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表填表说明(超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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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总说明 (2)

二、报表目录 (4)

三、调查表式

(一)年报基层表

劳动情况表(I104表) (5)

(二)定报基层表

劳动情况季报基层表(I204表) (7)

四、附录

劳动情况表指标解释 (8)

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市劳动力资源配置、从业人员人数及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经济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本报表制度同时作为北京市劳动统计专业统计执法检查的依据。

本制度是统计工作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各基层单位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二)实施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北京市政府和各综合部门的需要,2005年年报和2006年定期报表的统计范围为北京市辖区内所有独立核算法人单位,不包括乡办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报表制度规定,独立核算法人单位都应填报统计报表。

(三)本统计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年末人数,年平均人数,新增和调入的从业人员,减少和调出的从业人员,全年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等指标。

(四)调查方法

1.2005年年报劳动统计专业调查范围按辖区内全部独立核算法人单位,不包括乡办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

2.2006年定报调查范围同年报范围。

(五)本报表制度的表式按报告期分别为年报和季报。

1.年报:《劳动情况表》(I104表);

2.定报:《劳动情况季报基层表》(I204表)。

(六)填报方法:

1.根据经营地原则统计,所有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种经济类型、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为基层填报单位,要包括下属产业活动单位和非法人的分公司等相关统计资料,不包括乡办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一个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应填报一张报表;具体内容包括本单位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及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如果法人单位不能独立核算并发放工资,应在表底注明给本单位发放工资的单位详细名称及法人代码;或不发工资的原因。

2.凡是在本市经营的在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其有关人员和劳动

报酬的资料不纳入本市统计范围;

3.凡具备网络报送条件的法人单位应进行网上报送。

(七)几项具体规定与要求

1.法人单位应按时报送2005年年报和2006年四个季度的季报;

2.本统计报表制度实行统一的分类标准和编码,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3.本统计报表制度的计量单位为“人”、“元”;各表中的指标一律取整数,不保留小数;

4.劳动情况表(I104表)所填数据年末人数为12月底的人数,年平均人数为各季度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新增、调入从业人员和减少、调出从业人员为全年人次变动统计,全年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为12个月的累计数据(即全年数据)。劳动情况季报基层表(I204表)所填“本季实际”为当季数据,分时点数和时期数,“年初至本季累计”为累计数据,也分时点数和时期数。如二季度“本季实际”季末人数为6月底时点人数,平均人数为4~6月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增减变动统计为4~6月人次变动统计之和,劳动报酬为当季(4~6月)劳动报酬之和;“年初至本季累计”平均人数为1~6月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6,增减变动统计为1~6月人次变动统计之和,劳动报酬为1~6月劳动报酬之和;

5.各法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统计数据,要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台帐,做到数出有据;

6.填写报表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保证字迹清晰,不得复写、复印。网上报送的要按有关网络管理规定执行,报表内容要填写完整,包括统计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上报统计局的报表一律用加盖公章的原件;

7 各法人单位以法人经营所在地的统计机构确定的上报时间,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8 为满足国家经济管理的需要,确保统计资料按时汇总上报,规定的报送时间遇节假日一律不顺延。

9 各法人单位有义务完成市、区两级统计机构布置的其他统计调查。

(一)(年基层报表)

(二)定报基层表

(一)年报基层表

劳动情况表

表号:I104表

制表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文号:京统发[2005]88号单位详细名称:□□□□□□□□-□有效期至:2006年3月底止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电话:报出日期:2006年月日

年报基层表审核关系

1.年末人数(01)=在岗职工+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不在岗

职工(03+11+12+13+14)〖ZK〗〗

2.年末人数(01)≥女性(02);

3.在岗职工(03)=长期职工(04)+临时职工(05);

4.在岗职工(03)≥户口在外省市人员(06);

5.在岗职工(03)≥户口在农村人员(07);

6.户口在农村人员(07)≥户口在本市农村人员(08);

7.在岗职工(03)≥专业技术人员(09);

8.专业技术人员(09)≥女性(10);

9.不在岗职工(14)≥女性(15);

10.年末人数女性(02)≥不在岗职工女性(15);

11.不在岗职工(14)≥离岗休养职工+长期病、休假人员(16+17);

12.年平均人数(18)=〖ZK()在岗职工+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其他从业人

员+不在岗职工(19+20+21+22+23);

13.不在岗职工(23)≥离岗休养职工(24);

14.新增和调入从业人员(25)=从农村招收人员+从城镇招收人员+录用的退伍军人+录用的大学、中专、技校毕业生+由本市外单位调入+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其他(26+27+28+29+30+31+32);

15.减少和调出从业人员(33)=离休、退休、退职+开除、除名、辞退+终止、解除合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死亡+调到本市外单位+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34+35+36+37+38+39+40+41);

16.全年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42)=在岗职工工资总额+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不在岗职工生活费(43+44+45+46+47);

17.不在岗职工生活费(47)≥离岗休养职工生活费(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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