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DOC30页)
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

○X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2015年统计年报和2016年定期统计报表)江苏省统计局制定2015年10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江苏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 1 -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一)基层年报表式1.调查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 (5)2.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 (8)3.财务状况(X103表) (9)4.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情况(109表) (10)5.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情况(110表) (11)(二)基层定报表式1.调查单位基本情况(201-1表) (12)2.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 (14)3.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情况(X204-1表) (15)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和土地情况(X204-2表) (17)5.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情况(209表) (18)(三)综合定报表式1.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资金和土地情况(X401表) (19)2.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销售和待售情况(X402表) (20)四、附录(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21)(二)企业控股情况 (21)五、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一)基本情况 (22)(二)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31)(三)财务状况 (35)(四)经营情况 (40)(五)信息化及电子商务情况 (46)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 2 -一、总说明(一)为全面了解和反映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调查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
•【公布日期】2006.12.14
•【文号】国统制[2006]81号
•【施行日期】2006.1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统制[2006]81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批准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建综函[2006]309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部执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二年。
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为保持政府统计信息的协同性,此项调查取得的有关数据,请在公布之前与我局及时进行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

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一、引言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经济发展的贡献不可忽视。
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全面了解和监测房地产市场情况、指导政府决策以及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背景、目标、内容和实施步骤。
二、背景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稳定发展是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支撑力量。
然而,过去缺乏统一的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导致各地区的数据不统一,难以进行全面、准确的分析和研判。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立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势在必行。
三、目标1.实现房地产统计数据的全面、准确、及时汇总和发布;2.提供科学、客观的数据基础,为政府制定房地产政策提供参考;3.为房地产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全面、准确的市场信息,降低投资风险;4.加强统计监测能力,提高房地产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内容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房地产销售情况统计报表该报表主要统计房地产销售情况,包括商品房销售面积、成交数量、成交金额等指标。
并对不同类型的房地产进行分类统计,例如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
2. 房地产土地供应情况统计报表该报表主要统计土地供应情况,包括土地出让面积、土地用途、土地成交价格等指标。
并对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进行分类统计,例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3. 房地产开发投资情况统计报表该报表主要统计房地产开发投资情况,包括房地产开发投资总额、开发面积、开发项目数量等指标。
并对不同类型的开发项目进行分类统计,例如住宅开发、商业开发、工业开发等。
4. 房地产价格指数统计报表该报表主要统计房地产价格指数,用于反映房地产市场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
统计范围包括全国或地区的不同城市、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等。
五、实施步骤1.制定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框架和指引,明确报表内容、统计范围和统计周期等;2.建立房地产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提交机制,明确各相关方的责任和任务;3.开展培训和指导工作,提高相关人员对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理解和操作能力;4.建立数据审核和核实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5.定期发布房地产统计报表,提供给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投资者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01.19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
•【施行日期】2011.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94号)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部认真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定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290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877件。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房地产公司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公司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提高统计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是公司统计工作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公司统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 及时性,确保统计数据按时上报;3. 完整性,确保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系统性;4. 安全性,保障统计数据的保密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统计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完成统计任务。
第五条统计部门职责:1. 负责制定公司统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统计调查;2. 负责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确保报表的规范性和统一性;3.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统计资料;4. 负责统计数据的审核、监督和检查;5. 负责对统计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按时报送本部门统计报表,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 配合统计部门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3. 对本部门统计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统计报表第七条公司统计报表分为定期报表和不定期报表。
第八条定期报表包括:1. 日报:包括销售日报、财务日报等;2. 周报:包括销售周报、财务周报等;3. 月报:包括销售月报、财务月报等;4. 季报:包括销售季报、财务季报等。
第九条不定期报表包括:1. 特殊项目统计报表;2. 临时性调查报表。
第十条各部门应根据统计报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填报数据,并按时上报。
第四章统计数据审核与监督第十一条统计部门对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统计部门对各部门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时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公司定期对统计工作进行自查和检查,确保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四条对在统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统计规定、弄虚作假、泄露统计数据的个人或部门,予以批评、警告或处罚。
