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对由于某些原因造成的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如何认定和统计,希望能有个意见。
这也是随着安全立法工作的深入和加强出现的新问题。
经研究,对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供你们掌握。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原则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
2007.10《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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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对由于某些原因造成的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如何认定和统计,希望能有个意见。
这也是随着安全立法工作的深入和加强出现的新问题。
经研究,对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供你们掌握。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原则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对由于某些原因造成的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如何认定和统计,希望能有个意见。
这也是随着安全立法工作的深入和加强出现的新问题。
经研究,对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供你们掌握。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原则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
关于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思考

关于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思考关于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思考□ 西安市雁塔区安监局魏朝晖我是西安市雁塔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经常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也常常与安全生产专家和法律专家探讨、交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遇到的一些复杂问题,现就事故的性质认定、责任认定和事故处理工作,谈几点思考意见:一、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应严格把握事故主体和事故原因(一)生产安全事故的主体应该是生产经营单位,而非自然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的规定可知,《安全生产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所涉主体应是“生产经营单位”。
但2007年10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解释给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带来了困扰。
1、“单位”与“单元”、“自然人”属于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
“单位”一词的汉语名词解释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非自然人的实体或其下属部门。
“单元”是指整体中自成段落、系统,自为一组的单位(多用于教材、房屋等)。
“自然人”是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在我国民事法律意义上等同于公民。
可见,“单位”不包含“自然人”,“单元”也不包含“自然人”。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第二条:“《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的解释将“单位”理解为“单元”,将“自然人”纳入“单位”概念范畴,既不符合“单位”一词的语义,也与一般人的理解习惯不同。
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1、如何判定生产安全事故中。
那些属于责任事故,那些属于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中负有责任,所以怎来么认定事故自是不是责任事故,首先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主百要原因、次要原因,再看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关规定的行为,直接或间接的度导致事故的发生及后果,如果没有就知是非责任事故,一般都是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主要道由不可抗力造成,有自然灾害等。
2、如何界定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其基本特征,包括五个方面:①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②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
③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④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⑤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3、生产安全事故中,如何认定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安全生产多数都是责任事故。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废止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废止尊敬的相关部门:我代表**公司,就《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一文提出如下意见,并建议废止该文件。
首先,我认为该文件的废止是必要的,因为该文件存在一些主观和实际问题,无法真正保障企业和工人的权益。
具体问题如下:1. 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程序:该文件没有明确指定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这样的问题使得企业和工人无法获得公正的判决,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2. 难以执行的要求:该文件中涉及到的一些要求,如证据的提供和调查的程序,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来说,可能是难以实现的。
这使得他们在认定事故时处于不公平的地位,丧失了应有的保护。
3. 缺乏有效的救济措施:该文件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后的救济措施缺乏明确规定。
这个问题可能导致一些受害者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同时也没有给企业提供合理的补救机会。
这使得整个认定制度失去了意义。
基于以上问题,我提出建议废止该文件,并提出以下改进方案:1. 制定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明确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地认定事故的发生和责任的归属。
这些标准和程序应当考虑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以及现实操作难度等因素,使其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2.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对违法企业予以严厉处罚。
同时,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确保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公信力。
3. 为受害者提供有效救济措施: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事故受害者救济制度,确保他们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治疗。
同时,为企业提供合理、公正的补救机会,以防止恶意索赔和滥用诉讼。
以上是我对《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一文的意见和建议,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审议并作出合理的决策。
我们坚信,通过取消这一文件,并推行改进方案,可以更好地保障企业和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废止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废止尊敬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近年来,我国工业生产事故频发,导致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解决这一严峻形势,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认定工作,我们向贵部门提出以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废止建议及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废止对于认定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许可制度。
