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士学位工作的实施,提高学生成果的质量,培养优秀人才,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生。
第三条学士学位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学位工作,是指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和培养计划并经过考核,被授予学士学位的过程。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包括:修满规定学分,成绩达到要求,完成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包括:学生按照培养计划修满规定学分,参加相应课程考试,完成毕业论文,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应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表、成绩单、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答辩材料等。
第三章学分规定第八条本科生需要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学分分为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
第九条必修课程学分是指学校规定的必须修读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的学分。
必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选修课程学分是指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要求,选择修读的课程的学分。
选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应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不合格成绩的课程需要重新修读。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通过获得学校规定的学习成果来争取相应的学分,包括科研成果、创新项目、社会实践、实习等。
第四章毕业论文第十三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完成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须选取与本专业相关的课题,进行独立研究,并提交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毕业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能够体现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毕业论文由学生自主选题,经指导教师指导完成。
论文须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
第十六条毕业论文答辩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由专业教师组成的答辩小组进行评审。
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辩,并获得答辩小组通过。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指导高等教育机构在学位授予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该细则旨在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保证学位的质量和信誉。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 学位授予的对象:拥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生。
2. 学位授予的条件: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并通过相应的学位评审。
3. 学位授予的学科范围:根据学校设立的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学位授予应涵盖各个学科领域。
4. 学位授予的等级: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研究水平,学位可以分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等级。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清单等。
2. 学位评审:学校设立学位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学生的学术成果进行评审和审核。
3. 学位答辩:学生需要参加学位答辩,向评审委员会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4. 学位授予:经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和学位答辩的通过,学校将授予学生相应的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质量保障1. 学位评审的公正性:学校应确保学位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质和学术声誉,避免利益冲突。
2. 学位评审的透明性:学校应公开学位评审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评审过程的透明和公开。
3. 学位答辩的科学性:学校应确保学位答辩的环节科学、公正,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学生的研究成果和答辩表现做出客观评价。
4. 学位授予的信誉保障: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位授予管理制度,保证学位的质量和信誉。
五、学位授予的后续管理1. 学位证书的管理:学校应妥善保存学位证书的原件和副本,并及时更新学位证书的信息。
2. 学位信息的公示:学校应定期公示学位授予的名单和相关信息,确保学位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查询性。
3. 学位授予的监督检查: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对学位授予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位授予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六、学位授予的追溯和撤销1. 学位授予的追溯:学校可以对已经授予的学位进行追溯,如果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学位评审存在严重失误,可以对学位进行追溯并做出相应处理。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学位授予的程序、条件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合法性。
二、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授予程序包括申请、评审、答辩和授予四个环节。
2. 学位授予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论文、推荐信等。
3.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由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学术论文的质量、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4. 学位答辩:学位申请人需参加学位答辩,答辩委员会由学校相关专家组成,对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论文进行评审和提问。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由学校学位授予委员会负责,根据学术论文的评审结果和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三、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术要求和学业要求。
2. 学术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3. 学业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包括修满学分、通过考试等。
四、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位申请时间和要求,提交完整的学位申请材料。
2. 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论文应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符合学科发展的要求。
3. 学位申请人应积极参与学位答辩,并对答辩委员会的提问进行回答和辩论。
4. 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委员会应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和决策,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与管理1. 学位授予过程中,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与管理机制,确保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2. 学校应加强对学位申请人的指导和培养,提高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3. 学校应定期对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效率。
六、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大学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XX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各专业教育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各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毕业条件、成绩优良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考试作弊者,或考试违纪达到两次及以上者;
(二)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休闲体育专业学生四年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才及格者;
(三)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表演、艺术专业学生四年累计有五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才及格者;
(四)优秀运动员和院常设代表队运动员按专门的教学计划四年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才及格者。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审批。
教研办负责审核学士学位的申请及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步骤:
(一)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年级递交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各年级须建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按照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的申请逐一进行初审,并明确提出是否授予学位初审意见,经科部主任签署意
见后,报送教研办;
(三)教研办对各年级申请学士学位的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从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由本人妥善保管,一旦遗失概不补发。
第八条凡与本细则有不符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性和权威性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术要求: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是学术成果符合学位授予的要求,包括学术论文的质量和学术水平等。
2. 学习要求:学位授予的学习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学分和通过必要的考试等。
3. 课程要求:学位授予的课程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必要的实习等。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申请阶段:(1)学位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后,需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术成果和学习情况等。
(2)申请审核:学校将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学术成果的评估和学习情况的核实等。
(3)申请结果:学校将根据审核结果通知学生申请是否通过,并告知学位授予的时间和方式等。
2. 学位授予阶段:(1)学位答辩:学生申请通过后,需要进行学位答辩,包括学术论文的口头答辩和学术问题的回答等。
(2)评审委员会:学位答辩后,学校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进行终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教授组成。
