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业务分类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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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什么是司法鉴定

法律知识:什么是司法鉴定

法律知识:什么是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依法对案件中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进行的证据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保障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一、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1.司法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依法对案件中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进行的证据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其鉴定结论对案件审理和裁决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司法鉴定的特点(1)权威性:司法鉴定是以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委托进行的,具有官方的权威认可,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2)专业性:司法鉴定是由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的鉴定人员进行的,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可信度;(3)独立性:司法鉴定机构独立于案件当事人,独立进行鉴定工作,对案件审理和裁决起到客观公正的作用。

二、司法鉴定的类型1.司法鉴定的种类(1)物证鉴定:是对案件中的物证(如文书、图像、录音、录像等)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的鉴定活动;(2)技术鉴定:是对案件中的技术问题(如工程施工质量、环境污染、交通事故原因等)进行的鉴定活动;(3)鉴定的检验:是对案件中的人身身体情况、心理状况进行的鉴定活动;(4)价值评估:是对案件中的财产价值、经济损失等进行的鉴定评估活动。

2.司法鉴定范围司法鉴定的范围涵盖了各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等。

三、司法鉴定的程序1.司法鉴定的委托司法鉴定是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主动或被动委托进行的,一般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需要进行专业技术鉴定的问题进行委托。

2.司法鉴定的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根据委托文件和法律规定,进行鉴定受理,确定鉴定事项和鉴定人员。

3.司法鉴定的实施鉴定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和鉴定程序,对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实验等工作,形成鉴定结论。

4.司法鉴定的报告鉴定人员编制鉴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结论等,报告必须客观、真实、严谨。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执业分类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执业分类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分类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分类一、引言司法鉴定是指在司法活动中,通过科学方法和专业技术,对案件中的争议事实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和判断的一项重要工作。

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广泛,根据不同的专业领域和具体需求,可以进行多种执业分类。

本文将对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执业分类进行详细介绍。

二、刑事鉴定刑事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领域之一,主要涉及刑事案件中的科学鉴定工作。

刑事鉴定可以包括物证鉴定、生物鉴定、化学鉴定、工程鉴定等多个方面。

物证鉴定主要是通过对案件现场的物证进行检验和分析,以确定物证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

生物鉴定则是通过对生物样本的检验和比对,确定个体的身份或者亲缘关系。

化学鉴定主要是对案件中的化学物质进行检验和分析,以确定其性质和来源。

工程鉴定则是对工程项目进行技术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其合法性和质量问题。

三、民事鉴定民事鉴定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争议事实进行科学鉴定的工作。

民事鉴定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财产鉴定、价值鉴定、技术鉴定、医学鉴定等多个方面。

财产鉴定主要是对财产的真实性、价值等进行评估和鉴定。

价值鉴定则是对各种价值的评估和确定,如艺术品、文物、房产等的价值鉴定。

技术鉴定主要是对技术问题进行评估和判断,如软件侵权、专利权纠纷等。

医学鉴定则是对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等进行医学鉴定和评估。

四、行政鉴定行政鉴定是指在行政管理中,对特定事项进行科学鉴定的工作。

行政鉴定的范围包括环境鉴定、产品质量鉴定、安全鉴定等多个方面。

环境鉴定主要是对环境问题进行评估和判断,如土壤污染、水质污染等的鉴定工作。

产品质量鉴定则是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评估和判断,如产品合格性、质量标准等的鉴定工作。

安全鉴定主要是对安全事故进行鉴定和评估,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的鉴定工作。

五、知识产权鉴定知识产权鉴定是指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科学鉴定的工作。

知识产权鉴定的范围包括专利鉴定、商标鉴定、著作权鉴定等多个方面。

专利鉴定主要是对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进行评估和判断,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司法鉴定分类四大类

司法鉴定分类四大类

司法鉴定分类四大类
司法鉴定是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法律案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
科学鉴定,提供证据支持,为司法判决提供参考。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司法鉴定可分为以下四大类:
1. 基础鉴定类:主要对案件中的基础事实进行鉴定,如人身伤害程度、物品的真实性等。

