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doc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臵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臵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臵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臵。
合理把握处臵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臵时机的选择、处臵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清收效率,降低信贷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第三条定义不良贷款是指逾期90天以上或按照贷款分类标准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清收管理机构设立清收管理小组,负责不良贷款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责划分清收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清收策略、组织实施清收活动、监督清收过程等。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识别与分类第六条不良贷款的识别定期对贷款进行审查,根据贷款的逾期情况和还款能力进行不良贷款的识别。
第七条不良贷款的分类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将不良贷款分为不同的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章清收策略与方法第八条清收策略根据不良贷款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清收策略。
第九条清收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还款、资产重组、法律诉讼、债权转让等。
第五章清收流程第十条清收准备对不良贷款进行详细分析,制定清收计划。
第十一条清收实施按照清收计划,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清收。
第十二条清收记录详细记录清收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和结果。
第六章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第十三条风险评估对清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合规性检查确保清收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七章清收效果的监督与评价第十五条监督机制建立清收活动的监督机制,确保清收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效果评价定期对清收效果进行评价,总结经验,不断优化清收策略。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办法的解释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办法的修订本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办法的生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__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指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肇州联社清收大队管理办法

肇州联社清收大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不良贷款的清收治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全面提高全县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最大限度降低信贷风险,促进资产的良性循环,依照省、市联社总体要求,结合肇州联社清收治理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专业清收不良贷款是指基层社、部上报交由清收大队专业清收的五级分类不良贷款和逾期贷款及差不多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
第三条专业清收不良贷款的治理坚持“内部剥离、两级治理、专项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专业清收不良贷款的清收坚持“专业清收、绩效挂钩、多收多奖”的原则。
第二章专业清收部门第五条关于基层社、部上报专业清收不良贷款,县联社成立专业组织,实行专业清收,进行专门治理、专项考核,即联社成立清收大队,具体负责基层社、部上报专业清收贷款的清收工作。
第六条按照“专职队伍、专业清收、专项考核”的总体要求,按照业务与人员相匹配、总量与占比相结合的原则,设置专业清收机构,明确职责定位,配备清收人员,实现由治理向经营转变、由运用行政手段向利用市场机制转变、由以基层社处置为主向联社集中处置为主转变的经营治理模式。
第七条清收大队的要紧职责:一、负责专业清收不良贷款的集中清收,分类清收处置。
按黑农信联发[2011]110号文件《全省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攻坚战活动方案》综合运用各种清收措施,最大限度地收回不良贷款。
二、负责专业清收不良贷款的金融债权治理和爱护,依法保全信用社的信贷资产。
三、负责基层社、部上报五级分类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
四、负责差不多或者将要进入诉讼程序贷款的依法诉讼,通过清收大队负责与人民法院结合,力争早审理、早判决、早执行、早办结,尽早并尽量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
五、负责基层社、部上报逾期贷款的清收工作。
第八条通过择优选用,调入专业清收机构的人员,具体由清收大队进行治理与考核。
第九条联社为清收大队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三章管理第十条凡基层社、部上报专业清收的不良贷款,原贷单位据实建立统一的治理台账,并明确专人保管原始档案。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不良贷款管理,规范盘活不良贷款行为,有效化解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及国税发(2000)101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联社现行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及联社不良贷款现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联社现行财务报表口径而统计的一逾两呆贷款及虽未到期但经贷后检查发现借款人无偿还本息资金来源或无物资保证的贷款。
第三条凡不良贷款的分类汇总、统计报表、盘活清收(含以物抵贷)、责任认定与追究等工作悉依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良贷款认定与分类第四条不良贷款分类一、按占用形态分类:可划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
1(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呆帐贷款)。
2(呆滞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两年以上(含两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3(呆帐贷款: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
二、按贷款风险程度分类:贷款按风险程度可划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均属不良贷款。
1(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良好,能完全履行合同,按时足额偿本付息的贷款。
2(关注贷款:是指借款人目前有还本付息能力,但其经营及财务状况已存在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不利因素,这类贷款的损失概率不超5%,从期限上考察逾期时间90天至180天。
