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农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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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农合政策解读

2015年新农合政策解读

2015年新农合基本政策解读一、参合管理1、坚持政府组织、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原则,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

参合对象为持有本区农业户口的公民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家庭人员以户口本上的人数为准,中小学生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非本辖区户籍人员和城镇居民不予接纳。

2、新生儿出生当年,其父母已按规定参合的,凭户口簿和出生证免费办理参合手续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以下情况不予办理新生儿参合:①新生儿父母都是农业户口,但双方或一方没有按规定参合的;②新生儿没有办理农业户口和出生证的;③新生儿父母双方属城镇户口的。

新生儿父母如一方是农业户口已按规定参合,一方是单位或城镇居民或外地户籍,新生儿必须办理了本辖区农业户口后,方可办理新生儿参合。

3、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按有关规定执行(民政买单),参合人数和具体人员名单由区民政局于每年2月底前提供给新农合经办机构,资格有效期为一年。

参合人员不得重复参加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重复享受待遇。

二、基金筹集1、2015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

新农合基金每年筹集一次,按自然年度运行,每年第四季度开始收缴农民下一年度的参合自缴费用,年底以乡镇为单位基本完成参合目标,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春节前后,但不得超过次年的2月底。

2、不论何种缴费方式,在收缴农村居民个人参合自缴费用后,应以村委会、村小组或参合农民家庭为单位开具规定的收缴收据。

最好以家庭为单位开具票据,注明家庭成员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个人缴费金额等。

以村小组为单位开具收据的,应附经办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参合人员花名册。

3、收缴的参合资金应先交存乡镇财税所的过渡账户,由财税所统一划拨至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乡、村、组干部收取的现金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办理,当日交存银行的规定账户,不得隐匿、滞压或存入个人或其它账户,因漏交、错交农民参合费导致的后果由收款人单位和收款人负责。

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2015)

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2015)

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
通知(2015)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政规[2015]4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28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徐政规〔20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健全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市区(不含铜山区,下同)居民医保政策
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2015农村社保新政策

2015农村社保新政策

2015农村社保新政策
2015农村社保新政策
农村社保是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账户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国家将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个人缴费分12档地方补贴每年至少30元
根据这份指导意见,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在个人缴费方面,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1200元12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在集体补助方面,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医保、合疗政策解读(整理版)

医保、合疗政策解读(整理版)

医保、合疗政策解读(整理版)一、缴费时间、费用1、居民缴费为每年的9月1—12月31,成人(18周岁以上):160元/年,儿童(18周岁以下):90元/年,工厂职工:根据工资基数工厂每月统一缴费。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时间每年5月份开始按村统一收缴,费用根据武功县合疗办规定收缴。

二、门诊报销1、居民门诊发生的费用:每人每年报销500元整。

2、职工医保患者持医保卡在门诊就诊。

3、合疗患者单纯门诊不予报销,如是住院的患者,住院前一周连续检查的检查费可以纳入住院费用一起报销。

三、住院起付金标准和报销比例住院结算方式分三种:普通住院、单病种结算、病种结算。

(一)、普通住院1、居民0—18周岁:180元,18周岁以上:300元,报销比例:85%.2、职工医保:420元。

报销比例:在职92%,退休94%3、合疗患者:14周岁以下:420元,14周岁以上:600元,报销比例:80%,80周岁以上报销85%,90周岁以上报销90%。

二)、单病种住院报销比例(实行三方付费)1、居民2、职工(三)、常用的单病种病名(医保)恶性肿瘤、肝硬化晚期、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脑出血、骨髓异常增生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新生儿败血症、新生儿溶血病、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窒息、低出生体重儿、新生儿黄疸、支气管肺炎(14周岁以下)等(四)、合疗单病种(122种)正常分娩、剖宫产、异位妊娠、子宫肌瘤、小儿肺炎、婴幼儿腹泻、小儿急性扁桃体炎、急性肾盂肾炎、急性肾小球肾炎、急性胆囊炎、细菌性痢疾、肺炎、高血压(3级)、结石性胆囊炎、胆囊息肉、腹股沟疝、肛瘘、肛裂、肾结石、输尿管结石、痔疮、鼻窦炎、白内障、青光眼手术、创伤性断指、锁骨骨折、肱骨髁上骨折、股骨干骨折、腰椎间盘突出症等、(五)、医保按病种结算的病种白内障、胆囊切除术、急性阑尾炎手术、肱骨干骨折、骨盆骨折、人工半髋关节置换术、人工膝关节置换术、卵巢肿瘤手术、子宫肌瘤手术、异位妊娠手术、乳房肿瘤手术治疗、肛瘘手术治疗等,居民(自然分娩、剖宫产)四、门诊管理1、参保人凭医疗保险卡(合疗本、卡)挂号就诊。