此类鉴定通常需要经过实地勘查、拍照、取证等多种方式来获取相关信息。

2. 技术鉴定类:对案件中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如交通事故中的碰撞速度、医疗事故中的治疗方法等。

此类鉴定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验和分析,获取准确的鉴定结果。

3. 会计鉴定类:主要鉴定涉及到财务问题的案件,如经济纠纷、财务诈骗等。

此类鉴定需要财务会计专业人员进行分析核算,获取相关证据。

4. 文书鉴定类:对案件中的文书进行鉴定,如合同、公文等。

此类鉴定需要专业人员对文书的内容、格式、签署情况等进行分析,确定其真实性。

以上是司法鉴定四大类的简要介绍,不同类型的鉴定需要不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和分析,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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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类司法鉴定

四大类司法鉴定

四大类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是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对事实根据法律依据的分析和认定来解决案件的工作。

司法鉴定是指由专业人士通过特定的方法和技术,对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案件事实进行的科学分析和准确定性的认定。

司法鉴定可以分为四大类,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类:刑事鉴定刑事鉴定是对刑事案件中的某些事实进行的科学鉴定活动。

它是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对充分事实的科学鉴定和认定,为刑事案件的判决提供证据。

刑事鉴定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物证鉴定、书证鉴定、人体痕迹鉴定等。

比如,人体痕迹鉴定可以通过对尸体、血迹、指纹等物证的分析,帮助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作案嫌疑,这是刑事侦查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第二类:民事鉴定民事鉴定是对民事案件中涉及到的某些事实进行的科学鉴定活动。

它是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对案件事实进行的科学鉴定和认定,为民事案件的判决提供证据。

民事鉴定与刑事鉴定的区别在于,它是针对个人、家庭、财产等领域的争议而进行的。

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民事鉴定可以通过对房屋结构、质量、价值等方面的评估,为案件的判决提供依据。

第三类:行政鉴定行政鉴定是对行政案件中涉及到的某些事实进行的科学鉴定活动。

它是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对案件事实进行的科学鉴定和认定,为行政案件的处理提供证据。

行政鉴定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包括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医疗事故等。

比如,在医疗事故纠纷中,行政鉴定可以通过对医学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帮助确定医疗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以便为受害者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第四类:经济鉴定经济鉴定是对经济案件中涉及到的某些事实进行的科学鉴定活动。

它是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对案件事实进行的科学鉴定和认定,为经济案件的处理提供证据。

经济鉴定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企业财务、股票、税收等方面。

比如,在股权纠纷中,经济鉴定可以通过对企业资产、负债、股权等方面的鉴定和评估,为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法律支持。

司法鉴定主要包括哪些类别

司法鉴定主要包括哪些类别

司法鉴定主要包括哪些类别司法鉴定的类别主要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类鉴定和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法院确定的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因为大多数的情况下,司法鉴定的结论都是要作为诉讼活动当中所参考的最重要的证据的,但司法鉴定并不是免费的。

▲一、司法鉴定主要包括哪些类别?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4、其他,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二、司法鉴定的原则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

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

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

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主要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进行划分。

具体分类如下:法医类司法鉴定:包括法医病理学鉴定、法医临床学鉴定、法医物证学鉴定、法医毒物学鉴定等。

物证类司法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物证鉴定等。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包括电子数据鉴定、图像技术鉴定等。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包括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等。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检验、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等。

司法会计鉴定:包括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评估和鉴定。

农业司法鉴定:包括农业种植、养殖、农业机械、农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鉴定。

特殊种类动物及其制品司法鉴定:包括野生动物、实验动物、动物制品等的鉴定。

人类遗传资源司法鉴定:包括人类基因组、基因突变等方面的鉴定。

此外,根据不同的专业领域和实际需要,还可以进行其他类型的司法鉴定,如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动车价值评估司法鉴定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业务需要由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具有不同的业务范围和专业领域。

