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废止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废止尊敬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近年来,我国工业生产事故频发,导致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解决这一严峻形势,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认定工作,我们向贵部门提出以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废止建议及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废止对于认定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许可制度。
过去,生产安全事故认定需要经过行政审批,导致认定过程繁琐、耗时长。
我们建议取消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行政许可要求,改为依法由生产单位自行认定,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给有关部门备案。
这样可以加快事故认定的速度,提高效率,更及时地采取应对措施。
其次,废止对于事故认定标准的一刀切要求,建议根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当前事故认定标准过于笼统,难以准确反映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我们建议制定针对不同类型事故的具体认定标准,包括铁路交通事故、矿山事故、化工事故等。
这样能够更加精准地认定事故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另外,废止对于事故责任认定的简化处理。
过去,一些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存在简化处理现象,往往将责任简单地归咎于责任人。
我们建议开展全面、全链条的责任调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责任链条。
这样不仅可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也能够查清生产管理、监管等多个环节的责任,确保事故责任的公正认定。
此外,废止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结果的不公开问题。
现行制度对于事故认定结果的公布不够明确,导致一些事故的认定结果无法及时公之于众。
我们建议规定必须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结果,以增加事故的透明度,并且对于影响较大的事故,可以采取更加及时、多渠道、全媒体的方式进行公布和通报。
最后,废止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结果的随意修改问题。
有时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结果会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甚至发生随意修改、篡改的情况,严重损害了事故认定的公信力。
我们建议建立审查和监督机制,对于事故认定结果的修改要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同时加强监督力度,有效杜绝人为干预和篡改事故认定结果的现象。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对由于某些原因造成的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如何认定和统计,希望能有个意见。
这也是随着安全立法工作的深入和加强出现的新问题。
经研究,对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供你们掌握。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原则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
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一、引言安全生产事故是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事件,对企业和社会的发展都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为了准确、公正地认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制定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的意见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二、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的基本原则1.公正性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认定应遵循公正、客观、中立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2.事实性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认定应基于充分的事实依据,依据事实证据进行分析和判断。
3.法定性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认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认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整体性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认定应综合考虑各个环节和因素,全面把握事故的全貌。
5.稳定性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结果应稳定,不受外界干扰和压力。
三、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的程序和要求1. 事故调查程序1.收集事故信息: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包括现场照片、事故报告、目击证人证言等。
2.初步调查: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勘察,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初步确定事故原因。
3.深入调查: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更加深入的调查,包括事故现场勘查、相关人员询问等。
4.事故报告:根据调查结果,编写事故报告,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责任。
2. 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的要求1.事故原因的明确:安全生产事故认定应明确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
2.责任的界定: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明确相关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3.损失的评估:对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进行评估,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4.教训的总结:通过事故认定,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的问题与挑战1. 证据收集和保护问题在安全生产事故认定中,证据的收集和保护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然而,由于现场环境复杂、证据易被破坏等原因,证据的收集和保护存在一定的困难。
2. 事故原因的复杂性问题安全生产事故往往是由多个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事故原因的复杂性给事故认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对由于某些原因造成的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如何认定和统计,希望能有个意见。
这也是随着安全立法工作的深入和加强出现的新问题。
经研究,对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供你们掌握。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原则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的函

生产安全事故的函尊敬的领导:我是贵公司一名员工,我特意写此函,向您反映我们公司近期发生的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在昨天下午3点左右,地点位于生产车间B区。
当时,由于一名操作工在操作过程中失误,导致机器发生故障,进而引发了事故。
据现场工作人员和目击者的描述,事故导致公司产线停产时间长达6个小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有3名员工受伤,其中一名员工伤势严重,已经送往医院进行紧急救治。
经进一步调查,事故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操作工没有按照公司的操作规程进行工作,没有戴好防护设备就进行了操作;二是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没有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导致员工没有充分认识到化工车间的高风险性质;三是公司对于设备的维护保养不及时,机器故障长时间未得到修复,从而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针对此次事故,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公司应立即对所有员工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加强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醒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佩戴防护设备,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加强员工的应急能力。
其次,公司应及时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状况,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此外,公司还应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工作中出现的不规范操作行为,立即进行纠正和教育。
最后,我建议公司成立一个专门负责生产安全的小组,由专业人士组成,对公司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详细的安全规程和操作流程,并随时监督、检查和修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此外,公司还应建立完善的事故报告制度,鼓励员工积极上报安全隐患,以及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希望领导能够对此次事故引起的问题给予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员工的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
