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法律意见书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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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产生的证据大陆使用公证认证手续如何办理?

香港产生的证据大陆使用公证认证手续如何办理?

香港产生的证据大陆使用公证认证手续如
何办理?
香港产生的证据大陆使用公证认证手续如何办理?
这个问题我要阐释一下,区分2种不同公证:
1、委托大陆律师在国内起诉,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香港人本人在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和授权事项;一种是在大陆内的公证处办理公证书,公证香港人在委托书签名。

2、关于在香港内形成的文书证据,需要在大陆使用的,必须找经过司法部认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章,否则不具有证明效力。

从香港地区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的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出具有关公证文书,再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

香港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予以认可。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其持护照等可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当事人是企业或组织,有权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其持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3条规定的经公证认证的材料,表明其本人身份的合法性,可以在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

香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受托人是律师的,还需向法院提交律所函及律师证。

来源于/html/cjwt/4691.html。

意见书意见书范文(精选8篇)

意见书意见书范文(精选8篇)

意见书意见书范文(精选8篇)意见书又称“建议书”。

个人、集体、单位就某一问题或情况,向有关领导或机构提出建议的文书。

本文是细致的小编枫给大家分享的8篇意见书范文。

意见书篇一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就某特定事项的有关法律问题所提出国际经济贸易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尢其是国际贷款合同,涉及到两个国家甚至更多国家的法律,当事人不可能熟悉所有国家的法律,因此,需要借款人或贷款人的律师提出法律意见书,银行才予贷款。

法律意见书的写作主要有下列内容:一、借(贷)款人的法律地位律师须提出当事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有无良好信誉、是否取得经营资格的意见。

二、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律师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提出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履约的权利、能力。

三、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四、已获得官方批准的意见五、有无法律冲突六、不存在对当事人有不利影响的诉讼七、当事人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八、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意见书篇二法律咨询意见书咨询者:(写明身份基本情况)咨询的问题及解答的内容:ХХ律师事务所(公章)律师:意见书篇三什么是法律意见书如何写法律意见书几年前,当国务院将为国有企业改制项目出具法律意见在此之前,大型融资项目比如证券上市,发行债券等均需要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这些业务,我至今都没有缘分接触过,虽然我在以前一段时期反反复复的研习它们的写作方法以及技巧,似乎这将是个屠龙之术了。

实际上,法律意见书在被广泛的使用着,我的理解是,就是因为它的广泛使用,有重要的作用,才会被管理部门端上台面。

在我看来,法律意见书是先进能较完整显示律师的法律家素质的实用法律文件。

一位律师,在诉讼上无往不利,不见得就因为理论功底深厚。

能够顺利完成一件大型的收购,很可能是因为善于运作经营,但要完成一件无可挑剔的法律意见书,那可能就要求其具备一个专业领域的专家级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了。

同样是律师的执业文件,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的区别在于,1)前者大多发往客户,为客户解决特定问题,后者发往客户的对方,让�法律意见书制作的目的在于专门为具体的客户解决某一个或者一系列法律问题而量身定做,会花费律师大量的人力成本,并且律师还必定会为亲笔签署的书面的文件而承担责任。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为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提供公证服务的若干意见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为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提供公证服务的若干意见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为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提供公证服务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4.06.30•【文号】司发[1994]008号•【施行日期】1994.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为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提供公证服务的若干意见(1994年6月30日司发[1994]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将于七月一日起施行。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活动的基本法,它的实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的体现。

各地公证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解放思想,抓住机遇,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法》,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证明、服务、沟通、监督作用,积极为企业向公司制改造,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预防纠纷,为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稳定经济秩序作出应有的贡献。

为做好这一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企业向公司制改造的要求,各地公证机构要积极运用公证手段,对企业改造、资产清点、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股票发行等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认真办好公司章程公证、公司创立大会公证、公司股权转让公证、股权证公证、公司董事会决议公证、股票认购证抽签公证、股票的承销、赠与、交换、继承公证、企业资产清点、评估、分割公证;同时,要通过法律咨询、代拟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书、帮助策划、提供法律顾问、现场监督、代理等,尽早介入公司设立活动,拓展公证服务的深度、广度。

二、公证机构办理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方面公证事务主要依据《决定》、《民法通则》、《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公证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以及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配套规章。

