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李秀丛、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6001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秀丛、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6001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9【案件字号】(2020)闽02行终2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秀丛;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当事人】李秀丛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当事人-个人】李秀丛【当事人-公司】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代理律师/律所】陈贤政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贤政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贤政【代理律所】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秀丛【被告】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翔安公安分局作出厦公翔(沃边)行罚决字[2019]00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秀丛赌博,事实是否清楚,量罚是否得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管辖证人证言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1.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均随案移送本院。
2.除李秀丛对一审查明的,翔安公安分局已向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有异议外,对原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对双方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3.翔安公安分局二审提交五张照片作为新证据,拟证明赌博现场外围情况,说明赌博现场属于公共场所。
李秀丛主张该照片不属于新证据,且房屋现状无法证明房屋属于公共场所。
4.李秀丛二审补充提交厦公翔(沃边)行罚决字[2020]00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公翔函[2020]48号《关于新店镇人大代表李秀丛赌博处罚情况的函》、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回复,拟证明刘秀丛因赌博被另案处罚,翔安公安分局有向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报告,而本案没有报告,属程序违法。
事故可以预防——厦门高速2004年以来重特大交通事故分析

平头车 ( 大客车 ) 含
长 头 车
7 2
l 7
6 .7 66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7 0
1 .4 7% 5
轿 车
其他 三 、 故 路 段 分 布 事
1 7
2
l. % 7 5 4
18 % .5
四、 月份 分 布 月 份
1 月
五 故 时段 分 布 事
百分 比
1 .3 01 %
起 数
8
时 间
起 数
百 分 比
时 间
起 数
百 分 比
0 :0 0 :0 8 0 - 9 O
0 :0 0 O 9 0 -i : 0
4起
2起
50 % .6
25 % .3
2 : O 1:0 0 0 一2 0
l1 0 0 3起 O —1 O 2.
00 % . 0
38 % .0
2 :0 0 :0 3 0 — 0 0
7 起
88 % .6 38 % .0 25 % .3 88 % .6 38 % .0 1 .9 13 % 76 % . 0
1 .3 01 %
类 别 死亡 数 百 分 比
八、 人性别 行
行 人 性别
男
女
死 亡 数
1 4
5
百 分 比
7 .8 36 %
2 .2 63 %
驾驶 人
乘 员 行 人
4 5
4 4 1 9
4 .7 16 %
4 .4 07 % 1 .9 5% 7
九 、 驶 人性 别 分 布 驾 驾驶 人 性 别
优秀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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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一)2022年8月4日3时58分,在104国道永嘉县瓯北高速出口附近发生一起牌照为赣C----X的大货车与牌照为浙K----X的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货车驾驶室内3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规定对事故直接责任进行调查,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国务院《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平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22〕68号)的规定,温州市于8月13日成立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安监局纪检组长赵新华任组长,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运管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的永嘉县“8 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邀请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根本情况(一)当事人根本情况1.莫--,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布依族,住--X,身份证号:--X,驾驶证档案编号:--X,准驾:B2,驾驶证状态:正常,初次领证日期:2022年8月10日,核发机关: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事故中驾驶赣C----X重型厢式货车。
2.王--,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X,身份证号:--X,驾驶证档案编号:--X,准驾:C1、D,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初次领证日期:2022年12月8日,核发机关: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事故中驾驶浙K----X 号轻型厢式货车,并于事故中当场死亡。
3.朱--,男,195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X,,系事故中浙K----X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室内乘坐人员,并于事故中当场死亡。
