产占有
4、“遗产占有令状”
裁判官给予占有人以遗产权,而不是继承权,但 其效果却完全同于继承 5、顺位继承原则
(二)遗嘱的方式
1、市民法
(1)议会遗嘱(2)战事遗嘱(3)铜衡式遗嘱
2、裁判官法 书面遗嘱 封印文书 签字文书 3、优士丁尼的改革 (1)私式遗嘱 (2)公式遗嘱 (3)特别遗嘱
(三)补充遗嘱继承人的指定 1、普通补充指定 2、未成年人的补充指定
论遗嘱执行人
(四)遗嘱的限制
第十二篇 哪些人不许 可订立遗嘱
(2)嘱令遗赠(间接遗赠)
3、遗赠的目的
附条件的遗赠
论完善我国法 定继承制度
4、遗赠的数量限制
5、死因赠与
与遗赠在实质上的类似,形式要件少
(二)信托
1、受遗赠人的限制与遗产信托 ; 2、遗产信托的目的 ; 3、受益人的权利 ; 4、遗赠与信托的统一;
继承法中几个问题的现代讨论
股权继承问题探析
古罗马文明展之妇女半身像
二、无遗嘱继承
最古老的,但在罗马法时期并非是主要的继承方式 (一)无遗嘱继承的地位 (二)市民法原则 1、宗亲继承 2、顺序 (1)自家继承人 (2)宗亲属 (3)族人 宗亲亲等
我国历史上最 早的继承法
(三)遗产占有人
1、以血统为基础 2、顺序
(1)子女
代位继承的 性质分析 当代继承制度 发展趋势初探
中国现行继承法
遗产税制度的立法分析及框架设计 以遗嘱形式将财产遗赠给非法同居者的效力
论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第十七篇 遗 嘱在哪种情况 下失效
遗嘱自由原则与遗嘱的限制 1、脱露继承人
论遗 嘱自 由之 限制
2、遗嘱罗马法 到现代法
四、遗赠与信托 (一)遗赠 (二)信托
遗嘱信托是克服继 承法缺陷的工具
前者仅以财产遗赠于他人,并不要求其继承 死者的人格;后者在于继承人的指定,以合乎 人格继承的习惯。 (一)遗赠 1、遗赠与遗嘱 2、遗赠的方式 (1)指物遗赠(直接遗赠)
“父债子还” (3)血亲 的法律问题分 析 (4)配偶(无夫权的婚姻)
(2)法定继承人
(四)优士丁尼的改革 1、向血亲继承过渡 2、男女进一步平等
继承人范围两题
继承法三议
三、遗嘱继承
(一)遗嘱的要素
1、继承人的指定
2、一定的方式
3、最后的意思
附义务遗 嘱行为的 法律思考
论我国遗 嘱方式的 立法完善
3、继承人的种类
(1)家内继承人(正统当然继承人)
不属于死者的家属成员,按遗嘱或无遗嘱继 承规则成为继承人。可以接受继承
(2)家外继承人
隶属于死者家父权之下,因家父殁后而成为 自权人。当然继承人。 (3)必要继承人 遗嘱人的奴隶。当然继承。
4、弊端之缓解 (1)损益遗产 遗产分离 弃权照顾 (2)继承人负债 《继承法》 修订之我见
第六讲
罗马法之继承法
第六讲
罗马法之继承法
一、继承与遗产占有 二、无遗嘱继承 三、遗嘱继承 四、遗赠与信托
罗马法之继承法 (第三卷)
古罗马文明展之寓言
一、概括继承与遗产占有 (一)概括继承
(二)遗产占有
古罗马的宗教丧葬
古罗马的美容装饰
(一)概括继承
1、继承、死因继承与概括继承 “法律外衣”--人格的继承 家庭圣事的绵续 2、概括继承的原则 (1)遗产统一: 财产与债务 整体继承 (2)必要继承 (3)不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