房屋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房屋统计报表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和提高房屋统计报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房屋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负责房屋统计报表管理工作的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
三、工作职责1. 负责统计并定期更新房屋相关的报表数据。
2. 负责审核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负责向管理部门提交经过审核的报表。
4. 负责及时处理报表中出现的问题。
5. 负责保管和归档相关报表文件。
四、工作流程1. 定期收集房屋相关数据。
2. 对数据进行审核和整理。
3. 编制报表并提交给管理部门。
4. 管理部门审核和反馈意见。
5. 整理报表数据并存档。
五、保密条款1. 所有相关信息均属于机密信息,不得外泄。
2. 未经允许,不得将报表数据提供给外部人员。
3. 严格控制报表文件的查阅权限,确保信息安全。
六、制度执行1. 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不得违规操作。
2. 出现问题和疑问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纠正。
七、制度宣传1. 通过会议、培训等形式对本制度进行宣传和解释。
2. 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八、其他事项1. 对于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应及时沟通,做好协调工作。
2. 持续改进和完善本制度,确保其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以上为房屋统计报表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房屋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房屋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房地产公司统计工作制度

房地产公司统计工作制度
一、制度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房地产业务的信息准确化、科学化及快速化,建立一套适应公司管理的房地产统计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房地产业务统计工作。
三、相关职责
1、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房地产业务进行汇总及核对,统计出各项目的总体业务情况。
2、公司各区域负责人负责每日、每周、每月将各自区域的房地产项目情况及时报送到公司财务部门。
3、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将每日、每周、每月的区域房地产项目汇总后进行核对,确定每个项目的数据准确性,汇总为公司总体房地产项目数据,并向公司领导团队及时报送。
四、统计流程
1、公司各区域负责人每日、每周、每月将各自区域的房地产项目情况报送到公司财务部门。
2、财务部门负责将每个区域项目汇总,并核对数据准确性。
3、财务部门将所有区域项目数据整合,形成公司房地产业务总体情况,并向公司领导团队及时报送。
五、统计内容
1、房地产项目数量及面积;
2、已售、待售、推出中、停售的房地产项目情况;
3、各个项目的销售额、结算周期等业务情况;
4、各个项目的市场营销情况。
六、工作要求
1、财务部门及时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核对、整合,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财务部门向公司领导团队及时汇报各项数据情况,使公司领导团队能够及时
了解公司房地产业务的总体情况;
3、定期或不定期对制度进行检查,确保数据收集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房地产开发统计制度范本

房地产开发统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房地产开发完成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报表制度。
第二条本报表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建设公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
第三条本报表制度统计范围包括: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建设公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统一开发的包括统代建、拆迁还建的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宾馆、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和配套的服务设施、土地开发工程,如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平整场地等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本报表制度按报告期别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
第二章统计报表内容第五条统计报表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法人代表等。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开发类型、规划面积、总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等。
(三)房地产开发投资情况:包括土地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前期工程费等。
(四)房地产开发销售情况:包括商品房销售面积、销售金额、销售对象(个人或单位)等。
(五)房地产开发空置情况:包括空置面积、空置时间等。
(六)企业资金和经营情况: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
第三章统计报表填报要求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本报表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统计数据。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报告期别,按时提交统计报表。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确保统计报表的数据与其他相关报表的数据一致。
第四章统计报表的审批和发布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统计报表提交至所在地统计局。
第十条统计局应对提交的统计报表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统计局应及时发布统计数据,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局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填报统计报表的;(二)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统计数据的;(三)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四)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报告期别提交的;(五)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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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2004年统计年报和2005年定期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目录第一部分总说明 (2)第二部分报表目录及表式 (3)一、基层报表 (4)二、综合报表 (8)第三部分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4)一、物业管理 (14)二、住房置业担保 (16)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20)四、房地产中介服务 (21)五、房屋概况 (24)六、房屋权属登记 (26)七、房地产交易 (28)八、住房公积金 (30)九、房改及住房保障 (33)十、城市房屋拆迁 (35)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房地产业的基本情况和发展态势,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包括物业管理、住房置业担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屋概况、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住房公积金、房改、住房保障及房屋拆迁等十个方面的内容。
三、本报表制度执行范围为所有的设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其中设市城市、县城与部综合财务司的统计范围一致,工矿区按国家统计局统计范围执行)。
(一)设市城市的统计范围分为两类:1.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行政区,含市辖建制镇,不含市辖市、市辖县。
2.县级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即按城市现状,市政府所在地和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不包括在内。
(二)县城的统计范围县城的统计范围为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城关镇),按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范围统计。
(三)工矿区的统计范围工矿区的统计范围是指既不属于城市、县城、镇所辖,又不属于乡村所辖范围内的工矿企业集中的地区(一个大型工矿企业或若干个工矿企业)。
四、报表的填报单位本报表制度分设基层报表和综合报表,其中基层报表分别由设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公司、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填报。
综合报表分别由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填报。
五、报表的报送单位物业管理统计基层表、住房置业担保统计基层表、房地产中介服务统计基层表、房屋概况、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房地产交易情况、城镇房屋拆迁等七张报表由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计基层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由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
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
城市房屋拆迁由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送。
六、报表的汇总与报送方式:报表数据通过计算机软件填写并通过网络或电子邮件上报。