“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目录1 事故概况 (1)2 事故发生经过............................................................. 2 2.1 事故相关情况. (2)2.2 事故发生经过.......................................................... 2 2.3 救援情况 (3)3 事故原因分析............................................................4 3.1 现场查勘.................................................................4 3.2 事故发生时间分析...................................................5 3.3 事故发生地点分析...................................................5 3.4 事故原因分析.......................................................... 5 4 事故损失及赔偿............ .......................................... 7 4.1 损失情况...................................................................7 4.2 赔偿情况 (8)5 结论及建议............................................................... 9 5.1 教训...................................................................... .. 9 5.2 建议...................................................................... ........... 9 参考文献...................................................................... . (11)附件1 调查询问笔录........................................................ 12 附件2 相关事故图片........................................................ 14 附件3 列车安全记录检查表........................................ 17 附件4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车速记录表 (18)附件5 济南铁路局有关限速的三道命令 (19)附件6 两年来胶济铁路发生的事故 (20)附件7 列车行驶模拟实验................................................. 21 附件8 事故遇难者名单..................................................... 23 附件9 事故赔偿的法律依据.................................................. 24 附件10 有关DK310路段安全性的鉴定. (25)附件11 电话记录 (26)附件12 北京铁路局收到济南铁路局命令记录 (27)附件13 王村值班站收发命令记录表....................................281 事故概况2008年4月28日,百年胶济铁路发生一场悲剧:当日凌晨4时41分,北京至青岛的T195次下行到胶济线周村至王村区间时,客车尾部第9节至第17节车厢脱轨,与上行的烟台至徐州的5034次旅客列车相撞,致使机车和五节车厢脱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最新文档】(201X)厦刑初字第123号-word范文模板 (4页)

【最新文档】(201X)厦刑初字第123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厦刑初字第123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厦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峰,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博士、高级工程师,原系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局局长、厦门市翔安区旅游局局长、厦门市翔安区市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负责人,家住(略)。
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X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利群、赵长明,福建厦门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厦检刑诉(201X)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峰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X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8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世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经公诉人建议并征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进行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峰于201X年3月25日起担任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局局长,201X年1月5日起兼任厦门市翔安区市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负责人。
201X年至201X年间,被告人王峰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送给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40000元;201X年间,被告人王峰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64010.53元。
一、受贿部分1、201X年6月至201X年初,被告人王峰利用其担任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局局长、厦门市翔安区市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翔安区新店、马巷、大嶝三个镇的清洁楼工程确定承建单位后,通过承建单位将工程交由林为秀承建;之后,被告人王峰又将翔安区新店镇霞浯新村市政道路及排水沟工程、翔安区乡村道路(后宅至陈坂)改造工程、翔安区香山风景区生态停车场工程直接指定给林为秀的福建省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承建,并为林为秀承建的上述工程及时审批拨付工程款。
厦门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 8人当场死亡

厦门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8人当场死亡(闽C07F66(身委、厦门市委书记于伟国,副省长王蒙徽,厦门市市长刘可清立即作出指示,要求相关部门即刻到场处置,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与责任,做好善后工作,抚慰逝者家属,并立即按规定上报。
厦门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长王小洪,市政府副市长李栋梁,泉州市政府副市长陈灿辉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协调指挥,省交通、安监、交警等部门领导相继赶到现场协调处置工作。
晚上10点,现场交通恢复通行。
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了解,货车驾驶员已于当晚9点左右向公安部门自首。
下午5了,3车。
两车相撞产生巨大冲力,货车将面包车向前推行,面包车一扇后门被刮掉落到地上。
面包车卡在大货车下,又被向前推行。
“大货车一直靠着护墙一侧开,但是车子一直停不下来。
”翁先生说,直到车撞到电线杆,一根电线杆应声倒地,大货车这才侧翻倒在道路右边,面包车则被甩在道路中间。
紧跟的另一辆货车开了过去,后轮胎着火。
翁先生看得胆战心惊:“我们下车时,货车驾驶员已经不见了。
”久。
“听说两车相撞后,大车推着小车走了一段,大车倒在路旁,面包车还飞了好远。
我们到的时候,大货车司机已经走了。
”之后,林先生和班车上的几个乘客走近面包车帮忙救人。
“我从车窗往里面看,人都已经没救了。
”驾驶室和中间一排座位已经连在一起,就剩后面的一排座位没乱。
林先生还看到两个破碎的游泳圈。
“看到小孩在上面,他们身上的游泳圈被车子钢管截成好几段。
”在厦门读书的学生小林要回官桥家中,6点十几分被困在出事路段,他用手机记录下现场昨晚9点许,记者赶到现场时,从安溪往厦门方向,车辆排起的长队有四五公里,双向车道均已被管制。
公安部门在这段路上设立了六七个岗哨,维持秩序。
在现场,大货车侧翻在安溪往厦门方向的车道上,面包车已被拖离现场。
大货车左侧一根据称为4万伏的电线杆被撞倒在地,该路段几处相连的高压电线有的拖在地上,有的离路面只有一米多高。
由于电线杆被撞,这一片居民区中止供电,四周一片黑暗。
一片反光膜揭开交通肇事逃逸悬案

海捞针也要把这根针捞 出来 !