因此,在进行司法鉴定时,需要根据具体需要进行选择。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分类.ppt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分类.ppt

(2)足迹学鉴定
足迹学鉴定主要研究人体直立形成的 压痕,鉴定的主要对象是赤脚印、穿袜脚 印、鞋印(含鞋内底印)。经过鉴定,可 以判断足迹与遗留足迹印痕人的关系,如 印痕人的体重、身高等,还可以辨明足迹 与形成物之间的关系。
(3)工具痕迹学鉴定 工具痕迹学鉴定可分为形象痕迹与非形象痕
迹,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工具痕迹鉴定主要 对象又可分为致伤工具痕迹、破坏工具痕迹、交 通工具痕迹、离断物痕迹。致伤工具痕迹,在刑 事案件中,他(杀)伤、自(杀)伤的凶器认定; 破坏工具痕迹,入室盗窃案撬门、锁等对作案工 具的判定;交通工具痕迹,指机车、轮船、火车、 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留下的痕迹;离断物痕迹, 包括物体与人体离断的判定。鉴定的任务是判断 工具痕迹形成原因,或者确定形成痕迹的工具, 做出工具的同一认定。
四、司法会计学鉴定
1、司法会计学鉴定的概念 司法会计学是以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理论为
基础,以司法会计为对象,研究与解决涉及诉讼 活动有关资金案件的事实问题的科学。
即运用会计学专业知识对国家或集体企业、事 业单位中怀疑有贪污行为的财务人员经管的财务 帐目进行的一种鉴定。主要解决对财物的收支出 纳是否平衡,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在财物流转 过程中是否舞弊以及如何舞弊等,作为确定刑事 责任和民事赔偿的依据。
情况类鉴定的目的是确定可能引起法律后果 事件的真伪、事件或行为发生的原因。
涉及鉴定的范围主要是有关文书真伪的鉴定、 爆炸、火灾、交通事故原因的鉴定,以及行为人 实施不法侵害时实际精神状态的鉴定等。
情况类鉴定主要依据的方法:1、调查了解与 事件发生原因有关的情况;2、勘查现场;3、询 问有关人员;4、模拟实验;5、鉴定结论应用。
四、肤纹类鉴定

司法鉴定业务分类

司法鉴定业务分类

司法鉴定业务分类司法鉴定业务分类司法鉴定业务分类根据《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

一、关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一)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定义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是通过计算机及相关技术手段和设备,对诉讼所涉及的计算机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上的数据进行恢复、鉴别和判断;或利用网络技术对通过网络进行的攻击、入侵、版权侵权等行为进行判定,为诉讼中认定事实提供电子数据证据材料的行为。

(二)上述执业类别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中“司法鉴定意见书”样式出具鉴定意见。

(三)申请设立“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机构,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1、行业资质证书: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该证书上写明的经营范围应具有与电子数据鉴定、计算机技术服务等相关的内容;(申报单位仅限于具备一定计算机相关技术研发能力、检测能力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其它特殊单位。

)2、基本仪器、设备清单及凭证:电子数据读娶恢复、鉴定等使用的专用设备如计算机取证勘察箱系统、电子数据取证专用机、电子数据取证分析服务器、动态虚拟仿真取证系统等,电子存储介质的读取设备,鉴定专用的计算机及服务器、刻录机、打印机等;3、人员资格证书:3名以上具有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且执业年限5年以上的工程师;或具有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

(四)申请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应具备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

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1、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证、工程师职称证书及执业5年以上的证明;2、与拟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三金”费用的证明材料。

已经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为计算机司法鉴定的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到省司法厅申请增加“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执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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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业务分类概况司法鉴定业务分类概况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中:(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此外根据诉讼活动的需要,诉讼中涉及到的其它鉴定业务还有:计算机司法鉴定、环境监测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税务司法鉴定、农业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枪弹痕迹司法鉴定等。

上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统一登记管理事项在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将统一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

