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曲新久老师刑法讲义
曲新久《刑法学》教材精讲(刑罚的裁量)【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刑罚的裁量17.1 本章要点一、刑事裁量的概念、内容、原则二、刑罚裁量的情节三、刑罚裁量的制度17.2 重难点详解一、刑罚裁量概述1.刑罚裁量的概念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人如何适用刑罚的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具有以下特征:(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属于刑事审判权。
刑事审判权专属人民法院行使,只有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行使量刑的权力。
(2)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量刑则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解决对犯罪人应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刑期长短等问题,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
(3)量刑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途径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但这一目的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量刑质量的好坏。
2.刑罚裁量的内容(1)决定是否判处刑罚根据有罪必罚的原则,犯罪人被判定有罪一般都要判处相应的刑罚。
但我国刑法还规定有免除处罚制度。
(2)决定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审判机关应当针对每个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判处相应不同的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刑罚体系,对不同的犯罪规定了轻重和幅度不同的法定刑,对不同的犯罪情节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
(3)决定刑罚实现的方式3.刑罚裁量的原则(1)量刑应当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根据,没有犯罪事实,量刑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
①认真查清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这里所说的犯罪事实仅指其中“犯罪的事实”,是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即行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等。
②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犯罪性质”,是指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应定什么罪名。
③全面掌握犯罪情节和犯罪人情节。
a.影响犯罪性质的情节,是构成犯罪的必备因素,是定罪情节。
b.犯罪构成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情节,这些情节影响刑罚的轻重,是量刑情节。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一、刑罚执行概述1.刑罚执行的概念(1)刑罚执行的概念刑罚执行,是指刑罚执行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2)刑罚执行的特征①刑罚执行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②刑罚执行的主体是刑罚执行机关。
刑罚执行必须由依法享有刑罚执行权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行使,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
③刑罚执行的对象是服刑人员。
服刑人员,即因实施犯罪行为被判定有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人。
只有依据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被判定有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人,才能成为执行刑罚的对象。
④刑罚执行的依据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2.刑罚执行的内容(1)刑罚实现刑罚实现,是指将刑罚执行的内容付诸实施。
刑罚实现是刑罚执行内容的核心。
(2)罪犯矫正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以下五种人:①被判处管制的;②被宣告缓刑的;③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④被裁定假释的;⑤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3)刑罚变更刑罚变更,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服刑人员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相应地缩短刑期或者变更刑种,或者改变刑罚实现的方式。
3.刑罚执行的原则(1)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惩罚和改造是刑罚执行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必须正确地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使两者有机结合,共同服务于刑罚的最终目的,即预防和减少犯罪。
(2)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和劳动是改造罪犯的两项最基本手段。
要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服务于改造罪犯的目的。
(3)行刑人道主义原则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贯彻人道主义原则,是保障人权和刑事法治的应有之义。
(4)行刑个别化原则行刑个别化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服刑人员的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措施。
(5)行刑社会化原则行刑社会化原则,是指要尽可能地打破监狱与外部社会之间的隔绝状态,使罪犯在服刑期间有较多的与社会接触的机会,同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曲新久《刑法学》教材精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圣才出品】

第二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5.1 本章要点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与特征二、常见多发犯罪及其刑事责任25.2 重难点详解一、扰乱公共秩序罪1.妨害公务罪(1)概念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构成要素①客观的构成要素。
a.行为对象包括: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全国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b.实行行为包括以下四种:第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使用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主观的构成要素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加以阻碍,希望或者放任上述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务。
(3)认定①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情形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a.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b.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c.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
d.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②法条竞合a.《刑法》中还有其他包含妨害公务内容的犯罪,如抗税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破坏监管秩序罪等,在实施上述犯罪过程中往往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的法条,应当适用特殊规定定罪处罚。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一章至第七章【圣才出品】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章刑法概说一、概念题1.刑法(人大2007年研)答: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单行刑法(中山大学2013年研)答: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
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论理解释(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当然解释(武大2004年研)答: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如刑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刑法学含义:它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与历史(1)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者制定和司法者适用刑法过程中必须始终严格遵循的刑法所固有的、全局性的裁判准则,而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历史发展①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司法制度非法专横的产物,是对等级特权社会罪刑擅断主义的彻底否定。
作为法律原则,它最早发端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以及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其中限制国王权力的内容成为后来罪刑法定原则的萌芽。