示牌放在 1 0 5 米以外 。 此外 , 被撞者 当时
也没有站到 紧急停 车道内侧 , 负本 起 应
事故 的主要 责任 ; 可悲 的是 , 倘若涂 某 当时选 择报 警 , 而不 是继续 前行 , 么 那 差, 涂某就 断送 了自己的幸福生活。 厦 门高速交警提 醒 : 、 1 车辆 因故 障
站 的监控记录 ,却只有车 号和驾驶室 正 面照 片 , 车身无任何 图片资料。 寝 忘食 , 头分组进行 排查 , 分 约见重点
致, 此外 , 尼龙绳成分也基本一致。 通
接 下来的4 天里 , 专案 组民警们废 过 现场物证 比对 , 明该车就是肇事逃 证 逸 车辆。在强有 力的证据 面前 , 肇事 司
前往车 籍地—— 石狮进行 调查 。调 查 很可 能只 需承担次 要责任 。仅 一念 之
在应急车道停车 时 , 应开启危险报 警闪
光灯 , 并在车后 1 O 5 米处设置 “ 告标 志 警 牌 ”夜 间还须 同时开 启示 宽灯和 尾灯 , , 以引起后续 车辆 驾驶 员的充分注意 。 车 上人员应 当迅速转移 到右侧护栏外 , 并 及 时拨打 高速公路 求助 电话 1 1 2 等 22, 待救 援。2 驾驶员在遇到交通事故 时 , 、
均被排 除嫌疑 。看着受害 者家属痛不
接 警后 , 门高 速 交 警 支 队 值 班 民 厦
欲 生的情 形 , 民警暗 下决 心 , 下去 ! 查 民警分析 : 涂某存在没看 到 自己撞 人 的可 能性 , 但是在知道有 刮擦 的时候 就应该停 下来看一下 。 实 际上 ,被撞 车在发 生故 障时 , 并没有按 照规 定把警 天 网恢恢 , 而不漏。2 日下午在 疏 4 与 闽C 9 9 0 - 1 6 中型 货车 驾驶人 电话 了 解情况 时 ,驾驶人 的反常表现 引起 了 专案组 民警的注意。当天下午 , 民警即 结果表明 , 案发 当 日中午 闽C 9 90 一 1 6 大 货车 曾在 当地一修理 厂维修车厢右 后 侧。 车具有重大嫌 疑 ! 该 由于驾驶人已 开车前往广 东送 货未 回 ,专案组 民警
厦门大桥上出岛摩托车撞上电动车 致死3伤

厦门大桥上出岛摩托车撞上电动车致1死3伤一辆逆向出岛的摩托车撞上一辆顺向进岛的电动车,事故造成了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惨剧。
据了解,按照规定,摩托车和电动车都不得行驶在进出岛大桥上,而摩托车逆向行驶,驾驶员也没有戴安全帽更是错上加错。
事故发生在前天晚上的10点多,地点位于厦门大桥的中段。
现场,电动自行车几乎已经散架,满地都是碎片。
摩托车驾驶员伤情最为严重,他的头上没戴安全帽,嘴巴鼻子都在流血,奄奄一息倒在血泊中。
很不幸,托车驾驶员在送往医院后,因为抢救无效,不治身亡。
坐在其身后的男子幸好只是受了点皮外伤。
而电动自行车上的一对夫妻两人都是头部受伤,其中妻子伤势比较重,处于昏迷状态,其丈夫看到妻子受伤严重,顾不得自己身上的伤,抱着妻子坐在一旁。
看到民警来了,丈夫大喊,“先救救我老婆吧”。
据坐在摩托车后的男子说,死亡的男子姓王,是他的表哥,他们住在集美。
当天晚上,表哥载着他去厦门岛内玩,回来的时候就发生了意外。
据目击群众猜测,有可能是当时桥上的灯光比较昏暗,双方车速都比较快,没有注意到对面的来车,所以才撞到了一块。
目前,警方正在对这起事故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大桥和隧道禁止摩托和非机动车行驶按照规定,进出厦门岛的大桥和隧道都禁止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行驶,如果有强行冲关上桥的情况,情节恶劣的还可以予以治安拘留。
[记者手记]违规的代价如果摩托车司机佩戴安全帽,如果摩托车手没有逆向行驶,如果两辆车都没有违规上桥,也许悲剧不会发生。
据了解,最近针对摩托车和电动车违规上桥的情况,集美警方在杏林大桥和集美大桥开展了为期10天的专项整治活动。
但很多人便将目光转移到厦门大桥上,于是,众多"骑士"便开始行驶在厦门大桥上,虽然他们都很小心翼翼,但是仍然很危险。
因为大桥上根本没有设置专门的非机动车道,而机动车在桥上的行驶速度并不慢。
再加上,上下班高峰期,车辆众多,对这些"骑士"而言,是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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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4·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4月9日19时50分许,在翔安区新店镇县道444线7km+800m 