也希望公司能够加强安全管理,打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谢谢!此致敬礼XX日期:。
《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理解与适用

《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理解与适用作者:侯二朋来源:找法网日期:2011年06月18日——从一则案例谈起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虽然该条文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这样的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极少有从业人员根据该条文主张权利,而据此主张权利的从业人员获得相应赔偿的,更是微乎其微。
经百度、谷歌两大搜索引擎搜索还没有从业人员根据该条文获得赔偿的案例。
在北大法律信息网等提供案例检索的网站上也没有查询到有根据该条文进行判决的案例。
该条文成为名副其实的纸上的权利。
笔者去年有幸办理了一起适用该条文的案件。
一、案情简介2007年,徐某至湖州某刀具公司处工作。
2009年11月4日上午,徐某在操作开带机时,左手臂被绞入传动轴受伤。
随即,徐某被送往解放军第九八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上肢毁损伤”。
医院为徐某行左上肢截肢术。
(安装假肢情况)湖州某刀具公司为其向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 009年12月14日,该局认定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2010年4月29日,湖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徐某因本案事故致残等级为三级。
之后湖州某刀具公司向社保管理部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赔手续。
自2010年7月起,徐某开始领取伤残津贴,享受长期工伤待遇。
2010年5月,徐某找到笔者。
最初考虑是否能通过法律途径多争取些残疾辅助器具费。
但是后来发现这一方案行不通。
查阅法律条文后,建议徐某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规定,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但败诉风险巨大。
徐某接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方案。
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湖州某刀具公司一次性补偿徐某9万元。
二、案例分析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职工在用人单位遭受工伤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责任后,职工能否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规定主张其他民事赔偿。
仅就《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规定看,适用该条文的前提条件是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必须可以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的函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的函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那个《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的函》,听起来是不是超级严肃?但咱就把它当成一个有点特别的事儿来讲讲。
你想啊,这生产安全事故认定就像是给调皮捣蛋的孩子找家长。
每个事故就像那些调皮鬼,在生产的大操场上闯了祸,然后这个函呢,就像是一个超级侦探的手册,告诉你怎么找到这些“调皮鬼”的根源家长,也就是确定这到底是个啥样的事故。
这函里的意见啊,就像一把把神奇的小钥匙。
有些事故呢,乍一看像是一团乱麻,纠缠不清。
就好比你看到一堆乱成一团的毛线球,根本不知道从哪儿下手。
但这些小钥匙就有办法,能够把这团乱麻给梳理得清清楚楚。
比如说,有些事故像是偷偷摸摸的小老鼠,在生产的角落里搞破坏,看似不起眼,但一旦被这些意见认定,就像老鼠被猫抓住了尾巴,无处遁形。
要是把生产比作一个超级大的机器,那安全事故就像是这个大机器里突然蹦出的小妖怪。
而这个认定的函呢,就是孙悟空的火眼金睛,一眼就能看穿这些小妖怪的原形。
不管这些小妖怪是伪装成小故障,还是故意弄出大动静来迷惑大家,都逃不过它的法眼。
我感觉这个函啊,就像是生产世界里的交通规则。
大家都在生产的大道上开车,事故就像是那些乱闯红灯或者突然变道的车。
这时候,这个函就站出来,明确地告诉大家,谁错了,错在哪儿,就像交警开罚单一样干脆利落。
而且啊,这个认定意见函有点像一场超级有趣的拼图游戏。
每个小的认定细节就是一块小拼图,刚开始你看着这一堆零碎的东西,觉得莫名其妙。
但当你把它们按照函里的规则拼起来的时候,哇塞,一幅完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画面就出现在眼前啦,清晰得不得了。
有时候呢,生产中的小问题就像一群嗡嗡叫的小苍蝇,你觉得烦,但又好像没什么大不了的。
可是一旦发展成安全事故,那可就像苍蝇变成了一群马蜂,蛰得整个生产环境嗷嗷叫。
这时候,这个函就像是专门来对付马蜂的灭虫剂,把事故的根源找出来,然后消灭掉。
这函在生产安全的世界里,就像一个定海神针。
2007.10《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
![2007.10《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80a3ad0360cba1aa811da84.png)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对由于某些原因造成的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如何认定和统计,希望能有个意见。
这也是随着安全立法工作的深入和加强出现的新问题。
经研究,对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供你们掌握。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原则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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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政法函[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近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对由于某些原因造成的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如何认定和统计,希望能有个意见。
这也是随着安全立法工作的深入和加强出现的新问题。
经研究,对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供你们掌握。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
《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
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
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
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
四、关于农村房屋建筑造成事故的认定
1.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 虽无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但是农民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或者相互之间以互助的形式请人进行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五、关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认定
1.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
2.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六、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的认定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立案侦查的,其中:在结案后认定事故性质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按照公共安全事件处理;在结案后认定不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包括因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涉嫌构成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给予立案侦查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均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七、关于购买、储藏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事故的认定
1.矿山存放在地面用于生产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矿山存放在井下等生产场所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八、农用船舶、车辆等非法载客造成事故的认定
1.农用船舶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农用车辆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
安全事故。
九、关于救援人员在事故救援中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认定
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救援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参加事故抢险救灾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十、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程序
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事故定性存在疑义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5.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
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
各省局在实施中有何情况和意见请告总局政法司。
二○○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