这种思想先后为美国和法国的宪法文件所吸收。
②许多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均把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保障人权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宪法或刑法上加以规定,以法律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人权。
罪刑法定原则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所广泛承认的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联合国一系列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①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②1997年《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主要体现在,《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废除类推制度,刑法典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概念、基本构成要件以及犯罪形态,刑法典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等。
a.这一原则集中地体现了刑法的正义性。
犯罪和刑罚要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符合宪法的法律来规定,法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惟一渊源。
b.违反宪法或者违反刑法基本原则的刑事法律,不得作为定罪处刑的依据。
③积极的罪刑法定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a.积极的罪刑法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从扩张刑罚权的方面要求,积极地运用刑罚,惩罚犯罪、保护社会。
我国刑法在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时,规定(在某种意义上可能是突出)罪刑法定原则的积极方面,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曲新久《刑法学》教材精讲(犯罪概述)【圣才出品】

第四章犯罪概述4.1 本章要点一、犯罪的概念、特征二、犯罪的分类三、罪名与罪状4.2 重难点详解一、犯罪的概念1.犯罪的概念(1)定义犯罪概念的立法例①从形式上定义犯罪概念,如将犯罪定义为法律规定用刑罚威胁的行为;②从实质上定义犯罪概念,如将犯罪定义为危害社会的行为;③将犯罪的实质内容与形式内容结合起来定义。
我国刑法属于第三种情况。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的概念和意义①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②意义犯罪概念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总的抽象标准,对于刑事司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刑事立法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犯罪的特征仅从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内容出发,犯罪概念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①含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给国家、社会或者个人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或者有造成实际损害的危险的属性。
②社会危害性有无和大小的判断a.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
社会危害性的质是指行为危害或者直接威胁了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对此,《刑法》第13条作了高度概括,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作了具体规定。
社会危害性的量是指社会危害性应当达到一定的程度。
对此,《刑法》第13条的“但书”作了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b.社会危害性的内容或者说内部结构是主客观的统一。
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只有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无罪过,或者只有犯意而无危害社会的客观行为,均不是犯罪。
我国刑法反对主观归罪,也反对客观归罪。
曲新久《刑法学》教材精讲(侵犯财产罪)【圣才出品】
第二十四章侵犯财产罪24.1 本章要点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与特征二、熟悉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24.2 重难点详解一、侵犯财产罪概述1.概念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观的构成要件①行为主体。
侵犯财产罪的主体大多为一般主体。
只有职务侵占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为特殊主体。
②行为对象为各种财物。
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非法手段侵犯财产法益的行为。
可分为两种类型:a.以各种公开的或者秘密的方法,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取得型财产犯罪)。
b.故意毁坏或破坏公私财物的行为(非取得型财产犯罪)。
④行为数额。
除抢劫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外,其他的均为数额犯。
(2)主观的构成要件①侵犯财产罪均为故意犯罪。
②对于盗窃、诈骗等取得型财产犯罪,其成立还必须具备目的要素,即非法占有的目的或牟利的目的。
二、暴力、胁迫型侵犯财产罪1.抢劫罪(1)概念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素①客观构成要素a.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
b.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财物只限于动产。
c.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看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暴力方法,一般是指当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持有人的人身实施强制,足以使被害人的身体受到强制而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
胁迫方法,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
其他方法,是指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与这两种方法相似的强制性方法,主要是以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无法反抗。
②主观构成要素主观构成要素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认定①罪与非罪的界限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抢劫行为,不应以抢劫罪论处。
曲新久《刑法学》教材精讲(罪 数)【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罪数13.1 本章要点一、罪数的概念、标准与类型二、实质的一罪三、法定的一罪四、处断的一罪13.2 重难点详解一、罪数概述1、罪数的概念(1)罪数是指犯罪的数量,即犯罪的个数。
罪数问题也就是依据刑法规定认定行为人即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还是数个犯罪的问题。
(2)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意义①有利于正确定罪。
如果不能正确区分罪数,就无法准确确定犯罪的性质和罪名,无法做到正确定罪。
②有利于正确量刑,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执行。
定罪是量刑的前提,罪数认定不准确,将导致不合理地加重或者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③有利于贯彻刑法的一系列重要制度。
2.罪数的标准(1)犯罪构成标准说区分罪数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通说采用犯罪构成标准说。
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犯罪构成。
原则上讲,凡是一次充足(充分地满足)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即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构成一罪;多次地充足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即符合多个犯罪构成的,构成数罪。
(2)应注意的问题①正确地理解刑法对具体犯罪构成的规定,这是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前提。
②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判断案件事实是一次还是数次充足犯罪构成。
③注意刑法的特别规定。
④注意刑事政策和司法习惯。
3.一罪与数罪的类型(1)一罪的类型刑法理论上将一罪分为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①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是指外观上具有数罪的形式,但是,行为人基于特定之罪过形式,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侵犯一种法益,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实质上构成一罪的情形,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
②法定的一罪法定的一罪,是指行为人基于多个罪过,实施了多个危害行为,侵犯多种法益,立法者本来可以将其规定为数个犯罪构成或者已经将其规定为数个犯罪构成,因为某种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的情形,包括转化犯、结合犯、惯犯。
③处断的一罪处断的一罪,是指原本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而构成数罪,但是数罪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认定,或者司法机关处理时习惯上作为一罪认定的情形,包括连续犯、吸收犯和牵连犯。