哈尔滨市2015年新农合大病医保政策解读

哈尔滨市2015年新农合大病医保政策解读
( 三 ) 统筹层次和范围。开展大病保险可以市 ( 地 ) 级统筹 , 也可以
探索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有 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 的大病保险制度。
保障内容:
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新农合大病补偿费用=(患者再次住院医疗总费用 - 新农
合不合规费用-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费用)×50%。
起付线以上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只参加一次大病保险补偿,
当次剩余的费用不重复参与补偿计算。
12、新农合大病保险的报销流程是怎样的?需提 交哪些材料?如何领取理赔款?
(1)在新农合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结算时,
2015 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 20元。
今后,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和保障范围的提高,新农合大 病保险筹资标准可能做相应的调整提高,参合人员享受大 病保险的待遇水平也将会进一步提高。
7、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从什么时候算起?
根据《哈尔滨市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
承办方式
1.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
2.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 招标人应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 ,明确
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 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 3 年。
3.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 4.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5、什么是合规医疗费用和高额医疗费用?
(一)筹资标准。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
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 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 的筹资标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0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0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0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

自2013年以来,阳泉、运城等市相继启动了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有效缓解了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为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群众受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

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输出充沛的保障动能,形成保障合力。

2.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

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3.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发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

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2015年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2015年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2015年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延政办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2015年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14〕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14-2015年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12日2014-2015年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领域改革,巩固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管理和医改成果,引导城乡居民优先选择门诊就医、优先选择基层医疗机构就医,降低就医成本,促进城乡基本医疗服务一体化和均等化,根据中、省医改和医保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运行状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统一制度、城乡一体、筹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和自愿选择参保缴费档次,并有利于扩大参保覆盖面、有利于基金筹集和收支平衡、有利于共担风险的原则,实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一体化管理,业务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双重管理。

第三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指导;市、县区卫生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指导;市、县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业务职能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和医保基金筹集及支付监督管理,统一征订参保居民医疗保险证、卡,综合管理“两定”机构,负责管理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临沂市新居民医保政策解读

临沂市新居民医保政策解读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 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 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 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 保障制度。整合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
2013 年 3 月 10 日,在全国“
两会”上作《关于国务院机构 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 中,提到三大医保将“由一个 部门承担”,并限期于 2013 年6月底前完成。
居民医保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居民医保
参保对象 不同
商业保险
对参保条件没有健康状况 对参保对象有所选择 限制,保障重点主要是大 ,特别对已患有重大 病患者 疾病人员有限制条件
医疗服务机构
第三方支付的好处:一是形成三方利益约束机制;二是适当调节医 患双方行为(杠杆);三是合理控制医保基金流量;四是保障基金平 稳运行,实现医患保三方共赢(控费医疗费用→提高保障水平)
《暂行办法》
出台 背景 学习政策、广泛调研 借鉴经验、科学测算 座谈讨论、征求意见 反复修改、集中智慧 整合统一、统筹兼顾 以人为本、优化流程 适度合理、动态调整 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总体待遇不降低 就医报销更方便 制度公平可持续 医保基金更安全
基本 要求
总体 目标
共七章39条。2015年1月1日 起执行,实行2年,动态调整。
《暂行办法》
基本原则:
•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筹资水平、医疗保 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互助共济,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 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参保人员权利与义务相对等; •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县级经办;整合资源,提高效率
门负责)2014年双轨运行政策不变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居民 基本医保
制度并轨、合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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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农合基本政策解读一、参合管理1、坚持政府组织、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原则,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

参合对象为持有本区农业户口的公民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家庭人员以户口本上的人数为准,中小学生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非本辖区户籍人员和城镇居民不予接纳。