3(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已经出现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这类贷款损失概率在30—50%之间,从期限上考察,逾期时间在180天至360天。
4(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还本付息,即使履行担保抵押,贷款本息也要损失部分,只是对损失程度难以确定。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联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大力化解不良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以及央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估值、时效管理、清收处置和检查考核的全过程。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通过加强不良贷款清收、转化和处置,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实现不良贷款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职责及处置权限第五条联社负责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协调与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分析和考评,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联社风险管理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不良贷款清收方案,指导、协调全市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二)负责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的调查工作,提出不良贷款管理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三)负责全市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四)负责不良贷款挂息管理;(五)对抵债资产进行管理以及转让、出租和变现;(六)负责对核销不良贷款进行监督、评估;(七)负责对各信用社(部)不良贷款清收化解的督办工作。
第七条各信用社(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机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与转化工作的具体实施。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最新) 精品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文章作者: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8月30日17:5xx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指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信用社(银行)责任清收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责任清收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强化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防范信贷风险,充分体现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把信贷岗位责任制落实到实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责任清收人系市联社在职职工,特指的除外。
第三条责任清收贷款的界定一、责任清收贷款由联社监察审计部和资金营运部确认,并报联社审贷会通过.二、责任清收贷款的确认范围:一是对全辖各分支机构的所有贷款进行界定。
二是对主任或信贷人员等离任、离岗、退休、退养、调动时贷款进行确认。
三是对全辖所有人员担保、承贷的贷款进行确认。
三、责任清收贷款确认的结果,由责任清收人签字或联社审贷委员会认定后,按照责任清收人逐笔建立台账,作为考核依据.第四条责任清收贷款考核办法一、至考核期前未到期贷款按贷款到期日作为考核任务,违规贷款限期收回.至考核期前已属不良贷款,由联社资金营运部根据借款户的实际情况,核定收回期限。
二、联社资金营运部依据已确认的责任清收贷款额、责任清收人、限定收回期限建立责任清收贷款考核台账,实施专项序时考核.三、对责任清收贷款实行按季滚动考核,限期内未收回责任贷款按10‰扣罚,挂钩考核的资金由联社监察审计部在清收责任人所在信用社上划联社的考核资金(***元/每人·月)中扣除。
如果信用社按季综合考核后不能足额拿回考核资金,差额部分由所在信用社在清收责任人工资中弥补单位考核资金,对清收责任人考核资金的扣罚每季度以****元为限,不足部分在责任人年终收入中补扣,直到扣足为止,考核被扣款项全额上划联社。
四、序时考核扣发的工资收入在责任清收贷款本息收回之前,原则上不得返还,至当年末仍未收回责任清收贷款的,其扣发的工资收入等将用于抵还责任清收贷款。
五、责任清收人在最后期限内仍不能收回其责任清收贷款的,除用工资归还贷款以外,联社将向责任清收人下发清收告诫书,并视其清收表现和清收实绩作出是否给予下岗、辞退等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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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化解不良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以及央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联社规章制度。
第四条联社负责全辖基层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和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分析和考评。
第五条基层信用社负责对本社不良贷款管理、清收、监测、电子台账日常维护、完善,并根据电子台账格式建立“八个逐笔”手工台账,即:逐笔落实债务主体、逐笔落实原责任人、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逐笔落实管理责任人、逐笔落实督办责任人、逐笔落实清收方向和方式、逐笔明确五级分类形态、逐笔分解落实清收任务。
具体要求:1.逐笔落实债务主体。
逐笔对债务主体进行认定,要保证每笔贷款债权真实有效,要取得并保管近2年的有效债权确认证明文件,如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债权确认书、承债协议书、公安司法认定材料等。
债务人落实有困难或落实不了的,要逐笔说明情况,追责到人,以信用社为单位汇总上报联社。
2.逐笔落实原责任人。
原责任人分为贷款借据载明的贷款发放时的经办人、审查人、审批人,以贷款借据载明的相关人员为准。
借据未登记相关人员的,联社将组织人员逐笔确认相关责任人,责任人不因人员变动等因素而改变责任。
3.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
清收责任人是负责清收不良贷款的直接操作者,是直接负责该笔贷款清收的人员,应由信用社主任、副主任、信贷员担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4.逐笔落实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是基层社主任,负责领导、支持清收责任人开展工作。
5.逐笔落实督办责任人。
督办责任人是联社领导班子包片责任人,不良贷款清收实行督办责任制,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分片逐笔落实督办责任,负责督导该笔贷款的清收工作,该笔贷款回收状况计入该领导的考核内容。
6.逐笔落实清收方向和方式。
在对不良贷款充分调查、分析基础上,每笔不良贷款必须由清收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共同研究确定最适合的清收方式,如遇额度较大、情况复杂的不良贷款,联社领导包片责任人将共同参与,并在工作实践中加以优化调整。
7.逐笔明确五级分类形态。
确保台账中录入的五级分类形态应与信管系统中贷款分类形态保持一致。
8.逐笔分解落实清收任务。
合理承包、分配联社班子成员清收任务,逐笔落实到户,实行名单制管理,采取“销号制”考核,清收一笔、消除一笔。
第三章不良贷款清收第六条不良贷款要采取多种方式,分类清收。
(一)直接清收。
对债务关联人具有一定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不良贷款,直接向债务关联人进行追偿,收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二)依法催收和保全信贷资产。