曲新久《刑法学》教材精讲(危害国防利益罪)【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6.1 本章要点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与特征二、常见多发犯罪及其刑事责任26.2 重难点详解一、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1)概念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构成要素①客观的构成要素a.行为对象是军人。
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军人论。
b.实行行为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通常表现为使军人被迫放弃依法执行职务,也可表现为迫使其违背职责和意愿,实施不应实施的行为。
②主观的构成要素为故意,即明知军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
过失不成立本罪。
(3)认定①罪与非罪的界限。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以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为要件的,对于某些军人执行职务中与群众发生纠缠、顶撞、吵闹及不服管理的行为,虽然对军人执行的职务有一定程度的阻碍,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此外,人民群众对某些军人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抵制的,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因为军人本身不符合依法执行职务的要件。
②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主要区别是:a.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的职务活动;而后罪侵犯的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及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职务活动。
b.行为对象不同。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军人;而后罪侵害的对象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
c.客观行为方法不完全相同。
本罪的成立是以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为条件的;而后罪中的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安全工作任务的,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也可构成犯罪。
应当注意的是,规定本罪的法条与《刑法》第277条具有法条竞合关系,对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应以本罪论处,不得适用第277条。
曲新久《刑法学》教材精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圣才出品】
第二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2.1 本章要点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与特征二、重点把握本章中的常见多发犯罪22.2 重难点详解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概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2)构成要素①客观构成要素a.行为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包括除消费者以外的一切从事商品生产、销售的公司、企业等单位和自然人。
b.客观行为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一,“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以销售的各类物品,但不包括建筑工程。
第二,“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人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第三,“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第四,“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第五,“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冒充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c.行为结果。
上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如果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不构成犯罪。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②主观的构成要素主观的构成要素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认定①罪与非罪的界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必须是违反产品质量、计量法规的行为,行为人有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没有违反产品质量、计量方面的行政法规,而只是违反了当事人之间合同约定之质量标准的,不构成犯罪,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②本罪与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关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形成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学》教学大纲前言一、为了适应和满足刑法学教学的需要,参考各类刑法教材,编写本《刑法学教学大纲》。
二、本大纲指明课程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并将刑法学体系高度抽象使之形成基本框架,一目了然,便于学生宏观掌握。
三、本大纲提纲挈领地指出刑法学的基本知识点、理论要点和基本应用,删繁就简,突出重点。
四、本大纲供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教学使用,其他层次的法学专业也可以用作参考。
五、本大纲由曲新久编写,刑法研究所刑法学教师讨论后修改定稿。
六、欢迎批评指正,并希望能得到信息反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
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篇刑法绪论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讲授刑法学绪论的基本问题,包括刑法的概念与渊源,根据、任务与功能,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范围等问题。
要求学生了解刑法的上述基本问题,必须全面掌握刑法基本原则、效力范围。
第一章刑法概述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讲授刑法学绪论的基本问题,包括刑法的概念、特征与渊源,刑法的根据、任务与功能,刑法基本原则,效力范围等问题。
要求学生了解刑法的基本问题,必须理解并掌握刑法基本原则、效力范围。
学时分配:1学时一、刑法的概念、性质、渊源和分类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特征:刑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法律地位的独立性),以刑罚为制裁犯罪的手段(制裁手段的严厉性),保护广泛之社会关系中的最为重要的合法利益(保护客体的广泛性),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的最后强制保障而存在(法律适用的最后性)。
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是指规定犯罪、刑罚以及刑法适用的一般原则、原理和各种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4.国际刑法。
刑法的分类: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二、刑法的根据、任务和功能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是我国宪法,实践根据是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惩罚犯罪、保护社会,是我国刑法的任务。
刑法包括两方面的基本功能:1.社会保护功能,即保护社会不受犯罪侵害的机能。
刑法通过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通过惩罚犯罪行为,保护个人、社会、国家的利益。
2.人权保障功能,即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有罪的人只是受到法律限度内的侵害。
刑罚权象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必须受到限制和制约,否则就会被滥用,而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刑法体系。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狭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体系。
广义的刑法体系是由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国际刑法组成的刑法体系,是一个以刑法典为核心的庞大的刑法体系。
刑法解释及其种类。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着重讲授刑法规定的三大基本原则,阐明三大法定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理论根据及其运用。
要求学生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掌握三大法定基本原则。
学时分配:3学时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和适用刑法过程中必须始终严格遵循的刑法所固有的、全局性的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简要介绍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一些争论。