参考目前国内的有关规定,法医病理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规定:“勘验有尸体的现场,必须有法医参加,尸体检验要求做到: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查,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

”法医病理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确定死亡原因,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

二是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确定死亡原因复杂,常须结合现场勘验和案情调查进行全面分析,然后作出判断。

三是推断死亡时间,是指人死后到尸体检验的时间,推定死亡时间有助于侦查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尸体现象所见和对生物化学变化的检测,结合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综合判断。

四是认定致死伤物体,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质,如损伤内的附着物来推定的,或对咬痕、扼痕、捆绑痕、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的性质、形成方式和方法来判断。

五是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即推断死者损伤是生前造成的还是死后形成的,以及生前损伤后经过的时间。

在鉴定中,还可通过骨骼、牙、毛发的检验推定死者的性别、身高、年龄、血型等。

法医临床鉴定“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

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

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

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

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

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

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

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

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伪装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毁损自己或授意别人毁损自己造成的损伤或疾病。

活体损伤鉴定,主要是根据伤病的具体情况选择应用相应的临床医学诊断方法,如采用视觉、听觉脑干诱发电位、CT、核磁共振、PET等检查方法,但应当注意的是在法医学鉴定中被检查者出于各自的动机,有可能夸大病情或伤情,也有可能隐匿病情或伤情,所以,要以客观检查为主,探讨各种症状,对被检查者的陈述和症状进行审查,才能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

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

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一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三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四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五是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法医物证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俗称人体物证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是指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在法医工作和日常生活中需要进行个体识别的情况很多,在尸体方面,交通事故的遇难者、路上突然死亡者或无名尸体、凶杀后移尸案件、碎尸或尸体毁容案件、江湖河海的浮尸、车船及飞机失事遭致多人伤亡、执行死刑时验明正身等都需要进行个体识别。

活体方面,有因年幼失散、拐骗敲诈或追捕罪犯等也要进行个体识别,以确定身份。

此外,亲子鉴定也是十分重要的,即应用医学和生物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对遗传特征的检验来判断所称父母与子女是否有亲缘关系。

DNA是细胞基本遗传物质,通常可通过DNA的分析来判断亲生关系。

法医毒物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是指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毒物是在一定条件下,以较小剂量给予时,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

毒物鉴定的意义在于澄清死亡案件的性质,在法医检案工作中,常遇到突然死亡、死因不明的案件,通过法医毒化分析,区分是中毒死亡还是因病猝死。

毒物,广泛地说还包括毒品,是指某些物质,其少量进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后,被体内消化产生物理反应或者化学反应,侵害机体的组织和器官,破坏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功能障碍、组织损伤,甚至危及生命造成死亡的那些物质。

根据毒理学原理,毒物可分为腐蚀性毒物,如硫酸、盐酸、硝酸、苯酚、氢氧化钠、氨及氢氧化氨等;毁坏性毒物,能引起生物体器质损害的毒物,如砷、汞、钡、铅、铬、镁、其他重金属盐类等;障碍功能的毒物,如阿托品、可卡因、甲醇、安定药、苯丙胺、氰化物、亚硝酸盐和一氧化碳;农药,如有机磷、有机氮、百菌清、百草枯、溴甲烷等;杀鼠剂,如磷化锌、敌鼠强、杀鼠灵等;有毒植物,如乌头、钩吻、曼陀罗、夹竹桃等;有毒动物,如蛇毒、河豚、蟾蜍、蜂毒等;细菌及霉菌性毒素,如沙门菌、肉毒、葡萄球菌、黄曲霉素、黑斑病甘薯等。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毒物的鉴定问题,一般在投毒、自杀、意外中毒、走私、吸毒、贩毒、种毒等案件中,会遇到毒物的鉴定问题。

毒物鉴定首先要详细了解中毒经过、临床症状、尸体解剖所见、检材的种类和数量等,通过对毒物分析,来判定是否中毒、是否是中毒死亡、是何种毒物、通过何种途径、何时进入体内引起中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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