香港律师公证

香港律师公证

证明有限公司情况,包括注册地址、注册编号、股东、董事、议决书、注册资本等资料;
证明无限公司中独资东主或合资股东情况、成立日期及商业登记号;及提供公司出具之书面单据,会计报告, 银行资信,拥有物业证明,按揭状况,已签订之合同包括担保文件及其它有关企业之资料等。
香港人士或在香港注册公司处理国内事务时,可采取授权委托方式,由受托人在国内处理事务。 申请办理涉港经济合同公证,应向公证机关提交下列公证文件: (1)企业登记注册证明 (2)授权委托书 (3)法人代表证明 (4)公司章程 (5)董事会决议 (6)企业年检表 (7)企业纳税单
公证范围
A、个人之证明类别 B、企业证明书类别
C、申请办理涉港经 济合同公证
D、办理内地授权委 托书
E、普遍采用授权委 托事宜包括
F、在国内成立办事 处
G、办理内地授权委 托书收费包括
H、身份证件资料包 括
证明身份,包括国籍、护照资料、身份证资料、出生证明、结婚证明等;
证明为物业之登记业主或企业之东主、股东或董事;及证明收入,银行资信,经济情况,书面单据,已签订 之经济合同、购房协议、贷款协议,担保合同及其它有关个人之资料等
பைடு நூலகம் 后所得资料
律师公证后出具的公证说明书(一正一副),多加一个正本或多加一个副本,需要另外收取费用。
所需费用
不同的文件,收费不同,请咨询律师。 香港律师公证样本
谢谢观看
名词解释
它分为企业证明书类别与个人证明类别。以下是对香港律师公证有关事情的分类论述。
公证程序
必须提供需公证资料原件和公司拥有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提供公证用途、公证使用地点,与我公司签署《公司公证协议书》。 一次性付清公证费用。 让相关代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由签署《公证协议书》,约7到9个工作日完成全部手续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
第37条-招股章程日期的注明- 30/06/1997
第38条-与招股章程细则有关的特别规定- 03/12/2004
第38A条-豁免某些人士及某些招股章程无需符合某些规定- 03/12/2004
第38B条-有关招股章程的广告- 03/12/2004
第38BA条-监察委员会可发表关乎第38B(2)条所指的刊登文件的指引- 03/12/2004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
详题- 30/06/1997
第1条-简称- 30/06/1997
第2条-释义- 03/12/2004
第2A条-处长可指明格式- 13/02/2004
第3条- (由1984年第6号第3条废除) - 30/06/1997
第4条-成立具法团地位的公司的方式- 13/02/2004
第5条-与章程大纲有关的规定- 30/06/1997
第47B条-定义- 13/02/2004
第47C条-第47A条并不禁止的交易- 30/06/1997
第47D条-对上市公司的特别限制- 30/06/1997
第47E条-对非上市公司放宽第47A条- 13/02/2004
第47F条-第47E条所订的董事陈述书- 13/02/2004
第47G条-第47E条所订的特别决议- 13/02/2004
第41A条-与招股章程有关的条文的释义- 03/12/2004
第42条-除非接获最低认购额,否则禁止分配- 30/06/1997
第43条-除非代替招股章程陈述书已交付处长,否则禁止在某些情况下作出分配- 03/12/2004
第44条-不正当分配的后果- 30/06/1997
第44A条-股份及债权证的申请及分配- 30/06/1997
第73A条-用于股票盖印等的正式印章- 30/06/1997

代办注册香港公司营业执照

代办注册香港公司营业执照

代办注册香港公司营业执照香港公司一直以来都是中国吸引海外直接投资的第一位,香港公司以其独特的区位及人文优势,成为众多国内投资者开拓海外市场的重要跳板,香港公司文件在国内使用的频率随之增多,那么香港公司合法开业证明公证或香港公司营业执照公证该怎么办理?香港公司合法开业证明公证法律依据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21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21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证据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香港公司合法开业证明公证是什么文件所谓合法开业证明公证,在国内一般叫营业执照,在国内通常加注册证书,英文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香港公司需要证明其实体资格可以提供以下文件:1、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办理的商业登记注册证明BR;2、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公司名称证明如公司名称发生过变化则必须提供CI;3、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周年报表该资料的作用相当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公司年检手续AR1;香港公司合法开业证明公证流程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

涉外公证书不违反我国法律可以在国内使用吗

涉外公证书不违反我国法律可以在国内使用吗?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我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