依法收贷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诉讼时效有效、借款人确有可执行财产的不良贷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一是无担保人的借款,以借款人为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是有担保的主债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保证人。
三是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和不安抗辨权。
四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申请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支付令、判决书、调解书等)。
五是对无效担保贷款,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
对已失去诉讼时效或超过保证期间的贷款,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重新恢复诉讼时效或延续保证期间。
(三)借助社会力量清收。
一是合力清收。
在逃废悬空信用社债权严重,社会信用环境差的地区,可通过人民银行、银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采取包括联合制裁、内部发布黑名单、公告催债、公开曝光等方式间接清收。
二是依靠政府力量清收。
对涉政不良贷款,协调各级政府落实债务,偿还利息,可借助地方政府行政力量清收,做出可行的贷款偿还计划,也可采取分解、转移债务的办法,利用政府有权处置的房产、荒山、荒沟、荒滩、荒地、林地的使用权等有效资产评估后作价给予抵贷。
三是风险代理清收。
对于直接追偿难度大、不良贷款形成时间长、情况复杂的,通过与受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清收协议,由受托人代理清收。
四是不良贷款债权转让。
对于自身无法处置的不良贷款,通过拍卖、招标竞价、协议等方式,将债权及相应权益转让给买受人进行处置。
包括单笔(户)对不良贷款债权进行转让和多笔(户)债权打包后整体转让。
(四)“二个专项”清收。
继续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合打击”工作,对涉嫌贷款诈骗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资料。
重点对基层信用社已胜诉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力度,对新起诉贷款要协调法院依法及时审理,尽早执行。
(五)债务重组。
对于债务重组价值大于其他处置价值的不良贷款,为降低贷款风险,减少贷款损失,与不良贷款债务关联人及其他有关各方协商一致,对构成贷款的各要素(借款主体、期限、利率、担保等)进行调整并做出新的还款安排。
(六)以资抵债。
对于债务关联人无法足额或完全丧失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能力,只能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抵偿债权的不良贷款,通过协议或经法院依法裁决,债务关联人或第三方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债权。
(七)呆账核销。
对经采取所有可能措施均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经批准后利用拨备进行冲销。
不良贷款核销后,应严格对外保密,坚持“账销”“案存”“权在”的原则,继续追索。
第四章责任划分第七条不良贷款按照形成责任划分为责任不良贷款和免责不良贷款。
第八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标准: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应按照贷款全流程管理的尽职要求,区分岗位,逐笔分析,逐笔认定。
第九条对形成的不良贷款要明确落实责任人,责任人分为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
主责任人是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对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
经办责任人是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具体承办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
第十条办理贷款时的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如岗位交流,原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不变。
交流后的信用社主任为管理责任人,管户信贷人员为清收责任人,与原经办责任人共同负责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
第十一条农户不良贷款。
信贷人员对所发放的农户贷款包放包收,形成不良贷款的,办理贷款时的信贷人员为主责任人。
第十二条非农户不良贷款。
(一)信用社审批权限内形成不良贷款的。
办理贷款时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主责任人。
(二)超信用社审批权限形成不良贷款的,办理贷款时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主责任人,联社按岗位职责和审批权限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不良贷款责任人认定时存在特殊原因的,根据办理贷款业务时的具体情况认定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有异议的上报联社复议。
第十四条对已起诉的不良贷款,先落实责任人暂不追责,待法院执行后,不良贷款形成损失的,对损失部分进行追责,未形成损失的不予追责。
第十五条贷款发放、管理过程中,无违规操作且未形成损失的不良贷款,可尽职免责。
第十六条对自然灾害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免于追责。
第十七条对因违规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将按《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十八条对涉嫌犯罪的不良贷款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计酬和奖励标准第十九条按不良贷款类别及清收处置方式分别确定计酬和奖励标准:以风险状况为主,时间长短为辅,风险越大计酬和奖励标准越高;风险状态相同,按形成的时间长短确定,时间越长计酬和奖励标准越高。
实收额是指实际收回贷款本息额剔除处置费用后的额度。
第二十条现金方式收回已核销和已置换表外的贷款,计酬和奖励标准最高上限原则为实收额的50%。
第二十一条现金方式收回损失类贷款,计酬和奖励标准最高上限原则上一包为实收额的40%,二包为实收额的25%。
第二十二条现金收回可疑类不良贷款,计酬和奖励标准最高上限原则上一包为实收额的30%,二包为实收额的15%。
第二十三条现金收回次级类不良贷款,计酬和奖励标准最高上限原则上一包为实收额的20%,二包为实收额的10%。
第二十四条以非现金方式处置盘活不良贷款,提供有效抵(质)押物、重新落实有效保证担保的,待抵(质)押物处置变现和保证人代偿金额到账后,按照上述相应计酬和奖励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其他规定1、本奖励提取标准必须是在贷款五级分类真实的情况下才可提取,分类不准确的可按真实类别档次提取奖励。
2、信用社集体行为收回的不良贷款不予奖励。
3、违规责任性不良贷款原则上不给责任本人奖励,但可提取绩效工资,对非责任人收回可以奖励。
4、让利收回的不良贷款原则上不给清收人奖励,特殊情况可以奖励。
5、由内部职工自贷、担保、引荐、介绍而形成的不良的贷款不予奖励。
6、对于由案件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需要由公、检、法等部门协助清收的,不受贷款年限限制,视清收的难度及损失程度给付清收奖励费用,但奖励费用的计提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实收额的20%。
7、对本息实行不同奖励标准的,对收回利息的奖励必须是在先收本金的前提下奖励。
8、清收处置历年转贷的不良贷款,在原始额度不变的情况下,可按照不良贷款还原后的初始贷款发放时间确定奖励标准。
对原额度转贷后增加贷款额度的贷款,按照增加时间段划分确定奖励标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