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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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公示

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公示

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公示一、审批前准备建设用地审批是指依法对用于建设的土地进行规划、立项、审批、核准等程序的过程。

为确保审批程序的公开透明,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特进行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公示,具体流程如下:二、规划和立项1. 制定用地规划方案: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制定用地规划方案,包括土地用途、规模、深度开发等内容。

2. 提出建设项目申请:申请人向审批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申请,包括项目基本信息、用地需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3. 立项审批:审批部门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验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依据相关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批决策。

三、公示程序1. 公示范围:将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公示在政府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公众可获取的媒体平台上,确保信息传递的广泛性和透明度。

2. 公示内容: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批事项的基本信息、审批部门及联系方式、审批流程、涉及的土地用途、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等重要信息。

3. 公示时限:公示的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确保公众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和反馈。

4. 公示意见反馈:公示期内,公众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5. 意见处理:审批部门在公示结束后进行意见的整理和合理性评估,对合理的意见作出解释和回复,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6. 结果公示:审批部门将最终审批结果公示在官方网站和公众媒体上,向公众公布审批的最终决策和相关的基本信息。

四、监督与问责1. 各级政府对建设用地审批流程进行监督,确保程序的公开公正。

2. 监督渠道: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信函、互联网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和投诉。

3. 问责机制:对违反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4. 定期检查:各级审批部门对建设用地审批流程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流程的规范和透明。

五、结语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公示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措施,可以提高审批的公开透明度,确保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二、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审查依据及示范文本。

《关于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函[202x]95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报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2x]368号。

(一)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资料:1、县级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告。

3、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情况汇总表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5、人均耕地变化情况表6、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8、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9、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或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10、征地告知听证确认材料(《征地听证告知书》、《征地听证送达回证》、对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听证的,附村组放弃听证证明,对已进行过听证的,要附《征地听证笔录》,及听证中农民所提意见的《征地听证情况说明》)11、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按国土资源部202x年5月21日发布的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2x执行)12、补充耕地位置图13、标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1:1万标准分幅图)14、电子文档(二)单独选址项目报批资料1、县级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告。

3、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情况汇总表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5、人均耕地变化情况表6、单独选址建设用地申请表(加盖有法人资格申请单位的红色印章)7、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8、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9、项目用地预审文件10、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11、初步设计批复(纪要或审查意见)12、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备案表13、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意见;14、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票据复印件或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15、开垦费收款票据复印件(加盖收款单位红色印章)16、征地告知听证确认材料(《征地听证告知书》、《征地听证送达回证》、对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听证的,附村组放弃听证证明,对已进行过听证的,要附《征地听证笔录》,及听证中农民所提意见的《征地听证情况说明》)17、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按国土资源部202x年5月21日发布的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2x执行)18、补充耕地位置图19、标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标准分幅图)20、土地利用规划图(1:1万标准分幅图)21、电子文档(三)先行用地报批资料1、县国土资源局请示(属省级项目须说明单体工程是否占用基本农田等情况)2、先行用地申报表3、控制性单体工程用地明细表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6、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7、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先行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关情况报告8、被征地村组和群众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意见9、建设单位拨付征地补偿费用票据的复印件并加盖红章10、动工前兑现被征地村组和群众的征地补偿等费用的承诺11、申请先行用地的工程位置示意图(附电子版)(四)市政府批准村镇建设用地报批资料1、县级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国有建设用地用地使用审批程序

国有建设用地用地使用审批程序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证件向项目所在市、县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 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 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正式施工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003规划选址与用地预 审
003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用地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 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如果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市)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 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期限 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或集体所有土地
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
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确定的用途和年限让与(出租) 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 让(租赁)价款的行为
001前置条件
001前置条件
1、用地权属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 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规定,土地出让前应由有资质的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整治 2、必须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国家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用地单位需持项目有关文件,在当年九月底前向所在地县、区土地管理 局申请下年度用地计划。市土地管理局根据省下达我市的用地指标,依据用地单位申请用地计划的证件 和基建计划,核发《用地指标通知书》 002规划符合性和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注意规划出让条件必须是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是控规、城镇开发边界外是村规划) 1、范围:土地出让范围应当是规划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县级)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县级)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一)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45条:征用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按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地土地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项目的需求也愈发增长。

然而,建设项目所需的用地往往会受到限制和审批的管控。

本文将深入探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过程、程序以及相关的法规要求,以期帮助读者对该领域有更清晰的了解。

一、审批程序及流程1. 申请阶段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第一步是提交申请。

申请人需准备相关材料(包括项目规划书、用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并按要求向相关部门递交。

申请材料的准备和递交的规范性十分重要,因为它关系到项目是否能够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

2. 初审阶段初审是用地审批的重要环节之一。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以核实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初审过程中,审批单位可能会就项目的合规性、环境影响等方面提出一些问题和要求。

3. 专项审批阶段在初审通过后,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将进入专项审批阶段。

这一阶段的审批侧重于各专业部门的审查,如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

相关部门将对项目的规划设计、环境保护措施、土地利用合理性等进行评估和审核。

审批单位可能还要求申请人做进一步的调整和改善。

4. 公示及听证阶段在专项审批通过后,审批单位会根据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公示,并组织听证会。

公示和听证的目的是保证审批过程的公开和透明,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 最终审批阶段最终审批是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最后一步。

审批单位将综合考虑各专业部门的审核结果、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出最终决策。

如果符合要求,审批单位将颁发用地批文,并将项目列入规划。

二、审批相关法规要求1.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条例该条例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用地审批的基本法规。

它规定了用地性质的划分、用地报告的编制要求、用地审批的程序和条件等。

申请人在进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需严格遵守该条例的规定。

2. 建设项目用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针对建设项目用地的环境保护要求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申请人在进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需根据该办法的要求编制相关材料,并注重环境影响评价的准确度和可信性。