(3)学位授予:评审委员会通过后,学校将正式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管理1. 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是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的组织和管理等。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位授予的监督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术界共同参与,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学位授予的记录: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存档,确保学位授予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五、学位授予的其他要求1. 学位授予的公告: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结果进行公告,包括学位授予的名单和授予的学位等。
2. 学位授予的权威性:学位授予的权威性由学校的声誉和学术水平等决定,确保学位的价值和认可度。
3. 学位授予的追溯性:学位授予的结果将被记录并可供查询,确保学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分要求和学习期限要求。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2.学士学位授予前,学校要求学生须完成指定的学习期限,即在指定的学制范围内顺利毕业。
对于因特殊原因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个人情况进行审查。
二、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学位授予者需填写学位申请表,并提供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2.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学位拟授予名单。
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学生,学校将明确指出原因,并告知申请复查和申诉的渠道。
3.学校组织学位答辩委员会对合格的学生进行学位答辩。
学生需要准备相关答辩材料,并按照学校要求参加答辩。
答辩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答辩情况评定学位授予的结果。
三、学位授予与学位证书1.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学士学位,并在学位证书上注明所获专业、学校名称和授予日期等信息。
2.学校将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给学位获得者,并正式授予学位。
3.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证书后,要自觉遵守学位授予的荣誉和权益,不得进行滥用学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和监督1.学校设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学位授予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问。
2.学校建立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综合验收和评估,以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公平性。
3.学校鼓励学生、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于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问题和不公正现象,学校将充分重视并及时处理。
总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学校为了保证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位授予公正性而制定的规定和办法。
学校将依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审核和答辩,并最终授予学士学位。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授予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如审定结果为不授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中途离校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2. 学生换专业如学生在读专业与本人兴趣、能力等方面不符,在征得所在专业领导和新专业领导同意下,可转换专业,但转换成绩应从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重新开始计算。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学生在学术方面出现不端行为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取消该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西华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

西华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西华教字[2009]19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硕士学位获得者必须达到学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表明申请人确已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二条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由各硕士学位点按照《西华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等有关规定制订,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学校研究生部审定并备案。
第三条要求硕士学位论文符合西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的规范。
第四条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我校硕士研究生,满足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1、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计划,经考核合格并至少取得规定的36学分;2、完成硕士学位论文;3、受到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其资助项目必须结题合格。
4、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者,一般应在答辩前一个月提交学位论文。
指导教师应对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和推荐意见;学院有关负责人应对申请者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论文工作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审批同意后即可获得学位论文答辩的资格。
第五条学位论文评阅1、资格审查合格后,参加“双盲”评审的申请者(指学历型硕士研究生,由研究生部分专业按一定比例抽签确定),直接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其论文评阅人;其他的由学院提出论文评阅人,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2、在答辩前一个月应确定出学位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评阅人须由两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担任,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校外同行专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中须有来自工矿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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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西华教字[2009]18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且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作结业处理的学生。
2、在校学习期间,从入学到授予学位时止,必修课程的正考不合格的学分超过该学科专业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的25%者(“正考”是指本门课程结束时的第一次考试)。
3、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曾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行政处分且处分未撤销者。
4、因其他原因,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三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酌情授予学士学位。
1、因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但到部队工作或到国家划定的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毕业前考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下列竞赛并获得奖项的申请者。
(1)“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
(2) 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3)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4) 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竞赛;
(5) 全国大学生艺术节;
(6) 其它相同或相当级别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竞赛。
2、因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但没有第二次受到处分,且在以后的学习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一等奖学金,或得到两次校二等奖学金,或得到三次校三等奖学金,或到部队工作或到国家划定的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毕业前考上
硕士研究生的申请者。
符合本条第1、2两款的条件者,本人必须提出申请,提交上述可申请学位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和校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在授予学位前一个月将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一同送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离校后申请学士学位
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二条第2、3款的规定没有获得学士学位,有下述情形之一者,可提出一次学士学位申请。
1、在毕业后五年内取得的署名单位为西华大学的学术成果的当量分不低于3分的申请者。
学术成果当量分计算办法如下:
2、在离校后五年内,贡献特别突出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的申请者。
符合本条第1款条件者,本人必须提出申请,提交上述可申请学位的证明材料,在授予学位前一个月将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一同送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符合本条第2款条件者,本人必须提出申请,在授予学位前一个月将申请报告送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批程序
1、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对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列出本学院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名单,由教学管理负责人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交教务处教学运行科。
2、教务处教学运行科逐个复核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学籍和成绩,由教学运行科工作人员(兼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者)签字后,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复核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六条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制发,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
第七条在本工作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未涉及到的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本工作细则从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从2006级及以后入学的本科学生开始实施),原西华教字[2008]186号文件《西华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和西华教字[2004]281号文件《西华大学申请学位应取得的学术成果及其学术水平评定细则》作废。
本文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工作细则由西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09年6月25日全体会议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