二、罪刑法定原则(一)基本涵义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罪刑擅断主义的产物,现在已经成为得到世界各国家广泛承认的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联合国的刑事司法准则。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集中地体现了刑法的正义性。
消极的罪刑法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积极的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之“法”必须是法律,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符合宪法和刑法基本原则的刑事法律。
刑事法律是定罪处刑的惟一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刑事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刑事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既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也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违反宪法或者违反刑法基本原则的刑事法律,不得作为定罪处刑的依据。
(二)罪刑法定的功能罪刑法定的简要历史及其意义。
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既具有保障无辜者不受惩罚和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的人权保障功能,又具有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免遭犯罪侵害的社会保护功能。
这是我国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特点。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禁止类推。
刑法不得类推适用不利于被告人的刑法规定,但是可以类推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规定。
禁止事后法。
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禁止习惯法。
刑法应以制定法为依据,禁止依据习惯法定罪判刑。
禁止不定刑。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严格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明确性原则。
刑法关于犯罪、刑罚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应当力求明确具体。
可以介绍正当法律程序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西方国家的情况。
三权分立、心理强制学说、主权在民的思想。
我国理论界的情况。
(五)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既是一项刑法基本原则,又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同时还是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
依据这一原则,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任何人都不能因为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者其他见解、国籍或者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者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受到歧视。
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事追究,任何人都不被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也不得受到歧视。
平等原则在我国宪法、国际人权条约中的规定。
我国刑法上的特点:既反对特权,又反对歧视,首先是反对特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立法原则,还是司法原则,抑或二者皆是?理论上的分歧。
四、罪刑相当原则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相当原则要求,犯罪分子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应当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其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对于任何人来说,无罪不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罚当其罪。
罪刑相当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关系。
罪刑相当原则在立法和刑事司法上的实现。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阐明学习刑法效力范围的意义,重点讲授刑法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中的溯及力问题。
要求学生了解刑法刑法效力范围的概念与意义,掌握刑法效力范围尤其是空间效力和溯及力的刑法规定。
学时分配:2学时一、刑法效力范围概述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方面的内容。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一)我国刑法的地域效力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领域由领土、领水、领空及其底土构成。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不论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是军用还是民用的,不论是在航行状态还是在停泊状态,不论是在我国领域内还是在公海或者他国领水,也适用我国刑法。
3.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二)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当然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则都要适用我国刑法。
(三)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人。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但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不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
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通常称为国际犯罪,例如劫持航空器罪、灭绝种族罪、战争罪等,这些犯罪侵害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各国依照本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行使管辖权。
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从刑法公布之日起施行;二是在公布一段时间后再施行。
我国的单行刑事法规的生效时间,绝大多数都是采取第一种办法。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是指刑法效力的终止时间。
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废止,二是新法代替旧法,新法或者其他法令明确宣布,与新法相抵触的旧法即行废止或者失效。
(三)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一个新公布的刑事法律适用于它生效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
如果新制定的刑事法律不能适用于它生效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那么该刑事法律就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采取从旧兼兼从轻的原则。
第二篇犯罪论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讲授犯罪的概念与特征,犯罪构成及其各个要件,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单位犯罪的概念与构成,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共同犯罪,定罪的一般理论问题。
要求学生深刻地理解并全面地掌握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形态,单位犯罪的概念与构成。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讲授犯罪的概念与特征,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及其各个基本要件,以及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要求学生深刻地理解并全面地掌握犯罪与犯罪构成的概念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学时分配:2学时一、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犯罪一般概念是各种具体犯罪的高度抽象,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总的抽象标准。
二、犯罪的特征(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给国家、社会或者个人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或者有造成实际损害的危险的属性。
犯罪只能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不是思想,思想无论是如何有害或者多么反动,如果没有外化为人的行为,都不是犯罪。
(二)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必须是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这是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概念中的具体体现。
依法应受刑罚惩罚,表明行为违反刑事禁令或者刑事命令,应当受到刑罚惩罚。
犯罪的上述两个特征,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缺一不可。
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立法者不会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没有触犯刑法而不具有惩罚性,无论其社会危害性有多大,司法机关都不能将其作为犯罪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