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和批后实施工作流程

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和批后实施工作流程

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和批后实施工作流程1.项目策划和准备阶段:在这个阶段,开发商或者项目建设方需要进行项目策划和准备工作。

包括确定项目的规模、性质和投资额,进行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等。

2.用地选择和调整阶段:在这个阶段,开发商或者项目建设方需要选择合适的用地进行项目建设。

如果已经有了用地,可能需要进行调整或者整理。

用地选择和调整的过程中,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并确保所选择的用地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3.用地报批阶段:在这个阶段,开发商或者项目建设方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用地报批申请。

具体的用地报批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可能因地区和项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通常,需要提交用地调查报告、用地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等相关材料,并进行专家评审和公示程序。

4.用地审批和签订合同阶段:在这个阶段,相关部门会对用地报批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签订用地合同。

审批的内容包括对用地的法规和规划要求的符合性、项目的可行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评估。

签订用地合同后,项目建设方可以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5.批后实施阶段:在这个阶段,项目建设方需要按照用地合同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具体的实施过程包括项目设计、勘测、施工等。

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监测和评估,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

6.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相关部门会进行竣工验收,以确保项目的安全和合规性。

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评估。

如果项目符合要求,相关部门会颁发竣工验收证书。

7.项目运营和管理阶段: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进入运营和管理阶段。

这个阶段主要是对项目进行运营和管理,包括设施维护、设备更新、环境管理等工作。

总之,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和批后实施工作流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项目建设方与相关部门进行多方面的沟通和协调。

只有在按照法规和规定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的同时,才能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的完成。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1.简介2.申请程序2.1申请准备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利用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现场验收评估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2申请材料的提交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土地管理部门,并按规定缴纳申请费用。

3.初审程序3.1材料的初审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包括是否齐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存在矛盾和冲突等。

若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或补正。

3.2现场勘查土地管理部门派遣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对申请用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

3.3意见征询土地管理部门将申请材料发送给相关部门进行意见征询,包括城市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

4.审批程序4.1召开审批会议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勘查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召开审批会议,对申请进行审议和讨论。

4.2审批决定审批会议根据审议结果,作出审批决定。

审批决定分为同意、不同意和有条件同意三种。

审批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审批的依据和理由。

5.后审程序5.1申请人的落地工作申请人根据审批决定,制定建设方案,并落实相关的工程技术、环保和安全措施等。

5.2现场验收申请人完成建设工程后,应当通知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现场验收,确保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和环保要求。

5.3监督检查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个建设过程的合法、合规和安全。

6.结论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是保障城乡建设的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可以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政策和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的要求。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审批程序的监督与改进,提高审批的效率和透明度,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投诉。

建设工程中的用地审批与手续办理

建设工程中的用地审批与手续办理

建设工程中的用地审批与手续办理在建设工程过程中,用地审批和手续办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为确保合法建设,并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相关部门实行严格的用地审批制度。

本文将介绍建设工程中的用地审批与手续办理程序,并探讨其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一、用地审批程序1.前期准备在进行任何建设工程前,需要明确用地规划,并确保用地符合规划要求。

申请人应准备相关材料,包括土地证明、规划许可证、环境评估报告等,并提交给有关部门。

2.初步审查有关部门将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如果初步审查通过,申请人将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如果初步审查未通过,则需要重新修改申请文件。

3.评估评审评估评审是用地审批的重要环节之一。

专业人员将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土地使用合理性、环境影响等。

评估评审结果将作为审批机关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4.公示和听证一些重大用地项目需要进行公示和听证。

公示和听证是确保决策透明和公正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减少不当干预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5.批准与签约经过评估评审和公示听证后,审批机关将作出最终决策,并发放用地批准文件。

申请人应与相关部门签订购地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二、用地审批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案1.流程繁琐现有用地审批程序中,环节较多、流程繁琐,导致审批周期较长,耗时耗力。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优化流程、推广电子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减少重复办理。

2.信息不对称由于信息不对称,申请人往往难以了解用地审批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提供明确的办理指南和流程图,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3.审批标准不一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用地审批标准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给申请人带来困扰。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各级审批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制定统一的审批标准和规范,提高审批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4.监督不到位用地审批过程中,监督部门的作用至关重要。

然而,一些监督部门存在监管不力、不作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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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1、征用土地的程序:
①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的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②审查报批。

征用土地方案拟订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③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④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⑤公告征地裣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⑥清理土地和实施征用土地。

2、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审批程序是:
①由县、市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现有建设用地的利用情况,拟订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开发方案,向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直辖市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开发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应当同时拟订农用地转让、征用土地和占用耕地补偿方案,一并上报。

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占用耕地补偿方案及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等进行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③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占用耕地补偿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和供地方案予以公布,按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一次或分期实施,并设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具体用途及供地方式等,按建设项目实行供地。

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招标、拍卖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采用招标、拍卖以外方式提供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审查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或者有偿使用手续。

④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3、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程序
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单位持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先取得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审批。

③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并组织实施。

申请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并履行规定的开垦耕地的义务。

④工程竣工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用地及开垦耕地等情况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4、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后,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让手续。

③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并组织实施。

申请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开垦耕地义务和缴纳有关费用等。

④工程竣工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用地和开垦耕地等情况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临时使用土地的审批程序
①临时用地单位就临时用地征得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同意,并就补偿和使用后土地恢复等事项初步达成协议。

②临时用地单位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附建设
单位与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的原则协议。

在城市规划区的,还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③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的用途、使用方式、土地权属、补偿、复垦措施及退还时间等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临时用地的决定。

④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临时用地单位根据土地权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正式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办理有关手续后,临时用地单位可以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期限合理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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