办理公证是领事的一项职能。

1.公证的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内的,当事人应在国内申办公证书。

我国一些公民出国前未办妥涉外结婚公证,出国后则要求使、领馆予以公证,如等。

由于使、领馆对发生在国内的行为或事实不便进行核查,因此,当事人如不便回国办理,可委托国内亲友办理上述文书的公证和认证手续。

2. 涉外离婚公证书,必须本人亲自申办,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按国际惯例,凡涉外公证文书一般都应办理领事认证。

办理的认证文书必须是在中国使用。

如证书不在中国使用,即使持证人系中国公民,中国驻外使、领馆也不为其认证。

申请人应向证书使用国的使、领馆申办认证。

国外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和民事、商业文书认证程序。

1.与我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各类文书欲送往中国国内使用,需先在该国内办妥公证手续,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能在我国内使用。

2.与我未建交国送往中国使用的各类文书,需先在该国办妥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办理与我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3.外国驻中国使馆和总领馆(包括外国驻港领事机构)为其本国公民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其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出具的公证书,如该公证书不违反我国法律、政策和规定,可以直接在中国境内使用。

一、涉外婚姻公证认证如何办理?程序、手续有哪些?涉外婚姻公证认证,包括涉外结婚公证认证和涉外离婚公证认证,这里面涉及外国人在中国结婚、离婚的情形,也涉及到中国人到外国结婚、离婚的情形。

具体说说来,如下:(一)外国人在中国的婚姻1. 外国人在中国结婚的。

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在中国登记结婚,通常外国公民需要提供以下证件:(1)本人护照或身份国籍证明;(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或临时来华入境、居留证件;(3)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证明;(4)如果离过婚的,还须持有有效离婚证书正本;(5)丧偶的,还须持有死亡认证本。

法律规定的公证(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公证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经过长期的发展,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我国,公证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律规定的公证展开论述,包括公证的定义、公证的作用、公证的种类、公证的程序以及公证的法律效力等方面。

二、公证的定义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出具公证证明的活动。

公证具有权威性、公信力和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证明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三、公证的作用1. 维护社会公正。

公证机构作为中立第三方,对当事人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公证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维护社会公正。

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公证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根据公证证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经济交易。

公证证明可以降低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促进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

4. 便利当事人诉讼。

公证证明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起到关键作用,提高诉讼效率。

四、公证的种类1. 民事公证。

包括婚姻、收养、遗嘱、赠与、合同、继承、财产分割、委托、声明、保证等。

2. 经济公证。

包括公司章程、股权、债权、债务、知识产权、招投标、资产评估、招投标等。

3. 法律公证。

包括法律意见书、法律声明、法律文件翻译、法律文件认证等。

4. 行政公证。

包括学历、学位、职业资格、职称、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护照、驾驶证等。

五、公证的程序1. 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公证机构受理。

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公证条件后予以受理。

3. 公证员审查。

公证员对当事人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4. 出具公证证明。

公证员根据审查结果,出具相应的公证证明。

5. 公证证明送达。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如何确认香港高等法院遗嘱检定书事的复函-[88]司公字第67号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如何确认香港高等法院遗嘱检定书事的复函正文:----------------------------------------------------------------------------------------------------------------------------------------------------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如何确认香港高等法院遗嘱检定书事的复函(1988年8月2日[88]司公字第67号)广东省司法厅公证处:你处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四日粤司公(87)109号《关于朱箕能等五宗遗嘱继承公证的请示》、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粤司公(1988)21号《关于陈冰怡等三人遗产案的请示》和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粤司公(1988)39号《关于被继承人霍伯谦遗产事的请示》均收悉。

关于香港居民谢淡秋、吕贤藻、黄少楚、陈冰怡、黄兆镇和霍伯谦等六件遗嘱继承案,遗嘱人均在香港设立的遗嘱,处分其在内地的房产,因此遗嘱内容应符合我国法律。

在当事人申办遗嘱继承公证时,我公证机关应对遗嘱进行检验。

主要包括:确认遗嘱是否是遗嘱人本人所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符合行为地法律;遗嘱人在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本人所有;遗嘱受益人有无变化,遗嘱有无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等等。

对于遗嘱是否是遗嘱人本人所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符合行为地法律,应由香港高等法院进行检定。