路段,闽D63717号小型轿车超车逆行时与对向行驶的闽DY8178公交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型轿车上3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市政府的授权,由市安监局、监察局、总工会、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支队、公安局翔安分局、安全生产执法支队、翔安区安监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市检察院派员列席,依法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闽D63717号小型轿车,厂牌型号为神龙—富康988,行驶证上载明所有人为洪集果(系翔安区马巷镇西坂村人),使用性质非营运,
初次登记日期1999年7月28日,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7月31日,核载5人,实载4人。
投保于厦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
2.闽DY8178大型普通客车,厂牌型号为金龙牌XMQ6105G4,系厦门公交集团翔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751路公交车,使用性质公交客运,初次登记日期2009年6月3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核定载客70人,实载1人(回场)。
2014年3月6日,已经二级维护保养,有日趟检合格记录,投保于厦门天安财产保险公司。
(二)驾驶人情况
1.林淑芬,女,闽D63717号小型轿车驾驶人,1991年出生,三明
市沙县人,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4月18日,有效期
至2018年4月18日。
暂住翔安马巷镇西坂村,待业。
据调查,其取证后平时开车少,驾驶技术生疏,事故前,由洪建军向车主洪集果
的儿子洪建铭借用闽D63717号小型轿车后,交由林淑芬驾驶。
(三)事故单位情况
(四)事故路段情况
县道444线7km+800m处为直线路段,东往莲河西往新店,双向两车道,水泥混凝土路面,路面平整,路基宽度12米,路面宽度9米,纵坡3.45%,路面横坡2%,两侧路基上设置有防护柱,等级为三级公路。
事故路段前后标志标线情况:(1)标志:8km+0m处西往东方向设置有向右急弯路标志和交叉口标志,7km+800m处西往东方向的设置有限制质量30t和限制轴重13t的标志。
(2)标线:于7km+460m 处起始施划有道路中心双实线延伸到7km+755m处,7km+755m处起始施划有中心虚实线(南实北虚)延伸至7km+950m处。
(3)限速:东往西走向在7km+80m处设置连续弯路标志和限速30km/h标志,西往东走向在8km+550m处设置30km/h标志。
事发时天气晴,路况良好,夜间无路灯照明。
(五)鉴定情况
1.经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鉴定(闽辉跃司鉴〔2014〕车检字第351、352号):闽DY8178大型普通客车、闽D63717号小型轿车事故前的灯光系、转向系、制动系均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中的规定要求。
2.经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车速鉴定(闽辉跃司鉴〔2014〕速鉴字第51号):事发时,闽D63717号小型轿车行驶速度约为80.2km/h,闽DY8178大型普通客车行驶速度约为46.5km/h。
3.经福建省历思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闽历思司鉴所〔2014〕毒检字第335、336、337、338号):洪建军、林淑芬、高金伟、许荣钦血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0mg/dl。
4.经福建省行健司法鉴定所轨迹鉴定(闽行司〔2014〕轨迹鉴字第GJ0141号):
(1)闽DY8178大型普通客车,事故前沿县道444线由东往西位于右侧车道行驶至7km+800m路段时,驾驶人发现来自前方的危险,采取
了紧急制动的避让措施,两车碰撞后,其静止于行驶方向的右侧车
道内。
(2)闽D63717号小型轿车,事故前沿县道444线由西往东行驶至
7km+800m路段时,越过公路中心黄色实虚线进入左侧车道逆向行驶,发现对向驶来的客车后,驾驶人采取向右急打方向回归的避让措施
不及,两车在客车行驶方向的右侧车道发生正面斜向碰撞,在巨大
的碰撞合力作用下,小型轿车改变行驶方向向后滑移和回转至其行