2、新生儿出生当年,其父母已按规定参合的,凭户口簿和出生证免费办理参合手续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以下情况不予办理新生儿参合:①新生儿父母都是农业户口,但双方或一方没有按规定参合的;②新生儿没有办理农业户口和出生证的;③新生儿父母双方属城镇户口的。

新生儿父母如一方是农业户口已按规定参合,一方是单位或城镇居民或外地户籍,新生儿必须办理了本辖区农业户口后,方可办理新生儿参合。

3、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按有关规定执行(民政买单),参合人数和具体人员名单由区民政局于每年2月底前提供给新农合经办机构,资格有效期为一年。

参合人员不得重复参加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重复享受待遇。

二、基金筹集1、2015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

新农合基金每年筹集一次,按自然年度运行,每年第四季度开始收缴农民下一年度的参合自缴费用,年底以乡镇为单位基本完成参合目标,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春节前后,但不得超过次年的2月底。

2、不论何种缴费方式,在收缴农村居民个人参合自缴费用后,应以村委会、村小组或参合农民家庭为单位开具规定的收缴收据。

最好以家庭为单位开具票据,注明家庭成员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个人缴费金额等。

以村小组为单位开具收据的,应附经办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参合人员花名册。

3、收缴的参合资金应先交存乡镇财税所的过渡账户,由财税所统一划拨至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乡、村、组干部收取的现金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办理,当日交存银行的规定账户,不得隐匿、滞压或存入个人或其它账户,因漏交、错交农民参合费导致的后果由收款人单位和收款人负责。

4、参合信息汇总;收缴参合资金的同时,村、组干部须认真核实参合人员户籍信息,因核实不认真导致无效参合的由村、组干部负责,参合时间截止后一周内,各村委会须将核对无误的参合人员名单交乡镇农医所汇总。

乡镇农医所确认后于3月15日前上传至区新农合信息平台,并于3月底基本发放完新农合医疗证。

5、参合信息修改:参合信息上传至区新农合信息平台后,参合人名单一律不再补录、变更,因工作疏忽导致漏登、错登参合人名单的,谁经办,谁负责。

参合人信息与户籍信息不一致的,如:谐音字和出生年月、性别、身份证号错误或填写不全的,以户籍信息为准,可持户口簿、医疗证到经办机构修改。

三、基金分配1、风险基金,其规模达到本年度统筹基金筹资总额的10%。

2、统筹基金。

参合农民自缴费用和各级政府补助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用于对参合农民住院补偿,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门诊统筹补偿和住院分娩补助等。

不得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以外的任何支出。

3、大病保险基金。

实行市级统筹,从当年新农合基金或新农合历年结余基金中一次性划出,帮参合农民购买大病同保险。

2015年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筹资标准为人均22.5元。

4、意外伤害保险基金。

实行市级统筹,将意外伤害统一交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

2015年新农合意外伤害保险基金筹资标准为人均15.5元。

基金结余:统筹基金当年结余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四、补偿政策(一)门诊统筹补偿1、门诊统筹以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为主体,不设起付线。

参合人员在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70%。

参合人员在本县中医院门诊接受中医药治疗纳入门诊统筹范围,其医药费用按40%比例补偿。

2、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门诊就医,门诊统筹补偿不设封顶线,在村卫生室和本区中医院中医药治疗门诊就医,门诊统筹补偿实行以户为单位全年封顶,整户封顶线根据户内参合人数计算,家庭成员共享,人均补偿封顶线为50元。

整户达到封顶额后,门诊就诊费用全额自付。

3、门诊统筹基金以乡镇为单位实行全年基金总额预算,全年基金总额为该乡(镇)参合人数乘以90元。

门诊统筹基金只限于对本乡(镇)参合农民门诊补偿,原则上乡、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基金不超过本乡(镇)的全年基金总额预算。

4、为规范乡、村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控制次均门诊费用,2015年实行每日门诊费用限额制度。

原则上乡镇卫生院每日门诊费用不超过70元,村卫生室每日门诊费用不超过40元,禁止用家庭成员分解当日门诊费用。

5、一般诊疗费是指挂号费、注射费和治疗费等,新农合门诊统筹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用每次新农合支付8元,患者个人自付2元,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每次新农合支付8元,患者个人自付1元。