过去,生产安全事故认定需要经过行政审批,导致认定过程繁琐、耗时长。
我们建议取消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行政许可要求,改为依法由生产单位自行认定,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给有关部门备案。
这样可以加快事故认定的速度,提高效率,更及时地采取应对措施。
其次,废止对于事故认定标准的一刀切要求,建议根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当前事故认定标准过于笼统,难以准确反映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我们建议制定针对不同类型事故的具体认定标准,包括铁路交通事故、矿山事故、化工事故等。
这样能够更加精准地认定事故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另外,废止对于事故责任认定的简化处理。
过去,一些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存在简化处理现象,往往将责任简单地归咎于责任人。
我们建议开展全面、全链条的责任调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责任链条。
这样不仅可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也能够查清生产管理、监管等多个环节的责任,确保事故责任的公正认定。
此外,废止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结果的不公开问题。
现行制度对于事故认定结果的公布不够明确,导致一些事故的认定结果无法及时公之于众。
我们建议规定必须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结果,以增加事故的透明度,并且对于影响较大的事故,可以采取更加及时、多渠道、全媒体的方式进行公布和通报。
最后,废止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结果的随意修改问题。
有时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结果会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甚至发生随意修改、篡改的情况,严重损害了事故认定的公信力。
我们建议建立审查和监督机制,对于事故认定结果的修改要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同时加强监督力度,有效杜绝人为干预和篡改事故认定结果的现象。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的函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的函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那个《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的函》,听起来是不是超级严肃?但咱就把它当成一个有点特别的事儿来讲讲。
你想啊,这生产安全事故认定就像是给调皮捣蛋的孩子找家长。
每个事故就像那些调皮鬼,在生产的大操场上闯了祸,然后这个函呢,就像是一个超级侦探的手册,告诉你怎么找到这些“调皮鬼”的根源家长,也就是确定这到底是个啥样的事故。
这函里的意见啊,就像一把把神奇的小钥匙。
有些事故呢,乍一看像是一团乱麻,纠缠不清。
就好比你看到一堆乱成一团的毛线球,根本不知道从哪儿下手。
但这些小钥匙就有办法,能够把这团乱麻给梳理得清清楚楚。
比如说,有些事故像是偷偷摸摸的小老鼠,在生产的角落里搞破坏,看似不起眼,但一旦被这些意见认定,就像老鼠被猫抓住了尾巴,无处遁形。
要是把生产比作一个超级大的机器,那安全事故就像是这个大机器里突然蹦出的小妖怪。
而这个认定的函呢,就是孙悟空的火眼金睛,一眼就能看穿这些小妖怪的原形。
不管这些小妖怪是伪装成小故障,还是故意弄出大动静来迷惑大家,都逃不过它的法眼。
我感觉这个函啊,就像是生产世界里的交通规则。
大家都在生产的大道上开车,事故就像是那些乱闯红灯或者突然变道的车。
这时候,这个函就站出来,明确地告诉大家,谁错了,错在哪儿,就像交警开罚单一样干脆利落。
而且啊,这个认定意见函有点像一场超级有趣的拼图游戏。
每个小的认定细节就是一块小拼图,刚开始你看着这一堆零碎的东西,觉得莫名其妙。
但当你把它们按照函里的规则拼起来的时候,哇塞,一幅完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画面就出现在眼前啦,清晰得不得了。
有时候呢,生产中的小问题就像一群嗡嗡叫的小苍蝇,你觉得烦,但又好像没什么大不了的。
可是一旦发展成安全事故,那可就像苍蝇变成了一群马蜂,蛰得整个生产环境嗷嗷叫。
这时候,这个函就像是专门来对付马蜂的灭虫剂,把事故的根源找出来,然后消灭掉。
这函在生产安全的世界里,就像一个定海神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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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政法函[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对由于某些原因造成的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如何认定和统计,希望能有个意见。
这也是随着安全立法工作的深入和加强出现的新问题。
经研究,对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供你们掌握。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
《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
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
四、关于农村房屋建筑造成事故的认定
1.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 虽无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但是农民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或者相互之间以互助的形式请人进行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五、关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认定
1.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
2.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六、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的认定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立案侦查的,其中:在结案后认定事故性质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按照公共安全事件处理;在结案后认定不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包括因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涉嫌构成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给予立案侦查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均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七、关于购买、储藏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事故的认定
1.矿山存放在地面用于生产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矿山存放在井下等生产场所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八、农用船舶、车辆等非法载客造成事故的认定
1.农用船舶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农用车辆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九、关于救援人员在事故救援中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认定
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救援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参加事故抢险救灾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十、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程序
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事故定性存在疑义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5.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
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
各省局在实施中有何情况和意见请告总局政法司。
二○○七年十月九日。