根据香港惯例,遗嘱经高等法院检定后,法院即发给当事人一份遗嘱检定书及遗嘱影印件,遗嘱原件则由高等法院保存。

为确认遗嘱检定书和遗嘱影印件的真实性,公证机关可要求当事人请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证明。

经香港高等法院检定并由我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的遗嘱(副本),如其内容与我国法律无抵触,应视为有效遗嘱,公证机关据此为遗嘱受益人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如其内容与我国法律有抵触,应视为无效遗嘱,公证机关不能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如其内容部分与我国法律相抵触,则遗嘱视为部分无效,公证机关只能对有效部分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国际商事证明书

国际商事证明书
目录
• 国际商事证明书概述 • 国际商事证明书的种类 • 国际商事证明书的申请流程 • 国际商事证明书的法律效力 • 国际商事证明书的注意事项 • 国际商事证明书的应用场景
01
国际商事证明书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商事证明书是一种由公证机构出 具的证明文件,用于证明某一商事事 实或法律关系在特定国家或地区是真 实、合法和有效的。
域外法律效力
01
域外法律效力是指国际商事证明书在域外国家或地区
也具有法律效力。
02
由于国际商事证明书通常涉及跨国交易和法律关系,
因此需要在多个国家或地区进行法律认证和转换。
03
经过认证的国际商事证明书可以在域外国家或地区获
得相应的法律效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是指国际商事证明书作为证据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其他国际商事活动
01
其他国际商事活动包括跨国合作项目、跨国并购、跨国技术转让等领域。在这 些领域中,国际商事证明书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合 规性。
02
在跨国合作项目中,合作方需要了解对方的基本信息、资信状况和业务能力等 情况,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国际商事证明书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合 作协议、合同等文件。
详细描述
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国际商事证明书外,还 有许多其他类型的证明文件,如授权委托书、 不可抗力证明等。这些证明书在不同情况下 用于提供特定的法律保障和证明,以满足国 际商务活动的需求。
03
国际商事证明书的申请流程
准备相关资料
身份证明
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
业务证明
与商事活动相关的证明文件,如合同、发票、提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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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意见书公证认证
律师事务所可按客户,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就其所需的法律咨询范围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乃律师按客户所提供的资料,对其充分掌握后,针对该客户需解决的法律问题,以相关法律为依据,给予具体的建议并作出明确的结论。

今年,国内企业集团与国内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集资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这些企业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时,他们必须按照国内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就发行人、其股票发行及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若这些企业有在香港设立公司,亦需就其香港公司提交法律意见。

根据敝司曾经处理过多个国内企业上市的个案,香港公司的法律意见书内容通常涉及以下范围:
1.该公司设立的合法性;
2.该公司存续的合法性;
3.该公司的股权情况及历次股份变动的合法性;
4.该公司境外投资的情况;
5.该公司现行的章程及其历次修订的合法性;
6.该公司有权机构已经做出的决议的合法性; 及
7.该公司及董事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上述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范围,有一些是需要律师就具体的事实,按相关法律的依据,加以分析然后作出意见及结论的,例如公司设立的合法性、公司所签订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公司重组的合法性等。

但是,有一些情况,则只需律师就事实而作出描述,例如: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及基本资讯、公司董事及公司秘书的委聘及变更情况、公司的诉讼或仲裁的情况等。

有时候,个别客户会要求律师在一些特定的范畴上出具法律意见,例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情况、公司自设立以来是否有被注册地的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作行政处罚的情况、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设置担保或其他形式在先权利的情形、公司(若已被撤销注册)的撤销注册手续及注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及公司撤销注册时是否无资产、无债务及无欠税等。

这些都是对公司的事实情况的描述,其实可以由公司的董事作一声明书以声明该项事实的存在及其真确性,然后,律师便依据此声明书在法律意见书内作出尽职调查后的陈述。

另外,亦有些客户会要求律师就一些牵涉到国内法律的事实提供意见,例如:公司于境外(如国内)的投资情况、公司的国内股东的公司资料(如注册资本,注册号,法人代表等)
的变更情况等。

由于这些涉及对国内法律的认识和理解,香港律师无法就这些事实作出任何意见。

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时间,会因为客户所要求的复杂性及客户能否适时提供一切所需的文件和资料而有别。

但在一般情况下,当客户提供一切所需文件后,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时间大概为7-9个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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