一般诊疗费用不得超过参合人员年人均门诊2-2.5次。

6、规范门诊统筹补偿操作流程,做到当场减免补偿费用,当天完成补偿工作,严禁集中收缴参合农民参合卡办理门诊补偿,防止套取门诊基金现象。

乡镇卫生院在参合资金收缴期间(1-4月份),因参合数据未上线不能直报的门诊费用须先按自费录入医院管理系统,打印发票,由参合农民保管或卫生院统一保管,开通直报后凭参合证(卡)逐一报账。

7、县级公立医院改革门诊诊查费补偿。

参合农民在开展综合改革试点的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门诊诊查费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每次新农合基金补偿13元,补偿金额不受封顶线限制。

参合人员凭新农合卡(证)和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县级公立医院就诊、补偿。

县级公立医院垫付的门诊诊查费补偿款实行按月结算,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在1个月内予以拨付。

(二)住院补偿1.住院补偿比例。

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只设立一个补偿比例,其中乡级90%,县级80%,市级55%,省级50%。

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为40%。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不得高于90%,高于90%的按90%给予补偿。

2.住院起付线。

按定点医疗机构设立起付线,其中乡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省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800元。

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参合农民每次住院均须按医疗机构级别扣除相应的起付线。

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在参合当地县(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报费用不设起付线直接按对应比例进行补偿。

3.住院补偿封顶线。

住院补偿封顶线10万元,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4.全市统一执行《抚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2015年版)》(另文下发)。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药事服务费按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住院使用基本药物费用总量的15%,由新农合基金补偿。

5.县外住院实行保底补偿。

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补偿金额过低的,可按住院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25%进行保底补偿。

(三)门诊大病补偿2015年将精神病、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病(二期及以上)、慢性肾病、脑卒中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癫痫、重症肌无力、恶性肿瘤、甲亢、类风湿性关节炎等17种纳入门诊大病。

门诊大病的补偿比为40%,不设起付线,封顶线为3000元。

同时将恶性肿瘤、肾衰透析、血友病输血(含Ⅷ因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的门诊医药费用按住院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四)重大疾病保障补偿1.扩大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范围。

将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等17种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参合农民因患上述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办理了17类重大疾病救治申请审批手续的,在三级定点机构救治的按70%补偿,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按75%补偿。

(按病种定额标准和按项目付费二种)。

2.免费救治疾病补偿不受封顶线限制。

已实施了免费救治的疾病包括贫困家庭妇女乳腺癌、宫颈癌免费手术,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尿毒症困难患者免费血透救治,农村儿童先心病、白血病,“光明•微笑”工程以及爱心医疗救助等,新农合补偿不受封顶线限制,确保免费救治政策的实施。

患者因其他合并症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封顶线不能报销部分,达到大病保险起付规定的,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补偿。

五区外就医转诊备案程序1、省、市级定点医院转诊。

鼓励参合人员首先选择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转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签署转院意见后,由患者亲属或本人持患者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卡(证)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对因病情急、危、重的参合人员,可先住院,住院后应及时到区级经办机构(一周内)补办转诊手续。

2、省外住院备案登记。

外出务工、外地探亲等在省外居住的,以及经省、市级定点医院诊治后需转省外治疗的,在区级经办机构办理省外住院备案登记后,可以在省外约定医疗机构就诊。

急诊等情况可先就诊,但须在一周内通过电话等形式将住院情况告知县级经办机构。

3、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到区外医疗机构就医回参合地报销的扣减补偿费用,扣减比例为应补偿费用的10%。

六、补偿程序(一)住院补偿1、除意外伤害外参合农民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进行初审并直接向参合农民垫付应补偿的金额。

除意外伤害、正常住院分娩、参加商业保险外,参合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卡)及区外就医转诊证明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实行直补(即时结报)。

2、住院补偿应携带的材料包括新农合证(卡)、身份证、户口本、有效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转诊证明(区外住院)等。

3、在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携带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农医所进行补偿。

4、承办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建立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与新农合和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实时互联互通。

(二)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应携带新农合卡(证)、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减免门诊医药费用。

(三)门诊大病补偿患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参合人员在当年12月份携带新农合证、户口本、门诊大病审批表、门诊病历、门诊发票及清单到当地农医所办理补偿手续。

七规范管理(一)财务会计管理严格执行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双印鉴和对账单”制度,新农合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二)经办机构内部管理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稽查制度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在制度上堵住基金不合理流失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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