驶方向左侧车道的公路边缘。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4年4月9日19时50分许,林淑芬驾驶闽D63717号小型轿车运载洪建军、高金伟、张志智3人,沿翔安区县道444线由西往东(莲河)行驶至7km+800m路段处,跨越中心实虚线超车逆行时,与对向
由东往西(新店)许荣钦驾驶的闽DY8178大型普通客车(回场加油
空载)相碰撞,造成林淑芬、洪建军、高金伟当场死亡,张志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闽D63717号小型轿车乘坐位置:林淑芬驾驶座位,洪建军副驾驶座位,高金伟右后座位,张志智左后座位。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林锐,市政府徐文东副秘书长、市公安局郑东强副局长、市安监局柯继安局长、市交通运输局
龚建阳副局长、市交警支队梁鹭生支队长、翔安区陈飞铭区长、何
伯星副书记、傅如荣、黄运、周桂良副区长、市公交集团领导等率
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先后赶赴事故现场,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
急处置、救治伤员和事故勘察等工作。
10日上午,翔安区政府领导
和相关部门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做好伤员救治和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部署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确保社会安全稳定和交通安全。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林淑芬,女,闽D63717号小型轿车驾驶人。
2.洪建军,男,闽D63717号小型轿车乘员。
3.高金伟,男,闽D63717号小型轿车乘员。
4.张志智,男,闽D63717号小型轿车乘员,事故中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二)事故损失
事故直接财产经济损失约3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1.林淑芬驾车由西往东超速行驶至事故路段违反道路禁止
标线逆向超车,遇对向交会车时,采取不当的措施,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起根本作用,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2.许荣钦驾车由东往西超速行驶,但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不起作用。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翔安区“4·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
1.林淑芬在本起事故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和第四十二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鉴于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2.许荣钦在本起事故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但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负事故的责任。
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超速50%未达80%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元并记12分的行政处罚。
翔安公交公司依据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3.洪建军、高金伟、张志智不负事故责任。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此次交通事故充分暴露出我市农村私家车安全管理及驾驶员安全教育,安全隐患整治存在薄弱环节,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加强私家车安全管理,提升驾驶人安全意识。
(二)强化路面管控,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三)强化责任落实,提高交通安全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