七、本报表制度自2004年年报和2005年定期报表制度起执行,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报表目录及表式一、基层报表二、综合报表第三部分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一、物业管理(一) 基本情况指标1.企业名称:填写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名称,即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2.法人(单位)代码: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
3.详细地址:填写由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不要填写通讯信箱号。
4.登记注册类型:按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填报。
5.企业成立时间: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设立的日期。
6.企业资质等级: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办法》(建设部第125号令)填报。
(二) 物业管理项目情况1.住宅是指供居住使用的房屋,包括商住房屋。
2.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是指住宅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民生活聚居地。
3.办公楼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4.商业营业用房是指用于商业服务活动的房屋建筑。
如度假村、饭店、酒店、商场等。
5.工业仓储用房是指用于工业生产、储备、供应等使用的房屋。
如厂房、仓库等。
6.其他是指不属于上述用途的房屋建筑。
如学校教学用房、医院医疗用房、图书馆、体育场馆等。
(三) 企业从业人员情况企业从业人员总数:指报告期末在物业管理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或者其它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在企业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1.经营管理人员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市场分析、招投标策划、服务项目扩展、企业形象设计和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等活动的人员。
2.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是指对确定的物业项目进行全面管理和运作,为项目委托人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
包括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管理处副主任(项目副经理)。
(四) 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1.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2.本年折旧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
该指标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列。
3.负债合计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偿还形式包括货币、资产或提供劳务。
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的期末数归纳计算填列。
4.所有者权益合计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
企业净资产为企业全部资产与企业全部负债的差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的期末数填列。
5.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业务的收入总额。
该指标根据“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的数值填列。
6.营业成本指企业经营业务的实际成本。
该指标根据“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项的数值填列。
7.营业税金及附加指企业从事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该指标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的数值填列。
8.营业利润指企业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费用,以及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支出后的净额。
(五) 工资、福利费、保险1.本年应付工资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该指标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填列。
2.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累计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总额。
该指标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填列。
3.劳动、待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合计指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劳动保险、待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的费用。
(六) 企业经营情况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基字[1998]7号)填报。
(七) 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简称,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二、住房置业担保(一) 单位基本情况1.成立时间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设立或当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日期。
2.单位登记注册类型代码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所属类型的代码。
(二) 注册资本金及来源1.注册资本金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总额,包括实物资本和货币资本。
2.政府投入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总额中,由政府财政预算资金投入、政府或政府部门以实物形式资产投入的部分。
3.货币资本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总额中,以货币形式投入的部分。
(三) 经营情况1.累计担保户数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提供担保服务的户数。
2.本年担保户数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的户数。
3.商业贷款担保户数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提供商业贷款担保服务的户数。
4.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户数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的户数。
5.组合贷款担保户数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提供组合贷款担保服务的户数。
6.累计担保面积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提供担保的贷款所购住房的总面积。
7.本年担保面积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所购住房的面积。
8.累计担保金额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提供担保的贷款金额。
9.本年担保金额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住房贷款金额。
10.担保余额是指到报告期末,提供担保的住房贷款余额。
11.商业贷款担保余额是指到报告期末,提供担保的住房贷款中商业贷款余额(含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余额)。
12.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余额是指到报告期末,提供担保的住房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含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余额)。
(四) 收入情况1.累计总收入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从事主、兼营各项业务的总收入。
2.本年总收入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事所有业务的总收入。
3.累计担保收入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
4.本年担保收入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总收入。
5.累计其他收入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从事其他中介业务的收入。
6.本年其他收入是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事其他中介业务的总收入。
(五) 担保保证金及风险基金1.担保保证金余额是指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在各银行帐户上存储的担保保证金余额。
2.风险基金累计提取额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提取的风险基金总额。
3.风险基金余额是指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基金的余额。
(六) 担保贷款的风险情况1.逾期户数是指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中所有逾期贷款的户数。
2.逾期三个月以上是指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中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户数。
3.逾期金额是指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中所有逾期贷款的金额。
4.逾期三个月以上是指报告期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中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金额。
5.累计代偿户数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从成立到报告期末,累计承担担保责任并代为垫付偿还的贷款户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